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人:河北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武邑鸿鼎蓝湾一期工程
二、工程地点:武邑106国道西侧
三、工程范围:定位放线、桩总布置、桩基施工、桩基养护、验桩
四、工 程 量:按图纸结算总量
第二条 工程质量及工期
一、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二、施工工期:工程日历工期 25 天,自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算起。
第三条 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造价:合同单价:暂定28元/m进深
合同总价:¥ 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大写)暂定贰拾捌元每进深米
工程量实际结算时,如工程量有所增加,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工程结算时,总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单价为暂定价格,结算时按水泥品牌的实际市场价格对暂定单价进行调整,主材暂定价格:衡湖水泥32.5,水泥每吨400元,为到场价格,包含税金,有采用其它水泥价格时,主材价格按实际价格调整。(水泥价格每10天进行一次按市场价格据实调整)
二、付款方式:
① 所承包范围内桩基施工完毕付总价款的20%
② 桩基检测合格出据检测报告后付总价款的20%
③ 剩余工程款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结算完毕
第四条 工程材料
所有施工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所用材料必须满足施工规范和设计之要求。
第五条 合同内容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条款、工程洽商及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等。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办妥征地和一切基建许可手续及质量监督手续,清除施工场地内原有地上及地下障碍物,完成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帮助乙方协调与当地关系。
2、甲方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订其他必须的签证。
3、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款。
4、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电源及水源。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在施工前组织人员、设备、施工材料进驻现场。
2、乙方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进度,平整施工场地,储备材料,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同时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并做好施工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误或严重不合理之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单位确定修改意见或设计变更,乙方依照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乙方应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及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甲方施工代表的监督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并执行其提出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理化建议。
6、乙方施工应保质保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工程竣工前3天,乙方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竣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以便存档)。
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竣工检测
1、工程检测费用由 乙方 负责。
2、工程检测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移交,由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由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第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衡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议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1 份。
建设单位名称(章): 承包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