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 )
6.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
7.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 )
8.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
10.计划生育就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就是节制生育。( × )
11.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不能结婚。( × )
13.姘居持续多年就会构成事实重婚。( × )
1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
15.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 )
16.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均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
17.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
18.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均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
19.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20.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请求人民宣告其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
21.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22.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应向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
2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24.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
25.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
26、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始得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
27.为保障军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均须征得军人同意。(× )
28.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 )
29.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判决。(√ )
30.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
7.
11.
15.
16、根据亲属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A C )。
A.监护人 B.保佐人
C.法定代理人 D.指定代理人
18.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 A B C D )。
A.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
B.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D.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19.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A B C D )。
A.县级民政部门 B.乡
C.镇
D.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0.按照我国民政部颁行的有关规定,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 A B C D )。
A.现役军人、人员 B.外交人员C.机要人员 D.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21.关于结婚年龄表述正确地是( A )。
A.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B.女不得早于二十一周岁
C.男不得早于二十五周岁 D.女不得早于二十三周岁
2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A B C D )。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子女 D、父母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A B C D )。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24.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D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25.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BCD )。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C.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26.按照我国民政部颁行的有关规定,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 A B C D )。
A.现役军人、人员 B.外交人员C.机要人员 D.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27.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B C D )。
A.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
D.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28.当事人结婚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以下材料( A D )。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B.必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C.由当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居民身份
29.夫妻双方都有参加 ( A B C D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和干涉。
A.生产 B.工作
C.学习 D.社会生活的自由
3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有以下内容( A B C )。
A.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B.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C.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D.夫妻有代理对方从事日常家务活动的权利
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B C D )。
A.一方婚前的个人投资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 B C D )。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3.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有 ( B C D )。
A.婚后一方所得奖金
B.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C.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收益
D.一方的婚前财产
34.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A B D )。
A.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B.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有惩戒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D.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5.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B C D )。
A.婚姻无效 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 D.离婚
36.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 A B D )。
A.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确属真实自愿
B.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C.双方均已征得各自家人同意
D.双方对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7.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持的证件和证明有( A B C D )。
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
38.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 A D )。
A.一方为外籍华人 B.一方为港、澳同胞
C.一方为海外华桥 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
39.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 B )经济帮助。
A.必要的 B.适当的 C.一定的 D.所需的
40.下列关于继父母、继子女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B C D )。
A.继父母继子女间并非一定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C.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
D.继子女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有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41.继子女可以继承下列哪些人的遗产?( A C )
A.生父母 B.继父母
C.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42.在我国,兄、姊抚养弟妹的法定条件有( A B C )。
A.兄、姊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尚未成年 D.弟、妹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
43.在下列( A C D )中,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全部死亡
B.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没有全部死亡
C.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
D.祖父母、外祖父母对该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尽过抚养义务
44.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 A B C D )。
A.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B.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D.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5.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 B D )。
A.年满30周岁 B.无子女
C.身体健康,无疾病 D.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7.生父主动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 C )。
A.注定认领 B.约定认领
C.任意认领 D.强制认领
48.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 )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49.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 B C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B C D )。
A.兄、姐已退休 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D.弟、妹有负担能力
5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A B C D )。
A.没有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52.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当是( D )。
A.30周岁 B.20周岁 C.35周岁 D.40周岁
53.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 D )。
A.暂不恢复
B.自行恢复
C.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D.已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54.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B )。
A.可以代理
B.不能代理
C.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D.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55.按照我国封建法律的规定,离婚的主要方式有( A B D )。
A.“出妻” B“义绝”
C.三不去 D.“和离”
56.民法中的离婚制度,将离婚的方式分为( B D )。
A.协议离婚 B.两愿离婚
C.调解离婚 D.判决离婚
57.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9.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 A C D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
C.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60.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 A C D )。
A.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B.照顾女方
C.照顾无过错一方 D.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6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 B )经济帮助。
A.必要的 B.适当的
C.一定的 D.所需的
62.父母双方对( C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A.2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2周岁
63.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 B )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校教育 B、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C、尚在校接受大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 D、尚在校接受大学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A C D )。
A.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B.照顾女方
C.照顾无过错一方 D.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65.对人民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判决或裁定,有关单位应( C )。
A.亲自执行 B.强制执行
C.协助执行 D.间接执行
66.王某与张某于1991年结婚,结婚后,同住在王某单位19年分给其的一套单元房中,1997年提起离婚诉讼,对该房的处理应确认( C )。
A.仅王某有承租权 B.仅张某有承租权
C.王某和张某均有承租权 D.王某和张某均无承租权
67.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 C )。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
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当事人协商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D.由受理机关指定按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办理
68.根据我国继承法,下列哪些人员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A C D )
A.子女 B、兄弟 C.配偶 D.父母
69.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A B )。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孙子女、外孙子女 D.叔、伯、侄子女
70.对人民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判决或裁定,有关单位应( C )。
A.亲自执行 B.强制执行
C.协助执行 D.间接执行
71.对拒不执行下面哪些判决或裁定,人民得依法强制执行?( A B C D )
A.抚养费 B.扶养费
C.赡养费 D.财产分割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B )。
A.原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D.被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三、名词解释题
1.亚血缘群婚制 P12 2.对偶婚制 P12 3.血亲 P59 4.自然血亲P59
5.包办婚姻 P42 6.家事代理权P124 7.法定财产制 P125 8.可撤销婚姻P105
9.家庭暴力 P48 10.夫妻别体主义P116 11.经济帮助P239 12.探望权P235
四、简答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P41
2.什么是亲等?罗马法是如何计算亲等的?P62.63
3.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P67
4.结婚的禁止条件。P80-83
5.有权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P107-108
6.什么是重婚?重婚具有哪些法律后果?P105-106
7.婚姻被撤销后,对当事人具有什么法律后果?P110-111
8.登记离婚须具备哪些条件?P201-202
9.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P239
10.依照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哪些法律?P168-169
11.收养养孙的基本条件。P176
12.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救助措施有何特点?P246
五、论述题
1.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第一次平时作业论述题或P41-42
2.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第四次平时作业论述2题或P200-201
3.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P77-78
4.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P111-112
5.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方法。P248-249
六、案例分析题
1.女甲与男乙恋爱并订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经常为由表示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相识,甲随后通知乙解除婚约。在甲、丁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后来当甲和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时,乙向当地人民起诉,认为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行为,应予惩处。
请就下列问题作出回答:答案,第四次平时作业案例分析1题。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并说明理由。
(2)丙收受微波炉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应如何处理?
(3)请分析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甲接受乙的金项链是否应予返还?
2.张某,女,某国有企业职工,其经人介绍与军人李某相识。经过一年的认识、了解,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住在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房子里。婚后不久,双方生育一子,李某亦从复员,带回复员费5万元。但双方常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后来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李某诉至,要求判决离婚。
密 封 线 内 不 要 答 题
经调解,张某最后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子女与财产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李某提出如下请求与理由:1.要求将孩子判给自己;2.李某带回的复员费5万元,系个人财产,张某不能分割;3.至于房子,经过3年多的使用,自己理应分得一份;4.家里的空调等贵重电器系自己婚前购置(但李没有提供有力证据,亦未查实)双方共同使用未超过4年,应归自己所有。张某反对对上述子女、财产处理方案,但苦于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以求助于律师。
如果你是她的律师,请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李某提出的四点请求与理由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说明理由。答案,第三次平时作业案例分析2题。
3.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生活作风问题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否判决双方离婚?答,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理由是,婚姻法32条规定,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案1996年12月就由原告起诉到,经调解后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并发展到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答,所生女儿由女方抚养为宜。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对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共同生活的,判决时,可优先考虑的情形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已满10周岁的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女儿刘小莉长期随母亲生活,应优先考虑。且刘小莉已10周岁,是随父或随母生活,应尊重刘小莉本人意愿。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答,离婚后女方有承租公房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承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本案中,双方于19年登记结婚,至今以有10年,所以·,女方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答,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债务。在本案,因女儿生病住院女方向别人借债1万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姻法19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本案,男方是为资助其胞弟自费留学而向他人借债3万元,属于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个人偿还。
4.张某(女,23岁,未婚,公司员工)在一社交场合与俞某(男,35岁,已离婚,有一子女)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爱好不同,生活中常发生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俞某感觉无法再维持这段婚姻,于是提出离婚。张某考虑之后,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遂起诉到。其分歧之处有三点:
(1)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孩子应由谁抚养?
(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请针对以上三点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第一次平时作业案例分析题。
5.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答,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向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成年养女王丽对养父母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母赶出住房。依法规定,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够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答,收养法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受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本案,养父母从小疼爱王丽,抚育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感情,对二老生活漠不关心,养父病重她未尽养女责任,对年老无依靠的养母更是多次辱骂并企图赶出住房。根据收养法规定,对养母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补偿十年来的抚育费用应予以支持。
婚姻家庭法第一次平时作业
一、判断题
1.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的法律部门。( ╳ )
2.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刑法来调整的。( ╳ )
3.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 )
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
5.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 )
6.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 )
7.在我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 √ )
8.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应适用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 ( ╳ )
9.计划生育就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降低人口的增长率, 其内容就是节制生育。( ╳ )
10.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二、选择题
1.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BC)
A.有关精神病B.指定传染病C.严重遗传性疾病D.性生理缺陷
2.涉外婚姻中的外国人是指( ABD )。
A.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B.定居在我国的外籍侨民
C.已加人中国国籍的外国人D.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
3.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可将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分为( C )三种。
A.宗亲、血亲、姻亲B.宗亲、外亲、姻亲C.宗亲、外亲、妻亲
D.血亲、姻亲、外亲
4.下列关于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理解有( ABD )
A.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
B.婚姻法就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C.婚姻中的人身关系是为经济上的目的创设的
D.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5.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 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B )。
A.可以代理 B.不能代理
C.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D.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6.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ABCD )。
A.县级民政部门B.乡
C.镇
D.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7.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 C )。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 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当事人协商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D.由受理机关指定按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办理
8.下列哪些说法表明了婚姻法的强行性规范的特点?( AD )
A.其身份行为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B.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抛弃
C.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只能进行均等分割 D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
9.下列话语,哪些反映了“夫妻一体主义”的精神?( ABCD )
A.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B.妻从夫姓
C.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 D.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10.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的原则有 ( ABD )。
A.坚持男女平等 B.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
C.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D.照顾无过错一方
11.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BD )。
A.伦理属性B.自然属性C.人身属性D.社会属性
12.一夫一妻制产生和存在于( CD )
A.原始社会初期 B.原始社会中期 C.原始社会崩溃时期D.私有制社会
13.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当是( D )。
A.30周岁 B.20周岁 C.35周岁 D.40周岁
14.根据我国继承法,下列哪些人员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ACD )
A.子女 B、兄弟 C.配偶 D.父母
15.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 ABCD )。
A.没有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16.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ABD )。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超计划生育子女的父母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7.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婚约具有以下特点( AC )。
A.没有婚约的婚姻往往无效
B.当事人可以随意解除婚约,但须支付一定的金钱
C.婚约的订立并不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志D.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1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
A.一半 B.一部 C.一部或全部 D.全部
19.按照我国民政部颁行的有关规定,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 ( ACD )。
A.现役军人、外交人员、人员 B.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C.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D.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
20.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 ACD )。
A.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B.照顾女方
C.照顾无过错一方 D.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21.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ABC )。
A.群婚制 B.杂婚制 C.对偶婚制 D.交换婚制
22.下列结婚方式中,哪些属于有偿婚 ( ABD)。
A.买卖婚 B.交换婚 C.掠夺婚 D.劳役婚
23.二战后,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是( ABD )。
A、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B.夫妻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渐趋平等
C.确立婚姻自由原则D.离婚问题上,从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
24.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AC
)。
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全部死亡B.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困难
C.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
D.祖父母、外祖父母对该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尽过抚养义务
25.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蒂都取决于( B )。
A.一定的社会地位 B.一定的社会制度 C.财产的多少D.知识的掌握程度
26.继子女可以继承下列哪些人的遗产?( AC )
A.生父母 B.继父母C.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27.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现行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 ABCD )
A.对基本原则的补充 B.对结婚条件的修改
C.扩大家庭关系的调整 D.离婚条款的修改和增补
28.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BCD )
A.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B.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家庭成员一般是亲属 D.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9.按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古代社会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妻之爱,是( BD )。
A.主观的爱好 B.客观的义务 C.婚姻的基础 D.婚姻的附加物
30.综观世界各国的亲子法,属于人身关系方面的亲权主要有( ABCD )。
A.保护教育权 B.住所决定权 C.惩戒权 D.法定代理权
三、名词解释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约 :亦 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种事先约定。
3、不完全收养:与完全收养对称。养子女与生父母相互保留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其效力与完全收养不同,养子女可保留双重亲属关系以及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4、重婚 :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未领取结婚证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四、简答题
1、简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
(1)夫妻间人身权利义务平等
(2)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权
(4)相互间有平等的抚养义务与继承权。
2、简述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
(1)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男女没有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家长,漠视子女利益。
(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五、论述题
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1)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干扰,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法律的保障,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上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任何一方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②必须符合法宝重要任务下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前者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后者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必要补充。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的,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任何人行使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时,均不得滥用权利,也不得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
六、案例题
1.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之规定,由张某抚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第1款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俞某的轿车是婚前购置的,因此俞某的轿车是个人财产。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之规定。俞某在购车时所借2万元属个人债务,因俞某在购车时并没有与张某结婚,所负债务属俞某的个人债务。
婚姻家庭法第二次平时作业
一、判断题
1.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 √ )
2.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物质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表达。 ( √ )
3.在原始社会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同时并存的。( √ )
4.在母系氏族社会后期,普那路亚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生活单( ╳ )
5.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
6.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 )
7.原告有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只是增加了调解和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在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上,则应与其他案件相同。( √ )
8.由于亲属关系是扶养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有些国家以亲属关系成立的准据法作为扶养的准据法。( √ )
9.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 √ )
10.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多有禁止重婚的规定,只有少数教国家允许多妻制存在。( ╳ )
二、选择题
1.前根据地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 (B )。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C.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D.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2.下列哪项基本原则是1980年婚姻法新增加的 ( D )
A.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B.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C.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D.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3.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 ABCD )。
A、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B.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D.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持下列哪些证件和证明( ABCD ) 。
A.户口证明B.居民身份证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
5.我国法定婚龄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哪些因素 ( ABC ) ?
A.人的生理发育情况 B.人的心理发育情况
C.计划生育国策 D.有关婚龄的文化传统
6.下列陈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的正确理解有( ACD )。
A.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B.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受人口相对过剩规律制约
C.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通过生育实现人口再生产
D.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7.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 D )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8.我国法学界认为,姻亲的种类,一般包括( ABC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9.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 D )原则的必要补充。
A.计划生育 B.婚姻自由C.一夫一妻 D.男女平等
10.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 ABCD )。
A.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B.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D.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该外国人的本国法 D.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法律
12.在婚姻存续中下列哪些财产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ABCD ) ?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C.一方取得的债权 D.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财产
13.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D )。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有惩戒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D.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有以下内容( ABC )。
A.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B.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C、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D.夫妻有代理对方从事日常家务活动的义务
15.关于法定继承的准据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的国家是( ABC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日本
16.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 ABD )。
A.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嗣子须与嗣父同宗同姓并且辈分相当
C.立嗣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D.不得立异姓子为嗣
17.在我国,兄、姊抚养弟妹的法定条件有( ABC )。
A.兄、姊有负担能力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尚未成年 D.弟、妹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
18.当事人结婚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AD )。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B.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C.由当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居民身份证
19.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否允许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 ( D )。
A.可以从习惯 B.若男女双方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若男女双方不同姓,可以结婚 D.禁止结婚
20.对人民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判决或裁定,有关单位应( C )。
A.亲自执行 B.强制执行 C.协助执行 D.间接执行
21.对拒不执行下面哪些判决或裁定,人民得依法强制执行 ( ABCD ) ?
A.抚养费 B.扶养费 C.赡养费 D.财产分割
22.王某与张某于1991年结婚,结婚后,同住在王某单位19年分给其的一套单元房中,1997年提起离婚诉讼,对该房的处理应确认( C )。
A.仅王某有承租权 B.仅张某有承租权C.王某和张某均有承租权 D.王某和张某均无承租权
23.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B )
A.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 B.参与人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
C.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D.它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24.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AC ) 。
A.婚姻不自由 B.一妻多夫 C.夫权统治 D.近亲通婚
25.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 ( C )。
A.个别属性 B.自然属性 C.本质属性 D.单一属性
26.下列债务中,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 AD )。
A.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B.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作为借款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D.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27.下列哪些人员间禁止结婚 ( ABCD ) ?
A.表兄弟姊妹间 B.堂兄弟姊妹间
C.同父异母兄弟姊妹间 D.同母异父兄弟姊妹间
28.下列哪些国家的法律不以配偶为一种单独的亲属 ( AD ) ?
A.瑞士民法典 B.日本民法典 C.我国婚姻法 D.16年德国民法典
29. “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是( D )的规定。
A.早期英国法律 B.意大利民法典C.16年德国民法典 D.1804年法国民法典
30.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 CD )。
A.恋爱自由 B.订婚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三、名词解释
1、离婚 :夫妻双方在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包办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4、禁婚亲:指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即禁止结婚的亲属。
四、简答题
1、什么是亲等?罗马法是如何计算亲等的?
①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②依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
2.家庭概念的含义。
①家庭的概念有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指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者并无实质区别,只是法律概念中更强调权利、义务关系。
②其含义有二:(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五、论述题
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和方法。
1.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
(1)赋予相应机关和组织一定的权得,加强对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有力救助,有效地化解家庭矛盾,解决家庭纠纷。从而防止降低家庭成员之间的损害
(2)法律通过明确要求有关的基层组织对违反婚姻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提示了该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矫正了人们家务私了的传统理论观。
(3)法律明确要求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一系列后果,通过对行为人违反行为的制裁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达到补偿抚慰受害人。
(4)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追究确保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遵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只有做到了权利、义务与责任之间的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处于相对确定的安全状态,维律权威性。违反行为以上各种制裁方法的关系。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2.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方法:
(1)劝阻。
(2)调解。
(3)制止。
(4)行政处罚。
(5)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机关依法侦查;依法提起公诉;依法判决。
六、案例分析题(题目略)
1.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孩子已满15岁,所以的做法是正确的。
2.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而请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
3.《婚姻法》第21条和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判决的抚养数额恰当。
婚姻家庭法第三次平时作业
一、判断题
1.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该制度 最初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家父权和日耳曼法中的保护权。( √ )
2.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的经济基础总是直接地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内容和作用。( √ )
3.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才能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 )
4.一方为国内公民,另一方为华侨或港澳同胞的婚姻,即可认为是涉外婚姻。( ╳ )
5.复员军人从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
6.姘居持续多年就会构成事实重婚。( ╳ )
7.有配偶者重婚即构成重婚罪,但犯重婚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有配偶者。( √ )
8.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 )
9.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3周岁,女不得于20周岁。( ╳ )
10.婚约即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出的一种事先约定,该约定依法受法律保护。( ╳ )
二、选择题
1.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 C )。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 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当事人协商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D.由受理机关指定按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BCD )。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人为地解除,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D )。
A.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解除 B.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可解除
C.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 D.一方死亡可以解除
4.我国现行的《收养法》曾于1998年11月4日进行修改,与修改前的《收养法》相比,现行《收养法》增加的立法原则有( A )。
A.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立法权益 B.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C.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D.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
5.下列关于继父母、继子女的说法,正确的有( BCD
A.继父母继子女属于姻亲关系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C.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
D.继子女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有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6.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 ACD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B.立嗣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7.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AB )。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孙子女、外孙子女 D.叔、伯、侄子女
8.历史充分证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是( ACD )。
A.生产资料私有制 B.男女体质差异 C.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D.阶级剥削制度
9.有的国家将违背婚姻目的之事由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因,因而被称为( B )。
A.破裂主义 B.目的主义 C.无责主义 D.有责主义
10.根据《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对执行该条例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者( A )。
A.应予维持 B.应宣布无效 C.应立即解除 D.应限期解除
11.父母双方对( C 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A.2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2周岁
12.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BCD ) ?
A.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B.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C.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可予准许
D.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3.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增加的新内容有( AB )。
A.祖孙间的权利义务 B.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
C.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D.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C.狭义的婚姻法 D.广义的婚姻法
15.下列关于对偶婚制的陈述中,正确的有( ABD )。
A.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B.这种婚姻仍然以女子为中心
C.在对偶婚制下,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D.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偶婚制是和群婚制同时并存的
16.根据亲属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AC )。
A.监护人 B.保佐人 C.法定代理人 D.指定代理人
17.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才能收养子女 ( ABCD ) ?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年满30周岁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18.民法中的离婚制度,将离婚的方式分为( ABD )。
A.协议离婚 B.两愿离婚 C.调解离婚 D.判决离婚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 B )经济帮助。
A.必要的 B.适当的 C.一定的 D.所需的
20.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ABCD )。
A.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 D.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21.收养关系被解除后,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D )。
A.暂不恢复 B.自行恢复 C.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D.已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2.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 A )。
A.二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旁系血亲
23.以亲系即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 ABC )。
A.男系亲和女系亲 B.父系亲和母系亲 C.直系亲和旁系亲 D.血亲和姻亲
2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A ) ?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25.在下列选项中,哪一选项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方式是“通过依着社会,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起作用”的?( B )
A.法律 B.道德 C.宗教 D.风俗
26.按照我国封建法律的规定,离婚的主要方式有( ABD)。
A.出妻 B.义绝 C.三不去 D.和离
27.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 AB ) ?
A.出生 B.结婚 C.教养 D.寄养
28.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心环节是哪一礼( C ) ?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亲迎
29.现行婚姻法关于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 C )。
A.禁止舅和甥女结婚 B.禁止姑和侄结婚C.禁止表兄弟姊妹结婚 D.禁止堂兄弟姊妹结婚
30.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 ABD )。
A.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确属真实自愿 B.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C.双方均已征得各自家人同意 D.双方对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三、名词解释
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2、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伙婚制。亚血缘家庭式普拉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高级阶段所存在的一种群婚制。
3、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行政登记程序或经诉讼程序由主持调解达到离婚协议而实现的离婚。
4、婚姻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法律事实而消失。
5、夫妻: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包括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有关亲属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结婚的准据法:指某一国家婚姻关系的实体法。
自然血亲: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四、简答题
1、什么是重婚?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未领取结婚证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构成婚姻无效的原因。
其法律后果有:
①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②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③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①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反映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属性,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睦。
②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均为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③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基于结婚、出生、收养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
④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3.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一般性规定?
①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民法通则》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②《民法通则》第147条—149条,关于结婚、离婚、扶养、遗产继承的规定。
附条文如下:
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第14:“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述各类亲属的概念?
主流观点是将亲属分为3种:
①配偶。即夫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②血亲。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可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③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五、论述题
1、试论婚约的发展和演变以及我国法律对婚约的处理原则。
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种事先约定。婚约的历史演变。婚约在历史上经历了早期型婚约、晚期型婚约。
我国法律对婚约的处理原则:
①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归还受害者,构成诈骗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归还受害者,构成诈骗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无论为何由提出毁约,财物不予退还。
④以结婚为目的赠予价值较高的应予退还,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予,无返还义务。
2、试论收养的效力。
⑴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⑵收养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建立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它不仅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涉及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①拟父母养子因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②养父母与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解销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①自收养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双方不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也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生父母以外的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③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第55条的规定,收养行为经确认无效的,自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题目略)
1、案例一
①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宋强与云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②云某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以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挠其与宋强结婚,已经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停止。
2、案例二
①孩子应判给张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
②复员费的分配方法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③房子属张某婚前受赠所得,归张某所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④空调等贵重生活资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家庭法第四次平时作业
一、判断题
1、 ╳ 2、╳ 3、√ 4、╳
二、选择题
1、 AC 2、ABCD 3、BD 4、B 5、BCD 6、CD 7、A 8、C
9、A 10、BCD 11、ABD 12、AB 13、C 14、C 15、ABD
三、名词解释
1、亲属: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包括一切有血缘关系、姻缘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指姻缘、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成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3、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且同生活,或者为共同财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血亲:指基于生物遗传规律且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5、买卖婚姻:男方以支付金钱或实物等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6、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社会中确定和调整婚姻家庭的社会制度。
7、结婚合意:指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8、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为自己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简答题
1、简述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1)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尽管资产阶级中追求婚姻自由的也不乏其人,但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
(2)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不仅如此,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甚至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在资本主义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3)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2、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2)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不同于夫妻扶养义务、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共同财产的分割。
(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
②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
③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3、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①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
②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③在离婚问题上,有从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4、简述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①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和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
②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终止。拟制血亲间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③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
五、论述题
1、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①禁婚的效力;
②扶养的效力;
③共同财产的效力;
④继承的效力。
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民法上)
①法定监护和代理的效力;
②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
③申请宣告的效力;
2、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①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
②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
③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六、案例分析题(题目略)
1、案例一
①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
②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③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乙赠与甲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
(二)案例二
①张、陈两人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②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张、陈均对张欢负抚养教育之义务。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评讲(1)
责任教师 李玲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本、专科均开设的选修课程,由重庆电大统一命制平时作业。
《婚姻家庭法学》内容较为丰富,理论和实践并用,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已出台3个司法解释。为帮助大家更好地把握作业中的内容,我将自己在讲授本门课时,学生反映的作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对作业中的一些困惑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学习时参考。本门课程的作业评讲分4次进行,今天先评讲第1次。
下文中,黑色部分是问题和答案,蓝色是解释和说明。
一、简答题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体现在内容的根本性和自身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亦如此,体现着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有:
此项倡导性规定是在婚姻法修正案新确立的,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帮助,平等、和睦相处。
本题的完成情况较好,在此强调学习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要注意理解各原则之间的内部关系,将其作为有机整体把握;二是注意将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结合起来理解,基本原则具有弥补具体规定不足的作用。
(二)什么是亲等?罗马法是如何计算亲等的?
在庞大的亲属团体中,亲等是用来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明确什么是亲等,如何计算亲等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与结婚的条件是一个紧密相关的内容。
在亲等的计算方法上,罗马法、寺院法和我国“代”的计算方法各有差异。通过本题要求同学们全面掌握亲等的计算方法。为帮助同学们学习,这里提供要点如下:
从本题完成情况看,学生做得较好,但换一个角度提问,如,通过举例,要求同学判断该亲属关系属于几亲等时,有部分同学则显得迷茫,反映出完成平时作业时,仅从文义上写下来了,对这一问题还缺乏认真的领会,需要同学们注意克服这一不足。
(三)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作为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形成的亲属关系是人类诸多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亲属关系确立后将在民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国籍法和婚姻家庭法等法律产生重大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效力表现为:
1.禁婚的效力。2.扶养的效力。3.共同财产的效力。4.继承的效力。
二、论述题
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考核知识点: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本题的内容集中在教材第224—226页。但回答时需要延伸和归纳。从作业完成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缺乏必要的归纳,完全照搬书上的内容,使答案显得特别多,层次不清晰。(2)只归纳了要点,但缺乏必要论述。(3)要点不全。
根据个人的理解,我认为应从3个层次作答:
1.明确表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
2.归纳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指出其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间的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基本要素。我国绝大多数群众的婚姻关系是健康的、稳定的,但也有与之相反的情况。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婚姻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条件。勉强维持这种已经崩溃、已经“死亡”的婚姻,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均属不利。
3.指出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的辩证关系。二者并不矛盾,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三、案例分析题
考核的知识点: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本题是一个运用题,案例分析题本身难度不大。作业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是:(1)有相当一部分同学没有准确找到相关法律依据;(2)法律依据和案例结合得不好,有脱离案情作答的情况。
回答法学案例时有一个答题技巧问题。同学们掌握后,容易在考试中取得高分,即三步论:一是根据问题,直接给出答案。二是提供理论依据或法律依据。三是,结合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最后强调结论。同学们对第一、二步往往能够做到,但对第三步容易忽略,这也是考完后,自己认为做得很好,但却分数不高的原因之一。
下面给出相关法律依据,供同学们参考。
1.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据此,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2.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律依据出来后,余下的问题就很简单了,需要你结合我前面所讲的答题技巧,组织语言,往上套就可以了。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评讲(2)
责任教师 李玲
本门课程的第2次作业评讲中,黑色部分是问题和答案,蓝色是解释和说明。
一、简答题
(一)有权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无效婚姻问题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需要掌握。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如下:
1.有权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理解本知识点时,有2个问题需要注意:(1)无效婚姻的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在法律上不同。无效婚姻可因条件的转化,而成为有效婚姻,而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与申请宣告婚姻撤销的主体的差别。
(二)重婚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重婚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原则,有害于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构成重婚罪的还有受到刑事制裁。其主要法律后果有:
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重婚是判决离婚的理由。当然,这是指原告以被告重婚为理由而诉请离婚的情况,而不是指重婚者本人诉请离婚的情况。
3.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护军婚,涉及军婚的重婚对其处理更为严厉。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事实婚姻是我国婚姻法上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对事实婚姻的态度问题涉及到对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和生活现实中产生的事实婚姻如何处理,在立法上已经历了承认主义——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承认主义几个阶段。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是有的承认主义。具体表现为:
未按婚姻法第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详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
二、论述题
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婚姻关系是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归纳不全,条理性不强,重点不突出。我在作业评讲中提供要点如下:
1.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2.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从二者的关系上看,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3.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同学们在此基础上可作拓展,具体内容可详见教材第47页。
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考核的主要知识点:(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及其保障性规定;(2)什么是包办婚姻;(3)我国立法对“婚约”的态度。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对第2问回答得较好,但第1、3问出错的较多;(2)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没有掌握,答题的法律依据出错。
本题要点如下:
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自主自愿决定的。
2.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3.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依我国、法律的精神,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可凭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乙赠与甲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
为避免雷同,具体语言请同学们围绕上述要点自行组织。回答时注意将法律依据和案情有效结合分析。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评讲(3)
责任教师 李玲
本门课程的第3次作业评讲中,黑色部分是问题和答案,蓝色是解释和说明。
一、简答题
(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家庭间的核心关系,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社会制度中有很大差别。在我国当下,反映在亲子关系上是平等互助,养老育幼儿的关系。《婚姻法》第21—30条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1.父母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详细内容可参见教材P157—163。“不能生活的子女”的内涵应准确把握。根据司法解释(一),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依照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哪些法律?
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而形成的。为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鼓励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同时法律在收养条件上作了放宽规定:
1.被收养人可以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生父母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其子女送养。
3.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及年满30周岁的。
(三)收养养孙的基本条件。
收养养孙是一种隔代收养,我国收养法中没有规定收养养孙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又给予承认。收养养孙应具备的条件有: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分。
2.收养养孙的行为各方面均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只是收养协议或登记的称谓不同。
3.必须是收养人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代收养人的子女收养。
养孙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论述题
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作了严格规定。登记是婚姻合法化的有效途径。结婚的法定条件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2.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必须男女双方合意。(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3婚姻的主体为异性男女。关于我国确定结婚年龄的社会背景。
3.结婚的禁止条件有:
(1) 禁止有配偶者结婚。这也是为了维护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疾病应作动态理解,随着医学水平的发展,禁止的具体疾病会有所变化。
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有:(1)离婚在亲子法上的效力;(2)离婚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对第1问回答得较好,但第2、3、4问出错的较多;(2)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没有掌握,答题的法律依据出错。
为帮助同学们学习,这里提供法律依据供参考。
1.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
2.复员费的分配方法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婚姻法》第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具体语言请同学们自行组织,结合案例,围绕上述要点进行分析、展开,应注意避免雷同。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评讲(4)
责任教师 李玲
本门课程的第4次作业评讲中,黑色部分是问题和答案,蓝色是解释和说明。
一、简答题
(一)登记离婚须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要求具备不自不同的条件。登记离婚方面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双方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2.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才能确保在双方在意思搭成过程中,不会有损于他方。
3.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在登记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对此进行审查。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均已作妥善安排是登记离婚的条件之一,如果对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二)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目前我国男女两性的经济能力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对其理解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同时,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2.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主要有:(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注: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注:这种帮助限于离婚当时,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注意经济帮助不以一方付出较多义务或一方有过错为条件,只要离婚时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就可以提出此项救济。
(三)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救助措施有何特点?
当权利主体在实现自己的权利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主体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和方法。从法律的发展进程看,私力救济范围日渐缩小,公力救济的范围日渐扩大。我国《婚姻法》亦专章对求助措施进行了规定,有特点为:
1.救助措施属于公力救助,既赋予了基层组织进行社会救助的权利,又进一步要求公、检、法机关对受害人履行司法救助之义务。
2.其旨在恢复和保护受损的权利,通过劝阻、制止等一系列措施的采取使受害人得以摆脱不法侵害,因而具有排除妨害的特性。
3.救助措施的采取,是基于发生了受害利受侵害的客观事实。
4.采取救助措施的机关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救助措施。
救助措施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两种方式进行选择。有义务采取求助措施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求助措施。
二、论述题
(一)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无效婚姻的效力追溯至婚姻成立时,故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后则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1.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各国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视其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则视同婚生子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子女是否在婚姻中出生,对其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影响。
2.父母的婚姻经确认无效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
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在确认婚姻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注意:(1)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方面,我国末作区分立法。(2)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方法。
本题是一道综合题,需要必要的归纳。对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法律予以禁止,其制裁规定贯穿于方方面面,综合起来可以将其归类为行政制裁方式、民事制裁方式和刑事制裁方式。
1.行政处分。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例如,从事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行为。
2.民事制裁。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例如,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有虐待、遗弃或其他侵权行为等。
3.刑事制裁。在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对其定罪量刑,我国刑法中都有具体规定。
三种制裁方式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轻重作区别对待,可以将三者结合起来,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作斗争:
以上各种制裁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在必要时,既可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也可追究其民事责任,对需要法律制裁的违法者,其单位或上级部门仍可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是综合运用题,离婚时需要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共同债权债务。作业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对第1问、第3问出错的较多,反映出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没有掌握,答题的法律依据出错。
为帮助同学们学习,这里提供解题要点及法律依据供参考。
1.《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2.《婚姻法》第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3.汽车属俞某个人所有,其在购车时的2万元借款,应属于个人债务。但若该车在婚后主要供双方共同使用,则张某也应少量承担部分债务。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有:离婚在亲子法上的效力和离婚在财产法上的效力。本知识点是婚姻家庭法中的贯有重点,需要重点掌握。在回答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例进行分析作答。
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法 2.婚姻 3.家庭 4.群婚制 5.对偶婚制 6.一夫一妻制
7.婚姻自由 8.包办婚姻 9.买卖婚姻 10.重婚 11.通奸 12.姘居
13.亲属 14.血亲 15.自然血亲 16.拟制血亲 17.姻亲 18.直系血亲
19.直系姻亲 20.旁系血亲 21.亲等 22.结婚 23.法律上的重婚 24.事实婚姻
25.婚 26.法定婚 27.掠夺 28.有偿 29.聘娶 30.共诺婚
31.共同财产 32.中表婚 33.结婚程序 34.仪式制 35.登记制 36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37.结婚登记 38.结婚申请 39.夫妻别体主义 40.分别财产制 41.家庭职能 42.共同财产制
43父母子女关系44.嗣子 45.抚养 46.赡养 47.扶助 48.非婚生子女
49.寄养 50.事实收养 51.离婚 52.涉外婚姻 53.继子女 54.继父母
55共同债务 56个人债务 57.立嗣 58夫妻一体主义 59统一财产制 60.联合财产制
61、婚姻自由 62、遗弃 63、虐待 、家庭暴力 65、宗亲 66、家属
67、纳吉 68扶养 69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70、涉外收养 71、婚姻终止 72、别居
73专权离婚主义74离婚主义 75自由离婚主义 76七出 77、协议离婚 78、诉讼离婚
79、监护 80、监护的设立 81监护的终止 82、法律责任 83、救助措施 84离婚损害赔偿
85、重婚罪 86、虐待罪 8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8遗弃罪 婚姻家庭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6.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 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 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 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 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 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 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
17.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 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 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 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 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3.法律上的重婚 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25.婚约 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26.法定婚龄 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27.掠夺婚 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28.有偿婚 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
29.聘娶婚 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0.共诺婚 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1.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2.中表婚 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33.结婚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34.仪式制 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35.登记制 是指以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
36.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奉行仪式,婚姻始得成立的程序。
37.结婚登记 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这是法定的结婚程序。
38.结婚申请 即当事人双方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
39.夫妻别体主义 是指夫妻间是一种的对等的关
40.分别财产制 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以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
41.家庭职能 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42.共同财产制 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3.父母子女关系 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
44.嗣子 不是亲生的,但为了传宗接代,为了承继门庭,承继后代,而把侄子过继过来作儿子,称嗣子。
45.抚养 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46.赡养 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
47.扶助 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48.非婚生子女 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49.寄养 (亦可称托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50.事实收养 是指仅有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的收养。
51.离婚 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52.涉外婚姻 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53.继子女 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54.继父母 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55,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6.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57.立嗣 又称过继,是封建宗桃继承制度的产物。无儿子的人可以从同宗的辈份相同的人当中,立一嗣予,来传宗接代。
58.夫妻一体主义 是指夫妻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的人格,美其名曰"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茂此主张,或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或夫的人格为妻所吸收。
59统一财产制 将妻子原有的财产估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还原物的价额。
60.联合财产制 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应由妻子收回。
61、婚姻自由是赋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62、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63、虐待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故意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受损害。
、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联系的家庭成员间一方对另一方的施暴行为。
65、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
66、家属是指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地位平等。
67、纳吉即合八字,求神问卜,如得吉兆,告知女方家。
68、扶养:广义的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同身份、辈份的区别。狭义的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等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69、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70、涉外收养是指收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或者在域外进行的收养。
7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72、别居是指解除夫妻间同居义务,而不解除婚姻关系本身。
73、专权离婚主义是指男子享有较多的离婚权,妇女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受到极为严格的。
74、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的立法主张。
75、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法律上要求具备一定具体理由,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
76、七出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方面的制度,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指:尝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77、协议离婚它是诉讼外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是指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78、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没有达成协议或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有争议,须经人民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与协议离婚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
79、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80、监护的设立又称监护人的确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和有关组织指定,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的程序。
81、监护的终止是指构成监护的原因归于消灭。
82、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
83、救助措施是权利主体在主张权利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排除障碍或保护权利实施的手段和方法。
8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85、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86、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8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88、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成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各种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