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息通信技术的增值性和渗透性,信息和知识的产生、传播与利用的规模日益扩大,对生产要素的增值作用不断创造出新的经济财富,其直接结果是信息产业的崛起,从而使国民经济中信息生产所占的份额和劳动力比重逐年增加,直到超过农业、工业或服务业的比重。
①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化
产业是指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的具有相互作用的经济活动组成的集合或系统。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是信息通信技术在质和量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行业,它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信息产业的存在与运作加快了信息通信技术的形成,促进了信息通信技术的完善。只有当信息通信技术的设计、制造、流通和维护等工作形成了产业之后,信息通信技术在形成速度、质量和功能上才能更加完善。
信息技术和设备制造业的产品是进行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加工的生产资料,是信息生产力不断提高的重要物质基础,主要包括:计算机制造业、通信设备制造业、雷达制造业、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日用电子器具、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修理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仪表及办公设备制造业[7]。信息技术和设备的开发与制造,是数字化产生和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数字化的功能、结构、手段等方面高级化得以真正实现的根本保证。
②信息服务业
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群体。信息服务业分为传统信息服务业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传统的信息服务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最辉煌的成就是基于印刷文本为载体和无线电传输的信息服务,如印刷出版、新闻报道、文献情报、图书档案、广播新闻等。现代服务业是指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和网络通信为平台的信息服务业,主要包括通信服务业和计算机应用业。其中通信业又包括电信业和数据库服务业(包括:ISP、ICP、IAP及数据库开发、存储、维护等);计算机应用业包括软件、开发咨询业、数据处理业、计算机设备维护咨询业等。信息服务业的划分如图1—1所示。
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渗透,传统的信息服务如印刷出版、新闻报道、文献情报、图书档案、邮政电信等正在逐步转向电子信息服务,它们之间日渐融合[8]。原先的媒介产品,有数字的,更多是模拟的,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信息产品。但一旦转变成数字形式,所有产品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9]。信息和娱乐产品正在融合,其融合情况如图1—2所示。
周振华从电信、广播电视和出版三个产业的融合入手,描绘了信息化下的“产业融合的轮廓”,认为“我们既不相信产业融合仅仅是一个偶然,也不认为它是一种风靡一时的时尚,更不把它视为能替代一切的产业模式,”产业融合“事实上已经在许多方向上竖起不少路标。”[10]
图1-1 信息服务业划分
资料来源:课题组著 信息产业发展研究[R]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5月,第10页
图1-2 信息和娱乐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
资料来源:周振华著 信息化与产业融合[M] 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0页.
③信息内容产业
信息内容产业是一类高技术、高智力、高增长、高附加值的产业,它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综合规模大、价值链长。在北美产业分类体系中,信息内容产业被称为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内容(MIDC)产业,而在欧盟则被称为“数字内容产业”,在澳大利亚被称为“创意性内容产业(Creative Content Industry)”,在加拿大称为“电子内容产业”。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提出“内容产业”的概念(Digital Content Industry),1999年欧盟的《信息社会2000计划》进一步明确“内容产业”的内涵为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它涉及动画、游戏、影视、数字出版、数字创作、数字馆藏、数字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移动内容、数字化教育、内容软件等。目前,网络游戏、发送手机短信、下载手机屏幕图像和铃声在我国已形成营利的商业模式,这些都属于信息内容产业(朱毅蓉,2004)。
加拿大著名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在《理解媒介》提出:“媒介不仅主导着我们的交流方式,而且还决定着我们交流的信息。”由于“数字化”的影响,信息内容对载体的依赖性不断降低,并使得传统内容产业的生产方式和运行体系发生了变化,催生了新兴的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和传统的内容产业相比,现代意义上的内容产业可以概括为“四化”,即信息处理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服务社会化、信息产品市场化。对于消费者来说,信息内容产品的价值存在于消息、教育、文化或娱乐所包含的内容之中,而不是在于它们的发布形式[11]。戴维·莫谢拉(David C.Moschella)描述了信息产业发展的浪潮见图1-3和表1-1。
1970 |
2030 |
1980 |
1990 |
2000 |
2010 |
2020 |
用户数(百万) |
3000 |
1000 |
100 |
10 |
以系统为中心 |
以个人电脑为中心 |
以网络为中心 |
以服务内容为中心 |
图1-3 信息产业增长阶段
(资料来源:[美] 戴维·莫谢拉 权力的浪潮:全球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前景19-2010 高銛 高戈 高多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3月:第4页)
表1-1 信息产业的发展(19-2015)
以系统为中心 19-1981 | 以个人电脑为中心 1981-1994 | 以网络为中心 1994-2005 | 以服务内容为中心 2005-2015 | |
主要顾客 | 公司 | 专业人员 | 用户 | 个人 |
主要技术 | 晶体管 | 为处理器 | 通讯带宽 | 软件 |
主导原理 | 格罗施法则 | 穆尔法则 | 梅特卡夫法则 | 转型法则 |
卖主提供 | 专卖系统 | 标准产品 | 增值服务 | 用户服务 |
销售渠道 | 直接 | 间接 | 联机 | 用户拉动 |
网络关注点 | 数据中心 | 内部的地区网络 | 公共网络 | 透明度 |
用户关注点 | 效率 | 生产率 | 用户服务 | 虚拟化 |
供应商结构 | 纵向结构 | 横向电脑价值链 | 统一电脑与通讯价值链 | 嵌入 |
供应商领导 | 美国系统 | 美国部件 | 本国载体 | 服务内容供应商 |
期末使用人数 | 1000万 | 1亿 | 10亿 | 全球 |
期末市场规模 | 200亿美元 | 4600亿美元 | 3万亿美元 | 嵌入太多,难以衡量 |
注:“格罗施法则”指电脑的处理能力以成本平方的速度增加;“穆尔法则”指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每两年提高一倍;“梅特卡夫法则”指网络的价值将随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呈指数级增加。转型法则指一个产业的转型程度等于该产业增加值百分比的平方;增加值百分比是指相对原子处理活动的纯信息(比特)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