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调整工人技术等级津贴标准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314 更新时间:2007-6-27 |
各单位:
为鼓励工人努力钻研技术,营造学技术氛围,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加速培养操作型技能人才,稳定技术工人队伍,充分发挥技术工人在企业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人技术等级津贴标准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人技术等级津贴标准
技术等级 津贴标准(月/元)
首席技师 1000
高级技师 500
技 师 300
高 级 工 200
中 级 工 100
二、有关规定
1、对技术工人的聘任范围、聘任条件仍按水矿发〔2003〕376号、〔2007〕135号文规定执行。
2、取得技术等级资格且聘任的人员,必须是从事生产岗位并与所取得专业资格岗位相一致的人员。
3、为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技能人才,拟设立首席技师岗位,首席技师的考核、管理、聘任办法,公司另文下达。
三、支付考核办法
服从工作分配,无较大工作失误,无违法违纪行为,当月出勤达到法定工作日的按标准计发;达不到法定工作日且出勤在80%以上的按标准的一半计发;不服从工作分配,出现较大工作失误,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当月旷工一天,出勤在80%以下的不发给津贴。各种有资假期(病、事、产、探、年休假),不执行技术津贴。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四、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行解聘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2、岗位变动,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3、不按规定参加《技术等级证书》年审或任职考核的;
4、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5、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资金渠道
工人技术等级津贴从各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由集团公司按月给予追加工资计划。原各单位从吨煤中提取的工人技术奖励基金停止执行,
六、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