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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5: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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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HENANPMKINGPROJECTMANAGEMENTCO.,LTD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陶岔渠首~沙河南(中线建管局直管项目)淅川段工程建设监理2标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淅川2标项目监理部2011年03月01日一、总则………………………………..………………….1二、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2三、工程验收的程序…..…..………………………………...........2四、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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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HENAN  PMK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 LTD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

陶岔渠首~沙河南(中线建管局直管项目)

淅川段工程建设监理2标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淅川2标项目监理部

2011年03月01日

一、总     则………………………………..………………….1

二、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2

三、工程验收的程序…..…..………………………………...........2

四、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3

五、分部工程验收……….………………………………………...5

六、单位工程验收…………………………………………………..7

七、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10

八、其他………………………….…………………………………….14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淅川2标项目监理部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阶段验收工作。

1.2本细则参照《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NSBD10-2007)以及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及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编制。

1.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或桥梁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1.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1.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材料和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或桥梁分项)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1.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2.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3阶段(中间)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监理单位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

3. 工程验收的程序

3.1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建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工序和单元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3.2各类验收的一般程序为:施工承建单位经过自检,认为已达到相应的验收条件要求,并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即可按合同文件和各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向监理单位或业主提交验收申请。业主或监理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的完成情况、验收所需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组织初验,经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后,除工序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外,其余均应组织相应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3承建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包括施工报告以及质量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验收签证资料等。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监理报告。

3.4各种验收均以前一阶段的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依次进行。对前阶段验收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复验。

3.5工程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 (验收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验收主持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同时应对裁决意见负有相应的责任。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 的意见按期处理完成。

3.6建筑物已按合同完成,但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以前,应由承建单位管理、维护和保养,直至竣工验收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期满。

4. 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

4.1工序验收是指按规定的施工程序、在下道工序开工(如混凝土浇筑、灌浆 等)前,对所有前道工序所完成的施工结果进行的验收。其目的是确保各工种每道工序都能按规定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判断下一道工序能否进行施工,并对工序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有关工序验收的程序、检查内容、质量标准、验收表格等等,按各专业监理细则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制订相应“验收办法”执行。对于施工过程相对简单的项目,工序验收也可和单元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4.2工序验收均在施工现场进行,首先必须经施工单位“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工序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的8小时以内赴现场对工序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情况(如控制爆破的装药和连网)则在现场立即进行检查验收。在确认施工质量和原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后签发开仓(开钻、开灌)证,允许进人下道工序施工。

4.3单元工程验收以工序检查验收为依据。只有在组成该单元工程的所有工序均已完成,且工序验收资料、原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所有验收资料都齐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单元工程验收。各种单元工程验收所需的“三检”表,质量检查和评定表、施工质量合格证(开仓证、准灌证等)的试样,按有关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程师编制的“验收办法”。

4.4一般单元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施工监理部会同承建单位“三级”质检人员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通常单元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可配合月进度款结算每月进行一次。未经验收或质量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不给予质量签证。对于当月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设计的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填写缺陷处理验收签证,则该单元工程可列入下个月验收的范围内。

4.5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须特别给予重视,其验收程序如下:(1)基础验收参见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2)其余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重要单元工程 的检查验收,由监理中心组织设计、业主、承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承建单位“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填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审查工序验收资料、原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则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及验收签证。

4.6对于有质量缺陷或发生施工事故的单元工程,应记录出现缺陷和事故的情况、原因、处理意见、处理情况和对处理结果的鉴定意见,作为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出现质量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单元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4.7对于出现质量事故的单元工程,则应按照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最终完成质量事故处理后,由业主主持召开质量事故处理专题验收会,验收合格,由专题验收组会签“质量事故处理专题验收签证书”。 

4.8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份数及其移交时间等,按业主资料室的归档要求执行。

5 分部工程验收

5.1  分部工程验收是在分部工程所属的单元工程完成(经批准认可的尾工项目除外),在该分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5.2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5.3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5.4  分部工程完成应及时验收,每批次验收同类型项目的分部工程不宜超过5个,每批次验收的不同类型项目的分部工程不宜超过3个。

5.5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 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且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3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

4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5.6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 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7 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5.7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 监理机构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如同意验收,制定验收大纲。

 3 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委托、代建项目需同时通知相关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和中线建管局;

4 召开验收会议:

(1)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2)听取参建单位情况汇报,其中施工单位应准备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4)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6)验收工作组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5.8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在签证书正本上签字。签证书正本数按中线建管局、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不少于10份。

5.9  项目管理单位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正本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10  项目管理单位在收到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后的签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

5.11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或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5.1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在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

6  单位工程验收

6.1  单位工程验收是在单位工程所属的分部工程完成(经批准认可的尾工项目除外),在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6.2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组长由主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对委托、代建项目需通知相关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和中线建管局,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代表运行管理单位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6.3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6.4  每次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以1个为宜。

6.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2 其他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

3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4 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

5 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

6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6.6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 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

4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7 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6.7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 监理机构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单位,不具备条件的须说明理由;

3 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审批意见。如同意验收应编制验收大纲,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4 项目管理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5 召开验收会议:

(1)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大纲”;

(2)按验收大纲要求,分组检查各单位准备情况;

(3)听取参建单位的汇报,验收工作报告;

(4)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5)检查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及相关档案资料;

(6)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落实责任单位; 

(8)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

(9)检查需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10)验收工作组提出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结论性意见,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6.8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鉴定书正本上签字。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不少于10份。

6.9  项目管理单位在验收通过后30日内将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6.10  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在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随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7、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7.1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是指中线建管局(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合同项目完成后,对合同内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验收。

7.2  合同项目完成后,应进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当合同项目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时,可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条件。

7.3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组长由主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委托或代建项目应通知相应的项目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和中线建管局,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代表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参加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7.4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 名。

7.5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经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经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

2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合同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种验收;

3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了清理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4 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5 工程有关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6 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及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

7 验收资料已整理完毕并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8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7.6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 检查施工期工程投入使用或试运行情况;

5 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6 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7 确定合同范围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9 对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

10 讨论并最终形成“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7.7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

2 监理机构自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单位;

3 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审批意见。如同意验收应编制验收大纲,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4 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项目完成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代建项目需通知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和中线建管局。 

5 召开验收会议:

(1)讨论并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大纲”;

(2)分组检查各单位准备情况;

(3)听取参建单位的汇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16~附录20;

(4)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包括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5)检查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及相关档案资料;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落实责任单位;

(7)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合同项目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

(8)对合同项目的运行条件(或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9)验收工作组提出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及评定等结论性意见,讨论并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7.8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鉴定书正本上签字。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不少于10份。

7.9  项目管理单位在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7.10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发现的问题,在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随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8. 其它

8.1竣工资料的整理及编制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有关竣工资料整编规定执行。

8.2各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参《照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由承建单位制定并报送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审查确定。

8.3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照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验收备查资料、文件

一、原始资料

(一)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查、试验资料;

(二)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

(三)重要地质勘察资料(包括岩基和钻孔录像等);

(四)土建工程质量检验原始记录;

(五)基础灌浆处理资料;

(六)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测定、试验原始记录;

(七)重要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处理资料;

(八)工程观测原始记录

二、重要文件

(一)上级批文和有关指示;

(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三)竣工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

(四)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证资料;

(五)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六)各种观测控制标点的位置图和明细表;

(七)设备、备品、专用工具、专用器材清单;

(八)工程建设大事记和主要会议记录;

(九)重要财务和竣工决算资料;

(十)重要咨询报告(业主提供);

(十一)水库航运、过坝、迁建赔偿、征用土地等协议或批准文件(业主提供);

(十二)工程管理范围地界图表(业主提供);

(十三)经上级批准的工程运用规划(业主提供)。上述原始资料和重要文件,在验收时供验收委员会(组)查阅;竣工验收后,应作为竣竣工资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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