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商用制冷设备
(ECC-1026EL-A/0)
发布日期:2019-09-01
生
态 环 境 部 环 境 认 证 中 心
工商用制冷设备HJ 2531-2012
1.目的
本规则适用于工商用制冷设备类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按“初始工厂检查+型式检验+获证后的监督”模式进行。
型式检验:指申请认证产品应满足相关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测、文件审核、现场确认等验证方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申请
3.2文件审查
3.3初始工厂检查
3.4型式检验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获证后的监督
4.适用范围
适用于专业生产、商业活动等方面额定制冷量大于14KW的制冷空调设备。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热泵热水机、水源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向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并在中国环境标志信息平台注册过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1申请单元划分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但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主要认证单元如下:
表1认证单元
5.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CCC证书复印件(仅限于国家规定目录中的产品);
(4)生产者持有的商标或品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5)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不同时,需提供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6)当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需提供生产者与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关系证明材料;
(7)环境守法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三同时验收报告、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等);
(8)在同一申请单元内申请多个型号时,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9)生产企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相关管理文件;
(10)各类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有);
(11)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
5.1.3申请受理
认证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就申请认证相关的责任安排。
5.2文件审查
文件审查主要针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以上申请文件,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查确定以下内容:
5.2.1通过对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的审查,确定相应的组织机构资质的存在性以及合法性,并应确定产品商标的归属权关系以及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
5.2.2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品及系列的差异性说明,确认产品是否属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确定认证范围以及产品的单元划分是否正确。
5.2.3通过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环境合规性审查,确认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近半年内是否受到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和通告。
5.2.4通过对生产企业环境标志保障措施相关管理文件以及各类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有),确认生产企业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认证的相应要求。
5.2.5确认本次申请是否在认证机构认证风险控制范围内。
5.3初始工厂检查5.3.1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生产企业对产品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的保障能力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
5.3.2生产企业保障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企业按照《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进行检查。
5.3.3生产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产品,则生产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型号的产品。
5.3.4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在企业首次申请(证书被撤销后重新申请,应视同首次申请)时开展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单元数、检查类型及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场地工厂检查人日数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
表2工厂检查人日数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在工厂检查时发现不符合的情况,认证委托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
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5.4型式检验
认证机构应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中技术内容的所有条款按技术要求中规定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5.4.1抽样原则
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该样品应能覆盖申请单元中包含的所有型号。
5.4.2抽样数量
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按抽样原则(5.4.1)每个单元应至少抽取一个样品。
5.4.3检测方法
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中规定检测方法进行。对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确认等方式确认的指标,生产者应提供自我声明或相关证据,以证明其符合相关指标要求,并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在工厂检查时确认;认证机构也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测;对技术要求中需要通过检测方式确认的指标,由检查员抽取同型号样品,封样后送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按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5.4.4样品检测报告
样品检测报告应对该报告所覆盖的产品有准确、清晰、完整的描述。实验室完成检测后,样品检测报告还应寄送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分别留存。相关资料应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失效后保留5年。5.4.5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样品检测报告签发后,样品由实验室封存留样3个月,3个月内不予退样,3个月后可按照厂家要求妥善处理。
5.4.6检测费用
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
5.4.7不合格情况
在工厂检查时判定不合格的情况,认证委托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型式检验不合格处理。
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实验室出具不合格报告,及时通知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再次抽样进行检测。自不合格发生起6个月内检测仍未通过的,按型式检验不合格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6.2认证时限
产品完成型式检验,且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后,由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通过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7.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产品型式检验和现场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的有效的跟踪调查。
7.2型式检测
认证机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随时、多次安排对获证产品的型式检验,抽样应在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双方共同认同并约定的场所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仓库、市场/销售网点、客户端等任何场所。认证委托人应对抽样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认证机构每年应在通过本机构获得认证的每个单元产品中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进行型式检验。
对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确认等方式确认的指标,生产者应提供自我声明或相关证据,以证明其符合相关指标要求,验证要求由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对技术要求中需要通过检测方式确认的指标,由认证机构抽取同型号样品,封样后送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按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原则上每次检测应安排在不同的实验室实施。
7.3现场监督检查
7.3.1现场监督检查时间、频次
认证机构在保证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现场监督检查时间、频次,但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应在上次检查后的12个月内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1)在上次型式检验或工厂检查时有不合格(不符合)情况发生;
(2)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等,可能对产品符合性产生影响;
(3)获证产品在各类国家和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现象;(4)获证生产企业被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时;
(5)获证生产企业被曝光或被举报出现不符合情况,并经确认有可能是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过失时。
7.3.2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为生产企业保障能力检查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具体内容同初始工厂检查。
7.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若某一型号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证书所覆盖型号均不符合认证要求,该证书立即暂停;生产企业需向认证机构提交不合格情况出现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报告,认证机构视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抽样。如果再次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该生产企业此类产品所有证书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全部证书暂停。
对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的,获证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认证机构应根据情况暂停该生产企业此类所有产品证书。
认证证书暂停超过6个月的,认证机构应根据情况撤销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
对拒绝接受型式检验和现场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该生产企业对应的所有认证证书。
对因上述原因撤销认证证书的,所有认证机构在12个月内不接受其任何认证申请。
7.4.1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建立日常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获取途径,对被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处罚或通报的生产企业及时暂停证书,在企业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情节严重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该生产企业对应的所有认证证书,所有认证机构在12个月内不接受其任何认证申请。
8.再认证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再认证申请,流程和要求同初次认证。再认证评价合格后发新证书。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由认证机构自行确定(以ODM、OEM方式获得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应为ODM、OE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不定期/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当认证规则要求(如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期限换证,超过规定期限未换发的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予以撤销并自行失效。
企业在证书有效状态下,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撤销证书申请。认证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
9.1.2证书填写要求
每个商标分别与产品对应,如下表所示: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使用的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组件发生变更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变更审批流程自行变更。自身的变更审批流程应符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中要求。
9.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3.1扩展的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申请。
9.3.2扩展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当不涉及主要生产工艺变化时,可针对差异部分提供可以认可的样品检测报告,由认证机构换发新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持证人增加的产品不属于已获证单元的产品时,应提交申请,认证机构核查增加产品与原认证产品是否处于同一管理体系下,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并对新增加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批准后颁发新证书。
9.3.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和撤销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制定公开文件并予执行。认证证书暂停超过6个月的,认证机构应根据情况撤销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外公布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销等信息。
10.认证标志的使用
满足本认证规则的获证产品应加施中国环境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的核准、制作、发放等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认证中心负责。
生态环境部环境认证中心工商用制冷设备认证实施规则获证企业应与生态环境部环境认证中心签订中国环境标志使用承诺书,建立中国环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中国环境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按《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正确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企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对其发证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需要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否则,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1.收费
认证费用收取规则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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