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地下暗挖工程指采用暗挖方法施工的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地下铁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和维修施工。
1.2 在医疗、化工、放射性辐射等特定环境中施工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特殊防护措施。
1.3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先进行试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4 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指导、检查企业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
1.5 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确定安全管理部门,凡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安全状态和安全行为进行监控。
1.6 施工技术、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暗挖方法施工的专业培训,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方可上岗。
1.7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掌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中对相关工种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资质证,方可参加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1.8 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9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含有施工方法、程序、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改移或加固方案、监控量测方案和安全防范、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1.10 施工中加固、改移或拆除各种管线、杆线、房屋等建(构)筑物时,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
1.11 施工中应建立完整的测量和监控测量系统,控制隧(管)道位置,并按监控量测方案对工程结构和施工影响区内的地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沉降、变形、变位等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当测量数据超过设计或方案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持施工和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的结构安全。
1.12 暗挖施工,应有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中遇地质情况变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通报,待修改设计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1.13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向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工程项目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每项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措施,并形成文件。
1.14 暗挖施工用电宜由双路的电源供电。洞内和竖井内的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施工现场应加强用电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检查落实,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1.15 施工中每个作业点应设作业组长负责指挥。起重机械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施工现场机械运行、移动和车辆装卸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1.16 施工中必须配备和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和国家禁止使用的机具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具设备。
1.17 施工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18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1.19 施工现场及其管理范围的边界必须设围档;在作业区域边界和危险部位应设围档或护拦等设施和安全标志。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其作业区域的边界必须采取围档措施,并应根据社会需要和环境状况修筑相应的出行通道,满足交通需要。
1.20 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架、围档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桥端部、在施隧道口、竖井边缘、爆破现场、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要部位,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安全标志》(GB 24)的规定。
1.21 施工现场的各类检查井(室)必须随施工工序相应升高(降低),并用相应专业的检查井井盖盖牢,严禁掩埋。不需保留的井、坑、孔必须及时按技术规定回填至其顶部。需暂时保留的,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2 施工道路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满足交通、消防、安全、防汛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1.23 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电弧光、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1.24 施工中需占用社会道路、公路、临时交通道路和施工现场道路时,应经其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
1.25 施工中,需在桥梁、涵洞、挡土墙、管道和在建隧道等构筑物上或附近堆放土方、材料、构件和放置施工机械设备等时,应对构筑物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1.26 在社会道路、公路上不断绝交通施工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明显的,且具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背心,并设专人疏导交通和安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作业结束恢复原地貌后,方可撤除安全标志、警示灯。
1.27 夜间和阴暗处施工,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在作业场地、施工道路设置充足的照明。
1.28 工程施工对现况道路、公路有干扰时,应根据施工要求和环境状况制定交通导行方案,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1.29 施工中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条件下,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防护棚。
1.30 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悬空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和上下竖井、工作坑、基坑必须设安全梯等设施。
1.31 在铁路附近施工,应征询铁路管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临时过道;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在铁路弯道内侧作业,不得妨碍行车的瞭望视线。
1.32 施工现场必须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建立并执行用火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与器材。
1.33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桩工、高处和支搭、拆除临时设施等作业。
1.34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验收确认制度。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工程试验设备与设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使用前,起重吊装、桩工、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用火证发放前,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35 冬雨期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气象预报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36 严禁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吊物、载物)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机械(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 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
| 距离(m) | 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 水平方向 | 1.0 | 1.5 | 2.0 | 4.0 | 6.0 | |
1.38 施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2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控制要求
2.1 工程需穿越道(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与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研究施工配合事宜,确定设施加固和监控量侧方案。设施加固和监控量测设计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并在施工中实施。
2.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行为、安全状态进行分析,识别重要危险因素,评价其危险程度,并制定中、高度危险因素的安全技术措施(含控制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2)承载结构、构件必须对不同施工阶段的最不利荷载组合条件下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进行验算,确认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3)地下工程施工必须制定防坍塌、防窒息、防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量测方案。
(4)顶管机和盾构机安装调试、爆破施工等,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复杂的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应经专家论证确定。
(6)冬、雨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冬、雨期施工方案。
2.3 施工前应根据需要搭建临时建筑,并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装配式房屋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并持有合格证;搭设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使用既有建筑应在使用前对其结构进行验算或鉴定,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3)临时建筑搭设必须符合安全、防汛、防火、防风、防雨(雪)防雷、防寒、环保、卫生、文明施工的要求。
(4)施工区、生活区、材料库房等应分开设置,并保持消防部门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DBJ 01-72)的规定。
(5)模板与钢筋加工场、临时搅拌站、厨房、锅炉房和存放易燃、易爆物的仓库等应分别设置,且必须满足防火安全距离等消防规定。
(6)支搭和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纳入现场施工管理范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支、拆临时建筑应编制方案;作业中必须设专人指挥,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由安全技术人员监控,保持安全作业。
2.4 施工现场临时供水设计应符合生产、生活、消防供水要求。采用自备井供水,打井前应向水资源主观部门申报,并经批准。水质应经卫生防疫部门化验,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方可使用,且应设置符合生产、生活、消防要求的贮水设施,对水源井应采取保护措施。
2.5 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特点、施工用电负荷和环境状况进行施工用电设计或编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施工用电作业和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操作。
2.6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施工中社会临时交通疏导与临时道路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7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铺设施工现场运输道路,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道路宽度应根据现场交通量和运输车辆或行驶机械的宽度确定:汽车运输时,宽度不宜小于3.5m;机动翻斗车运输时,宽度不宜小于2.5m;手推车运输不宜小于1.5m。
(2)道路纵坡应根据运输车辆情况而定,手推车不宜陡于5%,机动车辆不宜陡于10%。
(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机动翻斗车运输时不宜小于8m;汽车运输时不宜小于15m;平板拖车运输时不宜小于20m。
(4)机动车道路的路面宜进行硬化处理。
(5)现场应根据交通量、路况和环境状况确定车辆行驶速度,并于道路明显处设限速标志。
(6)沿沟槽铺设道路,路边与槽边的距离应依施工荷载、土质、槽深、槽壁支护情况经验算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并没防护栏杆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
(7)道路临近河岸、峭壁的一侧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
(8)运输道路与社会道路、公路交叉时宜正交。在距社会道路、公路边20m处应设交通标志,并满足相应的视距要求。
(9)穿越电力架空线路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10)穿越各种架空管线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在管线外设限高标志。
(11)穿越建(构)筑物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在建(构)筑物外设限高、限宽标志。
2.8 跨越河流、沟槽应架设临时便桥,并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使用条件和现场情况,按照现行《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等有关规定,对便桥结构进行施组设计,经计算确定。
(2)施工机械、机动车与行人便桥宽度应根据现场交通量、机械和车辆的宽度,在施组设计中确定;人行便桥宽不得小于80cm;手推车便桥宽不得小于1.5m;机动翻斗车便桥宽不得小于2.5m;汽车便桥宽不得小于3.5m。
(3)便桥两侧必须设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其底部设档脚板。栏杆、档脚板应安设牢固。
(4)便桥桥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钢质桥面应设防滑层。
(5)便桥两端必须设限载标志。
(6)便桥搭设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9 现场模板与钢板加工场搭设完成,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10 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搭设完成,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11 施工现场设置锅炉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1)锅炉安装后应经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司炉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锅炉在使用期间应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方可继续使用。锅炉运行期间,主管安全技术人员应经常对其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
2.12 施工现场冬期生活供暖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电热供暖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严禁使用电热炉供暖。
(2)现场不宜采用铁制火炉供暖,由于条件需采用时,火炉及其供暖系统安装完成,必须经主管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供暖期间应定期疏通烟筒,保持畅通。严禁敞口烧煤、木料等可燃物取暖。
2.13 施工地段或部位范围内拆除工作完成,经建设(监理)方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2.14 工程拆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房屋拆除,必须依据竣工图纸与现况,分析结构受力状态,确定拆除方法与程序,经建设(监理)、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严禁违规拆除。
(2)现况各种架空线拆移,应结合工程需要,征得有关管理单位意见,确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
(3)现况各种地下管线拆移,必须向规划和管线管理单位咨询,查阅相关专业技术档案,掌握管线的施工年限、使用状况、位置、埋深等,并请相关管理单位到现场交底,必要时应在管理单位现场监护下作坑探。在明了情况基础上,与管理单位确定拆移方案,经规划、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实施中应请管理单位派人作现场指导。
(4)道路、公路、人防、河道、树木(含绿地)等及其相关设施的拆移,应根据工程需要征求各管理部门(单位)对拆迁措施的意见,商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部门(单位)批准或签认后,方可实施。
(5)切割拆除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或容器时,必须首先切断介质供给源,管道或容器内残留的介质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方法清除,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遇带压管道或容器时,必须先泄除压力,确认安全后,方可切割。
(6)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时,必须明确对爆破效果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依据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并制定爆破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和有关管理单位审批,并按批准要求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
(7)各项施工作业范围,均应设围档或护拦和安全标志。
2.15 施工区域内的房屋、地下管线、地上杆线、隧(通)道、铁路、轨道交通等建(构)筑物的安全受施工影响,或其危及施工安全时,均应进行临时加固,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施工。
2.16 各类管线、杆线、隧(通)道、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的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依据被加固对象的特征,结合现场的地质水文条件、施工环境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方案,进行加固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隧(通)道、地下铁道等跨度较大的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
(2)加固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加固设计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维护加固设施,保持完好。必要时,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并记录,确认安全;遇异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17 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设警示灯。
2.18 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拦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50~60cm。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大于2m。
(2)栏杆的整体构造和栏杆柱的固定,应使防护栏杆在任何处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2.19 悬空作业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2.20上下高处和沟槽(基坑)必须设攀登设施。
2.21 上下交叉作业时,下作业层顶部必须设置防护棚。
2.22 由于施工需临时拆(改)防护设施,必须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和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作业后,必须及时恢复被拆(改)部位的防护设施。
2.23 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在进场前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
2.24 租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进场前,应经专业检验,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2.25 其他要求参阅《人工、机械、爆破拆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 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参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1 施工用电系统按设计规定安装完成后,必须经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申请送电。
3.2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拆卸和维护运行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进行任何电气作业。
3.3 现场电工应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送电。
3.4 顶管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
(1)现场安装变压器时,变压器宜安装在施工用电区间的中部。
(2)顶管坑外应装设电源总开关箱。总开关必须具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功能。总开关箱应位于顶管坑及其附近的施工机械作业范围以外,且与顶管坑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3)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顶管坑、管内应采用橡胶护套软电缆。
②引入顶管坑的电源电缆应敷设在人员不易触及且不易受外力
损伤的部位。
③盘放在顶管坑内的电缆,应放置在人员不易踩踏的部位,并
采取防护措施。盘放应有序,便于放缆。
④进入管道内的电缆应悬挂在管侧壁上,每节管接口处均应设
悬挂固定点。电缆悬挂应牢固,严禁用裸金属丝捆绑、悬挂电缆。
⑤管内电缆与其他管线应分侧敷设。
⑥管内电缆接头,宜采用专用插头、座连接。插头、座必须设
锁定机构。当采用人工接头时,接头处包扎的绝缘强度应不低于原电缆的绝缘强度。
(4)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个顶管坑附近应做重复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接地极引出线应与保护系统PE线连接。
②顶管坑上、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③顶管坑上、下的棚架、电葫芦支架、护栏、爬梯、导轨、支
撑等金属设施均应做等电位连接。
(5)配电箱与控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顶管施工应配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内各分路开关应标明回
路名称。
②采用顶管机施工应配置专用控制箱,其防护等级应满足顶管
施工的环境要求。
③配电箱和控制箱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6)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电葫芦提升限位,应采用直接切断提升电机主回路的限位开
关。水平行走电机应采用接触器控制。水平行走机构两端均应设限位
开关。
②电葫芦操作按钮盒上应标明设备动作方向,且标定方向与设
备实际运动方向必须一致。
③电葫芦操作地点至配电箱之间不得有障碍物。
④刀盘、螺旋输送机和皮带运输机应设置急停按钮,其安装位
置应便于操作。
⑤顶管机的机头部分与地面控制室之间应安设联络信号或通讯
工具。
⑥机头部分和中继间的电气设备控制回路电压不宜超过36V。
(7)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内照明设施应采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灯具应采取防护措
施。
②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照明电缆应悬挂在管道侧壁,每
节管接口处均应设悬挂固定点。
③照明用变压器必须采用双卷变压器。变压器外壳和二次回路
应接地。变压器不得安放在管道内。
④顶管坑上和坑内安装固定的照明时,其灯具电压可采用
220V。照明灯具必须设防护外壳。灯具高度应距地面(坑底)2.4m(含)以上。
3.5锚喷暗挖与盖挖逆筑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
(1)变压器的位置应遵守本细则2.1(1)款的有关规定。
(2)竖井或隧道外应装设总开关箱,并遵守本细则2.1(2)款的有关规定。
(3)隧道内电缆敷设应遵守有关规定。
(4)隧道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
(5)设置隧道内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②固定安装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灯具高度宜距人行2.4m(含)
以上,由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③采用行灯照明时,应采用36V(含)以下的安全电压。
(6)隧道漏水地段应采用防水照明灯具。
3.6 盾构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参考《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7-2005)第4章4.2盾构施工)
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控制要求(参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用火管理制度。用火前,现场必须制定消防措施,并申请用火证;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形成文件,方可发放用火证;作业人员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
4.2 施工现场严禁人员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
5 脚手架安全控制要求(参考《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1 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搭设脚手架,在其一侧搭设时脚手架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 电力线路电压(KV) | 1以下 | 1~10 | 35~110 | 154~220 | 330~500 |
| 最小距离(m) | 4 | 6 | 8 | 10 | 15 |
6 地下水控制
6.1 安全监理规定
(1)暗挖施工需排、降、堵、隔水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和现场环境情况进行施工设计,编制施工方案,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施工设计应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稳定。
(2)由工程结构及其止水装置实施堵水时,工程结构必须符合相应的抗渗要求,止水装置安装必须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
(3)影响排降水施工的架空线、各种地下管线、建(构)筑物,
应按有关安全规定改移或加固。
(4)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降水影响区域内的交通设施、管线、建(构)筑物等的沉降、位移、倾斜等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5)水泵的电力缆线引接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遵守本细则第3章的有关规定。
(6)使用水泵应遵守《施工机械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排水机械的有关规定。
(7)吊装水泵等宜采用起重机进行,作业时应遵守本细则第7.1(7)款的有关规定。
(8)遇无法排、降水的地层和难于加固的含水软弱地层时,可
用冻结等方法固结土壤进行施工。施工前必须对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确认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并选择有施工经验的专业企业施工。施工时应先试验,确认有效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操作,履行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处理。
6.2 排水井安全控制要求
(1)排水井作业应遵守《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排水井排水安全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2)利用排水的间歇时间掏挖排水井时,井下掏挖作业人员应与水泵操作工密切配合,并穿绝缘胶靴。
6.3 管井安全控制要求
(1)管井作业应遵守《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管井井点降水安全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2)机械钻孔作业应遵守本细则第7.4(2)款的有关规定。
(3)施工中,应在施工区域内设置降水观测井,观测水位变化情况,确定土方开挖时间。
(4)在大范围内采用管井降水,且降水时间较长时,对抽升的地下水应采取回灌措施。
6.4 水平与倾斜井点安全控制要求
(1)井点成孔作业前,必须检查围岩和支护结构,确认稳定、无危裂土(石)块方可作业。作业时,应设专人随时监护围岩稳定状况,确认安全。
(2)成孔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钻孔时,严禁人员触摸钻杆,人员应避离钻机后方和下方。钻孔应连续作业,直至达到施工设计的深度要求。
②钻机采用轨道移位时,两轨高差、轨距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钻机定位后应锁紧止轮器。
③采用高压射水辅助钻孔时,排出的泥水、残渣应及时清理,妥
善处置。
(3)钻机需在作业平台上作业时,作业平台结构应经计算确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并遵守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拦的有关规定。上下平台,应设安全梯等攀登设施。
(4)采用套管成孔,用顶推方法拔套管时,必须有牢固的后背;用倒链牵引方法拔套管时,必须有牢固的锚固点。后背和锚固结构应经受力验算,确认安全。
6.5 砂井安全控制要求
(1)机械钻孔作业,应遵守本细则第7.4(2)款的有关规定。
(2)道路范围内的砂井顶部应恢复原道路结构。道路以外的砂井顶部应夯填厚度不小于50cm的非渗透性材料至原地面标高。
6.6 盲管排水安全控制要求
(1)在隧道内采用盲管排水应进行施工设计,合理布置检查井的位置。
(2)盲管应紧跟开挖面、逐节快速埋设,保持土体稳定和掘进面无水作业。
(3)检查井应用井盖盖牢。作业中检查井需敞口时,井口必须设护栏和警示灯。
(4)检查井需设泵抽水时,电缆线和出水管应加保护,不得被车辆、机械碾压。
7 竖井(工作坑)施工与垂直运输
7.1 安全监理规定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设计文件、环境条件选择竖井位置。设计无规定时,应对竖井结构及其底部平面布置进行施工设计,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特殊情况下,竖井需在电力架空线路附近设置时,竖井施工使用的施工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距离应遵守本细则第1.36款的规定。
(3)竖井井壁结构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m,与运输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距竖井边缘的距离,应根据土质、井深、支护情况和地面荷载经验算确定,且其最外着力点与井边距离不得小于1.5m。
(5)竖井口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井口作业区必须设围挡,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并建立人员出入竖井的管理制度。
②施工竖井不得设在低洼处,且井口应比周围地面高30cm以
上,地面排水系统应完好、畅通。
③不设作业平台的竖井口周围(除梯道出人口外),必须设防护
栏杆。除水平运输通道处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小于1.0m外,防护栏杆
的构造应符合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规定。栏杆底部50cm应采取封闭
措施。
④井口周围2m范围不得堆放材料。
⑤作业区内应有保持环境卫生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和设施。
(6)竖井内必须设安全梯或梯道,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攀登支撑等上下。
(7)使用起重机吊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承载力不能满足起重机作
业要求时,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
②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
起重机的作业符合本细则第1.36款的规定。
③起重机与竖井边缘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土质、井深、支护、
起重机及其吊装物件的质量确定,且不得小于1.5m。
④起重机吊装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
⑤作业中尚应符合起重机械施工的有关安全规定。
(8)竖井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土壁、支护结构的稳定状况,确认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遇裂缝、倾斜、变形等危及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井内人员,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7.2 土方施工安全控制要求
(1)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2)竖井邻近有各类管线、建(构)筑物时,土方开挖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对管线、建(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并经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形成文件,方可开挖。
(3)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应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4)在距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5)竖井采用先开挖后支护时,应随开挖随支护。
(6)挖土过程中,遇有工程地质与设计文件不符时,应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修改施工设计。
(7)竖井内人工开挖土方吊装出土时,必须统一指挥。
(8)竖井开挖过程中,施工人员应随时观察井壁和支护结构的稳定状况。发现井壁土体出现裂缝、位移或支护结构出现变形等坍塌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经处理确认安全,方可继续作业。
(9)需挖除旧道路结构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②使用液压振动锤作业时应避离人、设备和设施。
(10)堆、运和回填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堆土应距竖井边2m以外,其高度不得超过1.5m,并采取防扬尘措施;堆土不得占压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并应保持其维修道路畅通。
②向竖井内卸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7.3 钢木支护安全控制要求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竖井平面形状、深度、土质、邻近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状况,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各个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
(2)支护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严禁使用劈裂、腐朽和变形的木料。
②严禁使用腐蚀、断裂和变形的钢材。
(3)使用起重机向井下运送支护材料,竖井上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吊运时,井下人员应撤至安全处;吊物距现况井底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吊物落地,确认稳固后方可摘钩。
(4)人工方法向竖井内运送支护材料,应用溜槽溜放或绳索系放,下方严禁有人。严禁抛掷和倾卸。
(5)预钻孔埋置桩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钻孔施工应符合本细则7.4(2)款的有关规定。
②钻孔应连续完成,成孔后应及时埋桩至施工设计规定的高
度。
③起重机吊桩时,吊点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并应用控制绳
保持桩的平稳。
④相邻两桩的间隙,应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按技术规定及时安设
挡土板,或喷射混凝土支护。
⑤安设挡土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挡土板应随土方开挖分层设置,与支护桩贴靠密实,拼接应严密;
b)挡土板两端支承长度不得小于施工设计的规定值。
⑥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本细则7.6款的有关规定。
⑦支护桩设锚杆时,锚杆施工应符合本细则第7.6(8)款的有关
规定。
(6)机械锤击沉桩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区不得采用机械锤击方式沉桩。
②在沉桩振动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
措施。
③沉桩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承载不足时,应进行加固,并经
检查,确认合格。
④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作业中必须设专人监护,确
认作业现场符合本细则第1.36款的规定。
⑤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⑥作业中尚应符合桩工机械施工的有关安全规定。
(7)拆除支护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拆除支护前,应对井壁土体和支护结构的稳定性与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状态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
②现场应设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严禁人内。
③现场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
④拆除底层环撑后应及时回填土至其上层环撑下30cm或施工设
计规定的位置,方可拆除上一层环撑。
⑤拆除支护过程中,应设专人检查,发现井壁出现裂缝、位移或
支护结构出现劈裂、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加固处理。
7.4 混凝土灌注桩支护安全控制要求
(1)设计无规定时,应在施工前根据竖井深度、土质、地面荷载和现场环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支护桩进行施工设计,并遵守现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技术规程》(DBJ 01—502)的有关规定。
(2)机械钻孔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②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作业中必须设专人监护,确
认作业现场符合本细则第1.36款的有关规定。
③泥浆护壁成孔时,孔口应设护筒。护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护筒内径应较孔径大20cm;
b)护筒顶应高于周围地面30cm以上;
c)护筒埋深,粘性土不宜小于地面下1.5m;砂性土应将护筒周围不小于50cm和筒底以下50cm范围换填粘性土并夯实。
④护壁泥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泥浆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
程》(DBJ 01—46)的有关规定;
b)现场应设泥浆沉淀池,废泥浆渣应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等。
⑤钻孔应连续作业,建立交制度,并形成文件。
⑥钻孔作业中,发生塌孔和护筒周围冒浆等故障时必须立即停
钻;钻机有倒塌危险时,必须立即将人员和钻机撤至安全位置,经技
术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⑧严禁人员进入孔内作业。孔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⑨同时钻孔的两孔间距和钻孔与未达到设计或施工设计规定强
度的灌注桩的间距,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孔深、地面荷载、
现场环境等状况而定,且不宜小于5m。
(3)当桩长小于25m,桩径800~2000mm,且施工现场不具备机械钻孔条件时,可以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施工。人工挖孔应遵守《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 01—85—21304)第14.3节的有关规定。
(4)成孔后未浇注混凝土前,孔口应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孔口附近不得堆放重物。
(5)钢筋骨架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钢筋骨架纵筋之外应设不小于Ф16的钢筋箍加固,其间距不宜大于2.5m。
②钢筋骨架分节长度超过10m时,吊装时应采取竖向临时加固措
施。
③钢筋骨架入孔后进行竖向焊接时,起重机不得松绳、摘钩,且
操作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骨架焊接完成,经验收合格方可松绳、摘钩。焊接作业应符合现浇混凝土二次衬砌的有关安全规定。
(6)浇注水下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导管应采用机械吊装。吊装导管时必须由信号工指挥,非作业
人员不得进入吊装区。导管在护筒中就位后,必须临时固定牢固方可摘钩。
②浇注混凝土必须支搭作业平台,其结构应依施工荷载,经计算
确定。
③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后,必须设专人指挥。
④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浇注,不得中断。
⑤使用混凝土泵车时,遇电力架空线路,应符合本细则第1.36
款的规定。
⑥采用起重机吊混凝土,现场自制混凝土容器应符合《北京市市
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0l—56—2001)第14章的有关规定。
⑦发现导管进水或阻塞、埋管、坍孔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坍孔严
重应回填重钻。
⑧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六级(含)风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
进行水下混凝土施工。
(7)竖井口应设钢筋混凝土圈梁,当支护桩和圈梁混凝土达到施工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竖井土方。
(8)桩与桩之间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本细则7.6款的有关规定。
7.5 压浆混凝土桩支护安全控制要求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竖井深度、土质、地面荷载,对支护桩进行施工设计,确定桩径、桩长和配筋。
(2)钻孔作业应遵守本细则7.4(2)款的有关规定。
(3)压浆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压浆应分两次进行。两次压浆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5min。
②水泥浆应搅拌均匀,并经过滤网后方可注入压浆管。
③压浆作业应逐级升压至控制压力值,不得超压。
④拆除压浆管前必须卸压、断电。
(4)竖井口应设钢筋混凝土圈梁,当支护桩和圈梁混凝土达到
施工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竖井土方。
(5)桩与桩之间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本细则第7.6款的有关规定。
(6)钢筋焊接作业应遵守现浇混凝土二次衬砌的有关安全规定。
7.6 喷锚支护安全控制要求
(1)喷锚支护结构的施工设计,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竖井深度和断面尺寸、地面荷载等,遵守现行《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DB 50086)的有关规定。
(2)在Ⅳ、V级围岩中进行喷锚支护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应先喷后锚,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5㎝。
②喷射作业中应设专人随时观察围岩变化情况,确认安全。
③锚杆施工应在喷射混凝土终凝3h后进行。
(3)竖井口宜设钢筋混凝土圈梁,当其达到施工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竖井土方。
(4)喷射混凝土支护后,必须待混凝土强度达到施工设计规定,方可开挖竖井下层土方。有爆破作业时,喷射混凝土终凝距下次爆破间隔时间不得小于3h。
(5)喷射混凝土作业,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各种管道通过道路应加以保护,严禁机械、车辆碾压。喷嘴前方严禁有人。
(6)喷射混凝土作业中,围岩出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喷射作业,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喷射作业。
(7)安设钢筋(或型钢)骨架和挂网应确认土壁稳定。
(8)锚杆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锚杆施工应在本层喷射混凝土支护完成,且达到规定强度后,
方可进行。
②钻机应在土台或作业平台上支设稳固。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
杆,并符合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拦杆的有关规定。
③钻孔和注浆作业中应设专人监护支护结构的稳定状况,发现异
常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确认支护稳定后,方可继续作业。
④水平钻孔作业应符合本细则6.4款的有关规定。
⑤锚杆进行拉拔试验时,张拉前方严禁有人。
⑥预应力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锚杆张拉前应对张拉设备进行标定。
b)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并设专人值守。锚杆张拉时前方严禁有
人。
c)锚杆锁定48h内,发现有明显的应力松弛时,应补张拉。
d)封孔浆体达到设计强度方可放张,未放张前不得在锚杆端部
挂重物或碰撞锚具。
(9)喷锚支护施工中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7.7 竖井口平台与提升架、井架安全控制要求
(1)平台和提升架、井架应按施工中最大荷载进行施工设计,平台主梁两端宜支承在方木上;主梁与井口地面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2m;平台必须满铺板,并覆盖至井壁外50㎝以上。提升架、井架上应支搭防护棚。
(2)平台和提升架、井架钢结构施工应遵守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焊接作业应遵守现浇混凝土次衬砌的有关安全规定。加工制作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3)平台上的提升孔周围和梯道孔周围(除出入口外)必须设防护栏杆,除提升孔进出料端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小于1.0m外,防护栏杆的构造应符合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安全规定。
(4)平台上提升设备不具备水平运输功能时,提升孔处必须设活动盖板,活动盖板必须设限位和锁定装置。
(5)平台和提升架、井架支搭完成,必须经检查、负荷能力检验,确认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6)支搭和拆除平台、提升架、井架宜使用起重机进行。施工前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人内。
(7)竖井(工作坑)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提升架、井架与电力架空线的距离应符合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
7.8 垂直运输安全控制要求
(1)提升设备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具有合格证。
(2)提升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电动提升设备的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遵守施工用电的有关安全规定。作业中提升设备操作工应保护缆线等电气设施,遇电缆破损、漏电征兆,必须停止作业,由电工处理。
(4)提升设备及其吊索具、吊运物料的容器、轨道、地锚等和各种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按设备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和空载、满载或超载试运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过程中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确认安全,且记录;并应定期检测和保养。检查、检测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机处理,处理后经试运行合格方可恢复使用。
(5)提升设备使用前,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作业中认真执行。
(6)竖井运输应设专人指挥,并应建立井上井下专用联络信号或通讯设备。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检查井内、井上各环节的状况,确认安全。
(7)主要提升装置应具备下列资料:
①提升设备使用说明书;
②提升设备总装图;
③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④电气系统图;
⑤绞车、钢丝绳、吊运物料的容器等提升装置的检验记录;
⑥钢丝绳检验和更换记录;
⑦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⑧事故记录;
⑨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⑩操作规程。
(8)使用电葫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轨道梁材质、型号和安装与电葫芦安装应符合设备管理的要求。
②电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③露天作业,应搭设防护棚。
④作业前应检查设备及其电气、防护装置等,确认完好、无漏
电,并经试运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⑤严禁电葫芦超载起吊。
⑥电葫芦水平运输时,严禁吊物从人和设备上方通过,行走应平
稳,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空载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⑦作业后,必须将吊钩升至安全位置并切断电源。
⑧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吊运作业区,配合吊运作业的人员应站
在安全处,不得在吊物下穿行。
(9)使用卷扬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卷扬机安装地点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地锚应埋设牢固。卷
扬机与基础或底架的连接应牢固,并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保证运转时机身无位移和明显振动。
②卷扬机提升必须设信号工指挥,并明确联系信号。
③作业前应检查制动器、钢丝绳接头、各紧固件和机体安装情况,确认合格。
④严禁卷扬机超载运行。严禁用人力打开电制动器放绳。
⑤操作工应按指挥信号操作,但作业中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⑥卷扬机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少于3圈,钢丝绳末端
固定应牢固可靠。
⑦作业中遇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
采取措施将重物降下。
⑧作业后,钢丝绳应处于放松状态,切断电源,固锁电闸箱。
(10)使用门式起重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生产企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轨道必须接保护零线,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
②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靠近轨道
中部设置。
③用滑线供电的门式起重机,应在各滑线的两端标有鲜明的颜
色,滑线应设防护栏杆。
④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经测试,确认无漏电
方可上机;上、下操作室应使用专用梯。
⑤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吊运作业区,配合吊运作业的人员应站在
安全处,不得在吊物下穿行。
⑥严禁吊物从人和设备上方通过。空载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
上。
⑦操作人员由操作室进人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
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⑧露天作业,遇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及风力六级(含)以
上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锁定夹轨器。
⑨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将吊钩升到上部,将控制
开关置于零位、切断电源、固锁操作室门窗、锁紧夹轨器。露天作业
的电葫芦应置于防护棚下。
(11)使用吊桶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吊桶的允许荷载应明示,严禁超载。
②不设罐道的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③吊桶与钢丝绳应采用钩头连接,并设防脱钩装置。
④无稳绳的吊桶速度不得超过2m/s,接近井口和井底时应减速。
⑤提升钢丝绳偏角不得超过1.5°。
⑥使用自动翻转式吊桶时,必须设锁定装置。
⑦严禁人员乘坐吊桶。
(12)使用简易罐笼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罐笼的允许荷载和限乘人数应明示,严禁超载。
②罐顶应设钢制顶盖,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
③升降车辆的罐笼内必须设阻车器,车辆进入后必须锁定阻车器。
④降速度不得超过3m/s,加速度不得超过0.25m/s2。
⑤提升钢丝绳偏角不得超过1.5°。
⑥罐笼安全门开关控制系统必须与提升控制系统连锁。
⑦人与物料必须分运。
(13)钢丝绳应加强检查、检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升钢丝绳必须有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新绳在悬挂前必
须对每根绳的钢丝进行试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库
存超过一年的钢丝绳,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
可使用。
②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应检验一次,确认合
格并形成文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应检验一次,确认
合格并形成文件。
③提升和罐道钢丝绳,应每日检查一次,确认合格并记录;平衡、
防坠、悬吊钢丝绳应每周检查一次,确认合格并记录。发现易损、断
丝或锈蚀较多的部位,必须停车详细检查,确认安全,断丝突出部分
必须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录备案。
④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和检验要求可按《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附录F的规定执行。
(14)提升设备的连接装置和吊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连接器、钩环、吊耳、插销等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升降物料
的不得小于10,升降人员的不得小于13。
②吊具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
③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④严禁在吊钩上焊补、打孔。
⑤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必须拧紧。严禁用补焊方法
修复卡环。
(15)提升设备应根据井深、设备性能设以下相应的保护装置:
①防止过卷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停止位置50cm时,
能自动断电,并制动;
②防止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能自动
断电,并制动;
③限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3m/s时,必须装限速器,确保
提升容器在达到井口时速度不超过2m/s;
④超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⑤短路和断电保护装置;
⑥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装置必须设松绳报警装置并接入
安全回路;
⑦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时,其井口渣仓满仓时能自动报警
或断电;
⑧事故停车保护装置;
⑨提升绞车应装设深度指示器和开始减速时自动示警的警铃。
(16)自制吊运物料的容器时,荷载(包括自重)不得超过5000千克,并应遵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第14章的有关规定。
8 顶管施工
8.1 安全监理规定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管径、土壤类别、地下水位、地上与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等因素,选择管道顶进方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人工挖土,土质为砂、砂砾石时,应采用工具管或注浆加固土
层的措施。
②管径小于、等于800mm时,不得采用人工方法掘进。
③采用敞开式掘进顶管,土层中有水时,必须采取降水等控制措
施。
④采用密闭式掘进顶管,管口与掘进机、中继间的连接和管道间
的接口必须严密,不得漏水。
(2)施工前,应根据顶进方法、管径、最大顶力等对后背结构、顶进设备、中继间等进行施工设计,确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监控量测方案。
(3顶管施工中,渗漏、遗洒的液压油和清洗废液等应及时清理,保持环境清洁。
(4)施工过程中应按监控量测方案的要求布设监测点,设专人对施工影响区内的地面、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裂缝等进行观察量测并记录,确认正常,发现异常应及时分析,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2 设备与辅助装置安全控制要求
(1)顶进设备和辅助装置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后背结构及其安装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要求;油泵压力表使用前应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标定,并形成文件。
(2)安装后背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后背墙体应平整,并与管道顶进轴线垂直。
②后背墙体埋入工作坑底板以下的深度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且
不得小于50㎝。
③现浇混凝土后背的结构尺寸和强度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3)安装(或拆除)洞口密封装置需高处作业时,应支设作业平台,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4)安装导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导轨应安装在稳固的基础上。
②设在混凝土底板上的导轨,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50%,
且不得低于5MPa时,方可安装。
(5)安装顶进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安装工具管和顶管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顶进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
b)安装管径2000mm(含)以上的工具管、顶管机时,应支搭作业
平台,并符合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工作平台的有关规定。
c)工具管、顶管机安装完成后,应检查其主要尺寸、紧固或焊
接质量,确认合格;油、气、水等管路应经检查,确认畅通、严密;机械设备经调试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②安装液压千斤顶时,千斤顶液压系统应采取并联方式,且每台千斤顶都应有的控制装置。
③安装顶铁时,顶铁顺向使用长度,应根据顶铁的截面尺寸确定。
当采用20㎝×30㎝顶铁时,单行顺向使用的长度不得大于1.5m;双行使用时应在顺向1.2m处设横向顶铁,顺向总长度不得大于2.5m。
(6)使用液压千斤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千斤顶必须按规定的顶力使用,不得超载。其使用顶力应按额
定顶力的70%计算;最大工作行程不得超过活塞总长度的75%。
②顶管同时使用的各台千斤顶的规格型号应一致。
(7)拆除顶进设备必须在停机、断电、卸压后进行;拆除的设备和材料,应随时运走或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8)使用起重机吊装设备应遵守本细则7.1(7)款的有关规定。
8.3 顶进安全控制要求
(1)顶进前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工作坑起重系统、工作坑口平台、顶管机械和配套设备、管路
与配电线路应完好;机械设备安装应稳固,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使用前应经检查、试运行,确认合格。
②已经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③穿越铁路、轨道交通、道路、公路、房屋等建(构)筑物时,加
固、防护措施已完成,顶进作业已得到管理单位的同意。
④监测点已按监控量测方案的要求布设完成,并明确了专人负
责。
(2)拆除封门应编制方案,规定拆除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封门宜采用静力法拆除。
(3)封门拆除后,洞口与管道之间的空隙应采取密封措施。
(4)掘进过程中,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
(5)每班作业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并记录后,方可作业。
(6)顶进过程中,严禁工作坑内进行竖向运输作业。
(7)顶进过程中,应对监控量测情况随时分析,确认正常,当发现异常时,应及时调整施工方法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8)顶进开始后,应连续作业,实行交制度,并形成文件。
(9)穿越铁路、轨道交通顶管,列车通行时,轨道范围内严禁挖掘、顶进作业。
(10)一个顶进段结束后,管道与周边土壤间的缝隙,应及时填充注浆。填充注浆应遵守围岩加固注浆与填充注浆的有关安全规定。
(11)采用敞开式掘进顶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敞开式掘进顶管,严禁带水作业。
②管端前挖土长度,土质良好时,不得大于50cm,不良土质地段不得大于30cm;铁路下顶进,轨道下不得大于10㎝,道轨外不得大于30cm,且必须遵守铁路管理部门的规定。
③掘进时,管顶部位超挖量不得大于15mm;管底部135°范围内
不得超挖。在不允许土层沉降的地段,管子周围均不得超挖。
④使用设有格孔和正面支撑装置的工具管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
中规定挖掘程序。
(12)采用密闭式机械掘进顶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顶管设备和掘进机械操作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
可上岗。严禁未经培训人员上岗操作。
②顶进时,应设专人观察管道状况,确认管口无错位、损伤等情
况。
③掘进时,应随时观测掘进机械切削功率变化情况,并进行控制,
保持切削功率稳定,且不得大于额定功率。
④掘进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密封舱压力,并保持压力稳定,且不
得大于控制压力。
⑤使用泥水平衡掘进机械时,应设泥水分离装置和排水设施,不
得泥水漫流。
⑥掘进机械运行中,出现故障必须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
研究处理。处理故障前必须编制方案,针对处理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
状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的程
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13 )顶进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顶进,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顶进:
①开挖面发生严重塌方;
②遇到障碍物无法掘进;
③后背变形、位移超过规定;
④顶铁出现弯曲、错位现象;
⑤顶力骤然增大或超过控制顶力;
⑥管道接口出现错位、劈裂或管道出现裂缝;
⑦影响区内地面、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度、结构
裂缝和变形等量测数据有突变或超过限值;
⑧密闭式掘进机械的切削功率(或切削扭矩)和密封舱的压力大
于额定值。
(14)掘进中,拆接各种管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拆接电路、和泥、浆、水管时,必须在卸压、断电后进行。
②拆接泥、浆、水管时,应在作业点采取控制和收集遗洒物的措
施。
③管路拆接后,应检查接口密封状况,确认无渗漏方可使用。
④接长的管路不得进入运输限界,并及时固定在规定位置。
8.4 中继顶压站(中继间) 安全控制要求
(1)拼装中继顶压站的壳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拼装管径大于1600mm的壳体时应支搭作业平台,并符合高处作业支设作业平台的有关安全规定。
②壳体各组成部件和配件应拼装牢固,经验收确认符合施工设计
要求,并形成文件。
③使用三角架吊装作业和移动三角架必须设专人指挥。
④使用倒链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链葫芦外壳应有额定吨位标识,严禁超载。当气温在-10%
以下时,不得超过额定重量的一半。
b)严禁人员站在倒链正下方操作。
c)需将链葫芦拴挂在建(构)筑物上起重时,必须对承力结构进行受力验算,确认结构安全。
(2)使用起重机吊装中继顶压站的壳体,应遵守本细则7.1(7)款的有关规定。
(3)中继顶压站的千斤顶必须安装牢固。油泵压力表安装前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标定,并形成文件。
(4)中继顶压站宜设的液压系统和电气系统,当与工作坑顶进设备的液压系统和电气系统并用,并集中控制时,中继顶压站应设手动控制装置。
(5)在工作坑内顶进和中继顶压站的顶进作业,应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进行。
(6)中继顶压站顶进设备出现故障或检修时,必须在断电、卸压后进行,严禁带电、带压作业。
(7)拆除中继顶压站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拆除设备前,必须断电、卸压。
②当管径大于1600㎜时,应支搭作业平台,并符合高处作业必须
支设作业平台的有关安全规定。
③拆除千斤顶和导向壳体的配件,应自上而下进行。
④拆除中继顶压站壳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拆除壳体必须按施工设计规定的程序进行。
b)拆除前,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
件。
c)拆除壳体和空档推拢,宜控制在3h以内完成。
d)当土壤松软或拆除壳体和空档推拢不能在3h内完成时,必须采
取临时支护空档的措施。
e)采用千斤顶推顶方法拆除壳体时,必须设牢固的后背;采用倒
链牵引方法拆除时,必须设牢固的锚固点。
f)使用气焊切割壳体时,必须强制通风,进行动态监测,保持空
气质量符合《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附录R、附录S的有关规定,防止缺氧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8.5 触变泥浆安全控制要求
(1)注浆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封门洞口与管道之间的缝隙已密封;
②控制压力值已确定;
③经检查,确认机械设备完好,输浆管接口严密,防护装置齐全
有效;
④压力表已经检测单位检测、标定。
(2)顶进过程中,应设专人观察注浆压力表,当表值低于规定压力时,应进行补浆。
(3)注浆过程中出现故障,必须在停机、断电、卸压后处理。
(4)泥浆池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5)注浆作业中应及时清理遗洒浆液,作业后的余浆应妥善处置。
9 盾构掘进施工
9.1 安全监理规定
(1)盾构掘进施工宜使用盾构机。施工前应根据工程与水文地质情况、设备供应情况,选择适宜的盾构机械类型。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设计文件、地上与地下建(构)
筑物、各种设施和环境状况与盾构设备性能等,选择始发竖井和接收竖井的位置,合理布置构件、盾构配套设备、材料等堆放场地和运输通道,规定施工程序、制定监控量测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穿越铁路、轨道交通、房屋等建(构)筑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经管理单位同意方可施工。
(4)盾构进出竖井前应对隧道洞口的土体进行加固,并完成封门施工。土体加固范围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隧道埋深确定,且长度不得小于盾构长度,宽度不得小于盾构两侧外各2m。
(5)采用敞开式盾构掘进,土层中有水时,必须采取降水等控制措施。
(6)设备在现场总装调试合格并形成文件后,应试掘进50~100m,待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盾构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7)盾构在保养和维修中严禁自行更换、改装原有配件。配件有损坏时应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备用件或经设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加工件。盾构的保养和维修必须在完全停机,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进行。
(8)设备的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应遵守施工用电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前应由电工检查,确认合格。
(9)盾构施工中,渗漏、遗洒的液压油和各种浆液等应及时处理,保持作业环境清洁,且不得堵塞排污管道和污染地下水。
(10)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监控量测方案的规定,布设监测点,设专人对下列情况进行观察量测并记录,随时分析,确认正常:
①成洞管片隆陷、裂缝和变形;
②影响区内地面和地下管线等构筑物隆陷;
③影响区内地上建筑物的隆陷、位移、裂缝、倾斜等。
当发生不安全状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对相应部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9.2 设备与辅助装置安全控制要求
(1)基座和导轨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基座应根据盾构的质量、尺寸、导轨和施工荷载进行设计,强
度、刚度应满足盾构安装、施工、拆除和检修的要求。
②基座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的50%,且不得低于5MPa,方可
安装导轨。
③导轨端头与封门间应留有安装、调整密封装置的操作间隙,其
间隙不宜小于50cm。
(2)安装盾构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安装前竖井支护结构和基座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导轨安装
应经验收,确认合格。
②安装盾构设备,应采用起重机进行,并符合本细则7.1(7)款的有关规定。
③高处作业应支搭作业平台,并符合高处作业必须支设作业平台的有关安全规定。
10 隧道喷锚暗挖施工
10.1 安全监理规定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覆盖层厚度、结构断面、地面环境等确定开挖方法与程序、支护方法与程序、监控量测方案、局部不良地质情况的处理预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2)有地下水时必须采取降排水等控制措施。降水应使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底以下0.5m,且开挖面水疏干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严禁中断降水。
(3)隧道穿越或靠近房屋、铁路、轨道交通、道路、公路、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经有关管理单位同意方可施工。
(4)喷锚暗挖施工,开挖后应及时施工初期支护结构,并尽快闭合。当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初期支护结构施工要求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注浆加固围岩的措施。
(5)在自稳能力较差的围岩中施工时,应遵循防坍、防位移超限的“十八字方针”“管超前、严注浆 、长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的原则。
(6)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抢险预案备齐应急物资,并建立抢险专业队伍。
(7)施工前应对各岗位作业人员、机具、物资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施工中应按工序,结合环境状况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认安全。作业班组应进行交检查,确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纠正,并确认安全,形成文件。
(8)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断面尺寸和结构要求进行作业。遇水文、地质、环境等情况变化,需修改设计时,应对开挖面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并按程序变更设计。
(9)施工中必须按监控量测方案要求布设监测点,设专人进行观察量测,确认正常;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2 掘进施工安全控制要求
(1)隧道掘进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需要加固的围岩已完成加固,其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
②对作业人员已完成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③影响区内地面、管线、建(构)筑物的监测点布设完毕,并明确了专人负责。
(2)隧道支护结构应根据围岩的性能、施工方法和机械确定。隧道开挖循环进尺应满足支护设计要求,在稳定围岩中宜为3~5m;中等稳定围岩中宜为1.2~3m;不稳定围岩中宜为0.5~1.2m。
(3)中、小型机具作业的中等稳定围岩中施工时,宜采取台阶法开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长台阶法开挖适用于较好的围岩,上台阶长度宜大于5倍洞跨
以上。
②短台阶法开挖适用于较差的围岩,上台阶长度宜为1~1.5倍洞跨。
③超短台阶法开挖适用于机械化作业程度不高的较差围岩,上台
阶长度宜小于1倍洞跨,特殊情况可为3~5m。
④上台阶开挖应符合本细则10.2(2)款的规定。
⑤下部断面开挖应在上部初期支护基本稳定,且喷射混凝土。
(4)同一隧道内相对开挖(非爆破方法)的两开挖面距离为2
倍洞跨且不小于10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并保持开挖面稳定。
(5)两条平行隧道(含导洞)相距小于1倍洞跨时,其开挖面前
后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
(6)两开挖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两开挖面
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且不小于15m时,应停止一端工作,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安全地区,并在安全距离处设安全标志。
11 隧(管)道内水平运输
11.1 安全监理规定
(1)隧(管)道内宜选用电力驱动的施工机械和车辆。使用内燃机械和车辆时,应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严禁使用汽油机械和车辆。
(2)隧(管)道内悬挂的电力缆线和水、风管等设施应按施工设计布设。严禁占用运输和行走限界。
(3)运输车辆装载,严禁超高、超宽和超载。
(4)装运超长大物料时,应设专人指挥,捆绑、打摽牢固,并设边界警示灯。
(5)各种摘挂作业,应专人操作。
(6)斗车运输,应待斗车停稳并制动后,人员方可装卸;严禁站在斗车内装卸;解除制动应使用工具;启动前应鸣笛示警。
(7)漏斗装渣应设防止超量装渣的装置,满仓时能自动断电。漏斗下方严禁有人。
(8)机械装渣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机械回转和移动范围内严禁有人。
②运输车辆装车时,严禁铲斗从驾驶室上方越过,铲斗不得碰
撞车辆。
③小型装渣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设专人收放。
(9)隧(管)道内宜设人行道。混行时行人应避让车辆,严禁行人走道心、与车辆抢道、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11.2 有轨运输安全控制要求
(1)轨道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钢轨应根据车辆最大轴重和牵引方式选择。
②轨枕间距不得大于70cm,枕长为轨距加60cm,道岔处轨枕应
相应加长。
③隧道内平面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洞外应为
10倍。
④轨距允许误差为+5、-2mm,直线段两轨水平误差不得大于
4mm;曲线段应按规定设加宽和超高。
⑤钢轨接头高差不得大于2mm,间隙不得大于5mm,扣件应齐全、
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⑥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0cm。
⑦隧道内设双线运输时,两线上列车净距应大于40cm;单线运
输时,宜设会车道。
⑧卸渣场线路,应设大于1%的上坡道,车轮应设牢固的挡掩。
(2)行车速度与车辆间距,应遵守下表的规定:
| 序号 | 牵 引 方 式 | 最大时速(km/h) | 车辆间距 离(m) | 备 注 | |
| 隧道外和 建成隧道 | 施工中 的隧道 | ||||
| 1 | 人 力 | 6 | 5 | >20 | 行人速度为5km/h |
| 2 | 机 动 | 15 | 5 | >60 | — |
①斗车应完好,刹车应处于良好状态,翻转式斗车应有卡锁,装车和运行时必须锁定卡锁。运行前应检查,确认安全。
②在视线不良和有障碍物的施工地段推车,应及时鸣笛并减速。
③在坡道上停车,应用止轮器将车刹紧。
(4)机动车牵引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②非值班驾驶员不得驾驶机动车。
③除机动车驾驶员、调车员、信号员、联络员外,其他人严禁搭乘机动车。
④驾驶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应听从调车员的指挥。启动车辆前必须发出信号,运行中严禁将头、手伸出车外。驾驶员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驱动系统的电源,取下控制手柄,扳紧车闸,不得关闭车灯或警示灯。
⑤正常运行时,机动车应在前端牵引。
⑥隧(管)道内列车和单独行驶的机动车,运行或中途停车时均必须打开前后照明灯。
⑦机动车行驶路段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
⑧接近风门、道岔、洞口、横向通道口、较大坡度地段、施工作业地段和前面有障碍时,必须减速、鸣笛。
⑨机车制动性能必须良好。制动距离,运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11.3 无轨运输安全控制要求
(1)运输道路应坚实、平整、畅通。机动车卸渣路段应设4%的上坡,并在卸渣场边缘内80㎝处设置挡车木。
(2)手推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手推车行驶速度,不得大于5km/h。
②在坡度较大的隧(管)道中,手推车应有刹车装置,严禁下坡溜放。
(3)机动车辆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运输车辆在隧道内的运输速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序号 | 项 目 | 作业地段 | 非作业地段 | 建成隧道 |
| l | 正常行车 | 10 | 20 | 20 |
| 2 | 有牵引车 | 5 | 20 | 15 |
| 3 | 会 车 | 5 | 10 | 10 |
③凡靠近运行限界的施工机械设备,均应在其外缘设置边界警示灯。
④车辆行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隧道内,严禁超车。
b) 会车时,车辆应减速行驶,空车应让重车,下坡车应让上坡车,两车厢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
c) 同向行驶的车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0m;能见度较差时,应亮雾灯,减速行驶。
d) 隧道内车辆相遇和发现有行人时,应关闭大光灯,改用小光
灯或近光灯。
e)车辆启动前,应观察环境,确认安全,并鸣笛示警。进出隧道
口应鸣笛示警,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f)在隧道内倒车,转向,必须亮灯,鸣笛示警,或设专人指挥。
12 施工环境治理
12.1 隧(管)道内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
(2)粉尘允许浓度为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3)有害气体浓度:
①一氧化碳浓度不得大于30mg/m3;在特殊情况下人员必须进入
超过规定浓度的作业面时,浓度不得大于100mg/m3,其作业时间不得
大于30min;
②二氧化碳不得大于0.5%(按体积计);
③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不得大于5mg/m3;
④二氧化硫浓度不得大于15mg/m3;
⑤硫化氢浓度不得大于10mg/m3;
⑥氨的浓度不得大于30mg/m3。
(4)气温不得高于28℃。
(5)噪音不得大于90dB。
(6)当发现瓦斯时,必须按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
12.2 隧道中有喷射混凝土、凿岩、爆破等施工时,应定期检测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超过本细则12.1款的有关规定时,应加强施工通风。
12.3 隧(管)道从燃气、污水等地下管道和设施下穿过,或与其平行距离小于5m时,应加强隧(管)道内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发现其超过本细则12.1款的有关规定或发现甲烷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2.4 施工通风时,进出风口危及人员安全时,必须设护拦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需设警示灯,严禁人员进入护拦内。
12.5 瓦斯隧道施工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和防瓦斯突出、防爆与瓦斯检测工作,并设消防设施和救护队。
12.6 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斯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2.7 施工前,必须编制瓦斯隧道施工通风设计,并考虑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
12.8 隧道内高瓦斯和瓦斯突出地段必须采用安全防爆型机电设备。非防爆型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和瓦斯突出地段。
12.9 严禁火源进入瓦斯隧道。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前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并接受值守人员的检查,进入瓦斯突出地段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13 冬雨期施工
(参考《桥梁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4 施工机械
(参考《机械施工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5 竣工验收前的维护管理
15.1 维护管理期间必须派人巡视,发现设施损坏、丢失的部位应设围档或护拦和安全标志,并应及时维修。凡设计社会交通和行人的地方,应设专人监护或疏导,夜间和阴暗时必须设警示灯。
15.2 需进入隧(通)道、管道(沟)及其检查井(室)等内作业,必须确认其内空气质量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进入前,必须先打开拟进入及其相邻的检查井(室)的井盖进行通风。
2. 进入前,必须先检测其空气中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认空气质量符合现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58)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有关规定,并记录后方可进入作业。
3. 经检测确认其内空气质量合格后,应立即进入作业;如未立即进入,当再进入时,应重新检测,确认合格并记录。
4. 作业中,必须对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进行动态监测,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
5. 作业中,检查井(室)口外必须设人监护,且严禁离开岗位。
6. 作业时间较长时,应轮换作业。
15.3 需进入已运行的隧(管)道内维修施工时,必须按管理单位的规定办理进入手续。维修作业中应遵守管理单位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批人:
×××项目监理部
年 月 日
说 明
本细则根据《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7-2005)进行编制。必要时,相关内容可参照该规程予以补充。本细则代替2006.10.26公司下发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参考内容之十“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1
2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控制要求................................................................5
3 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11
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控制要求..............................................................14
5 脚手架安全控制要求..........................................................................14
6 地下水控制..........................................................................................14
6.1 安全监理规定...................................................................................14
6.2 排水井安全控制要求.......................................................................15
6.3 管井安全控制要求...........................................................................16
6.4 水平与倾斜井点安全控制要求.......................................................16
6.5 砂井安全控制要求...........................................................................16
6.6 盲管排水安全控制要求...................................................................17
7 竖井(工作坑)施工与垂直运输...........................................................17
7.1 安全监理规定...................................................................................17
7.2 土方施工安全控制要求...................................................................18
7.3 钢木支护安全控制要求...................................................................19
7.4 混凝土灌注桩支护安全控制要求...................................................21
7.5 压浆混凝土桩支护安全控制要求...................................................23
7.6 喷锚支护安全控制要求...................................................................24
7.7 竖井口平台与提升架、井架安全控制要求...................................25
7.8 垂直运输安全控制要求...................................................................26
8 顶管施工..............................................................................................31
8.1 安全监理规定...................................................................................31
8.2 设备与辅助装置安全控制要求.......................................................32
8.3 顶进安全控制要求...........................................................................33
8.4 中继顶压站(中继间) 安全控制要求..............................................35
8.5 触变泥浆安全控制要求...................................................................37
9 盾构掘进施工......................................................................................37
9.1 安全监理规定...................................................................................37
9.2 设备与辅助装置安全控制要求.......................................................39
10 隧道喷锚暗挖施工............................................................................39
10.1 安全监理规定.................................................................................39
10.2 掘进施工安全控制要求.................................................................40
11 隧(管)道内水平运输.........................................................................41
11.1 安全监理规定.................................................................................41
11.2 有轨运输安全控制要求.................................................................42
11.3 无轨运输安全控制要求.................................................................44
12 施工环境治理....................................................................................45
13 冬雨期施工........................................................................................46
14 施工机械............................................................................................46
15 竣工验收前的维护管理....................................................................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