辨识单元:
序号 | 风险指标 | 风险因素 | 辨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指标说明 |
1 | 人员I1(15分) | 涉爆粉尘作业人数 | 大于等于30人。 | 15 | “涉爆粉尘作业人数”是指同一班组作业时的最大涉爆粉尘作业人员数目。 | |
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 | 10 | |||||
3人以上10人以下(含3人)。 | 5 | |||||
3人以下。 | 3 | |||||
2 | 设备I2(45分) | 除尘系统 |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45a | “除尘系统”风险指标辨识标准均为已被纳入《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原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存在此类任何一项风险,“设备”风险值则评为满分45分,“设备”中其他风险因素无需再进行辨识评分。 |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
处理风量Q | Q≥30000m³/h。 | 10(15) | “处理风量Q”是指除尘风网和气力输送风网处理风量之和。如系统有采用集中风网形式并未做必要隔离,在原分值上增加5分。 | |||
15000≤Q<30000m³/h。 | 8(13) | |||||
Q<15000m³/h。 | 5(10) | |||||
2 | 设备I2(45分) | 系统使用年限 | 平均使用年限>20年。 | 10 | “系统使用年限”是指加工和储运系统投入使用至今的年限。 | |
10年<平均使用年限≤20年。 | 5 | |||||
平均使用年限≤10年。 | 3 | |||||
设备控爆措施 | 未完整辨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只对部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采取了控爆措施。 | 10 | “控爆措施”是指可粉尘爆炸传播,使爆炸事故不至于扩大的措施,如安装于设备上的隔爆阀、泄爆片、抑爆装置等。 | |||
已完整辨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对全部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除尘系统等,正确设置采用了相应的控爆措施。未能对控爆措施进行正确维护保养,不能确保控爆措施可正常运行。 | 5 | |||||
已完整辨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对全部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除尘系统等,正确设置采用了相应的控爆措施。能对控爆措施进行正确维护保养,确保控爆措施可正常运行。 | 0 | |||||
提升和输送设备防范点燃源措施 | 未对存在的物料提升和输送等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点燃源措施。如未对斗式提升机设置防打滑、跑偏的安全保护装置;未对螺旋输送机、埋刮板输送机设置防堵塞、防断链自动停机报警装置;未对物料提升和输送设备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 10 | ||||
仅对部分存在的物料提升和输送等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点燃源措施。 | 5 | |||||
对所有存在的物料提升和输送等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点燃源措施。 | 0 |
3 | 物料I3(15分) | 粉尘爆炸危险等级b | St3:Kmax>30.0MPa·m/s。 | 15 | Kmax是指粉尘爆炸指数。 | |
St2:20.0<Kmax≤30.0MPa·m/s。 | 10 | |||||
St1:Kmax≤20.0MPa·m/s。 | 5 | |||||
4 | 工艺I4(10分) | 涉爆粉尘工艺 |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10a | 如存在此类风险,“工艺”风险值则评为满分10分,“工艺”中其他风险因素无需再进行辨识评分。 | |
4 | 工艺I4(10分) | 涉爆粉尘工艺 | 产品品类多,工艺流程长的生产工艺,如完整涉及从散粮接收、生产储存、原料粉碎、配料、混合、制粒(膨化)、成品烘干冷却、包装的饲料加工企业。 | 10 | ||
单一产品品类,工艺流程短,操作简单的生产工艺,如仅涉及投料、混合、分装的生产工艺。 | 5 | |||||
5 | 环境I5(15分) | 作业场所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15a | 如存在此类任何一项风险,“作业场所”风险值则评为满分15分,“作业场所”中其他风险因素无需再进行辨识评分。 |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
场所内电气设备未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场所内电气设计、安装未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涉爆粉尘作业场所所在建筑物未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 15 | |||||
场所内电气设备部分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场所内电气设计、安装未完全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涉爆粉尘作业场所所在建筑物采取有防雷措施,但未定期进行防雷检测。 | 10 | |||||
场所内电气设备部分全部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场所内电气设计、安装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涉爆粉尘作业场所所在建筑物采取有防雷措施,并定期进行防雷检测。 | 5 | |||||
场所内电气设备全部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得到很好的维护保养。场所内电气设计、安装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并得到很好的维护保养。涉爆粉尘作业场所所在建筑物采取有防雷措施,并定期进行防雷检测。 | 0 | |||||
有风险得分合计: | ||||||
辨识标准是《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原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列明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辨识有此类风险,对应项的风险指标值评为满分。 St代表粉尘爆炸危险等级,分为St1、St2和St3三个级别,Kmax是粉尘爆炸指数,是指粉尘最大爆炸压力上升速率与密闭容器容积立方根的乘积,单位MPa·m/s。粉尘涉爆企业可按照原生产监管总局颁布的《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对比取值。如无法对比取值,应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粉尘爆炸特性参数测试,根据检测报告数值取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