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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6: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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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3.27∙【文号】建城[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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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3.27∙【文号】建城[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3.27 

∙【文 号】建城[2013]48号 

∙【施行日期】2013.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城镇供水安全,我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 系 人:牛璋彬、王欢、章林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27日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方法》(见附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辖区内市县(区)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内市县(区)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办。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应将考核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建制镇的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评价方法与标准分值评价依据备注
一、部门职责(4分)1.1落实“三定”规定1.1.1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三定”方案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未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扣1分。11.《城市供水条例》;

  2.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1.2管理职责按照地方“三定”方案明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未明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度建设、水质管理、运营监管、改造建设等职责的,每缺1项扣1分。21.《城市供水条例》;

  2.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1.3管理人员按照地方“三定”方案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未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不熟悉城镇供水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不了解当地城镇供水情况的,扣1分。11.《城市供水条例》;

  2.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34分)2.1综合性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1.1城镇供水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查阅当地出台的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综合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查看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宣贯情况。未出台当地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扣4分;

  未及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组织宣贯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扣4分。

41.《城市供水条例》;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2原水安全2.2.1水源保护制度配合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并掌握当地水源水质情况。未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防护制度的,或不掌握水源水质情况的,扣3分。31.《水污染防治法》;

  2.《城市供水条例》;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应严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掌握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
2.3规划建设2.3.1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查阅地方的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成果(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和批复文件。未编制与城镇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扣4分;

  未得到当地批复的,扣2分;

  规划编制单位不具备规划编制资质的,扣2分;

  规划成果不齐全的,扣3分;

  规划针对性、时效性不强或与当前城镇实际发展不相符的,视情况酌情扣分。

41.《城乡规划法》;

  2.《城市供水条例》;

  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2.3.2年度实施计划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新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未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或未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扣3分;

  未及时将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扣2分。

31.《城乡规划法》;

  2.《城市供水条例》

管网改造计划按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4.2.1的有关规定制定.
2.3.3建设项目管理抽查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相关档案。建设项目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建立施工档案的,每缺1项扣1分;

  改装拆除或移动公共供水设施、新建管网连接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扣2分。

31.《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城市供水条例》;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4运行监管2.4.1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制度查阅地方制定的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制度的文件。直接委托经营主体的:未制定监督考核制度的或未签订考核目标责任协议的,扣3分;

  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主体的: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选择的,扣1分;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扣3分。

31.《城市供水条例》;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4.2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政风行风评议等有关制度、文件以及评议结果通报材料等。未建立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的,扣3分;

  根据行风评议结果,优秀不扣分,良好扣1分,中扣2分,差扣3分。

31.《城镇供水服务》(CJ/T316) 
2.4.3水质监管与信息发布制度查阅地方制定的水质检查或督察管理制度的文件,地方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和结果通报等材料。未建立水质检查督察制度或水质信息发布制度的,扣4分;

  没有水质检查或督察经费来源的,扣2分;

  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水质督察工作或未将水质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扣2分。

4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4.4应急管理制度查阅地方制定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以及审批或备案情况。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或应急预案未经同级批准或备案的,扣3分;

  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可操作性不强,每缺少1项(见备注)扣1分。

31.《突发事件应对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应急预案框架包括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五个内容;运行机制部分包括事故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保障部分包括应急技术专家贮备保障、备用水源、资金、通讯、交通、医疗、监测,监督管理部分包括预案的演练、培训等。
2.4.5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查阅地方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有关文件。未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扣3分;

  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但不包括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等内容的,扣2分。

3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4.《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2.4.6自备水管理制度查阅地方制定的自备水管理等有关文件。未建立自备水管理制度的,扣3分。

  不掌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供水情况的,扣3分。

  未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闭计划或计划实施差的、未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进行审查的,扣3分。

31.《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60分)3.1水质管理3.1.1水质检测制度查阅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制度,抽查原始台账记录。未建立企业、水厂、班组分级检测制度的,扣2分。2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3.1.2水质检测能力及实施情况实地查看水质化验室,考核检测人员业务能力。水厂不具备10项日常检测指标检测能力或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供水企业不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42项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每缺1项指标扣1分;

  根据现场问询或演示情况,考核检测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业务不熟悉的扣2分。

3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

10项日常检测指标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消毒剂;

  42项常规指标中消毒剂根据水厂所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择确定;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等指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选择测定)。

3.1.3水质检测实施查阅水厂和供水企业化验室近1年的水质检测记录、报告及检测质量控制记录。未依据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的,每缺一项扣1分;

  检查检测记录的规范程度(包括检测指标、方法、频率、数据记录等),每发现1项不规范的,扣1分;

  供水水质未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的合格率要求的,扣5分。

5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检测包括日检、半月检、月检、半年检(以地表水为水源)、年检(以地下水为水源);

  化验室应进行质量控制。

3.1.4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查阅供水企业出具的上报记录,检查近期向社会公布的水质信息。检查是否按规定如期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或报告不真实的扣3分,报告不及时、不完整的扣2分;

  未按照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水质信息的,扣3分。

3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3.2水厂运行与管理3.2.1处理工艺现场查看各工艺环节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水厂处理工艺与水源水质不相适应的,扣4分;

  未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征污染物增加相应的处理措施的,扣2分。

4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工艺适宜性评判以能否保证出厂水稳定达标为依据。
3.2.2运行质量控制现场考核水厂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查看水量计量和药剂计量投加装置,及净水材料和药剂索证及验收制度、许可证和批次检测报告。未建立生产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扣3分;

  每个处理单元未设置关键控制点及量化的水质控制指标,每缺1项扣1分;

  质量控制记录和关键控制点的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生产质量操作规程或未达到工序质量控制要求的,扣3分;

  未制定索证及验收制度,扣2分,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每缺1项扣1分;

  未进行净水材料和药剂批次抽检的,扣1分;

  无水量计量和药剂计量投加装置的,扣2分;

  流量计量仪表未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的,扣1分;

  未根据水源和工艺情况开展混凝搅拌小样实验(地下水不适用)的,扣1分;

  每个质量控制点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扣1分。

6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3.2.3供水设施设备养护查阅水厂制定的供水设施和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现场查验供水设施和设备台账。未建立制度的,扣4分;

  制度不完善的,扣每缺1项扣1分;

  设备完好率在98%以下的,扣3分;

  净水设施和设备,每发现1处存在故障或运行不正常的扣1分;

  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保养和清洁的,扣1分。

4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3.2.4安全生产查阅水厂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对在岗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进行现场考核。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或制度不完善的,每缺1项扣1分;

  未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的,扣3分;

  抽查岗位人员操作技能熟练程度,每发现1人不熟练的,扣1分。

5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3.2.5安防监控查验门卫制度,现场检查水厂安防监控重点部位。未建立门卫制度的,扣1分;

  未配置安防监控系统,且监控数据储存时间少于15天的,扣1分;

  未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抢修装备的(液氯渗漏报警、中和装置、抢修器材、防护用具等),或装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1项扣1分;

  配电间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无定期巡查记录的,扣1分;

  水厂未实现双电源供电的,扣1分。

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3.2.6岗前培训与持证上岗查验培训上岗制度,抽查重点岗位人员岗前培训的实施情况。每工种抽查1-2人,重点检查培训记录、上岗证(健康证、执业资格证等),每发现1人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2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岗前培训工种包括:净水工、供水调度工、泵站操作工、泵站机电设备维修工(含自控设备维修工、电工)、供水管道工(含管道巡检工和检漏工)、水质检验工、变配电运行工等。
3.3管网运行与管理3.3.1管网档案与调度系统查阅供水管网档案,现场查看管网运行数据采集、调度系统的运行情况,抽查3个管网压力点的测压记录。未建立完整管网档案的,扣2分,建立纸质档案、但未建立GIS管息档案的,扣1分;

  未建立管网运行数据自动采集和运行调度系统的,扣2分,系统不能准确显示管网运行压力、流量、水质等信息,每少1项扣1分;

  供水服务面积内每10km2设置压力点少于一个或总数少于3个的,扣2分;

  管网最不利点的压力不能满足国家或当地相关标准要求的,扣3分。

31.《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

  2.《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送审稿)

  3.《城镇供水服务》(CJ/T316)

  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管网档案包括:1.管径、材质、位置、接口形式和敷设年份;2.阀门、消火栓、泄水阀等主要配件的位置和特征;3.用户接水管的位置及直径,用户的主要特征;4.检漏记录、高峰时流量和管网改造结果等有关材料。

  如果没有地方关于水压的标准,评判标准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要求的“供水水压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3.3.2管网漏损查阅供水管网漏损相关资料。(管网漏损率-标准值)≥5%,扣4分;

  3%<(管网漏损率-标准值)<5%,扣3分;

  0<(管网漏损率-标准值)≤3%,扣2分。

41.《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2.《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送审稿)

标准值为按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修订后的管网漏损率。

  无漏损率数据的,检查时以产销差代替计算。

3.3.3管网维护查阅管网维护管理制度,抽查清洗、检测、维护等记录。未制定管网巡查、维护管理制度或未按制度实施的,扣3分;

  未制定管网末梢管段定期清洗计划并实施的,扣1分。

31.《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送审稿);

  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3.4供水服务3.4.1服务窗口查看设置服务窗口、热线等情况。未设服务窗口或服务热线的,扣1分;

  未提供水质、水压及水价等信息查询的,或未公开新装、缴费、投诉处理等服务流程的,扣2分;

  提供相关服务但现场考核发现服务方式不便利的,扣1分。

31.《城镇供水服务》(CJ/T 316) 
3.4.2抄表计量查看水表检定、安装、更换记录,考核抄表到户率。水表检定、安装、更换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不合规定的,扣1分;

  抄表到户率低于95%的,扣1分。

21.《城镇供水服务》(CJ/T 316);

  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3.《冷水水表》(GB/T778);

  4.《水平螺翼式水表》(JJG258);

  5.《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

  6.《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管径DN15-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管径>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3.4.3抢修与停水查看管网漏水处理记录和停水公告记录。管网一般漏水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或爆管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止水并抢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未按要求提前发布停水公告的,每发现1次扣1分。

21.《城镇供水服务》(CJ/T 316) 
3.4.4投诉处理及时率与服务满意度查看供水企业的服务和投诉处理记录,考核服务人员对业务的熟悉程度。服务人员对业务不熟悉的,扣1分;

  无服务相关记录的,扣1分;

  随机选择若干名用户进行服务满意度电话调查,每1个客户不满意,扣1分;

  投诉处理及时率小于99%的扣1分。

21.《城镇供水服务》(CJ/T 316) 
3.5应急管理3.5.1应急预案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未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扣3分;

  应急预案未报当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分;

  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演练的,扣1分。

31.《突发事件应对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

 
3.5.2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与物资储备现场查看应急队伍、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情况。无应急处理队伍或现场联络不上应急人员的,扣1分;

  未根据应急预案针对本地区风险污染物配置应急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储备的,扣1分。

1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无应急物资储备,但能够提供应急物资货源保障相关证明材料的不扣分。
  注:1.每项考核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分; 

  2.考核可采取抽查的方式,也可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采用抽查方式的,以抽查企业或水厂的得分为最终得分;采用全面检查方式的,以所有被检企业或水厂中的最低分为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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