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纳税人 信息 | 名称 | 纳税人分类 | 单位□ 个人□ | |||||||||||||||||||||||||||||||||||
| 登记注册类型 | * | 所属行业 | * | |||||||||||||||||||||||||||||||||||
| 身份证照类型 |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 | ||||||||||||||||||||||||||||||||||||||
| 房产 原值 | 其中: 出租房产原值 | 计税 比例 | 税率 | 计税 月份数 | 本期 应纳税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房产的原值 | 本期 减免税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
| 1 | ||||||||||||||||||||||||||||||||||||||
| 2 | ||||||||||||||||||||||||||||||||||||||
| 3 | ||||||||||||||||||||||||||||||||||||||
| 合计 | * | * | * | * | ||||||||||||||||||||||||||||||||||
|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 | ||||||||||||||||||||||||||||||||||||||
| 本期应税 租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本期应纳税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
| 1 | 4%□ 12%□ | |||||||||||||||||||||||||||||||||||||
| 2 | 4%□ 12%□ | |||||||||||||||||||||||||||||||||||||
| 3 | 4%□ 12%□ | |||||||||||||||||||||||||||||||||||||
| 合计 | *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 ||||||||||||||||||||||||||||||||||||||
| 纳税人声明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纳税人签章 | 代理人签章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 |||||||||||||||||||||||||||||||||||
填写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附表1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附表2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个人是指自然人。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8.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9.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
10.房产原值:本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1.出租房产原值:本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2.本期应纳税额:本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3.本期减免税额:本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4.计税月份数(必填):根据税款所属期内实际计算税款的月份数填写。在同一税款所属期内,计税月份数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
15.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房产应当分行填表。
16.减免税房产的原值:本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7.带星号(*)的项目不需要纳税人填写。
18.逻辑关系: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12×计税月份数;
(2)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3)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4)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附表1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房产编码 | * | 产权证书号 | ||||||||||||||||||||||||||||||||
| 房产名称 | ||||||||||||||||||||||||||||||||||
| 房屋坐落地址 | 省 市 县(区) 街道(镇) | |||||||||||||||||||||||||||||||||
| 房屋所在宗地的地号 | 房产用途 | 工业□ 商业及办公□ 住房□ 其他□ | ||||||||||||||||||||||||||||||||
| 建筑面积 | 其中:出租房产面积 | |||||||||||||||||||||||||||||||||
| 房产原值 | 其中:出租房产原值 | |||||||||||||||||||||||||||||||||
| 计税比例 | 税率 | 1.2% | 计税月份数 | 本期应纳税额 | ||||||||||||||||||||||||||||||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房产的原值 | 本期减免税额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 ||||||||||||||||||||||||||||||||||
| 纳税人声明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纳税人签章 | 代理人签章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 |||||||||||||||||||||||||||||||
填表说明:
1.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明细信息。
3.每一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产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产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房产出租的,纳税人也应当先填写本表,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表。
6.房产编码: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7.产权证书号:纳税人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必填。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8.房产名称(必填):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办公楼、第一车间厂房等。
9.房屋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镇)+ 详细地址,且应当与土地明细申报数据关联并一致。
10.房屋所在宗地的地号:应当与土地明细申报数据关联并一致。
11.房产用途(必选):房产用途依据房产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填写,无证的,依据实际用途填写。分为工业、商业及办公、住房、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
12.建筑面积(必填):保留两位小数。
13.出租房产面积: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14.房产原值(必填):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应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
15.出租房产原值:房产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16.计税月份数(必填):根据税款所属期内实际计算税款的月份数填写。
17.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
18.减免税房产的原值:填写享受减免税的房产的全部原值。
19.本期减免税金额:填写根据减免税计算的减免税的金额。
20.带星号(*)的项目不需要纳税人填写。
21.逻辑关系:
(1)房产应税原值=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
(2)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税率÷12×计税月份数。
附表2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房产名称 | 房产编码 | * | ||||||||||||||||||||||||||
| 房产用途 | 工业□ 商业及办公□ 住房□ 其他□ | |||||||||||||||||||||||||||
| 房产坐落地址 | 省 市 县(区) 街道(镇) | |||||||||||||||||||||||||||
| 出租面积 | 合同租金总收入 | |||||||||||||||||||||||||||
| 本期应税租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4%□ 12%□ | ||||||||||||||||||||||||||
| 本期应纳税额 | ||||||||||||||||||||||||||||
| 承租方纳税识别号 | 承租方名称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 ||||||||||||||||||||||||||||
| 纳税人声明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纳税人签章 | 代理人签章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 |||||||||||||||||||||||||
填表说明:
1.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每一出租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产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产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3.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必须首先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有关信息。
4.房产名称(必填):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必填,且应当与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信息关联并一致。
5.房产编码: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且应当与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信息关联并一致。
6.房产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及办公、住房、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
7.房屋坐落地址(必填):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镇)+ 详细地址,且应当与土地明细申报数据关联并一致。
8.出租面积(必填):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申报信息相关联并一致。
9.合同租金总收入:填写出租协议约定的出租房产的总收入。
10.本期应税租金收入:填写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应税租金收入。
11.适用税率(必选):根据适用的选择税率,必选且只能选其一,不同税率的出租房产应分别填表。
12.承租方纳税识别号: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按照以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13.带星号(*)的项目不需要纳税人填写。
14.逻辑关系: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