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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4:52:06
文档

295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地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的核查以及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第三条城市更新部门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土地整备情况,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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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地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的核查以及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第三条城市更新部门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土地整备情况,土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地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的核查以及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 城市更新部门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土地整备情况,土地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完善土地征(转)手续等;土地利用部门负责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用地批复情况、非农建设用地情况以及完善农转用手续等;地政地籍部门负责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调查认定、土地利用现状核查等; 登记中心负责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产权登记情况;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局,根据其需要协助提供、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各相关部门应附图说明核查结果。

各管理局具体开展核查及处置工作,存在疑难情形需业务指导的,应及时转请对口处室予以确认。

第四条 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在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之前,相关主体依据《暂行规定》第四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的,管理局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三)、(四)、(五)项情形有关规定的,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

第五条 计划申报主体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的,管理局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核查的范围与已批准的拆除范围不一致的,按照申请范围进行核查、汇总。

(一)土地核查内容:

1.土地范围、面积;

2.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

3.土地权属情况;

4.基于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

5.土地整备情况。

(二)建筑物核查、汇总内容:

1.核查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

2.汇总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第六条 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将核查结果按照附件2格式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抄送城市更新办,同时形成《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土地征转补偿信息图》、《土地权属图》和《建筑物信息图》等成果一并归档。

函复内容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

相关复函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附件2格式复函中所有空格均为必填项,未能全部填写的,视为核查结果不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不予受理。

第七条 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或与之同时提出的,管理局应当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提交的历史用地处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形成处置方案,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的基础。对于不属于管理局审批权限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办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就历史用地处置征求管理局意见,管理局应当及时反馈处置方案。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局应当向继受单位核发正式的历史用地处置意见, 同时抄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继受单位单独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管理局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 同时抄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第 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管理局可以将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及出让的依据。

用地审批通过的,管理局应当组织继受单位签订历史用地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按规定程序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处理意见书

附件2: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附件3: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

附件1:处理意见书

关于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单位(个人):

兹对于你单位(个人)提出的位于          城市更新单元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处理申请,经处理,你单位(个人)取得                   等证明文件,现核发宗地号为       的土地(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及其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用途为       )处理意见书。

本处理意见书视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期间土地和建筑物合法证明,可不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涉及缴纳的地价和罚款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若城市更新项目未实施,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的, 本处理意见书明确的土地、建筑物仍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特发此意见书。

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关于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根据城市更新相关规定,我局依据计划申报主体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对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以下简称“拆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予以核查,现将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复函如下:

一、拆除范围核查。申请核查的拆除范围为              ,与已批准的拆除范围是否一致:□一致 □不一致。

以下为申请核查拆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

二、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拆除范围内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        平方米,已签订征(转)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的用地        平方米;未签订征(转)地协议用地          平方米。

三、土地利用现状。拆除范围内建设用地为        平方米,农用地为       平方米,未利用地为       平方米。

四、土地权属情况。拆除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如下:

(一)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平方米;

(二)国有未出让用地        平方米;

(三)城中村用地        平方米;

(四)旧屋村用地        平方米;

(五)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平方米;

(六)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平方米。

综上,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土地        平方米。

五、建筑物情况。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其中:

(一)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上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取得处理意见书的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其他情况

本核查结果仅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完善土地征(转)手续、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性质、权属、面积等的证明材料。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表:各类土地权属用地汇总情况表

土地情况建筑物情况备注
土地权属类别

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建筑物合法用途合法建筑面积(㎡)现状建筑面积(㎡)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国有未出让用地
城中村用地
旧屋村用地
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并处理的用地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填表说明:

地块号:根据《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地块号一览填写汇总。

建筑物用途:一块土地上有多栋建筑物的,或一栋建筑物有多个用途的,须据实填写。

合法建筑面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及建筑物用途分别核算的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填写。

附件3: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

关于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拟实施拆除重建历史用地的处置意见书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2]45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的规定,我局依据          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对            更新单元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的历史用地进行如下处置:

一、处置土地范围及面积

              城市更新单元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平方米,其中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处置条件的历史用地        平方米。

二、申请人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1.申请人应当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申请人应当与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且不再向申请人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三、土地处置方案

1.土地分配。经处置后,交由申请人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        平方米,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        平方米。

2.土地贡献。在交由申请人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纳入土地储备。

四、备注

城市更新项目未实施,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的,该处置意见不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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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地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的核查以及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第三条城市更新部门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土地整备情况,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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