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 沪昆客专贵州段CKGZTJ-5 | 施工单位 | 中铁十七局集团 | ||||
分项工程名称 | 麻拉寨隧道 | 施工部位 | |||||
一、瓦斯隧道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爆破作业面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当瓦斯积聚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启动机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开挖工作面,必须人工复电; 5、低瓦斯工区任意处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加强通风监测; 6、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喷锚支护,封闭围岩、堵塞岩隙,防止瓦斯继续逸出。 二、瓦斯工区钻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光面爆破技术避免瓦斯积聚;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2、应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3、瓦斯工区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并应使用防爆型发爆器起爆。严禁使用火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4、瓦斯工区爆破必须使用炮泥填塞炮孔,填塞材料应用粘土或不燃性材料。炮孔的装药及填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药前应清楚炮孔内的煤(岩)粉; (2)炮孔深度小于0.6m时,不应装药爆破;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呢措施并满封炮泥; (3)炮孔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1/2;炮孔深度大于1m,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炮孔深度大于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小于0.3m; (4)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最低抵抗线在煤层中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均不得小于0.3m; (5)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黏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小于0.3m。 6、装药前应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装药爆破: (1)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逸出、煤岩松动等; (2)在距爆破地点20m内堆放的机具设备、石渣、材料等堵塞坑道断面1/.以上; (3)工作面风量不足。 三、煤层段掘进与支护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控制循环进尺,在全煤层中掘进必须采用电煤钻钻孔,应少钻孔,少装药; 2、在半煤半岩地层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煤层需爆破时,必须采用松动爆破; 3、在软弱破碎岩层中或煤层中掘进,应采用超前支护或预压浆,防止坍塌或瓦斯突出; 4、爆破后应 进行喷锚支护和施作二次衬砌,封闭围岩,减少瓦斯积聚; 5、仰拱应及早施工,保证拱、墙、仰拱衬砌能形成闭合整体; 6、煤系地层设防段的二次衬砌应预留注浆孔,二次衬砌完成后应及时注浆,充填空隙,减少瓦斯积聚。 四、瓦斯隧道施工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隧道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隧道施工的任何作业面不应存在通风盲区。 2、瓦斯隧道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调节、迁移、拆除通风设施的工作,应由通风管理人员担任。 3、瓦斯隧道各开挖工作面必须通风,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瓦斯隧道通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制定处理措施: (1)、主要风机停转; (2)、通风系统遭受破坏; (3)、开挖工作面停凤; (4)、打开封闭区。 5、洞内供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每人供风景不得小于4m3/min。 6、瓦斯隧道的主风机应有2条的供电线路,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7、必须配置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8、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通风管。 9、临时停工地段不得停凤,停凤时应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人员不得进入。 10、隧道贯通后,应继续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局部积聚。 五、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建立瓦斯检测制度,并遵循下列规定: 1、必须设立专职检查员。 2、安全总监、安全监察工程师进入隧道,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进入隧道,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3、所有工作面及通风效果不良地段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并检查到顶部。 4、瓦斯浓度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瓦斯工区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高瓦斯工区每班必须至少检查3次; (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施工作业地段,瓦斯突出较大、变化异常的作业地段,应设专人经常检查。 (4)、长期停工后重新复工的作业面,隧道塌方后开始处理前必须进行检查。 5、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建立检查台账,并执行日报制度;瓦斯日报必须报送队长和技术主管审阅,并通报通风班长。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离到安全地点。 6、安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瓦斯工区的瓦斯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7、检测瓦斯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瓦斯隧道照明与电气信号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隧道不应大于220v,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不应大于110v; 2、输电线路不得使用裸线和绝缘不良的导线; 3、高瓦斯隧道和煤与瓦斯突出隧道,照明电器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设在进风道或洞口; 4、矿灯充电房应离洞口50m以外; 5、瓦斯隧道内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6、竖井、斜井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应直接接在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7、隧道内的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做回路。 七、、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八、瓦斯隧道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20m范围内严禁火源; 2、洞内严禁产生高温和发生火花的作业,洞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等作业,确需用焊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洞内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和休息室,暖风道、压入式通风的风洞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4、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事先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预防煤层自燃; 5、瓦斯工区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水池中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储水量,并保持一定的水压; 6、瓦斯工区内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并每隔100m设置一个阀门,作业区内设置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 7、洞内发生火灾时,应能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状况,立即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 8、当洞内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直接经过取样分析,确认火灾已经熄灭后方可启封;启封火区应逐段恢复通风;当测出风流中含一氧化碳或有其他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9、启封火区或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的工作必须由专业的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内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0、启封火区完毕后3d内,每班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好水温、气温和空气成分,确认火灾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方可恢复施工。 九、瓦斯隧道救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隧道应备有急救和抢救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急救和抢救设备不得挪用; 2、高瓦斯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在事故发生时非救护队成员不得进洞抢救; 3、救护队必须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救工作,严禁个人单独行动; 4、事故处理救护基地,应设在安全区附近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带。 十、瓦斯工区进洞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登记,并接受安全检查; 2、严禁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瓦斯工区; 3、进入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 |||||||
交底单位 | 安质部 | 交底人 | 审核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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