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学校卫生管理
培训资料
广南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2012.12)
第一章 学校卫生监督概述
第二章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管
第三章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管
第一节 学校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管
第二节 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管
第三节 教学环境卫生监管
第四节 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管
第五节 学校其它方面卫生监管
第四章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原则
第五章 学校常见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第六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学校卫生监督概述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本手册所指学校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是一个正在生长发育的特殊人群,学校的全部教育过程、建筑设备条件、生活学习环境、膳食营养、体育与劳动锻炼、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措施等均与学生健康密切相关。因此,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对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校卫生监督的定义
学校卫生学是保护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科学,是一门包含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学、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等相关内容的学科,与心理学、体育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密切相关。学校卫生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学生的机体与其学习和生活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找出影响学生身心发育和健康的各种内外因素并加以控制,提出保护和增强学生健康的卫生要求和积极的卫生措施,以达到预防疾病,保护健康,增强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育和成长,为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服务。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生。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个方面:(1)监测学生健康状况;(2)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3)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4)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学校卫生监督是学校卫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学校卫生工作任务必不可少的环节。
学校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监督的一部分,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各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任务,主要包括:(1)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2)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3)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二、学校卫生监督的依据
学校卫生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卫生监督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很多,其中1990年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作为我国学校卫生工作的第一部正式法规,是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一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法律,也为学校卫生在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指导;2006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更高立法层次上的规定,也为学校卫生法规、规章、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学校卫生监督的目的
1.促使学校履行职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2.通过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学校创建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3.通过对学校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4.督促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及设施设备,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
四、学校卫生监管主要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学校卫生工作加强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所属辖区的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1.与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研究拟定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措施,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2.依照国家有关学校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等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实行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
4.对学校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病人救治、事态控制与调查处理等工作。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校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学校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指导。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开展学生预防保健、健康相关行为监测,学生因病缺课、因病休退学及死亡情况等监测,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监测,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卫生监测等。
7.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执行机构,主要承担以上职责中第2、第3、第5、第7项内容。
五、学校卫生监督的基本内容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师生健康的影响。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饮用水卫生、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学校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等。卫生监督部门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学校卫生事故责任追究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暴发、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对监管失职的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管
一、主要监管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黑板安全卫生要求》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管内容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管内容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的选址:包括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污染及灾害发生情况等。
2、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风玫瑰图及说明等。
3、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卫生问题、卫生措施、设施及预期效果等。
(二)选址、设计审查
按学校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学校选址情况;学校建筑总体布局;学生教学环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生活环境(学生食堂、学校饮用水设施设备、校内游泳馆、校内公共浴室、学生宿舍、学生厕所、学校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
(三)竣工验收
学校建设项目应按《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要求施工,竣工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验收,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管
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管工作是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措施,卫生监督部门在积极开展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同时应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卫生问题及卫生隐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
第一节 学校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管
一、主要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管内容
(一)机构和人员
1、学校是否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是否设卫生室。
2、学校是否任命一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小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
(二)卫生管理
1、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健康教育是否纳入年度教学计划。
3、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
6、是否建立中小学校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
7、是否对小学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
8、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
9、是否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及时消毒并有记录,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10、是否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违法行为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
2、建立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
第二节 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管
一、主要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二、监管内容
(一)一般监管内容:
1、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4、涉水产品是否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5、学校饮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是否制定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预案。
(二)分类监管内容:
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2)泵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3)储水设备(清水池)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罩是否密闭完好,储水设施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水中是否有肉眼可见物。
(4)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5)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2、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2)水箱内壁是否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是否预留或安装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
(3)饮用水水箱是否单间设置,是否与非饮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暖气水、空调水等水箱共用设备间,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直接连接。
(4)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是否在与市政管网连接处统一安装闸阀、过滤阀、倒流防止器,在稳流罐后是否预留饮用水消毒设备接口。
(5)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6)水箱盖是否加锁,水箱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溢水管、泄水管排出口是否加防护网。
(7)贮水设备(水箱或蓄水池)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有记录。
3、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水窖等)
(1)是否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对水质进行消毒。
(2)周围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4、开水
(1)提倡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水。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
(2)检查开水供应量是否充足和方便学生饮用。
5、分质供水
(1)分质供水制水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
(2)分质供水的供水管线是否为自动环状循环设计且设置人工排水阀门,储水设备出水端是否安装自动消毒装置,净化后的净水储存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
(3)分质供水处理设备(含净化、软化设备、消毒)是否正常运转。
6、桶装饮用水(含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等)、现制现售饮用水
(1)是否索取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和每批次检验报告。
(2)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瓶口是否密封完好。
(3)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周围是否有污染源。
(4)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5)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要求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后可参考下表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地方法规的可按地方法规处罚,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
第三节 教学环境卫生监管
一、主要监管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黑板安全卫生要求》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管内容
1、教室人均面积
教室人均面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学不低于1.15㎡; 中学不低于1.12㎡)。
2、采光
(1)单侧采光教室光线是否从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
(2)教室采光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课桌面最小采光系数不低于1.5%,玻地面积比不低于1:6,后、侧墙反射系数不小于70%。)。
3、照明
(1)学校建筑是否安装人工照明设施;
(2)教室课桌面照度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平均照度不低于15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3)教室灯具排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用控照式灯具,灯管排列长轴垂直于黑板面,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 m);
(4)是否安装黑板灯,黑板面照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20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4、黑板
(1)黑板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学不小于1 m×4.0 m,小学不小于1 m×3.6 m);
(2)黑板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黑板无破损,无眩光,反射系数不大于20%);
(3)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学为0.8~0.9 m,中学为1~1.1 m)。
5、课桌椅
(1)课桌、课椅是否达到每人一席;
(2)教室中课桌椅型号不少于两种;
(3)课桌、课椅分配符合率是否分别达到80%以上;
(4)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m,中学不宜大于8.5m。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0.6m的横向走道;
(5)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6、室内空气质量
(1)教室通风换气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教室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是否≤0.15%;
(3)采暖季节教室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是否≤10mg/m3;
(4)新装修完的教室是否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投入使用。
7、教室微小气候
冬季采暖期室温是否在16℃~18℃(适用于采暖地区)。
8、环境噪声
(1)外环境对普通教室所产生的噪声是否≤50分贝;
(2)教室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两排教室长边间距大于25 m;普通教室不受音乐教室、运动场地干扰)。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教学环境存在不符合卫生规范、标准的可参考下表进行处罚,并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2.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教学环境中影响学生健康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上级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
第四节 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管
一、主要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管内容
(一)校医院
见《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和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分册。
(二)校医务室、卫生所(室)
1、执业许可证
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人员要求
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是否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40平方米,是否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4、设备要求
是否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基本设备包括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止血带、药品柜、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急救箱等。
5、执业行为
见《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和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分册。
(三)保健室
1、人员要求
不足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设立保健室,保健教师是否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保健教师是否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培训。
2、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15平方米。
3、设备要求
保健室设备是否配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头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 学校其它方面卫生监管
一、主要监管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管内容
(一)公共浴室
1、公共浴室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是否设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是否保持良好通风。
4、浴池是否每天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是否一客一洗一消毒。
5、浴室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淋浴喷头间距是否大于0.9米。
6、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有严禁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患者就浴的标志。
7、是否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制度。
(二)游泳场所
1、游泳场所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是否有强制通过式的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4、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是否公示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指标。
6、是否在入口处悬挂有严禁甲肝、戊肝、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肠道传染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性病等患者进入的标志。
7、是否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8、泳池水质检测是否合格。
9、是否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制度。
(三)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是否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是否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是否大于3.0平方米。
3.学生是否一人一床,上铺防护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宿舍是否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是否设有换气窗。
5.冬季采暖季节采用烧煤碳取暖的宿舍,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是否≤10mg/m3。
6.学生宿舍是否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四)学生厕所
1.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新建教学楼是否每层设厕所。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3.女生是否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是否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4.厕所内是否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是否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5.厕所是否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第四章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原则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学校传染病疫情暴发的应对原则
1.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传染病暴发的疫情处理任务后,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2.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结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或控制决定,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
二、 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原则
1.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理任务后,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依法对学校的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及供水设施、水源的卫生安全防护、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运行情况、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含消毒剂)的使用情况等影响水质卫生的因素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作现场监督笔录。
2.学校饮用水水源被污染、水质异常,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学校停止使用;对因饮用水净化消毒或者卫生管理不规范导致水质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3、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
4.属于工业污染造成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人为投毒的,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司法机关。
三、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异常反应的应对原则
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学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任务后,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单位对预防接种的组织实施单位、个人资质、接种的疫苗的品名、批号、生产厂家、学生的异常反应症状及程度进行调查了解,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对于预防性服药异常反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五、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的应对
学校应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五章 学校常见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青少年儿童是传染病的好发人群,学校是传染病的集散场所。每天学生从四面八方汇集到学校,由于他们的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一旦传染病发生,易于传播和流行,并可能扩散到家庭和社会。因此,学校、卫生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早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对学生中的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防控学校传染病,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学校常见传染病种类及症状:
1、出疹性疾病:
麻疹: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因全省多次组织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目前多为散发。好发于冬春两季。临床特征为发热、流涕、咳嗽、眼结膜炎、口腔粘膜斑及全身皮肤斑丘疹。常可并发肺炎,而危及婴幼儿生命。其发疹特点为先热后疹,皮疹颜色深,疹间参差不齐,手摸粗糙,疹后皮肤呈皮糠样改变。传染期一般为出疹前5日至出疹后5日,以潜伏期末到出疹后1、2日传染性最强。患病后可获得持久免疫力,第二次发病者较少见。
隔离期限: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隔离至出后10天。
风疹:由风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因疫苗接种率普遍不高,儿童普遍易感,易呈暴发流行。流行季节为冬春季,临床特征为为发热,皮疹,耳后及枕部淋巴结肿大。皮疹颜色淡,出疹均匀,整齐,疹后皮肤光滑,干净如常。
隔离期限: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隔离至出后10天。
2、流行性腮腺炎:简称流腮,由腮腺炎病毒所引起,全年均可发病,但以冬春为主。在学校及幼托机构易造成暴发流行。临床特征为发热及腮腺肿、痛。腮腺炎其病虽不可怕,然而其并发症却十分可怕。可能导致:1、男生睾丸炎:较大儿童及体弱患儿易并发睾丸炎,常有一侧或双侧睾丸肿大、疼痛。若治疗不及时出现睾丸萎缩而引起无精症,故而不生育;2、卵巢炎:10岁以上女患儿易并发卵巢炎。症状是小腹部及腰骶部疼痛、全身乏力,发烧较重可达39℃以上。治疗不及时,婚后不孕;
3、脑膜脑炎:在腮腺肿大一周后出现嗜睡、呕吐、头痛、颈项强直、发烧39℃以上,一般无抽搐。
隔离期限:至腮腺完全消肿后3天止,自发病起约3周时间。
4、手足口病:是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于5岁以下的婴幼儿。最典型的起病过程是发热(体温在39℃以下),进而出现咽痛,幼儿表现为流口水、拒食。手、足、口腔可发现皮疹、丘疹或疱疹,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呕吐等症状。个别患者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炎等致命性并发症。
隔离期限:自发病日起14天。
5、流行性感冒 :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无明显季节性,以冬春季节为多。临床特点为急起高热,体温达39-40℃甚至更高,伴头痛、全身酸痛等。以全身中毒症状重,而呼吸道症状轻为特征。流感病毒的变异化非常快,是一种无国界的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疾病。多数人以为流感是小病而不加理会,其实每年死于流感的人不胜其数。流感病毒若入侵器官,可引致严重的并发症,例如肺炎、支气管炎、心力衰竭等,后果十分严重。传播途径为空气飞沫经呼吸道传染,人群普遍易感。发病3天内传染性最强。
隔离期限:自发病日起7天
6、水痘: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儿童传染病,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临床特点是皮肤粘膜出现瘙痒性水疱疹。水痘结痴后病毒消失。接种水痘疫苗是预防这种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并发症:皮肤继发感染:最常见,如脓疱疮、蜂窝组织炎等;水痘肺炎;心肌炎、脑炎。易感孕妇在妊娠早期如患水痘,终止妊娠是最佳选择。
隔离期限:至水痘疱疹完全结痂为止,但不少于发病后7天。
7、流脑:为脑膜炎双球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常见于冬春季,病变主要在脑膜、临床特点为起病急、高烧、头痛、皮肤瘀点及脑膜刺激症。因现已有疫苗预防,发病率低。
隔离期限:症状消失后3天,但不少于发病后1周。
8、乙脑:为乙型脑炎病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急性传染病。流行季节为7、8、9三个月,传播途径是经蚊子叮咬。临床上以高烧、意识障碍、抽搐及脑膜刺激症为特征。因现已有疫苗预防,发病率低。
隔离期限:隔离至体温正常。
二、学校常见传染病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条件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和《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范围》的规定:
1、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或者同一个村发生有联系的麻疹病例2例及以上。
2、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等集体单位或者乡镇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3、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等集体单位或者乡镇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4、手足口病:当单位出现聚集性病例,即在托幼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的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3天内有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自然村(居委会)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系的手足口病病例。
5、流感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它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人,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人死亡。
6、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等集体单位或者乡镇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三、学校常见传染病个人预防措施
1、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上述学校常见传染病除手足口病外,均有相应疫苗可预防。
疾病 | 预防疫苗 | 疾病 | 预防疫苗 | 疾病 | 预防疫苗 |
麻疹 | 麻疹苗、麻风苗、麻腮苗、麻风腮苗、 | 风疹 | 麻风苗 麻风腮苗 | 流行性腮腺炎 | 麻腮苗 麻风腮苗 |
流感 | 流感疫苗 | 水痘 | 水痘疫苗 | 流脑 | 流脑菌苗 |
乙脑 | 乙脑疫苗 | 手足口病 | 尚无可预防疫苗 |
3、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晒衣被,多饮开水,多吃清淡食物。
4、均衡饮食、加强营养、适量运动、充足休息,增强抵抗力。
5、在传染病流行高发期尽量避免让孩子到人多拥挤、空气污浊的公共场所,不到病人家串门,以减少患病机会。
6、药物预防 :可服板蓝根冲剂、玉叶冲剂等抗病毒中成药,具有清热解毒作用,同时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治疗。
四、学校常见传染病疫情的现场处置
(一)物资与人员准备
1、现场调查表格:①各病个案调查表;②学校暴发疫情调查登记表;③学生晨检因病缺勤记录登记表;④学校(单位)流感疑似病例登记表;⑤学校晨检结果汇总表。
2、现场宣教材料:①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技术指导要点/学校手足口病疫情防控措施技术指导要点;②各病的防与治宣传单;③学校晨检工作规范;④学校各场所消毒方案。
3、现场携带物品:①个人防护用品(工作服、帽子、口罩);②体温计;③压舌板;④消毒液(0.5%碘伏、75%酒精棉球等);⑤采血物品。
4、人员:一般3-4人,其中流调2人、临床医生1人、检验采血员1人。
(二)病例和疫情的核实
1、病例核实:通过老师对患病学生症状的描述及现场(入户)对患病学生(3-5人)的体检→核实病例诊断→完成个案调查表。首发病例为重点核实对象。
2、疫情核实:根据病例定义→确定病例名单→填写学校暴发疫情登记表→确定患病生数→判断疫情严重程度→上报县CDC。
(三)现场处置:
1、病例个案调查:入户或要求校方通知邻近的学生集中入校接受调查。受调查人一般不少于5人。首发病例必须调查。个案调查表信息填写要完整、规范、准确,卫生院收集存档备查。
2、疫情信息收集:(1)全镇基本信息:行政村数、人口数、中学数、小学数、幼儿园数等;(2)学校基本信息:生数、班数、教职工数、住宿人数等,详见《学校暴发疫情调查登记表》备注栏;(3)疫情概况信息:根据病例定义,确定病例名单,逐一认真填写《学校暴发疫情调查登记表》,做出三间分布分析:年龄、性别、发病时间、班级、村间分布等。
3、采样:(1)对象:急性期、症状典型的患病学生3-5人。(2)标本:a、血样:麻疹、风疹(疹后3天效果好),由卫生院负责采样;b、咽拭子:手足口病、流感(发病急性期效果好),由疾控中心负责采样。
4、部署学校防控措施:填写《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技术指导要点》/《学校手足口病疫情防控措施技术指导要点》,逐一介绍、讲解,经校方认可后,由校长签名,一式两份,一份给校方,一份卫生院留底存档备查。
5、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根据收集的全镇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疫情概况、首发病例、病例的三间分布等主要内容撰写初步调查报告。
6、疫情的报告:根据疫情严重程度,视需分别向学区、院领导、县CDC、镇报告疫情。
7、疫情进程调查:
(1)有疫情的学校:a、要密切观注疫情动态,至少在疫情发生后3-7天内,卫生院流调人员每日要深入学校,主动跟踪了解疫情动态,每日收集学校《晨检结果汇总表》,对续发病例继续填写《学校暴发疫情登记表》并上报。学校疫情日报告制度要延续到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连续零病例为止。(最长潜伏期:麻疹、风疹、流腮21天;手足口病14天;水痘、流感7天)b、要指导、督促学校晨检、传染病人隔离、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的落实;C、撰写进程报告。
(2)其它学校的主动监测:向镇、学区汇报疫情,由其配合深入各校开展病例主动监测和防病宣传,控制疫情苗头事件。
(3)村间的主动监测:召开临床医生、村医疫情培训会议,密切观注全镇疫情动态。
8、疫情的结案:至最后一例病例后该校已连续经过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发生,可予以结案,撰写结案报告。
9、疫情档案的归档与整理:每起疫情需收集以下资料归档备查。
(1)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技术指导要点(需校方签名);
(2)学校暴发调查疫情登记表(患病学生名单应涵盖所有疫报病例);
(3)晨检结果汇总表(即疫情日报告表);
(4)个案调查表;
(5)调查报告(包括初次调查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五、学校常见传染病的疫情控制
1、坚持晨检制度:按照《学校传染病防控晨检工作规范》要求,认真询问、观察、检测(测体温)学生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认真登记《学生晨检因病缺勤记录登记表》(附表1),督促就诊并严格居家隔离。
2、严格病人隔离:严格掌握并按上述各种传染病的隔离期限责成患病学生居家隔离治疗,直至满隔离期限后或经当地卫生院提供医师开具的无传染性的证明,患病学生方可返校上课。教师职工亦同。
3、执行疫情日报告:每日根据晨检结果,指定专人汇总填写《学校晨检结果汇总表》,报告当日新发病例数、痊愈病例数,住院病例数等信息,每日上午9时前上报辖区卫生院防疫组;若波及学校多,各校统一将《晨检结果汇总表》上报给学区,由学区汇总后每日上午9时30分前上报给辖区卫生院防疫组。卫生院上午10时前上报县疾控中心,疫情报告信息要准确、及时。
4、环境清洁与消毒: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学校环境卫生的清洁,校园内无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宿舍等学生活动场所进行通风、消毒,消毒对象与方法详见《学校各场所的消毒方案》。
5、健康教育工作:学校通过授课、版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对师生进行各类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平时加强身体锻炼,合理饮食和休息,增强自身抗病能力,学会勤洗手、勤晒被、多通风、喝开水、吃熟食的十五字防病口决。疫情发生期间同学不互相探望、串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停止集体活动,尽量避免全校或较多人员集会。
6、保护易感人群:对未发病学生可建议由家长携带到当地卫生院应急接种相关疫苗或视疫情程度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卫生院组织入校开展疫苗应急接种工作,保护易感人群。
学校传染病防控晨检工作规范
一、
一、晨检人:校医/保健老师;无条件者可由各班主任担任;
对晨检老师的要求:
穿工作服、戴帽子、戴口罩
晨检需要的用品:
体温计(医用),消毒液(84消毒液、碘伏消毒液或75%乙醇),消毒容器(脸盆或桶),毛巾
二、晨检流程
1、问:询问是否有身体不适感(如发热、咽痛、流涕等);
2、看:察看儿童精神状况,有无明显异常(如颜面潮红、出疹等);
3、摸:用手触摸儿童额头,是否发热;
4、量:对可疑发热儿童进行体温测量;
5、留验:对有发热、精神差、有相关症状的儿童进行留验,安排在单独留检室;
6、消毒:对体温表每使用一次消毒一次,晨检老师晨检后应进行手消毒,儿童进教室前进行洗手。
三、消毒方法
1、消毒对象:手和体温表
2、消毒药物:84消毒消毒液;0.5%碘伏消毒液;75%乙醇棉球
3、消毒药物的浓度:半脸盆(约5斤)水加84消毒液1盖,形成500mg/L浓度;
消毒方法:将手浸泡后再用毛巾擦干
四、留验与报告
1、各学校应准备单间留验室,隔离所有疑似病例;
将留验儿童晨检结果逐一登记;填写《学生晨检因病缺勤记录登记表》;
2、通知家长接回儿童并带到当地卫生院就诊;
留验室应安排一名老师,监护留验儿童,家长未接走儿童前,儿童不得离开留验室。
3、将各班晨检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学校晨检结果汇总表》,每日上午9时前报告辖区卫生院防疫组;若波及学校多,各校统一将晨检结果汇总表上报给学区,由学区汇总后每日上午9时30分前上报给辖区卫生院防疫组。
学校各场所的消毒方案
一、消毒原则 :学校的预防性措施应以清洁为主,平时注意加强通风(每日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保持好环境卫生,不需专门开展消毒工作,若有传染病疫情存在,按才有针对性消毒。
二、消毒场所 :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音乐室、礼堂、厕所、食堂等公共场所。
三、消毒对象与方法:
1.地面:上述各场所地面用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洗消毒。
2.空气:房屋密闭后: 2%过氧乙酸(过氧乙酸A、B液在使用前需混合放置24小时后,方可按比例配制使用)进行喷雾消毒,用量为8毫升/米3 ;也可将食醋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或电磁炉加热蒸发,薰蒸1 小时,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也可用移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半小时。
3.课桌椅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时,可选用清洗、擦拭、喷雾的方法。一般选择含氯消毒剂,浓度为500毫克/升~1000毫克/升,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4.手与皮肤:可用0.5%碘伏消毒液、或75%乙醇棉球、纱布块擦拭,作用1 分钟~3 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
5、食饮具:首选物理消毒方法:煮沸消毒15-30分钟;使用消毒碗柜,温度达到125℃,维持15 分钟,消毒后温度应降至40℃以下方可使用。对不具备物理消毒的单位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 min。消毒后清水冲洗、风干保存备用。
6.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 分钟以上。
第六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