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 | 清洁验证规程 | 文件编码 | HL MS 04 008 00 | 共1页 | |||
起草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 起草部门 | ||||
审核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 分发部门 | ||||
批准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 执行日期 | 年 月 日 |
范围:适用于公司药品生产中与药品接触的设备、容器具以及工作服、工作鞋等清洁方法的验证。
责任人:生产部、设备部、质量管理部、各生产车间
内容:
1.验证目的
1.1.证明经过清洁程序清洁后,残留量(可见的和不可见的,包括前一产品的残留物或清洗过程中洗涤剂的残留物)能够达到规定的清洁限度要求,不会对将生产的产品造成交叉污染。
1.2.清洁程序包括清洁方法、清洗部位、清洁顺序、清洁剂的种类和用量。
1.3.确认已清洁设备用于下次生产的最长存放时间(洁净保留时间);
2.验证范围
2.1.所有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容器具以及工作服、工作鞋等清洗方法都应进行验证。
2.2.对于专用设备和没有与药物成分接触的设备,清洁验证不用进行药物残留考察,但必须考虑清洁剂残留等因素。
2.3.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还应考察降解产物。
3.验证实施
3.1.清洁验证的人员组织:
3.1.1.由清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车间)验证小组负责,生产部、质量管理部协助完成,质量管理部确认与验证QA负责确认与验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查确认或验证的实施和偏差处理,整理、审核和归档保存验证资料。
3.1.2.清洁工作的实施部门(车间)负责人或主管、副主任为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的构成及各成员的职责参照文件《确认与验证组织与职责》。
3.2.确认验证条件:确认清洁方法已批准或已有草案,及其他相关验证设施、设备和文件齐全。
3.3.确认限度标准
3.3.1.目视洁净:设备清洁后无可见残留(如液体、粉尘等)。
3.3.2.药物残留标准:
3.3.2.1.待清除产品成分在后续产品中出现应不超过10 mg/kg (10 ppm)。
3.3.2.2.在计算限度时,各参数可考虑从可选的数值中选择 “最差条件”,后一产品的批量选择最小的数值,这样计算出的限度也是最严格的。
3.4.起草验证方案:验证小组按照《验证方案与报告编制规程》起草验证方案。
3.5.操作和取样:
3.5.1.取样方法:应根据残留物的性质以及生产设备的特点选择取样和测试方法,常用的取样方法包括擦拭法和淋洗法。
3.5.2.取样方法需经过验证,通过回收率试验验证取样过程的回收率和重现性。
3.5.3.在清洁验证时不必针对每个的因素分别进行测试,而可以选择一个“最差的条件”(例如,最难清洁的产品或最难清洁的设备),通过对“最差条件”进行测试进而推断清洁方法对于其他条件同样有效。
3.5.4.清洁验证应至少执行三次清洁操作并取样检验,并填写相关记录。
3.6.分析和报告
3.6.1.验证小组检验人员对样品进行检验。
3.6.2.检验方法需经过验证,通过灵敏度试验验证其灵敏度。
3.6.3.按照《验证方案与报告编制规程》起草验证报告。
4.验证委员会审核批准验证报告,并将最终结论反馈到各用户部门主管人员。
5.再验证:
5.1.当清洗方法和清洗剂发生改变时,应进行再验证。
5.2.当新增生产品种时,应评估是否进行再验证。
5.3.每二年进行一次清洁方法再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