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43100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
1B431010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
1B431011 掌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共分为六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二类: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类: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类: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类: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六类: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二、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按施工内容分为5个分项施工企业。即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企业;通信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收费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考题:
1.根据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要求,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 )。(2007年)
A.一级、二级
B.一级、二级、三级
C.特级、一级、二级
D.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提示:参见《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P348二
[答疑编号5003301101]
『正确答案』A
1B431012 掌握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1。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B431012-1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
1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
2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3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OOm的桥梁,长度<1OOm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4 |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m,单跨跨度<40m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
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2。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 1B431012-2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
1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 |
2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
2 |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
三、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3。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 1B431012-3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
1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100m、单座桥长小于500m桥梁、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
2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
2 |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
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4。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B431012-4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
1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
2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跨100m及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
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5。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B431012-5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
1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 |
2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断面20m2及以下且长度1000 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六、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1012-6。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 1B431012-6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
1 | 交通安全设施分项 | 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 |
2 | 通信系统工程分项 |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
3 | 监控系统工程分项 | 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施工及安装 |
4 | 收费系统工程分项 | 可承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
5 |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 |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
1B431021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质量事故分级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20,50,150,300)
三、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单独记忆,从损失:300、500、1000;从死亡1、9、29,结构垮塌:中小、大、特大)
1B431022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规定
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1.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三、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五、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1B431030 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和条件
1B431031 掌握公路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程序
一、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范围
1.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2.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
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1B431032 掌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使用价值;
2.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1B431033 掌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1B431040 公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1B431041 掌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四、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4.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2.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3.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考题:
1.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2007年)
A.50%
B.40%
C.30%
D.20%
提示:参见《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P356第三十
[答疑编号5003301102]
『正确答案』C
1B431042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B431043 掌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适用于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1B431050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1B431051 熟悉《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内容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共分三卷。
第一卷包括投标邀请格式、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是技术规范。
第三卷包括投标书及投标担保格式、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格式、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1B431052 熟悉投标人合格条件
一、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当采取邀请招标(或称有限招标)方式而不经资格预审时,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报送资格后审资料。
二、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3.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4.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5.拟投入本工程所需关键施工设备的当前备有情况;
6.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7.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变化情况。
三、投标人一般应独自参与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卷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委任其中一个法人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与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2.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主办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4.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四、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五、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2.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4.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如发生了与资格预审内容不符的变更或投标人提出新的超出资格预审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必须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六、每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能同时既参加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对同一个合同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除非资格预审另有决定,本项目不接受对一个以上合同段的组合标折扣。
1B431053 熟悉招标文件内容
一、招标文件应分卷装订,除本款下述各卷册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
卷 次篇 次 内 容
第一卷第1篇投标邀请书
第2篇投标人须知
第3篇合同通用条款
第4篇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第5篇技术规范
第三卷第6篇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
第7篇工程量清单
第8篇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9篇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10篇 履约担保格式
附 篇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第四卷第11篇 图纸
二、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
三、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1B431054 熟悉投标文件组成
一、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2.投标担保
3.授权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资格预审的更新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8.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9.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考题:
1.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相关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包括( )。(2009年)
A.投标担保
B.授权书
C.联合体协议书
D.施工组织设计
E.选择方案及其报价
提示:参见教材P361一
[答疑编号5003301103]
『正确答案』ABD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划工期的要求,并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的重要依据。
1B431055 熟悉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及标段划分
一、规模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标段划分
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施工。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0km,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km。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
1B431060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1B431061 掌握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
2.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辆。
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三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6000辆。
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双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辆以下。
单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辆以下。
1B431062 掌握路基路面相关技术要求
一、一般规定
1.路基路面应根据公路功能、公路等级、交通量,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及路用材料等自然条件进行设计,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同时,路面面层应满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
2.路基设计应重视排水设施与防护设施的设计,取土、弃土应进行专门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和诱发路基病害。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采用浅挖、低填、缓边坡的路基断面形式。
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面不宜分期修建,但位于软土、高填方等施工后沉降较大的局部路段,可按“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规定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1B431062-1的规定。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1B431062-1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 | 四级公路 |
设计洪水频率 | 1/1OO | 1/100 | 1/50 | 1/25 | 按具体情况确定 |
三、路基高度设计的规定
路基高度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使其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表1B431062-1规定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
四、路基压实度和原地面处理要求
1.路堤基底应清理和压实。
2.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1B431062-2的规定。
路基压实度1B431062-2
填挖类别 |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 路基压实度(%) |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 ||
零填及挖方 | 0~O.30 | — | — | ≥94 |
0~O.80 | ≥96 | ≥95 | — | |
填 方 | 0~O.80 | ≥96 | ≥95 | ≥94 |
0.80~1.50 | ≥94 | ≥94 | ≥93 | |
>1.50 | ≥93 | ≥92 | ≥90 |
2.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的路基压实度,表列数值可适当降低;
3.三级公路修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五、路基防护的规定
路基防护应根据公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证路基稳定。
路基防护应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与景观相协调。
六、路面设计标准轴载的规定
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双轮组单轴载100kN。
七、路面面层类型的规定
路面面层类型的选用应符合表1B431062-3的规定。
路面面层类型及适用范围 1B431062-3
面 层 类 型 | 适 用 范 围 |
沥青混凝土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
水泥混凝土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
沥青贯入、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 |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
砂石路面 | 四级公路 |
八、路面结构层的规定
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同时路面垫层材料宜采用水稳性较好的粗粒料或各种稳定类粒料。
九、路基路面排水的规定
路基路面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应综合规划、合理布局,并与沿线排灌系统相协调,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2.根据公路等级,结合沿线气象、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路面内部排水、地下排水等设施,并与沿线排水系统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排水体系。
3.特殊地质环境地段的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必须与该特殊工程整治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设计。
1B431063 掌握桥涵相关技术要求
一、一般规定
1.桥梁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2.特大、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断层、岩溶、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
3.桥梁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有利环保的原则,并考虑因地制宜、便于施工、就地取材和养护等因素。
4.桥涵的设置应结合农田基本建设考虑排灌的需要。
5.特殊大桥宜进行景观设计;上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桥梁,应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6.桥梁结构应考虑桥面铺装进行综合设计。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系统。
7.采用标准化跨径的桥涵宜采用装配式结构,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二、桥涵分类的规定
桥涵分类规定如表1B431063-1
桥涵分类1B431063-1
桥涵分类 | 多孔跨径总长L(m) | 单孔跨径LK(m) |
特大桥 | L>1000 | LK>150 |
大 桥 | 100≤L≤1000 | 40≤LK≤150 |
中 桥 | 30<L<100 | 20≤LK≤40 |
小 桥 | 8≤L≤30 | 5≤LK≤20 |
涵 洞 | — | LK<5 |
三、桥梁全长的规定
桥梁全长:有桥台的桥梁应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墙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应为桥面系长度。
桥涵的跨径小于或等于50m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
四、桥涵设计洪水频率的规定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1B431063-2的规定。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1B431063-2
公路等级 | 设 计 洪 水 频 率 | ||||
特大桥 | 大 桥 | 中 桥 | 小 桥 | 涵洞及小型排水构造物 | |
高速公路 | 1/3OO | 1/100 | 1/100 | 1/100 | 1/100 |
一级公路 | 1/3OO | 1/100 | 1/100 | 1/100 | 1/100 |
二级公路 | 1/1OO | 1/100 | 1/100 | 1/50 | 1/50 |
三级公路 | 1/1OO | 1/50 | 1/50 | 1/25 | 1/25 |
四级公路 | 1/1OO | 1/50 | 1/50 | 1/25 | 不作规定 |
五、桥面净空的规定
桥面净空应符合本标准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特殊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其分隔带和路肩的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减窄后的宽度不应小于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值”。
2.桥上设置的各种管线等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六、桥下净空的规定
桥下净空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及流放木筏的要求。
2.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被交叉公路、铁路、其他道路等建筑限界的规定。
3.桥下净空还应考虑排洪、流冰、漂流物、冰塞以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七、桥梁的其他规定
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
1.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2.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3.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1B4310 掌握隧道相关技术要求
一、一般规定
1.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结合隧道所处地区的地形、地质、施工、运营、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3.隧道的标高和平面位置应根据公路等级、路线总体设计方案确定,选在地层稳定,利于设置洞口、洞口两端接线、防灾救助系统、管理养护等设施的地段。
二、隧道分类的规定
隧道分类应符合表1B4310-1的规定。
隧道分类1B4310-1
隧道分类 | 特长隧道 | 长隧道 | 中隧道 | 短隧道 |
隧道长度L(m) | L>3000 | 3000≥L>1000 | 1000≥L>500 | L≤500 |
三、隧道净空的规定
隧道净空应符合本标准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且横断面各组成部分宽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隧道内的最小侧向宽度应符合表1B4310-2的规定。
隧道最小侧向宽度1B4310-2
设计速度(km/h)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 |||||||
120 | 100 | 80 | 60 | 80 | 60 | 40 | 30 | 20 | |
左侧侧向宽度L左(m) | 0.75 | 0.50 | 0.50 | 0.50 | 0.75 | 0.50 | 0.25 | 0.25 | 0.50 |
右侧侧向宽度L右(m) | 1.25 | 1.00 | 0.75 | 0.75 | 0.75 | 0.50 | 0.25 | 0.25 | 0.50 |
3.特长、长隧道内右侧侧向宽度小于2.50m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3.50m,长度不应小于30m,间距不宜大于750m。
4.单车道四级公路的隧道应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修建。
四、隧道的其他规定
隧道及其洞口两端路线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隧道洞口内侧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与洞口外侧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内的平、纵线形应一致。
2.洞口外与之相连接的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且不小于50m的过渡段,以保持横断面过渡的顺适。
3.隧道内的纵坡应小于3%,但短于100m的隧道不受此限。
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
五、隧道结构形式、施工方法的确定
根据所处地质条件等,确定结构形式和适应与地层特性的施工方法。
六、隧道的其他要求
隧道防水和排水应按照排、防、截、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设计,使洞内、洞口与洞外构成完整的防水、排水系统,并应注意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自然环境。隧道内纵坡应大于0.3%。
七、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规定
1.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的要求。
2.公路隧道应采用反光标志、反光标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隧道洞口两端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护栏与洞口的连接过渡等应进行专门设计。
3.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应设置监控设施。
4.隧道通风设施应根据交通组成和交通量增长情况等,按统筹规则、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设置。
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其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二、三、四级公路的隧道,其照明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6.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其重要电力负荷必须保证供电可靠,技术、经济合理。
7.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必须配置报警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施、救助设施等。
二级、三级公路的长隧道,可根据需要设置报警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施、救助设施等。
八、隧道设计的其他规定
隧道设计应拟定发生交通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1B431065 了解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相关技术要求
一、一般规定
3.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按照“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二、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等级划分规定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B431065规定。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 1B431065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 | 适 用 范 围 |
A | 高速公路 |
B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 |
C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 |
D |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
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配置的原则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三种,各项设施应按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配置,并结合交通量的增长与技术发展状况等逐步补充、完善。
四、交通安全设施配置的规定
5.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设施
(1)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危及运行安全处应设置避险车道。必要时宜在长陡下坡路段的起始端前设置制动车道等交通安全设施。
(2)风、雪、沙、坠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应设置防风栅、防雪(沙)栅、防落网、积雪标杆等交通安全设施。
(3)公路养护作业时,应设置速度等醒目的交通警示、诱导等交通安全设施。
(4)公路改(扩)建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进行专门设计。
五、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的规定
1.A级应设置服务区、停车区和公共汽车停靠站。
服务区应提供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修理所、餐饮与小卖部等设施。
停车区应提供公共厕所、长凳等设施和少量停车车位。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根据沿线城镇分布、出行需求,并结合服务区或互通式立体交叉设置。
2.B级宜设置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
服务区应提供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小卖部等设施。
停车区应提供公共厕所、长凳等设施和少量停车车位。
公共汽车停靠站可根据沿线城镇分布、出行需求选择适宜地点设置。
3.C级、D级可根据需要设置加油站、公共厕所等设施。
六、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的规定
1B43107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1B431071 熟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1.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3.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的;
3.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4.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评标标准和方法;
2.工期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4.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4.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5.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2.开标记录情况;
3.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4.对投标人的评价;
5.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3.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5.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少于3个投标人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4.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1B431072 了解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2.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
3.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4.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
5.效益原则。
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