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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号文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附件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4: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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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号文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附件1)

附件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第三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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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件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第三条本
附件1: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以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计取标准申请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

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施工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中的企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应首先登陆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打印盖章后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施工企业所在地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九条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机构代码证;

4、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6、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7、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8、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

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

10、各类典型工程(2—4个)调查表,具体要求见附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省、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报送一份。

本条所列第1、2、3、4、5、8、9项材料需核查原件。

第十条  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费标准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规费计入报价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 

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第十一条  外埠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二条  经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三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核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规费核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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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号文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附件1)

附件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第三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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