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三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五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七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合规用途,不得以一笔贷款对应两个及以上项目。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申请金额应符合本行资本约束及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及控制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已建成项目的再融资不得超过项目当前的负债性资金余额。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应以合理测算的借款人(或项目)未来收入现金流情况具体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贷款方式及担保要求
第十二条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信用;
(二)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
(三)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
(四)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
上述项目资产包括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形成的收费权等所有符合法定抵(质)押条件的资产。
第十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
(一)借款人符合本行信用贷款的一般条件;
(二)以借款人整体现金流还款,且不属于项目融资;
(三)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融资至少应当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押”的方式。对建设及建成风险较大的项目,本行不承担建设期风险,在项目建设期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方式,其中“其他担保”除项目发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尚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五条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对项目经营施加影响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但股权价值在计算担保率时不应计入。
第十六条借款人不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不满足本行担保率规定的,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或“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的方式。
第十七条以本贷款形成固定资产及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原则应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本行须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不能成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十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本行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类,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执行固定利率。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借款人单方面提前还款的,应于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对于借款人因经营现金流富裕而提前还款的,原则可不收取补偿费;对于借款人通过其他银行或其它融资方式再融资而提前还款的,须支付补偿费。借款人未于提前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的,应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办理之前应原则由经办行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对能够提供经本行认可且变现、代偿能力强的担保的,可不要求强制评级。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流程分为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价、申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一节 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资格审查;
(二)申请额度初核,如出现贷款申请与额度授信不一致、额度不足等,应及时调整;
(三)收集基础材料并做形式审查。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后,应开展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一)调查借款人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础资料及项目基本情况(借款人应明确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以及项目陈述的可靠性);
(二)持续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含项目法定手续取得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项目现金流、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形成后流动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预期可行性等);
(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含资金投入及来源);
(四)项目承包商、设备制造商、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方以及项目产品核心用户等项目相关方的资信和实力;
(五)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调查。
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按照本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规范形成贷款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核。
第二节 风险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在对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进行风险评价基础上,尚需对项目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 根据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及项目保险等内在因素,充分考虑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进行现金流偿债能力风险评价。
第三节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尽职调查及项目评估情况提交调查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成审查报告;一并提交审批。
第三十条 本行各级信审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及确定贷款实施方案。
第四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审批完成后,客户经理根据已确认的合同要素按照本行标准合同使用管理规定填写合同。
第三十二条 格式文本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承诺费、补偿费标准;
(二)贷款担保、发放与支付方式,以及提款条件;
(三)贷款发放与还款帐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帐户及对帐户的监控措施;
(四)借款人承诺;
(五)风险处置方式及违约条款;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所使用合同均应为本行所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若有双方所约定内容格式合同未涵盖的要素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
第五节 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四条 客户经理岗及放款岗分别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和审核;对公会计负责贷款的上帐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是指本行将贷款由内部贷款账户划至借款人存款账户的过程;贷款支付是指借款人存款账户内的借款资金对外支付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用于办理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帐户或专门帐户,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证明文件。
第三十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九条 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贷款支付审核内容包括:
(一)明确支付金额、时间、对象、方式及经办账户;
(二)上述支付内容与申请提交的交易合同的一致性;
(三)交易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四)合同项下商品达标情况的判断(只针对复杂项目融资,合同中已明确采购商品的标准)。
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
第四十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与第三方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务合同和(或)的原件和复印件;2、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或交易合同+付款凭证;3、书面提款申请。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借款人提交的商务合同和(或)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将原件退还借款人;2、借款人申请的支付事项与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认为可以支付的,提出初审意见,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客户经理或经营主责任人认为不能支付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
1、初审意见;2、借款人最新财务报表以及据此计算的财务指标(如果合同对财务指标没有的可不提供此项);3、借款人填写的支付申请书;4、借款人商务合同和(或)复印件;5、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6、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系初次审核,还应提供:7、借款合同;8、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账户需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9、其他相关合同。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经营部门初审意见的合规性;2、已经到位和使用的资本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3、借款人支付申请书中的支付事项是否与提交的交易合同和(或)一致;4、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和(或)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如果借款合同中对供应商、承包商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有具体要求的,应予以核对;5、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中对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的约束条件;6、借款人是否存在未整改的违约支付事项。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7、审核担保是否已经有效落实。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向会计部门发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含支付金额、时间、对象、方式和经办账户号)。
(六)会计部门接到支付通知单后,于当日内按会计及结算规定办理对外支付。
(七)贷款资金支付后出现退款的,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会计核算规定处理。
(八)贷款发放与支付后,将贷转存凭证和对外付款凭证转交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或交易合同+付款凭证;2、填写好的提款申请书(设计固定格式,其中应明确该笔提款项下的每笔支付不得超过XX元)及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如果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有相关交易合同和(或)的,应一并提供。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2、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标准(以单笔金额控制);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填写初审意见单(据上述内容设计格式);客户经理认为不能发放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
1、初审意见单;2、借款人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据此计算的财务指标(如果合同对财务指标没有的可不提供此项);3、借款人填写的提款申请书;4、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5、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提供:6、借款合同;7、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账户需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8、其他相关合同。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经营部门初审意见单的合规性;2、已经到位和使用的资本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3、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是否一致;4、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中对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的约束条件;5、借款人是否存在未整改的违约支付事项。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6、审核担保是否已经有效落实。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向会计部门发送贷款发放通知单(同前)
(六)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照申请时确定的计划支付事项使用。
(七)借款人于每月末(或季末,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将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向本行经办机构汇总报告,客户经理根据该汇总及资金帐户流水形成资金使用检查专项报告。
(八)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及自主支付的,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责任条款,与借款人重新协商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方式和条件。
(九)重新商定的发放与支付条件应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并及时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停止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四十二条 本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实际造价等情况的,可委托或要求借款人委托外部中介机构监督检查项目的实际进度,在借款人、供应商(承包商)、外部中介机构共同认为项目进度符合付款条件时,三方签署共同签证单,作为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的必备要件。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按本行相应账务核算有关规定核算。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贷后管理是指借款人开始占用本行信贷资金开始,直至贷款被收回或以完全卖断方式转让止,对借款人及项目经营持续监控的行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不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项目及借款人整体现金流、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及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在项目建设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在项目经营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进入专门账户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
对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 贷后管理按本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由贷款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遵照本公司风险分类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十 项目融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四十九条 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三)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成风险等因素。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价值。
同一笔项目融资可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
第五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本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中介机构可以是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等。
第五十一条 同一项目融资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本行原则上应当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
第五十二条 项目融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后管理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章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并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移交本行资产保全部门专门管理,资产保全部门应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并按规定进行贷款重组;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本行规定严格追究各经营主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信用等级(原则要求,目前内外部评级均采信): |
客户经办: |
审批层次(总行/支行): |
信贷业务品种{基建/技改}:
信贷业务币种:
信贷业务期限:
信贷业务额度:
信贷业务担保条件:
信贷业务利率及方式:
利息收取方式:
二、信贷业务主体评价
(一)客户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
主营业务 ;兼营业务
行业
规模{净资产和生产能力按近期情况填写,销售收入情况按上年度及本年度截止申请月情况填写}
所有制:
客户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
职工人数 人,其中在职 人;大专以上学历 人;中高级以上职称 人。
(二)客户发展沿革及重大机构变革
(三)客户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情况
主要股东情况表 | ||||||
主要股东名称 | 实投金额 | 占 比例(%) | 主营业务 | |||
客户下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情况表 |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资产规模 | 本年净利润 | ||
客户主要参股公司情况表 |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资产规模 | 本年净利润 | ||
客户主要关联公司情况表 |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资产规模 | 本年净利润 | ||
(四)客户管理情况评价
客户主要高管人员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务 | 职称 |
客户主要的领导岗位是否主要由有亲缘关系的人员担任:
三、客户财务情况
报 表 类 型:□合并报表/□汇总报表/□单一报表;□经审计/□未经审计
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意见类型:□无保留 □保留 □否定 □拒绝发表意见
保留意见及否定意见的具体内容:
财务报表主要指标比较分析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科目 | _____年 | _____年 | 增长 率(%)① | ____年 | 增长 率(%)② | ×年×月 (最近一期) |
1 | 总资产 | ||||||
2 | 流动资产合计 | ||||||
3 | 货币资金 | ||||||
4 | 短期投资 | ||||||
5 | 应收票据 | ||||||
6 | 应收账款 | ||||||
7 | 预付账款 | ||||||
8 | 其它应收款 | ||||||
9 | 存货 | ||||||
10 | 其中:原材料 | ||||||
11 | 其中:产成品 | ||||||
12 | 固定资产净额 | ||||||
13 | 总负债 | ||||||
14 | 流动负债合计 | ||||||
15 | 短期借款 | ||||||
16 | 应付票据 | ||||||
17 | 应付账款 | ||||||
18 | 预收帐款 | ||||||
19 | 应交税金 |
20 | 其它应付款 | ||||||
21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
22 | 长期负债合计 | ||||||
23 | 长期借款 | ||||||
24 | 所有者权益 | ||||||
25 | 实收资本 | ||||||
26 | 资本公积 | ||||||
27 | 盈余公积 | ||||||
28 | 未分配利润 | ||||||
29 | 主营业务收入 | ||||||
30 | 主营业务利润 | ||||||
31 | 净利润 | ||||||
32 | 流动比率 | ||||||
33 | 速动比率 | ||||||
34 | 资产负债率 | ||||||
35 | 利息保障倍数 | ||||||
36 | 经营性净现金流 | ||||||
37 | 投资性净现金流 | ||||||
38 | 筹资性净现金流 | ||||||
39 | 净现金流 |
40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
41 | 存货周转率 | ||||||
42 | 总资产周转速度 | ||||||
43 | 主业收入增长率 | ||||||
44 | 利润增长率 | ||||||
45 | 销售毛利率 | ||||||
46 | 销售净利润率 | ||||||
47 | 净资产利润率 |
分析{简要分析金额占比较大的科目异常变化的情况、(其它)应收应付及存货等科目情况(可列表分析或附注);如对财务报表的科目进行了调整,请进行说明;项目建设资金在财务报表上的核算情况}:
偿债能力分析{根据32-39列数据对短期、长期偿债能力及其趋势进行比较分析}
营运能力分析{根据40-42列数据对营运能力及其趋势进行比较分析}
成长能力分析{根据43-44列数据对其成长能力及其趋势进行比较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根据45-47列数据对其盈利能力及其趋势进行比较分析}
四、客户信用情况
单位:万元、%
xx银行 | xx银行 | xx银行 | xx银行 | |
存款户开立情况 | xx帐户 | xx帐户 | xx帐户 | xx帐户 |
销售收入归结率 | ||||
近一年月均存款余额 | ||||
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 ||||
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 ||||
承兑汇票贴现余额 | ||||
票据承兑余额 | ||||
其它授信余额: | ||||
各类信用余额合计 | ||||
最近一期五级分类结果 |
贷款卡查询记录{对企业及管理人员每次查询均须具备企业及个人书面授权手续}:
关联企业{关联企业贷款及征信情况、在我行系统内借款情况、是否实行了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等}
商业信用{客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按时履约,是否存在重大违约记录}
其他信用{在工商、税务、海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同业协会等有无不良记录}:
五、项目概况和建设情况评价
(一)项目概况{简要说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计划系新建还是扩建或改建,是否新增加生产线、开发新产品或其它;投资概算、建设工期、生产规模、地理位置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简要说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建设目的、项目建成意义;该项目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现有主营业务关系;该项目所属行业;借款人/发起人做该项目的相对竞争优势(与主要竞争对手比较),项目成功理由等}
(三)项目审批依据或手续{项目和产品须符合国家产业、国土、环保、安全、资源、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即按项目建设要件如审批、核准或备案证,以及用地、规划、建设许可,国土、环境影响评价及安评意见等是否齐全及文号;自有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及落实依据。是否符合信贷投向}
(四)项目建设进度{如项目已开工,须说明工程形象和资金投入进度}
六、客户/项目的市场前景分析
客户经营的市场定位:
(一)客户/项目所在行业的宏观环境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我行信贷,区域环境、环保、税收;行业特点、竞争方式是完全竞争还是垄断,市场分割、定价及行业规范;现时对行业的影响;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如系工业项目尚需简要分析国际、国内和当地市场供求情况。}
(二)客户/项目主要竞争对手基本情况{并各自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以及行业潜在进入者、替代品或服务的威胁等进行分析}
(三)客户/项目核心竞争力评价{说明客户的技术、研发能力、装备水平;项目生产和运用的产品和技术、成本结构分析;客户质量管理措施;通过何种质量认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客户的销售网络、渠道;企业品牌创建成效分析。}
(四)客户/项目主要的上游供应商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供货实力及信誉情况}
(五) 客户/项目下游主要客户情况{下业过去几年的需求量变化,未来几年需求增长预测;价格变化情况和预测,价格预测是否需物价部门批准;主要客户基本情况、需求变化,货款回笼情况;客户目前取得的订单情况。}
分析{目前的经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展望;过去企业发展的因素,现在如何改善;决定企业过去成功的因素,现在是否仍然存在并持续下去;对进一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的分析说明}
七、项目总成本及融资计划
{列表说明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融资方案,自有资金比例,我行贷款比重,资本金到位情况及出资方式,借款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和到位情况,已完成的投资额,投资总概算的可靠性,项目建成后借款人资产负债率,达产后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额及筹措方案(含意向性贷款银行)等}
项目投资与资金筹措表
单位:万元、%
项目投入构成明细 | 金额 | 百分比 | 资金来源 | 金额 | 百分比 |
国有土地使用权费用 | 股东A | ||||
建筑工程费用 | 股东B | ||||
设备购置费用 | 股东C | ||||
其它费用 | 股东D | ||||
基本预备费 | 财政拨款/补贴 | ||||
小计:静态固定资产投资 | 其他资本金 | ||||
建设期利息、汇率变动 | 小计:总资本金 | ||||
涨价预备金 | 本行贷款 | ||||
其它费用 | 其他银行贷款 | ||||
小计:动态固定资产投资 | |||||
铺底流动资金 | |||||
总 计 | 总 计 |
{根据《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简要分析该项目的财务收益,包括内部收益率、盈亏平衡点、年均税后利润等指标}
九、还款来源分析:
(一)第一还款来源分析——经营现金流
根据《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如客户非单一项目法人,是否已要求采用企业整体经营现金流还款)第一还款来源偿债能力:
(二)第二还款来源分析(担保方式评价:不需方式可以删除)
A1、保证人评价(非担保公司)
保证人名称 ;注册及实收资本 万元;信用等级(原则要求) 级;有无不良记录 ;注册地址 我行帐户性质及开户网点
保证率=保证债权本息金额/担保方可保证限额= %。
保证人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担保法》明确规定禁止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范围;无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担保,是否具有法人书面授权}
保证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前三年 | 前两年 | 前一年 | 近期 | |
总资产 | ||||
流动资产 | ||||
长期投资 | ||||
固定资产 | ||||
总负债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长欺负债 | ||||
长期借款 | ||||
所有者权益 | ||||
销售收入 | ||||
净利润 | ||||
流动比率 | ||||
速动比率 | ||||
资产负债率 | ||||
利息保障倍数 | ||||
经营性净现金流 | ||||
投资性净现金流 | ||||
筹资性净现金流 |
净现金流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保证人保证能力总体评价:
A2、担保公司评价
担保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其中现金注资 万元。
在保余额 万元,其中我行余额 万元。
我行核定其担保总体额度 万元,保证金缴存比例 ,单户最高额度 万元;
本次担保比例 ,反担保措施 ,如有敞口,敞口担保措施 。
本笔担保缴存保证金 万元,缴存网点 ,有()无()收取客户保证金,如有,收取 万元。
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总体评价{担保公司股东背景及股份结构、履保情况(含截止日已代偿及明确应代偿尚未代偿额度,代偿后其收回额度及比例情况说明)、合作情况;是否符合我行关于担保机构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如是总行统一指定准入的担保机构可从简说明情况}
B、抵、质押方式评价
B1担保人主体资格评价
{说明:以下抵押人、出质人统称担保人,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统称担保物;抵押权、质权统称担保权;如担保人为借款人可略去本部分}
担保人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信用等级 级;有无不良记录 ;注册地址
分析{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担保法》明确规定禁止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范围;无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书面授权}
B2担保物评价
B2.1担保物基本情况:
担保物名称 类别
处所 担保物数量
B2.2担保物合法性评价:
担保物取得途径:
担保物权利证书及编号:
是否为共同财产: ;是否可转让:
是否被查封、扣押或监管: ;是否法律规定禁止流通财产:
权属是否有争议:
是否为租用财产或协议许可使用权利:
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授权或共有人同意:
B2.3担保物价值评估:
担保物价值确定方式{原值、评估或协商确定}
担保物帐面价值:购建原值 万元;净值 万元;评估价值 万元;市场价值 万元
评估方法:
若通过评估确认价值,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简要评价{主要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原则,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是否为我行指定机构;评估范围是否与委托范围一致;影响资产价值因素是否考虑周全;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是否适当;引用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运用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价值是否合理、评估有效期限}
担保物价值波动情况:
□波动极小(每年变化在5%以下)□波动较小(每年变化5%—10%)
□波动较大(每年变化10%—20%) □波动很大(每年变化20%—30%)
□波动剧烈(每年变化30%以上)
担保物价值变动趋势分析{主要从担保物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分析}
B3担保权评价
B3.1担保权设定方式和有效性评价:
生效方式{登记生效、占有生效、签订担保合同即生效}
登记部门: ;当地登记难易程度:
是否已设定抵押: ;
担保人财务状况{优良、良好、一般、较差}
B3.2担保权可实现性和担保物变现能力评价:
是否已保险: ;是否租赁或已许可他人使用并告知承租人,租金监管措施
担保物保管有无特殊要求:
担保物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
担保物是专用设备还是通用设备:
变现努力{明确是“容易、较难、法变现”}
B3.3担保权充足性评价:
根据担保物帐面价值、评估价值、价值变化和设定担保情况最终确定的担保价值为 万元,担保率为 %, 是否超过规定担保率上限: 。
(三)其它还款来源{如客户准备收回的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或他行未用的授信额度、股东注资、补贴收入等}
十、项目贷款风险点及防范
(一)风险点分析
主要风险{该项目存在或面临的可能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主要风险因素,如建设期风险、下游市场风险、产品替代风险、产品价格下降风险、财务风险、管理层风险、风险、行业风险、法律风险、客户经营风险或其它风险等}:
(二)控制措施
贷款使用的前提条件{即未落实该类条件,不得为客户办理具体授信支用业务。在填写时,应针对客户的实际风险点提出具体的前提条件,可参考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及条款中提示的内容}:
A、拟采取或已落实的各项担保措施{本条可仅说明担保的主体、保证率及抵押率等,具体担保方式评价见第九条“还款来源分析”,如为项目公司融资,原则上需由发起人/投资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B、贷前承诺{如客户承诺在偿还贷款前利润分配的比例(即承诺每个还款年度在归还事先约定的我行贷款本息后,剩余资金方可用于股东分红);偿还贷款前不归还股东借款;实行资金封闭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
C、账户管理类{须在我行开立专户对项目自有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严格自有资金用途的审查,按项目进度使用,我行贷款同时按资本金到位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到位并审查使用。此外尚需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并承诺保证一定的结算比例等;或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存入,按期还款等}
D、合理的还款计划:
E、其它:
十一、收益评价
资产业务:
负债业务:
中间业务:
十二、申报信用/部门意见
{申报支行/部门在上述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申报品种、额度、期限、执行利率、利息收取方式、风险控制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
调查人(签名): 岗位(职务):
审查人(签名): 岗位(职务):
经营主责任人(签名): 岗位(职务):
XXX支行/部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