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 流动负债 | 第一节 流动负债 包括:1.短期借款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3.应付票据 4.应付帐款、预收帐款 5.应付职工薪酬 | 6.应交税费 7.应付利息(分次付息时使用) 8.应付股利 9.其他应付款 | ||||
| 一、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 对于短期借款的利息,企业应当按照应计的金额,借: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金融企业) 贷:应付利息 | ||||||
|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负债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 【新】1.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承担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2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其他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包括: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应付帐款、长期借款、商业银行吸收的客户存款等 1.企业在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能随意变更。划分后,不能再进行重分类。 2.金融负债初始计量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以实际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但是,如果对价的一部分并非直接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则应运用估值技术确定,而非直接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3.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和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都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论规定的区别: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1.交易性金融负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 |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讲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 | |||||
|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说明直接指定能够产生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 (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 |||||
|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其公允价值。 |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为发行金融工具所发生的差旅费等,也不属于此处所讲的交易费用。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 1.确认和终止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并承担相应义务时确认金融负债。 企业应当在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全部或部分偿还),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注意】终止确认可以理解为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 2.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
| 三、应付票据——商业汇票 (一)带息应付票据的处理 1.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票据 2.还款: 借:应付票据 (面值+已计提利息) 财务费用 (未计提利息) 贷:银行存款 | (二)不带息应付票据的处理 1.发生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2.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付款: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付款: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 |||||
| 四、应付及预收款项 (一)应付账款 ①在物资和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应付账款一般待物资验收入库后,才按账单登记入账 ②在物资和账单未同时到达的情况下,由于应付账款需根据账单登记入账,有时货物已到,账单要间隔较长时间才能到达,由于这笔负债已经成立,应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在月份终了将所购物资和应付债务估计入账,待下月初再用红字予以冲回的办法(也可以用蓝字做相反分录)。(平时不处理,月底暂估入帐,下月红字冲回) 应付账款一般按应付金额入账,而不按到期应付金额的现值入账。 (二)预收账款 ①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负债类科目); ②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 ||||||
| 五、应付职工薪酬 | ||||||
| (一)职工薪酬的内容: 职工薪酬,包括为在职职工和离职后为离退休人员所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同时,还包括给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所提供的福利等。 对“职工范围”的理解: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企业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也视同企业职工。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五险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新】企业按照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企业年金管理人缴纳的初充养老保险,及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养老保险是我国企业提供给职工离职后福利的主要形式,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于职工个人的行为,与企业无关,不属于职工薪酬核算的范畴。 无论是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还是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都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标准计提,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4.一金: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如:现金股票增值权等) | ||||||
| (二)确认和计量: (1)确认: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不包括辞退福利)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配: 1)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辞退福利统一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来核算,不再根据员工的岗位来划分。 | 借:生产成本 (生产工人) 制造费用 (车间管理人员) 劳务成本 (劳务人员)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无形资产) 管理费用 (辞退福利、厂部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
| (三)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计量 | ||||||
|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自产产品——视同销售: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外购商品——不确认收入、不确认销项税额: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价+税) 管理费用 (价+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购买商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银行存款 (价+税) | |||||
| 2.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代价是折旧)、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代价是租金)。 | ||||||
| 拥有的房屋无偿使用——代价是折旧: 租赁房屋——代价是租金: 1)买、租赁住房: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2)计提折旧、付租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累计折旧 其他应付款(后付)//银行存款(先付) | |||||
| 3.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1)规定了购得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按受益对象平均摊销。 (2)未规定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实收款) *长期待摊费用 贷:固定资产 (买价) 2.规定必须服务年限,服务对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借:生产成本 (买价-售价)/年限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长期待摊费用 | |||||
| (四)辞退福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确认和计量 1.辞退福利的涵义 辞退福利包括2方面: (1)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没有选择权),企业决定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实际数入帐) (2)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估计数入帐) 2.辞退福利的确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的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新】职工内部退休的,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具体来说,在内退计划符合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预计负债,将总额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 3.辞退福利的计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实际数入帐)预计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参照或有事项的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估计数入帐)预计负债)。 (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 | ||||||
| 计量——主要关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授予日之后有一个等待期才可以行权的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账务处理可以分为3步: ①授予日不作处理; ②在等待期期内的每期期末应根据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借:有关成本费用账户 贷:应付职工薪酬 这里的金额确定方法:由于:人数上可能有变动;每期期末合同的公允价值在变动。 股份支付的累计费用=变动之后的人数×当期期末的公允价值。 本期应确认的费用股份=支付的累计费用-之前期间确定的累计费用。 3)在可行权日(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之后,企业不再调整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 或作相反分录。 | ||||||
| 六、应交税费 | |||
| 价内税与价外税: | |||
| 价内税 | 价外税 | ||
| 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包含在销售款中并从中扣除。 | 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即货款=销售款+税款。由于税款=销售款×税率,而这里的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 | ||
| 货款(含税)=销售款(含税)→税款=货款(售款)×税率 | 税款=货款-销售款=货款-税款÷税率 通过上面的等式进行演算,得出税款的计算公式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 ||
| 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 价内税:税款=货款(销售款)×税率=含税价格×税率 | 价外税: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 ||
| 【识记要点】 ①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公式不同。 ②消费税和的计税基数是销售款。 ③价内税和价外税对于销售方来说,销售款和税款都是一样的;对于购买方来说,支付的款项都是一样的。 | |||
|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 |||
| 视同销售 | 进项税额 | ||
|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但是要注意,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和确认收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分2种情况: 1.购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付,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购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仍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所发生的具体业务可以判断应当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还是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 ||
| 视同销售的情况 | ||
| 1.上述(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专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 2.上述(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集体福利包括:经济性福利(住房性福利、交通性福利、伙食性福利、教育培训性福利、医疗保健性福利、有薪节假、文化旅游性福利、金融性福利、其他生活性福利、津贴和补贴)和非经济性福利(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工作环境保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 |
| 3.上述(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 ||
| 除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5种情况和(7)中用于个人消费时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 ||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 ||
|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汇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 |
|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
| (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 ||
| 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收到专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
| 【识记要点】 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得转出。 ③自制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确认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 ||
| 应交税费: (一) | ||
| 购进固定资产,分2种情况: 1.购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付,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购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 ||
|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必须具备以下凭证,其进项税额才能予以扣除: 1.专用; 2.完税凭证; 3.进口货物交纳的根据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作为扣税和记账依据。 | 1.科目设置 企业应交的,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 三级明细: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 |
| 2.一般纳税企业一般购销业务: (1)购入时: 借:材料采购 (计划成本法)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实现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3.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产品: 借:原材料 材料采购(计划成本法)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按照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以此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会计核算中,如果企业不能取得有关的扣税凭证,则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扣税,其已支付的只能记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 |
| 4.小规模纳税企业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专用,其支付的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1.购进货物时: 借:材料采购(计划成本法) 在途物资(实际成本法,材料尚未到达) 贷:应付票据 (含税价) 2.销售货物时: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1+税率) 应交=含税价-不含税价 借:应收账款 (含税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5.视同销售: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交纳。 对于税法上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对外投资,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只要税法规定需要交纳的,应当计算交纳销项税额。 (1)投资方,对外投资转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到投资时,视同购进处理 借:原材料 [协议价]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 |
| 6.不予抵扣项目: ①购入时即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专用上注明的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②购入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1)购入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2)购入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 如: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项目: 借:在建工程 应付职工薪酬 待处理财产投资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3)用于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 |
| 当月交纳当月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 ||
| (二)消费税 | |||
| 1.自产产品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用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 |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 ①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企业应于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
|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继续生产: 借: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3.收回材料: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 (2)收回后,直接销售:——计入成本 1.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直接出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费+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3.收回材料: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 ||
| (三)营业税 | |||
| 1.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其他业务收入有关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口决】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 3.销售不动产相关的营业税:在“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出租或出售无形资产: 出租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出售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 ||
| (四)其他应交税费 | |||
| 1.资源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
| (1)销售产品或自产自用产品的相关资源税 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②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收购未税矿产品相关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 (买价+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实付额)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企业应按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以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成本,将代扣代缴的资源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 (3)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相关资源税: ①购入液体盐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允许抵扣的资源税) 材料采购 (买价-允许抵扣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买价) ②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③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 ||
| 2.土地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转让时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 (2)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 (账面余额(原值))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 (应交额) **营业外收入 |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 ①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②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给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 ||
| 4..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计算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 5.耕地占用税 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 ||
| 【识记要点】 ①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 ②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 ③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税金包括: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耕地占用税(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④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七、应付股利 | |||
|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股票股利不通过“应付股利”核算)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应确认负债,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 ①计算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②实际支付: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 ||
|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 | |||
| 一、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 | |||
|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实收额)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一定在借方) 贷:长期借款——本金 (2)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3)计息时: 借: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制造费用 (摊余×实i) 贷:应付利息 (本金×借款利率)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 (4)付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5)到期还本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实付额)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余额) | ||
| 二、长期应付款 包括应付融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一)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折现率的三种选择:1.租赁内含利率 2.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3.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购买资产(分期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 |||
| 三、应付债券——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 ||||||
| (一)一般公司债券 | ||||||
| 1.企业发行债券时, ①如果发行费用>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利差额),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用途,分别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②如果发行费用<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利差额),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分别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 企业发行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实收)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债券——面值 ** ——利息调整 | |||||
| 2.利息调整的摊销 利息调整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资产负债表日,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摊余×实利)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利息 (票利)(分期付息)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票利)(一次还本付息) **——利息调整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 3.债券的偿还 债券通常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 | |||||
| 一次还本付息方式的,企业应于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 借:应付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 采用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 1.在每期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2.债券到期偿还本金并付最后一期利息时, 借:应付债券——面值 *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制造费用 (倒挤)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先算) | |||||
|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 (1)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 公允价值:负债成份=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权益成份=发行价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交易费用:负债成份分摊=交易费用×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权益成份分摊=交易费用-负债成分分摊额 借:银行存款 (发行价-交易费用)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倒挤)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权益成分-权益分摊交易费)
负债成份应分摊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计入了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中。 | (2)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摊余×实利) 贷:应付利息 (票利,分期付息)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票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 转换的股份数=摊余成本/股数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应付利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成分-交易费) 贷:股本 (面值)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 |||||
| {【补充讲解】第十一章:二、混合工具的分拆 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即混合工具,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对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 ||||||
| 1.发行可转换债券: 借: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转换权) (权益成分) | 2.计提和实际支付利息: 计提债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摊余×实利)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 |||||
| 3.转换: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倒挤) 1股本 (面值×股数) 2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余额)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转换权) (权益成分)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 ||||||
|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