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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八道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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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八道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白山市八道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土地宏观控制,微观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质量,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实现八道江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应于八道江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第三条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耕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格执行规划控制指标,确保重点工程用地,控制一般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复垦土地利用资源。第四条1、本次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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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白山市八道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土地宏观控制,微观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质量,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实现八道江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应于八道江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第三条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耕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格执行规划控制指标,确保重点工程用地,控制一般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复垦土地利用资源。第四条1、本次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
白山市八道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土地宏观控制,微观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质量,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实现八道江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应于八道江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和管理,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  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耕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格执行规划控制指标,确保重点工程用地,控制一般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复垦土地利用资源。

  第四条  1、本次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2、规划范围是全区行政辖区内的1380.96平方公里土地资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3、《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吉土规字10号)

    4、《、省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吉发[1997]10号)

    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

    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白山市土发[1997]39号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通知》

    9、《八道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10、《八道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到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六条  规划编制的原则

    1、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2、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4、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5、规划利用指标要与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相符合;

    6、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规划年限(1997—2010)

    基  期:1996年

    近  期:2000年

    规划期:2010年

    远  景:2030年

    第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划是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是明确耕地保护,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各项规划指标。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按规划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

        第十条   本规划所采用的土地利用数据是1996年土地变更后的用地现状资料。

        全区土地总面积1380.96平方公里,东西长48.8公里,南北宽63.6公顷,市区土地总面积14.3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04%,1996年全区总人口为319385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31人,人均耕地0.83亩,城镇人口23.2665万人;农业人口8.672万人,本区土地总面积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

地           类

面        积

占全区土地面积比重(%)

耕           地

17719.9412.83
园           地

223.930.16
林           地

108405.5778.5
牧    草    地

13.90.01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034.582.92
交  通  用  地

690.320.49
水          域

4166.193.01
未 利 用 土 地

2844.532.06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特点

        山地多、平地少,土地资源低于10度的缓坡土地占60%以上,约827平方公里,土地利用以林地为主体,占总面积的78.5%;主要分南北两个地带,耕地主要分布红土崖镇、浑江流域两岸平缓地带,矿产资源主要是煤炭、铁矿,主要生产分布市郊乡、六道江镇以煤炭为主,板石镇以铁矿石为主,是我区工业的主要发展基地,园地主要分布在鸭绿江沿岸,土地利用结构的特点与本区的地形地貌的自然条件相一致,此项规划也是根据这一特点基础上,进行合理布局,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一)耕地面积减少,后备资源缺乏,人地矛盾日显突出。

     (二)建设用地缺少统一规划和管理,造成闲置、浪费土地现象是目前待于解决的问题。

     (三)土地质量下降,水土流失比较严重。

     (四)中低产田面积大,农业集约化程序低。

     (五)城市存量土地得不到充分利用,村庄分布零散,空地面积过大。

     (六)矿产资源缺少规划、法制化管理,使土地利用得不到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潜力

     (一)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潜力,据调查全区后备土地资源2844.53公顷,其中宜农853.36公顷,占全区后备土地资源30%,宜林1280.04公顷,占后备土地资源45%;宜牧284.45公顷,占后备土地资源10%;宜园256.01公顷,占后备土地资源9%;宜建设用地170.67公顷,占后备土地资源6%。

     (二)市区利用潜力,据资源表明停产、半停产、破产和部分闲置土地为52.39公顷。

     (三)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存量土地可满足规划建设用地外,可节约土地复垦71.12公顷土地。

        第十四条  近两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1995年—1996年土地利用主要变化表

                                                                                              单位:公顷

地类1995年土地面积

面积增(+)减(-)

1996年土地面积

耕地       18109.21   -3.27

   17719.94
林地108291.08    +98.86

   1083.94
城镇工矿用地         36.13    +138.46

   4034.59
交通用地          682.73                  0   682.73
未利用土地         2837.66    -99.96

   2737.7
第三章   人口与用地预测

         第十五条  人口预测是依据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局资料和人口统计数据资料,经多种方法预测2000年、2010年、2030年人口的增减分别为(附表:)

                                                          人口总量预测表

                                                                                                                        单位:万人

年代

人口

单位  

   近期(2000)

   规划(2010)

  远景展望(2030)

总人口其中

非农业人口

总人口其中

非农业人口

总人口其中

非农业人口

城区22  21.7 23.9  23.6 28.3  27.9
市郊乡 2.74  0.22 2.99  0.24 3.27  0.28
河口乡 0.97  0.116 1.05  0.126 1.2  0.13
大镜沟乡 0.49  0.0816 0.54  0.088 0.62  0.1049
太安乡 0.47  0.0778 0.51  0.0847 0.56  0.1
板石镇 2.07  1.5122 2.26  1.38 2.46  1.94
六道江镇 2.77  1.4246 3.01  1.55 3.28  1.83
红土崖镇 1.09  0.1228 1.18  0.1335 1.31  0.1577
三道沟镇 0.39  0.087 0.43  0.0942 0.49  0.1114
全区总人口 32.99  25.342 35.87  27.5602 41.49  32.554
第十六条 土地需求预测是依据各用地部门的用地情况,结合实际采用科学方法确定预测结果。

     (一)耕地需求量

        对各种农作物的单产水平预测结果,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计划目标2010年需求耕地1.83公顷。根据我区的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在1996年原有耕地面积中做到稳中有增,耕地数量是受本区地理条件而决定。

     (二)林地用地需求量

      1996年全区林地覆盖率为78.5%,按林业发展目标覆盖率达到78.55%测算,2010年林地需求69.21公顷。

     (三)牧业生产用地需求

       我区畜牧业发展主要靠天然植物饲料解决,根据发展目标在现有人工草场13.9公顷基础上将增加120公顷牧草地。

     (四)水利工程用地需求

       根据水利建设用地规划,2000年需占地149.93公顷,2010年占地67.93公顷。

    (五)非农业建设用地需求

       1、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城区到2000年建设用地规模为15.98平方公里,2010年规模为17.08平方公里,扣除建成区现有面积14.30平方公里,需增加2.78平方公里土地。

       2、村镇建设用地需求

      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在规划期严格按照预测结果进行,对内涵挖潜解决。

       3、对公路、工矿、重点项目需求

       根据规划期的发展目标我区公路、工矿、重点建设需求土地为574.79公顷。

第四章 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第十七条  根据《八道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和本区土地利用特点,土地利用管理以及土地挖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目标,到2010年八道江区土地优化结构使农、林、牧、渔业协调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到2010年全区土地利用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耕地稳中有增,在17719.94公顷的基础上增加133.33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率稳定在农田地86.21%,面积为15276.54;一级保护面积8061.17公顷,二级基本农田面积7215.77公顷。

     (二)园地面积增加16.67公顷。

     (三)提高林地覆盖率在108405.57公顷的基础上,增加林地面积69.21公顷。

     (四)提高牧草地的质量,加强对林下牧草地的发展,增加牧草地120公顷。

     (五)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允许超过253.33公顷。

     (六)近期目标:2000年前安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超过76公顷,同时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总指标不少于181公顷,实现净增加耕地面积40公顷。

     (七)远景规划2030年建制镇、村镇规模的外延严格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空间用地。

        提高土地资源质量向自然资源的生态方向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退化要得到根本上的治理。

        第十  土地利用基本方针

    (一) 切实保护耕地,稳定基本农田;

    (二) 保障重点建设用地;

    (三) 坚持发展农业用地为基础的方针;

    (四) 坚持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深挖存量土地潜力;

    (五) 坚持经济、社会、生活效益的综合平衡协调发展;

    (六) 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

    (七) 开展土地整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第五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次序

     (一)优先安排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内优化安排耕地;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村料工业等重要建设项目用地;

     (三)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第二十条  全区现有耕地17719.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83%。到2000年达到17759.94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2.86%;至2010年达到17853.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93%;增加耕地133.33公顷,实现耕地稳中有增。

        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53.33公顷,通过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使耕地动态平衡占补平衡。

        第二十一条  现有林地108405.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78.5%;2010年林地达到108474.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8.55%,增加林地面积69.21公顷。

        第二十二条  园地现有223.9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16%;到2010年园地面积为240.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7%,增加16.67公顷。

        第二十三条  牧草地现有13.9公顷,占地总面积0.01%;到2010年调整到133.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1%,增加120公顷。

        第二十四条  城镇、村镇及工矿用地现有4034.5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2%;到2010年调整到417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3%,增加145.21公顷。

      (一)城镇现有1688.52公顷,占总面积的1.22%;到2010年调整1826.85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32%,增加138.33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现有1806.19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31%;到2010年调整到1735.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6%,减少71.12公顷。

      (三)工矿现有539.87公顷,占0.39%;2010年617.87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0.45%,增加78公顷。

        第二十五条  交通用地现有690.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0%;到2010年调整到888.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增加土地面积198.60公顷。

        第二十六条  水域现有4166.19公顷,土地到2010年调整到4429.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1%,增加263.公顷。

        第二十七条  未利用土地现有2844.53公顷,占总面积的2.8%;到2010年调整到17.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7%,减少946.66公顷。

        第二十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措施

     (一) 要认真执行上级规划落实的控制规划指标

     (二) 以实际情况落实指标,依据《规程》的次序

     (三) 要以与公众的参与相结合

  

        第六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二十九条

     (一)根据土地利用方向和主导用途,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

     (二)用地分区与土地利用调整指标相协调。

        第三十条  按照区域分区的主导用途与发展趋向,全区可划分七个用途区: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自然人文景观区、水域区。

        第三十一条  农业用地区: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规划用途用地区,包括规划区确定的全部现有耕地,农业生产现有耕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全区农业用地区总面积18819.1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13.63%,占总面积13.63%。

        在农业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5276.54公顷,占农业用地区86.21%,其中一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061.17公顷,二级基本农田面积7215.37公顷。

        主要分布在浑江低山谷林耕区,红土崖河低山缓谷耕林区。

        第三十二条  林业用地区: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划定的用地区,包括现有林地已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规划的退耕还林和规划确定为宜林后备的资源。

        全区规划林区面积110687.33公顷,占总面积80.16%,主要分布在老岭龙岗中山林地区。

        第三十三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城市、建制镇全区域镇建设用地区1935.07公顷,占总面积1.40%。其中城市用地区1734.48平方公里。

        第三十四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指乡村居民点全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752.85公顷,占总面积1.27%。

        第三十五条  工矿用地区626.76公顷,占总面积0.45%。主要分布在六道江镇和板石镇。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文景观区806.73公顷,占总面积0.58%。主要分布在市郊乡青山湖、三道沟镇龙山湖、六道江镇长白山迷宫溶洞、春风水电站、大镜沟乡曲家营水库风景区。

        第三十七条  水域区3471.07公顷,占总面积2.51%。主要分布是浑江流域(河口乡、市郊乡、六道江镇)。

        第三十  农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1、农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应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十九条  林地区管制规则

        1、林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供林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田地。

        第四十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第四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村镇建设用地区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的新增田地用于村镇建设。

        3、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5、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四十二条  工矿用地区管制规则

        1、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2、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即时复垦,宜农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工矿用地区集中。

        第四十三条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管制规则

        1、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内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行为。

        第四十四条  水域区管制规则

        1、水域区要求严格按照水土、环保等的有关法规管理,利用水域的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2、不准破坏水域资源,禁止进行对水域有污染的行为。

       第七章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

        第四十五条  本次规划非农建设重点项目用地是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主要几项工程用地项目。

     (一)板石沟铁矿的尾矿开采在2001-2010年可用地面积73.33公顷,其中耕地3.33公顷。

     (二)交通用地:长春—白山改建公路在1997—2000年可用地63.93公顷,其中耕地18.67公顷。八道江—三道沟改建公路可在1997—2000年,可占用土地134.67公顷,其中耕地40.4公顷。八道江至太安乡公路改建在2001—2010年,可占用土地4.73公顷,其中耕地1.88公顷。

     (三)水利建设曲家营水库扩建在1997—2010年,可用地217.86公顷,其中耕地104.29公顷。

     (四)浑江发电厂改建天沟灰场新建在1998—2000年,用地面积26.67公顷,其中耕地0.67公顷。

        第八章  土地保护、整理和开发复垦

        第四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满足国民经济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副产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区。

        第四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5276.54公顷,占农业用地86.21%;其中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8061.17公顷,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7215.37公顷。

        第四十  全区基本农田建设主要通过改善农田基本建设,增强基本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达到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

        第四十九条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主要是指对村屯、农田和其他零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的调整措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其它可利用土地面积。

        第五十条  村屯合并

        按照村镇发展规划,对零星的村屯进行合并向中心村发展,可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对迁移旧区进行综合治理开垦耕地。

        第五十一条  后备资源的开发

        全区现有后备资源2844.53公顷,可开发耕地853.36公顷,到2010年可开发耕地326.66公顷,牧草地120公顷。

         第五十二条  废弃土地复垦

        全区现有废弃地36.67公顷,其中灾毁耕地14.67公顷,砖瓦厂复垦22公顷。

        第五十三条  分期实施计划在2000年前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不少于下达规划控制指标的30%,在规划期全部落实。

        第五十四条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管理措施

      (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要从经济进行治理;

      (三)要建立完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制度,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实行计划管理;

      (五)实行权属管理。

 

        第九章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第五十五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对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进行综合治理专项规划,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得到统一落实,实施。

     (三)村镇、建制镇用地规划要走盘活存量挖潜之路。

     (四)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五十六条  乡镇土地规划指标分解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统一安排平衡,落位后进行分解指标。

        第十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管理。

        第五十  实施《八道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审批制度,土地利用要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第六十条  严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建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察制度。

        第六十二条  实施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层控制落实。

        第六十三条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控制人口总量,缓解人口与土地的矛盾。

        第六十五条  认真实行规划审批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和违反,否则将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八道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件、图件、附件组成,规划文件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划由白山市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  本规划由八道江区负责实施,由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八道江分局负责解释。

文档

白山市八道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白山市八道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土地宏观控制,微观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质量,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实现八道江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应于八道江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第三条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耕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格执行规划控制指标,确保重点工程用地,控制一般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复垦土地利用资源。第四条1、本次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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