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项目 | 评估内容 | 检查结果 | 评价结论 |
| 一 | 技术 资料 |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其中年采剥量小于50万吨的小型采石厂可以由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认定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开采方案及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 ||
| 2.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的安全设施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 ||||
| 3.各种图纸填绘及时、规范。 | ||||
| 二 | 安全生产管理 | *1.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2.制定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 ||||
| *3.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 | ||||
|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 ||||
| *5.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地区的企业可承诺及时补交)。 | ||||
| 6.各项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较完善,与矿山实际需要相适应。 | ||||
| 三 | 安全 机构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四 | 安全教育和培训 | *1.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 ||
| 2.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 ||||
|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4.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
| 五 | 事故 预防 | *1.制定边坡坍塌、中毒窒息(凹陷矿山)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
| 3.重大危险源有完善的检测、评估及监控措施。 | ||||
| 六 | 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 | *1.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 2.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 *3.对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 ||||
| 4.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地面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有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 ||||
| *5.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如防尘措施、防噪声、防高温、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 ||||
| 6.粉尘浓度与噪音不超标。 |
| 七 | 总平面布置 | 1.总平面布置基本合理,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2.防火设施和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3.防雷设施和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八 | 采剥 系统 | *1.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 ||
| *2.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年开采总量小于5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 | ||||
| 3.台阶工作平台最小宽度,必须保证满足采、装设备和人员安全作业的需要;采用窄轨小矿车人力运输时,不得小于4米,采用手扶拖拉机运输时,不得小于15米,采用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30米。 | ||||
| 4.工作台阶坡面角符合有关规定:松软矿岩,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矿岩,坡面角不得大于50°;坚硬矿岩,坡面角不得大于75°(荒料采场例外) | ||||
| 5.工作面浮石、危石及时清理,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 | ||||
| *6.露天边坡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 ||||
| 7.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 ||||
| 8.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 m以上(含2 m)的高处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防护设施。 | ||||
| 九 | 电气设备与运输 | 1.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
| 2.各种设备的操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违章作业。 | ||||
| 3.露天矿用设电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 ||||
| 4.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 ||||
| 5.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过流、接地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修。 | ||||
| 6.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以及机械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 | ||||
| 7.矿山运输道路的宽度、坡度、转弯处最小曲率半径、主要安全设施及交会车措施应符合国家规定。 | ||||
| 8.重要场所应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电气灭火器材。禁止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 ||||
十 | 爆破安全管理 | *1.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存储、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必须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员证》; | ||
| *2.爆破器材库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 ||||
| *3.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 ||||
| *4.爆破作业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通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内,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 ||||
| *5.爆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 | ||||
| *6.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险; | ||||
| *7.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按规定时间进行; | ||||
*8.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 ||||
| 9.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 ||||
| 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
| 十一 | 防、排水系统 | *1.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的防洪设施; | ||
| 2.矿山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渗透漏到采场的措施; | ||||
| 十二 | 排土场 | *1.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 ||
| *2.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 ||||
| *3.排土场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 ||||
| 4.排土场应保证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道路、耕种区水域和隧洞等的安全。 | ||||
| 十三 | 尾矿库 | *1.尾矿库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 ||
| *2.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 ||||
| *3.尾矿库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堆积坝边坡边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 ||||
| *4.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 ||||
| *5.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沙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