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孵化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孵化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孵化企业管理与服务,根据《宁波市科技园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 若干意见》(甬科园[2005]1号)、《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对创业中心及其孵化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科技项目资助、拓展运营空间、优化经营等方面的支持,除创业中心外,不增设直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孵化企业是指经创业中心组织认定的科技型孵化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章 孵化企业的引进
第四条 创业中心要积极利用各方资源,根据高新区产业导向,重点引进微电子与新型电子元件、新能源与节能、汽车电子、软件信息服务业、光机电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孵化企业的引进审批程序如下:
项目洽谈→入驻申请→入驻审批→公司注册→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安全保障协议、物业管理合同等。
第三章 孵化企业认定与毕业
第六条 孵化企业的认定,参照《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七条 孵化企业的毕业,参照《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 孵化企业扶持
第 创业中心负责制订和落实孵化企业扶持,并根据环境和孵化企业发展实际及时修改完善。
第九条 高新区对各孵化器及其孵化企业、毕业企业产生的税收实行单列单算,拨入高新区创业企业扶持资金帐户。该帐户由创业中心管理。
第十条 鼓励孵化企业及毕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实缴和营业税在8万元(含)以上的,或年实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由创 业中心从高新区创业企业扶持资金帐户中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比例超过80%(含80%)的,由创业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并报财政 局备案;三年后根据企业发展状况,由创业中心和企业另行协商,由创业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赴国内外参展,按其所租用摊位费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一般以当年该企业实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总额为限。
第十三条 参照《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创业企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给予软件创业发展奖励、知识产权奖励、场地租赁补贴、市场开拓补贴、人才引进 补贴、研发投入补贴、规模经济补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劳动力安置补贴、中介服务补贴、特别优秀奖等。特别优秀奖由创业中心提出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达到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高新区的科技、创牌等鼓励。
第十五条 对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并进入经营班子(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在行业内有影响力(拥有关键技术)的企业核心技术人 员,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孵化企业租用创业大厦办公用房的,第一年可给予房租优惠:
1、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30㎡房租减半优惠;
2、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50㎡房租减半优惠;
3、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可给予80㎡房租减半优惠。
在上述创业用房优惠面积标准范围内,归国留学生、博士生创办企业实行“一免一减半”,即第一年免交房租,第二年减半缴纳,第三年按标准价缴纳。
第十七条 孵化企业租用孵化基地合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700㎡、年单位面积产出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能源费优惠,优惠额度以该企业当年度实缴三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总额为限。
第十 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孵化企业,租用孵化基地办公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销售额达到2万元的,给予50%的房租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销售额达到5万元的,给予100%的房租补贴。
第十九条 特殊项目和重点企业可实行“一企一议”, 由创业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鼓励创业中心尝试以房租或其他方式入股有发展潜力和正处于发展阶段的孵化企业,稳步推进运营机制优化组合。
第五章 扶持资金使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创业中心负责高新区创业企业扶持资金帐户的管理,并负责落实孵化企业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
1、筛选企业。根据孵化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创业中心筛选出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具一定发展潜力、符合有关扶持条件的孵化企业。
2、企业申请。符合扶持条件的孵化企业填报《创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提出拨付扶持资金申请,同时,如实提交相关附件证明。
3、审核拨付。创业中心辅导服务部门汇总孵化企业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创业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孵化企业凭审定后的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从高新区创业企业扶持资金帐户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平时工作不配合或有环保、安全、劳动案件的孵化企业,创业中心有权取消其孵化企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区内其他孵化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重大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附件:《创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创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单位:万元
| 企业名称(盖章) | |||
| 企 业 编 码 | 法 人 代 表 | ||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 ||
| 企业申报补助 类别及金额 | 类别一: 金额: | ||
| 类别二: 金额: | |||
| 类别三: 金额: | |||
| 类别四: 金额: | |||
| 类别五: 金额: | |||
| 合计金额: | |||
| 创业中心 辅导服务部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创业中心 主任办公会议 审定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本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