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项目监理过程中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有效处理,特制定本标准。
∙ 1 范围
o本标准规定了监理过程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流程和方法。
o本标准适用于项目监理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o Q/HCY-ZY0703.28-2002 监理表式汇总
∙ 3 定义
o工程质量事故: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 4 职责
o 4.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签署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o 4.2 监理工程师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5 工作程序
∙ 5.1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o 5.1.1 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o a)一般事故:通常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o b)重大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事故:
o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o2)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o3)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o4)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o 5.1.2 按事故责任划分
o a)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o b)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o 5.1.3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划分
o a)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o b)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主要是指由于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而引发的质量事故;o c)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
5.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o 5.2.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o a)承包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o b)项目监理部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用于与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o 5.2.2 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分包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用于识别要求、权力、义务和界定质量责任的合同文件;
o 5.2.3 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o a)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和技术说明等;
o b)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包括:
o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o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o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例如材料批次、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承包单位抽检或试验报告等;
o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例如混凝土拌和料的级配、水灰比、坍落度记录;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沥青拌和料配比、出机温度和摊铺温度记录等;
o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
记录或试验报告等;例如,对地基沉降的观测记录;对建筑物倾斜或变形的观测记录;对地基钻探取样记录与试验报告;对混凝土结构物钻取试样的记录与试验报告等;
o 6)其它有关资料。 o 5.2.4 有关的建设法规。
5.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法
o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见图1。 o
处理
原因不清
不处理
必要时
发生质量事故
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
研究、制订处理方案
承包单位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 组织审查“调查报告”
项目监理部研究确定处理方案
发出停工令 上报主管部门 (倒塌事故12小时内上报) (重大事故24小时内写出书面
报告并逐级上报) (一般事故每月汇总集中上报)
补充调查
提出新方案
承包单位实施处理方案
承包单位完成处理,自检申请验收
监理检查、验收
监理部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暂停施工
发出复工令 恢复施工
o 图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o
5.3.1 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
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形式向承包单位发出质量通知,并要求停止
o 5.3.2 承包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o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明确事故的范围、缺陷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准确、客观。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o a)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o b)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诸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等;
o c)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o d)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o e)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o f)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o g)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o 5.3.3 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分析时应考虑以下原因:
o a)违背基本建设法规;
o b)地质勘察原因;
o c)对不均匀地基处理不当;
o d)设计计算问题;o e)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o f)施工与管理问题;
o g)自然条件影响;
o h)建筑结构或设施的使用不当;
o 5.3.4 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项目监理部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o制订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认为质量缺陷不需专门的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
o 5.3.5 确定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o 5.3.6 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o“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大体上与“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相近,主要包括:
o a)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
o b)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检查情况,包括调查有关数据、资料;
o c)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o d)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o e)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
o f)实施质量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记录、资料;o g)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o h)结论意见。
6 记录
o a)《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
o b)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o c)质量事故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