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项目 | 项目内容 | 标准分 | 具体要求 | 评分细则 |
| 清运 车辆 (20分) | 车辆配备 | 5 | 根据垃圾清运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清运车辆的及时更新。 | 未按湿垃圾车辆更新计划做好湿垃圾清运车辆更新的扣5分。 |
| 车容车貌 | 5 | 1.车辆涂装规范,分类标识规范、清晰。 2.车辆行驶过程中无拖挂散落、残液滴漏现象。 | 1.清运车辆涂装不规范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清运车辆分类标识不规范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2.检查发现车容车貌不整洁、垃圾拖挂散落、残液滴漏的,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 |
| 车辆监管 | 10 | 清运作业车辆无超载现象。 | 作业车辆超载20%以上的,每车次扣0.5分;作业车辆超载50%以上的;每车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 设施 设备 (50分) | 车辆冲洗点 | 10 | 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 | 冲洗废水纳入污水管网但未达标排放的发现一次扣10分。 |
| 生活垃圾小型压缩站 | 10 | 1.生活垃圾小型压缩站各类设施设备完好、干净,作业服务规范高效。 2.生活垃圾小型压缩站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严禁将小压站作业范围外的废水运送至小压站进行排放。 | 检查发现,小压站设施破损、环境脏乱、服务差的,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
| 垃圾转运、末端处置场站 | 30 | 1.转运、处置设施设有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和场地冲洗废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 2.转运、处置场所应无烟气、污水、臭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应符合市级以上巡查督查的要求,无相关单位行政执法检查处罚记录。 3.末端处置设施项目建设重大节点按照预设时间完成,并确保正常运营。 4.转运、处置设施现场环境整洁,各类标志标牌规范齐全,现场无明显异味。 | 1.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的,每处扣1分。 2.烟气、污水、臭气污染物监测指标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监测指标超标的,每项扣1分;引起周边居民恶臭投诉的,每10人次扣1分;被市级以上环保督察发现存在问题的,每次扣5分;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每次扣2.5分。 3.末端设施建设进度滞后,未能按照预设时间节点完成的,每次扣2.5分;未能按时正常运营的,每次扣2.5分。 4.转运、处置设施现场环境卫生较差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各类标志标牌不齐全的,每处扣0.5分;存在明显异味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管理 规范 (30分) | 分类清运、处置 | 5 | 1.按照《本市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拒绝收运。 2.转运、处置场所应落实干、湿垃圾分区作业。 | 1.未严格执行《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未实行干、湿垃圾分区转运和处置作业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污染管控 | 10 | 1.严控清运过程污染,严禁随意排放生活垃圾残液,产生的垃圾残液应规范收集至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转运站、焚烧厂等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排放标准。 2.清运过程中做到“三同时、一手清”,确保车走地净。 | 1.生活垃圾残液未按规范要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发现一次扣10分。 2.检查发现,未落实“三同时、一手清”,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 |
| 评议规范 | 5 | 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中转、处置作业服务质量评议办法》,做好辖区内所有清运作业单位评议工作。 | 未按要求落实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作业服务质量评议的,扣5分。 | |
| 资质规范 | 10 | 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转运、处置场站应办理相应的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排水和排污行政许可等资质,污水处理、除业相关台账齐全,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 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每项扣2.5分;台账不全的,每项扣0.5分;环境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