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
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
本公告自 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