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原理与实务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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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 分,共 10 分)
●二、计算题:(本题共3小题,共 20分)
●三、简答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四、案例分析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五、论述题:(共1题,共10分)
第一章 导论(没啥大题)
一、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一)国际贸易(世界贸易)
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既包含着有形产品(实物产品)交换,也包含有无形产品(劳务、技术等)的交换。
(二)对外贸易
立足于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国(或地区)去看待它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产品、劳务、技术等的交换活动。
二、对外贸易额与对外贸易量
意义:反映一国的贸易规模
(1)贸易值(额):以货币表示的贸易规模。
(2)贸易量:以数量、重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计量单位来表示进出口货物规模。
(贸易量实际是消除了价格影响因素的贸易值。)
三、总贸易体系与专门贸易体系
●总贸易体系:以国境为标准,统计进出口货物。
●专门贸易体系:以关境为标准,以货物经过海关办理结关手续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
美国、中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采用总贸易体系。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采用专门贸易体系。
四、直接贸易、转口贸易与过境贸易
●直接贸易:货物生产国与货物消费国直接买、卖货物的行为。对生产国来说,叫直接出口贸易;对消费国来说,是直接进口贸易。
●转口贸易:货物消费国与货物生产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活动,对第三国而言,便是转口贸易;对生产国来说是间接出口贸易,对消费国是间接进口贸易。
过境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其商品实体运输过程必须穿过第三国的国境,第三国要对此批货物进行海关监管,对第三国而言即为过境贸易。
五、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有形贸易:指有形的、可以看得到的实物商品的进出口。
●无形贸易:指国际间交易的商品属于无形的劳务,如运输、保险、金融、旅游等劳务的提供与接受。
六、贸易差额
●贸易差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用以表明一国对外贸易的收支状况
●出>进,贸易顺差,出超
●出<进,贸易逆差,入超
●出 =进,贸易平衡
七、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指一国外贸或国际贸易中,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贸易额占整个贸易额的比重。
八、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定时期内,各国或地区在一国外贸中的地位,通常用比重表示。
九、对外外贸依存度
●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进出口贸易额与该国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比关系,表示一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赖程度。
●对外贸易依存度= [(进口额+出口额)/GDP]×100%
第二章 国际分工 (有简答题)
二、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论
如何进行分工
各国应该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其不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其结果比自己什么都生产更有利。
理论评价
(1)第一次从生产领域出发,解释了国际贸易产生的部分原因,也首次论证了国际贸易不是一种零和游戏。
(2)只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的一小部分贸易,即具有绝对优势的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能够获利。
三.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
中心思想
两优相权取其重,两劣相权取其轻。
四、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学说
推导过程
(1)贸易的直接原因是商品的价格差异。
(2)货物价格的差别来源于国家间生产要素禀赋的差异。
劳动丰裕国——劳动力价格便宜——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成本低
——劳动密集型产品国内相对价格低——存在比较优势
中心思想
H-O定理:国际贸易的原因主要是不同国家生产要素禀赋上存在差异。若一国拥有某种要素较别国相对丰富,则该国出口该丰富要素密集型商品,将具有比较利益。
第三章 世界市场与世界市场价格(没啥大题)
一、世界市场的含义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领域。
二、世界市场的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商品购销,交易双方不通过固定市场而进行的商品买卖活动。
(二)包销,独家经销,指卖方在指定的地区范围和期限,把指定的商品出售给指定的买方。
(三)代理,指货主在进口当地市场指定代理人,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和期限内,积极推销货主指定的商品。
(四)寄售,指货主为开拓国际市场,先把货物运往国外市场,委托指定商号代销其货物,在货物售出后才收回货款,并支付代销商代垫费用和佣金。
(五)拍卖,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交易的方式,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
(六)招标与投标
招标: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提出准备购买商品的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基本程序:发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决标—中标—签约
(七)补偿贸易,是指以信贷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和利息的一种贸易方式。 特点:(1)贸易与信贷结合(2)贸易与出口、生产相联系
(八)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贸易方式。方式:1、来料加工贸易(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输出)
2、进料加工贸易( “以进养出”)
三、世界市场价格的含义,也称国际市场价格,指在一定条件下在世界市场上形成的价格,也就是某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实际买卖时所依据的价格。
四、贸易条件
一国出口单位商品与其从贸易伙伴换取的进口商品的比率。
出口商品价格指数/进口商品价格指数
第四章 对外贸易(有一个大题)
一、对外贸易的含义,一国在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总目标下,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原则、方针和措施手段的总称。
二、对外贸易的类型(考保护与自由贸易,解释概念,讲出线路)
(一)自由贸易,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以直接干涉和,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的贸易。
(二)保护贸易,国家通过高额关税或其他各种进口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商品、服务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对本国商品、服务出口给予优惠和补贴的。
三、重商主义(提倡保护贸易,讲出线路)
重商主义的与措施
(一)进口,尤其奢侈品的进口,高关税国外商品进口
(二)鼓励出口:
1.以补贴和出口退税等措施鼓励出口
2.禁止重要原料的出口,但许可自由输入原料加工后再出口
3.减低和免除出口税。
4.设立贸易公司,实行独占性的殖民地贸易
5.与外国签订贸易条约。
四、自由贸易(绝对优势论和比较优势论提倡自由贸易)
●起始于法国的重农主义:农业是一国财富的基础,鼓励农产品出口以换取工业品。
亚当•斯密(国富论)绝对优势论提出国际分工、实行自由贸易的理论,大卫•李嘉图比较优势论继承发展。
**五、保护贸易**
保护贸易的主要特点:
1.保护的阶段性
2.保护的有选择性
3.贸易保护的执行与整个国民经济,工业发展目标相结合
4.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与保护幼稚工业的手段措施一样)
保护幼稚工业贸易理论的形成:
1.李斯特(德国经济学家,保护贸易的倡导人)
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保护关税制度为核心的保护幼稚产业理论。
2.对古典学派自由贸易理论提出批评
第一、指出“比较成本说”忽视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只注重交换价值,不注重生产能力的形成,因而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竞争实力的增强。因为本国的工业将越来越弱,不利于德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
第二、批评古典派自由贸易学说忽视了各国历史和经济上的特点。
各国对外贸易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全面考虑该国当时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和所达到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三、实施自由贸易是有条件的。
“两个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双方共同盈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上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如果任何一个国家不幸在工业上、商业上还远远落后于别国,那么它必须首先加强它自己的力量,才能使它具备条件与比较先进的各国进行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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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幼稚工业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
(1)经济发展阶段决定贸易
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自由,葡萄牙)——农工业时期(保护,美、德)——农工商业时期(自由,英国)
(2)国家干预贸易有助于经济发展
应对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加以,来保证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
风力、人力&森林
(3)保护目的、对象与保护的时间
保护的目的:促进生产力发展;
保护对象的条件是:刚刚开始发展且有强有力的外国竞争者的幼稚工业(强调受保护的产业要有发展前途)。
保护时间:30年为最高期限
(4)保护幼稚工业的主要手段
●以高关税和禁止进口国内幼稚产业部门产品的进口;
●以低关税或免税鼓励复杂机器设备、原料等国内无法生产但急需的商品进口
●向私营工业发放信用贷款、津帖、奖金等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
(5)保护必须与工业发展阶段相适应
国际贸易理论的总结
(一)两大理论体系的核心
(二)两大主张的理论分歧
●自由贸易理论的反驳:
幼稚工业如选择不当将导致保护落后,使财富受损。
会招致对方的报复。
●保护贸易理论的反驳:
会导致进口国财富创造力的丧失或损害。
财富的创造力比财富本身更重要。
第五章 国家实施贸易的措施 (没什么大题)
第一节 关税措施
一、 关税相关概念
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
二、关税的征收
(一)关税的征收依据—海关税则
包括两部分: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关税税率表(税号、商品分类目录、税率)
(二)关税的征收方法
1. 从量(征)税,2. 从价(征)税,3. 混合(征)税,4. 选择(征)税
1.从量税
按货物的计量单位(重量、长度、面积、容量等)作为课税标准。
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
2.从价税
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标准的关税。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完税价格: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
很多国家规定以商品的CIF价作为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价基,以商品的FOB价作为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价基。
3.复合税
对商品征税时同时使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征,以两种税额之和(差)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
关税税额=从价税额+(-)从量税额
4.选择税
对一种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收。
三、关税的征收程序—通关程序
出口商或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
1.货物的申报 2.货物查检、单证审核 3.税款的确定与征收 4.放行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
●又称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进口的措施。
一、非关税壁垒的类别
(一)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控制数量(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绿色贸易壁垒
1、传统的非关税壁垒
(一)进口配额制(进口限额)
一国对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后才能进口。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超出限额即禁止出口。
(三)进口许可证制度
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四)外汇管制
一国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
(五) 进出口国家垄断
是指一国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把某些商品的进、出口专营权给与某些垄断组织。
(六)歧视性采购:指国家通过法令和明文规定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
(七)歧视性国内税费:指进口国对产品在本国内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或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高于国内产品,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
(八)进口最低限价制、禁止进口
●进口最低限价制:是指一国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此最低价格的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当一国感到实行进口数量已不能走出经济与贸易困境时,往往颁布法令,公布禁止进口的货单禁止这些货物的进口。
(九)海关任意估价: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
2.、技术性贸易壁垒
●各国为保护其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而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质量认证与合格评定程序、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等。
3、绿色贸易壁垒
●各国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对进出口的农、畜、水产品采用或实施必要的卫生措施。
第三节 出口促进措施
一、出口信贷
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商品的竞争力,该国出口信贷机构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较低利率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出口信用保险
指出口国为了扩大出口而成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这个专门机构按承保金额给予补偿。
三、出口退税
如果在商品出口之前,各国已经征收国内商品税的情况下,各国应在商品出口时,退还全部税款,当进口时则对进口商品征收国内商品税。
四、出口补贴
一国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五、商品倾销
出口厂商以低于该商品国内市场出售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低价抛售商品的行为。其目的是打开市场,战胜竞争对手,扩大销售或垄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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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汇(货币)倾销:
以本币对外贬值的方式促进出口。
(外汇倾销可以起到鼓励出口的作用。外汇倾销可以起到进口的作用。)
七、促进出口的行政组织措施
第九章 国际贸易术语(有一个案例分析题)
一、贸易术语的概念
●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成交价格和交易成本。
●有利于解决双方在履约中的争议。
三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FOB术语 CFR 术语 CIF 术语(考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适用范围:海运和内河运输。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本
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装船之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交货地点 运输办理 运费 保险 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出口清关 进口清关 风险界限 运输方式
卖方 买方 船上 水上
(二)CFR术语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负责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负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本+主运费
交货地点 运输办理 运费 保险办理 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出口清关 进口清关 风险界限 运输方式
卖方 买方 船上 水上
CFR与FOB的异同点
●相同: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都是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区别: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不同。
(三)CIF术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要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并负担货物装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交货地点 运输办理 运费 保险办理 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出口清关 进口清关 风险界限 运输方式
卖方 买方 船上 水上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贸易交货方式:象征性交货&实际交货
实际交货:交货,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象征性交货:卖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全套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而无须保证到货。
CIF合同是典型的交单交货
1)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如期向买方提供全套合格的单据。(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都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
2)买方接到卖方提供的合格单据后,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货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
3)如卖方提供的单据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的到达目的地,买方也有权拒绝付款。
(四)FOB、CFR、CIF三者的应用
出口应尽量使用CIF;进口应尽量使用FOB
1.三者的比较
相同点 | 1)运输方式相同 2)交货地点相同 3)风险划分相同 4)交货性质相同 |
不同点 | 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不同 |
FOB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装运港船上
CFR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装运港船上
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装运港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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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者的关系
第十章 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没什么大题)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合同的对象,为了什么而签。有形贸易合同中即买卖的具体商品。
二、商品的名称
货物名称是指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种称呼。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是商品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表现。
●内在质量: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等
●外观形态:外形、色泽、款式等
表示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方法(1,凭实物表示2,)凭说明表示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指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的量。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
毛重=商品本身重量+包装
“以毛作净”: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例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 净重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
净重=毛重—皮重(包装重量)
三、溢短装条款
例: 250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3%,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
●运输包装,销售包装,中性包装
一、运输包装上的标志
便于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错运和损坏货物与伤害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
1、运输标志/ 唛头
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指导运输、装卸、仓储、交接的文字说明。
2、指示性标志
用以说明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3、警告性标志
又称为危险品标志,是指在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氧化剂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清楚明显地标明危险性质的文字说明和图形。它使装卸、运输和保管等环节的相关人员,按照商品的特点采用相关防护措施,以保护物品和人身的安全。
二、销售包装
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应具有促销的功能。
三、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指在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都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表明商标或者品牌。
目的:打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的运输 (有一道计算题)
一、海洋运输: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占80%以上。
(二)海洋货物运输分类: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按船公司对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
班轮运输: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
1、班轮运输的特点
●“四固定”(航线、港口、船期、费用)
●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船货双方都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较灵活。
2、班轮运输的运费: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注:基本运费是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按班轮运价表内的基本运费率计算。
附加费是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由于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基本运费计算方式:
①W :按货物毛重计算,基本运费=重量吨(公吨)×rW
②M:按货物尺码计算,基本运费=尺码吨(立方米)×rM
③W/M:基本运费= max {W,M}= max {WT ×rW ,MT ×rM }
④A.V.:按货物的价格计算,基本运费= FOB 总价× 百分比 (拉丁文ad valorem,意即“从价”。)
⑤“W/M or A.V.”:在重量、体积、价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
⑥“W/M plus A.V.”:按重量、体积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
⑦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如活牲畜按“每头”,车辆按“每辆”收费
⑧临时议定价格。
附加费:
(1)超重附加费(2)超长附加费(3)选卸附加费(4)直航附加费(5)转船附加费(6)港口附加费
(7)燃油附加费(8)绕航附加费
附加运费常以基本运费的百分比表示。
思考:我国某公司给外商报价CFR伦敦111欧元/箱,对方要求改报FOB上海价,此货采用班轮运输方式,班司以“W/M orA.V”计费,已知:货物外形尺寸为每箱40cm×50cm×40cm,毛重为105公斤/箱,班司规定的运费吨为100欧元,从价计费率10%,并要求加收港口拥挤附加费10%。
试问:我方应改报FOB上海多少?
分析:∵此商品基本运费计价标准为W/M or A.V. ∴ 船方会采取最高的一种为计价标准.
∵运费吨为100欧元/吨. ∴W=100欧元/吨,M=100欧元/m3 .
∵此商品的外形包装尺寸为40cm ×50cm ×40cm. ∴V体 =0.08m3
∴F基M=0.08m 3/箱×100欧元/m3 =8欧元/箱
∵此商品每箱的毛重为105公斤. ∴F基W=0.105吨/箱×100欧元/吨=10.5欧元/箱
∵从价计费率为10%. ∴ F基A.V. =FOB ×10%
∵FOB=CFR -F总, F总= F基+F附, F附= F基×10% ∴ F基A.V.=10欧元/箱
故船方会择以W为商品基本运费计价标准.
∵F=基本运费+附加费 ∴F=10.5欧元/箱+10.5欧元/箱×10%=11.55欧元/箱
∴FOB=111欧元/箱 -11.55欧元/箱=99.45欧元/箱
因此我方应改报价FOB上海99.45欧元/箱
租船运输: 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船方与货方签订租船合同,按照承租人(货方)的要求,来安排船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时间等,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行情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二、装运条款
●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 ,分批装运与转运
,装运通知 ,其他装运条款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在实际业务中,交货地点视贸易术语而定,对于E、F、C组术语而言,交货地点在装运地(港),对D组术语而言,交货地点在目的地(港)
分批装运: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量不做规定。
(2)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3)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转运或转船(Transshipment):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指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货物中途转运,不仅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所以买方一般不愿转运。
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
●是由卖方向买方发出的货物已装运的通知。
●FOB条件下,卖方约定的装运期开始前30-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
●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①装卸时间(装卸期限):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
②装卸率: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③滞期费和速遣费:滞期费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速遣费指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
三、海运单据—海运提单
是海运时使用的运输单据,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运输合同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接受了特定的货物或货已装上船并将经海洋运至目的地交给收货人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一)海运提单的作用
●第一,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承运人就有责任在正常情况下,按提单上所列明的情况,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第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契约的证明。
依照双方的约定,托运人按时向承运人提交货物,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海运提单,这份提单就成为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据。提单背面印就的条款即视为双方共同接受运输合约条款,承运人和托运人分别对此承担了合约规定的各自责任。
第三,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代表了货物,提单的转移,也就是货物的转移。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1.承运人,即船方。是接受托运人委托,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的一方。
承运人一般是实际拥有运输工具的运输公司,也可以是租船人。承运人的责任就是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如货主违反规定,承运人可以行驶留置权。
2.托运人:是委托承运人将特定货物运往目的港的一方,即合同中的卖方。如价格条件是FOB,也可以是买方。3.收货人。 通常是合同的买方。它有权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收货人又称抬头,根据抬头的不同做法,决定提单能否转让。
4.被通知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船方达到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可以是进口商或收货人的代理。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货物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须载明装船日和船名并注明“已装船”。
备运提单:船运公司已收到货物在等待装船的期间内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2.按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外包装进行批注可分:
洁净提单指无“不良批注”的提单。 不洁净提单指有“不良批注”的提单。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
记名提单,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或来人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收货人。
指示提单,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To order”(凭指示)或“To Order of x x”(凭某人指示)。该类提单经背书后便可流通转让。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2计算,1案例)
一、保障的风险:
1,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二、保障的损失,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损失
三、保障的费用:指保险人承保的费用。包括: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
四、基本险别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三种: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WA)
一切险 (All Risks)
(一) 平安险(FPA)
1.平安险只涉及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涉及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3.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若属共同海损的分摊可获赔,单独海损则不能获赔
5.装卸或转船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6.遭遇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此前又遭遇自然灾害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平安险也叫“自然灾害单独海损不赔险”
(二)水渍险
●目前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包括所有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 + 自然灾害下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一切险是水渍险以及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一切险 = 水渍险 + 11种一般附加险
五、附加险别: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六、保险金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实际投保和承保的金额,是保险费的计收依据,是投保人或其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最高限额。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风险后全部损失,则对于进口方来说的损失不仅是CIF价,还有各种费用,本来可以通过销售货物所得的利润来收回费用并盈利,但由于风险使其变得不可能。因此在考虑预期利润后,将CIF价适当放大一定百分比,称之为保险加成率,若合同中对此没有预定,一般视为10%。
保险金额 = CIF × (1 + 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CIF × (1 + 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率
CFR和CIF是两种术语的换算。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1- (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 (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以FOB、CFR条件成交的情况下,CFR进口: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 (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 CIF × (1 + 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率
FOB进口:CIF= (FOB + F) ÷[1- (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 CIF × (1 + 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率
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 (两个简答,一个案例)
第一节 支付工具--
汇票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受票人))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汇票字样的注明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
2.无条件支付命令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有效汇票)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TO) 5.收款人(Pay to)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字
二、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个人或工商企业,付款人可以个人、工商企业或银行的汇票。
2.按是否附商业票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2)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运输单据的汇票。
3.按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
4.按汇票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
(2)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三、汇票的使用
1.出票(Issue)2.提示(Presentation)3.承兑(Acceptance)4.付款(Payment)5.背书(Endorsement)
6. 拒付和追索(Dishonor&Recourse)
1.出票(Issue):(1)制成汇票并签字(2)将制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票据责任)。
2.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提示: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承兑提示:远期汇票
3.承兑(Acceptance):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行为。
由“写成”和“交付”两个动作组成。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4.付款(Payment)
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以消除票据关系的行为。
5.背书(Endorsement):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交付给受让人以实现票据权利转让的行为,使被背书人成为票据的持票人。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6. 拒付和追索(Dishonor&Recourse):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退票通知,拒绝证书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一、 汇付,又称汇款,是汇出行(remitting bank)应汇款人(remitter)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paying bank),付给收款人(payee)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1.预付货款 2.货到付款
(三)汇付的性质及特点:
商业信用:买卖双方相互提供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
* 风险负担及资金负担不平衡。
(货到付款,卖方风险大,资金负担重;预付货款,买方风险大,资金负担重。)
* 买卖双方互不信任情况下,交易无法达成。
*手续简单,花费少。
二、 托收:由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凭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出口国的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回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 出口商 2、托收行: 出口地银行3、代收行: 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 进口商
托收的业务流程:
(三)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是指仅凭金融票据而不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2.跟单托收:是指伴随商业单据附带金融单据或不附带金融单据的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
第三节 信用证(重点信用证的流程)
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的基本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为对象。
三、L/C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人。(进口商)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进口地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享受其利益的人。(出口商)
4.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只负责鉴别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5.保兑行(Confo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6.议付行: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四、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一)进出口商订立合同,合同中确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二)进口商申请开证
申请开证的一般手续为:
1.进口商向往来银行提出开证的请求;
2.银行调查后同意或不同意;
3.若同意,进口商交保证金;
4.进口商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银行开证。
(三)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银行接到申请人完整明确的指示后,应立即按指示开出信用证。
(四)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1.核对印鉴或密押。是出口地通知银行最先要做的事情,以确认此证确实是本行应通知的,并从形式上辨别其真伪。2.通知受益人
(五)受益人发货制单
1.要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交单。
2.要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
(六)交单议付
1.银行审单:审单即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凭以议付、付款的单据的审查。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议付: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七)议付行寄单索偿
(八)审单偿付
开证行对单证不符的处理
1.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作出拒付的决定,且要在自收到单据的第二天起计算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进行。
2. 拒付通知中要将不符点一次提完,未提的不符点,不能在下一次提出。
(九)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将票款拨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
如单证相符,进口商就应将开证行所垫票款付清,取得单据,这样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
如果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也可以拒绝赎单,此时开证行就会遭受损失,它不能向议付行要求退款即无追索权
(十)提货:付款赎单后,申请人即可以提货。
五、信用证的种类
(一)按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区分,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开证行凭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
2.光票信用证:开证行仅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
(二)按开证行能否单方面修改或取消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取消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单方面修改或取消信用证。
(三)按是否另有银行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进行担保
1.保兑信用证:除开证行之外,还有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2.不保兑信用证:没有另外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第十五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选择题)
第一节 商品检验
●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检验方式--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复验后,如、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且由于卖方责任所至,买方有权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第二节 争议与索赔
争议: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原因: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合同条款规定欠明确。
索赔是指受损的一方,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理赔是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二、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
(二)定金
●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其能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担保的一笔款项。
定金虽是一方给另一方的款项,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对支付方:不履行定金被没收
(2)对收取方:不履行则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免除履行合同或推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自然力造成的事故——如水灾、火灾、旱灾、雪灾、暴风雨、地震、海啸等。
●行动、社会事故——如颁布禁令、调整、发生战争、等。
第四节 仲裁
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的特点
1、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
2、仲裁程序简单,解决问题快。
3、仲裁费用比诉讼费低。
4、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较小。
5、仲裁是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章 国际货物交易的准备、磋商与合同订立(最后大题
一、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一)询盘(询价)
●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关于某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作用:了解供求情况,寻求交易机会。
另外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询盘方接到发盘后并无必须购买的义务,被询盘方也无必须答复的义务。
(二)发盘(要约)(发盘和接受是重点)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2.构成发盘的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1)《公约》规定:至少具有品名、数量、价格。
我国外贸实践: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发盘的内容和词句必须肯定,不能用‘大约(about)’,‘参考价(reference price)’等摸棱两可的词。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则此建议只能视为邀请发盘。
4)发盘应送达受盘人
3.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人只在有效期内才受到约束。
为避免纠纷,发盘人可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口头发盘如无约定,仅当场有效。
4.发盘生效的时间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是指发盘在发出之后但是在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尚未生效时被取消。
发盘的撤销(发盘生效后)
指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取消该发盘、解除其效力的行为。
在受盘人未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只要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予撤销。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撤销的条件: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发盘中写明发盘的有效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采取了行动。
6.发盘效力的终止
1)发盘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合理时间内未接受
2)发盘人依法撤销
3)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4)不可抗力造成发盘失效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发盘人或受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法人破产等
(三)还盘
还盘的法律后果:
使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四)接受
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接受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接受产生的重要法律后果是交易达成、合同成立,从而对交易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构成接受的条件
条件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接受,只能视作新的发盘。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a)用声明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b)用行为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条件二: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的交易条件。接受应是无条件的,有条件接受只能视作还盘。
条件三: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条件四: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用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形式表示接受;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我国持保留态度)
3.接受生效的时间
●根据《公约》: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以函电方式接受:到达生效
●—以口头方式接受:立即生效
4、逾期接受
超过发盘的有效期才到达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无效,视为一项发盘。
但《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确认该接受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然生效。
案例:1997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修改后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20日前将接受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6月24日到达。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快订立书面合同,A公司拒绝。问:A公司做法是否正确?
5、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接受是不可以撤销的。《公约》规定:“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为什么发盘可以撤销,接受不能撤销?因为接受生效,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合同的内容
●约首部分(序言: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全称地址等+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
●基本条款(主体:列明各项交易条件)
●约尾部分(份数、签字、签约时间、地点等)
第十七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没什么大题)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一系列义务,直至收回货款的整个过程。
我国出口业务多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成交。
货(备货与报验)
证(催证、审证和改证)
船(租船、订舱) 报关、投保和装运
款( 项下制单结汇 )
一、备货与报验
(一)备货(生产或采购)
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按时出运。
(二)报验
凡属国家或合同规定必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申请检验。
在货物备妥后,出口商向商品检验机构申请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商检局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海关才予以放行。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开信用证
在按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时,买方按约定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为必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
(二)审核信用证
是指对国外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或需要做哪些修改。
(三)修改信用证
1.在审证中发现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等情况,出口商必须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后才能装运,避免发生货物已装出,信用证的内容未改,造成银行拒付的后果。
2.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是约束受益人按时装运和向银行交单议付的限期,如果受益人在履约时不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交货或有效期内办理议付时,需要求国外开证人通过开证行办理展证手续,展证工作也属于改证的范围。
三、托运、报关、投保
(一)租船订仓和装船:出口公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货物运输。货物出运委托书
(二)报关: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 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三)投保: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商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 单。即保险单日期早与装船日期。
四、L/C项下制单结汇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时,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之后,出口商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及时备妥缮制的各种单证,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交银行办理议付和结汇手续。在制单工作中,必须高度认真和十分细致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以及时,安全收汇。
五、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对外开立信用证
凡是进口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由外贸或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按合同规定填写“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手续。
二、租船订舱
1.按FOB交货条件成交的合同,应有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
2.卖方交货前一段时间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接到通知后去办理运输,然后将期限,船名及船期告诉对方。
3.注意催装
买方备妥船后,随时掌握卖方备货情况和船舶动态,催促卖方做好装船准备工作
三、投保
●按FOB和CFR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由进口方办理保险。
●进口商接到卖方的装运通知后,应及时将船名,提单号,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以及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内容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四、审单和付款
●开证行收到国外受益人寄来的汇票和全套装运单据后,交给进口人,由进口人依据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副本审查汇票和全套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付款。
●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应酌情做出适当处理。
五、进口付汇核销
六、报关提货和纳税
买方付款赎单后,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即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查验有关单据,证件和货物,并在提单上签章放行后,即可凭以提货。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交纳进口税。
七、接货,验收和拨交: (一)验收货物 (二)办理拨交手续
●1.用货单位在卸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
●2.用货单位不在卸港地区,委托货运代理转运内地并转交给订货或用货单位。
第三节 主要进出口单据
一、主要进出口操作单据
(一)报检单
根据我国《商检法》规定,针对法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指定商检机关填制和申报货物检验的申请单。
(二)报关单,是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供海关验关放行的法定单据。
(三)投保单,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
(四)货物托运单,托运人(发货人)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装运港的船方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
(五)大副收据:1.含义:货物装船之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
2.特点:临时收据,交付运费后换取正式提单。
二、主要进出口结汇单据
●货物装船后,出口公司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取得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
、装箱单和重量单、汇票、结付汇单据、海运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书/
普惠制单据、检验证书
(一) 汇票
汇票一般都是开具一式两份,只要其中一份讨讫,则另一份即自动失效。
(二)商业,是出口人对进口人开具的详细说明装运货物的清单,以便使进口人凭以核对应收的货物和应支付的货款以及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海运提单
提单是各种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的依据。
(四)保险单
是承保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
(五)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是表明货物包装详细情况的单据。
重量单由卖方签发或由第三者提供表明货物重量的单据。
这两种单据用来补充商业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验和核对货物。
(六)产地证
(1)普通产地证,又称产地证.它是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证件.
(2)普惠制产地证, 凡是对给惠国出口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
(七)检验证书
包括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明、数量检验证书、兽医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等。需要提供何种检验证书,应事先在检验条款中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