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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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业务流程 (2)
1.1实现省内、或跨省电子开具 (2)
1.2未实现省内、或跨省电子开具 (3)
2.业务办理和原《外经证》的比较 (4)
3.常见问题 (5)
2017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新业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规定比较,进一步优化了办理流程,带来了实际业务办理的一些变化,下面就该业务和大家分享几点理解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业务流程1.1实现省内、或跨省电子开具
1.2未实现省内、或跨省电子开具
2.业务办理和原《外经证》的比较
3.常见问题
1.那些经营活动需要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报告、报验、反馈?
以下经营方式的经营活动需要
销售货物类——“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
销售劳务类“加工”、“修理修配”
建筑业服务类“建筑安装”“装饰修饰”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税总发〔2016〕106号)
2. 企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在预缴时,需要怎样办理?
企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填报《预缴税款表》,在首次办理时,国税机关会进行相关的税源登记,目前有两种模式(跨区税源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
3.“一合同一报告”仅适用于建筑安装
经营方式为货物劳务类的(“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和“装饰修饰”时仍然是“一地一证”。
4.经营地企业所得的缴纳向国税缴纳还是地税缴纳?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企业所得税”栏次需要标注机构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关(国税、地税)。标注后在经营地对应的税务机关缴纳。
5.那些业务需要在经营地缴纳
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6.经营地业务的使用问题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国税函〔2004〕1024号)
固定业户(指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国税发〔1995〕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