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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21:05:38
文档

(环境管理)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

1目的对重要环境因素和与之相关的运行、活动进行控制,以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常见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3职责3.1管理者代表统一组织对公司范围内环境污染预防与治理工作。3.2质保部负责编制本指导,并指导其正确实施。3.3事业部、部门和项目负责实施本指导书相关规定。4工作要求4.1废弃物的控制4.1.1总体要求4.1.1.1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生活、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和半固态废弃物、液体废弃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预防与管理工作。4.1.1.2综合部负责公司总部办公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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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目的对重要环境因素和与之相关的运行、活动进行控制,以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常见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3职责3.1管理者代表统一组织对公司范围内环境污染预防与治理工作。3.2质保部负责编制本指导,并指导其正确实施。3.3事业部、部门和项目负责实施本指导书相关规定。4工作要求4.1废弃物的控制4.1.1总体要求4.1.1.1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生活、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和半固态废弃物、液体废弃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预防与管理工作。4.1.1.2综合部负责公司总部办公室产
1  目的

对重要环境因素和与之相关的运行、活动进行控制,以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常见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3  职责

3.1 管理者代表统一组织对公司范围内环境污染预防与治理工作。

3.2 质保部负责编制本指导,并指导其正确实施。

3.3 事业部、部门和项目负责实施本指导书相关规定。 

4  工作要求

4.1 废弃物的控制

4.1.1总体要求

4.1.1.1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生活、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和半固态废弃物、液体废弃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预防与管理工作。

4.1.1.2    综合部负责公司总部办公室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工作;物资中心负责公司库房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工作;项目负责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工作。

4.1.2废弃物分类

4.1.2.1  废弃物一般可分为:可回收利用无毒无害废弃物,不可回收利用无毒无害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

4.1.2.2  公司常见的废弃物分类如下:

●可回收利用无毒无害废弃物:木材、钢材、水泥、纸张、空材料贮存桶、废密目网等;

●不可回收利用无毒无害废弃物:碎砖头、碎瓦块、碎混凝土块、碎石材、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

●有毒有害废弃物:打印墨粉、色带、磁盘、电池、油桶、灭火器、塑料布、化工材料及包装物、玻璃丝布、铝箔纸、日光灯管、油手套、油棉纱、测温剂、涂改液瓶、复印机墨盒、复写纸、变质过期的化学稀料、油漆桶、聚苯板、聚脂板、涂料等。

4.1.3    废弃物标识

4.1.3.1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负责人。

4.1.3.2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的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1.4废弃物的收集

4.1.4.1    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均应设置废弃物临时置放点,并在临时置放点配备有标识的废弃物容器(施工现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弃物需建立密闭的存放场所),有害废弃物必须单独存放,防止再次污染。

4.1.4.2    废弃物产生后,由产生单位人员按要求放置到临时存放地点或容器里。各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的废弃物管理员负责此项工作。

4.1.5    废弃物的运输

4.1.5.1    内部运输:各单位的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应指定专人管理。由指定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到场内废弃物指定存放场地,并分类放置。在运输中需确保不遗撒、不混放。

4.1.5.2    外部运输:废弃物外运必须由有准运证的单位进行。外运前必须将废弃物覆盖严实,不得出现遗撒。同时,废弃物清运单位必须向相关单位提供废弃物的收购、接纳单位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

4.1.5.3    有毒有害废弃物运输:对于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运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用密闭容器装存,采用专用运输工具,防止污染环境。

4.1.6  废弃物存放场地的管理

4.1.6.1    综合部负责规划总部办公室、基地的废弃物贮存场地。

4.1.6.2 物资中心负责规划公司库房的废弃物贮存场地。

4.1.6.3    项目负责规划施工现场的废弃物贮存场地,根据废弃物的种类划分不同贮存区域。

4.1.6.4    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雨、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如空机油桶、柴油桶、废弃易燃化学材料等有毒有害类废弃物存放处),且有醒目的标识。

4.1.7    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1.7.1  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回收再利用。应采取有郊措施尽量减少废弃物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4.1.7.2  对于产生的废弃物应尽量采取无害化处置。

4.1.8  废弃物委托处理

4.1.8.1    公司总部和基地的废弃物由综合部委托有关方进行处置;公司库房的废弃物由物资中心委托有关方进行处置;项目的废弃物由项目负责处置。

4.1.8.2    项目应对分包方处理废弃物的能力进行调查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4.1.8.3    对于无毒无害类废弃物,综合部、物资中心、项目应委托有关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1.8.4    对于有毒有害类废弃物,综合部、物资中心、项目应委托经部门批准的废弃物消纳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在对消纳处置单位进行资审时,要求其提供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并与其签订有毒有害类废弃物清运协议。

4.1.8.5    公司各有关的单位,要按照所负责贮存、处置废弃物的范围和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

4.1.9    废弃物处置的跟踪

4.1.9.1    综合部、物资中心、项目应对废弃物的处置,特别是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进行必要的跟踪,确认废弃物是否真正运送到负责处理的单位、场所。

4.1.9.2    各项目要将有关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传递到相关方(分包商、供应商、业主、监理等)。

4.2    施工噪声的控制

4.2.1    总体要求

4.2.1.1  适用于项目在施工中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4.2.1.2  项目组织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控制工作。

4.2.2  施工现场主要噪声源

4.2.2.1  土石方施工阶段: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运输车辆等。

4.2.2.2  桩基阶段: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罐车等。

4.2.2.3  结构施工阶段:地泵、汽车泵、混凝土罐车、振捣棒、支拆模板、搭拆钢管脚手架、模板修理、电锯、外用电梯等。

4.2.2.4 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阶段:拆脚手架、石材切割、砂轮机打磨、无齿锯切制、外用电梯、电锯等。

4.2.3  噪声控制措施

4.2.3.1  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所选用的施工机械必须符合环保标准,操作人员应经过环保教育,且有一定的相关经验。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推土机的一次推土量、装载机的装载量,并保证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转。

●加强各种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尽可能降低施工机械噪声的排放。

●在进行土方施工前,必须先在所划定的施工厂界周围按要求砌筑围墙,同时将临建设施全部建好。

4.2.3.2  桩基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无论任何原因,禁止在夜间使用打桩机施工。

●采用混凝土灌注桩时,其控制措施同结构施工期间的混凝土浇筑的噪声控制。

4.2.3.3  结构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尽可能选用环保型振动棒。振动棒使用完后,及时清理干净并保养好。

●振捣混凝土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

●振捣混凝土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必要时,可在作业面周围设置隔音屏,减少噪声对外的扩散。隔声屏应高于作业面3米。

●对于施工场地比较狭小的,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必须设在场界外的,项目必须搭简易棚将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围护起来。

●在合同中要求分包,应加强对混凝土泵的维修保养,及时进行监测(根据日常经验),对超过噪声限值的混凝土泵及时进行更换。

●加强对混凝土泵、砼罐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平稳运行、协调一致,禁止高速运行。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不得抛扔。

●修理钢模板、钢管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修理工作应在工具房或封闭的工棚内进行。

●使用电锯锯模板时,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4.2.3.4    装修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装修施工阶段尽量做到先封闭周圈,然后装修内部,将施工噪声控制在施工场界内。

●设立石材加工间,其应有防尘降噪设施。操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措施。

●必须使用合格的电锤,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加油。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及时在钻头上注油或水。

4.2.4  噪声的监测

4.2.4.1  项目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场界噪声测量并填写噪声测量记录(表式:EJG-01)。场界是指施工现场的边界,即由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

4.2.4.2  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等各阶段施工开始后3日内要进行1次噪声测量,各阶段施工在进入正常阶段后应再进行1次噪声测量。

4.2.4.3  测量时间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夜间测量应在22时以后进行。测量应在最不利(即噪音最大)的时段进行。

4.2.4.4  测量方法是:在同一测量点,连续测量50个数值,每次读数的时间间隔为5秒钟,测量值为50个数值的平均值。

4.2.4.5  测量点应设在施工场地边界线上且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区域最近的地方。在测量记录(表式:EJG-01)中应标出边界线与噪音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噪声敏感区域是指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

4.2.4.6  噪声测量仪器可选用积分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4.2.4.7  测量应选在无雨、无雪的气候时进行。当风级超过三级时,要求在测量时加防风罩,如风级超过四级时,应停止测量。

4.2.4.8  测量期间,各施工机械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包括不断进入或离开场地的车辆,以及在施工场地上运转的车辆。

4.2.4.9  背景噪声应比测量噪声低10分贝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10分贝时,测量值应按下表修正。背景噪声是指停止施工时的环境噪声。

单位:分贝

差值34-56-9
修正值-3-2-1
4.2.4.10  当噪声高出下表所列的噪声限值时,则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单位:分贝

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噪声限值
昼 间

夜 间

土石方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汽车7555
打  桩

各种打桩机、振捣棒、砼罐车85禁止施工
结  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砼罐车、电锯等7055
装  修

吊车、升降机、切割机等6555
注:表中所列的噪声限值为施工场界处的噪声值;昼间为  6:00-22:00 ,夜间为  22:00-6:00。

4.3  水污染的控制

4.3.1  总体要求

4.3.1.1  适用于项目对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4.3.1.2  项目负责对施工现场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4.3.2  雨水管理

4.3.2.1  开工前,项目应协助业主与市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得到批准后,再将现场的雨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相连。

4.3.2.2  项目应确保排入市政管网的雨水未被化学品和油品污染,且无固体废弃物。严禁将非雨水种类的其他水体排进雨水管网。

4.3.3  污水管理

4.3.3.1  业主有要求时,项目可协助业主与工程所在地市政管理部门联系,提出污水排放申请,得到认可后,将现场临时污水管网与市政污水管网相连。

4.3.3.2施工现场污水的最后出口处及搅拌机前台、运输车辆清洗处应设立沉淀池,经过沉淀后的污水可直接向污水管网排出;沉淀池内的泥沙定期清理干净,并妥善处理。

4.3.4  生活废水管理

4.3.4.1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和水资源浪费。

4.3.4.2食堂严禁将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等倒入下水道,尽量使用无磷洗涤剂清洗餐具;按规定设立隔油池,指派专人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每半月清理一次。

4.3.4.3现场浴室应统一管理,控制含磷洗涤品的使用。

4.3.4.4生活废水应由专用管线引送,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严禁在生活废水管线中倾倒或处置化学品、油品和其他污染物。

4.3.5  其它水体污染源管理

4.3.5.1油库的地面和墙面(由地面向上返25CM)要做防渗处理,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4.3.5.2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4.3.5.3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或其他经济可行的方法,降低用水量及减少化学品、油品的使用,以确保减少污水量。

4.3.6  污水监测

4.3.6.1北京地区的污水排放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的关于“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3.6.2由于公司无水污染监测的设备和资质,故项目应委托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排放的废水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4.4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4.4.1  总体要求

4.4.1.1      适用于施工现场扬尘的防治管理。

4.4.1.2  项目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的控制工作。

4.4.2  主要扬尘源

●拆迁引起的扬尘;

●土方施工产生的扬尘;

●现场搅拌站产生的扬尘;

●裸露场地产生的扬尘;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运输、存放引起的扬尘;

●建筑垃圾的存放、运输产生的扬尘;

●锅炉、茶炉、大灶烟尘。

4.4.3  拆迁引起的扬尘的控制

4.4.3.1拆迁现场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档,围档的搭设可与正式施工现场的围墙结合。

4.4.3.2拆迁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垃圾渣土运出房屋拆迁现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并向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4.4.3.3拆迁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4.4.3.4拆迁现场内的施工道路应当用炉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

4.4.3.5拆迁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对裸露的地面进行绿化。

4.4.3.6拆迁现场的施工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铺设尼龙地毯或设置车轮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4.4.3.7运输垃圾渣土的施工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装载的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应当将车辆槽帮和车轮清扫干净。

4.4.4  土方施工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4.1对于土方工程施工产生的扬尘控制主要是采取淋水降尘的措施,即对土方铲、运、卸等环节布置专人,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淋水降尘,保证满足相应要求。

4.4.4.2为避免运土车发生遗洒,在现场搭设拍土架,指定专人负责将运土车上的土拍实,并盖上苫布,防止遗洒,并在出口处铺垫地毯、地垫等,防止泥土被带出。现场条件允许时,在出口设冲洗池和沉淀池,每辆车出去前,进行清洗。如果受场地,无法设冲洗池和沉淀池,应指定专人负责清扫车轮等污染部位。

4.4.4.3原则上讲,施工现场不存放土方,土方回填作业时安排外运土方进场。如果施工现场具备土方临时堆放场地,且从成本节约考虑进行现场堆放的,可采取植草、覆盖、表面临时固化或定期淋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4.4.5  现场搅拌站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5.1为防止地面起尘,搅拌站区域内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4.4.5.2搅拌机具需设置在封闭房间内,搅拌机设喷淋设施(密闭自动上料系统可不设置喷淋设施);

4.4.5.3散装水泥应在密闭的水泥罐中贮存,散装水泥在注入水泥罐过程中,应有防尘措施。

4.4.5.4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时,应设置封闭的水泥仓库。

4.4.5.5砂、石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档。

4.4.6  裸露场地产生扬尘的控制

4.4.6.1项目应对施工临时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视具体情况尽可能增大施工现场硬化面积。

4.4.6.2对于裸露场地可进行临时绿化或视具体情况进行淋水降尘处理。

4.4.7  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存放、运输引起的扬尘的控制

4.4.7.1易散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在封闭的库房贮存。

4.4.7.2运输易散落、飞扬的材料前,应向运输人员进行提出扬尘控制要求,要求他们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杜绝由于车辆原因引起的遗洒。

4.4.7.3严禁超载运输,对车厢进行蒙盖。对于意外原因所产生的遗撒及时进行处理。

4.4.8  建筑垃圾的存放、运输产生的扬尘的控制

4.4.8.1对于多层及高层建筑,应采取周边封闭措施,坚持工完场清,及时将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清理至垃圾堆放场,包括定期清理外脚手架上的建筑垃圾。

4.4.8.2施工现场设垃圾堆放处,周边须封闭良好。现场垃圾清运设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现场垃圾清运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现场垃圾的及时清运。

4.4.9  锅炉、茶炉、大灶烟尘的控制

4.4.9.1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应使用清洁燃料。北京三环路内不许烧散煤。

4.4.9.2锅炉、茶炉、大灶启用前,项目必须通知质保部到现场对烟尘的排放进行检测。烟尘排放黑度达到林格曼1度以下为合格。只有经检测合格的锅炉、茶炉、大灶才能投入使用。

4.5  施工机械的管理

4.5.1  总体要求

4.5.1.1适用于对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商设备的管理。

4.5.1.2物资中心负责对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进行综合管理;项目负责制定措施以改善或消除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设备因素,对分包商提供的施工机械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4.5.2  管理措施

4.5.2.1国家明令淘汰的能耗高、技术含量低、对环境污染大的施工机械禁止进入现场。

4.5.2.2分包商的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现场前,必须向项目提供该施工机械性能参数及环境污染排放值,超过国家及北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械,不允许进入现场。

4.5.2.3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自有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4租赁设备,物资中心和项目应督促租赁单位,对其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5分包商设备,项目应督促各分包商对其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4.5.2.6现场运行的施工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固定连接紧固,无松动、松旷现象;

●机械运转平稳,无异响和振动;

●各运转机构有良好的密封性,不能有漏油、漏气、漏水现象。

4.5.2.7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弃物由维修人员及时回收,禁止倒在地上,以免对土壤造成污染。

4.5.2.目对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定期(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较大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施工机械必须停止使用,整改完毕方可投入使用。

4.5.2.9北京二环以内施工现场及二环与四环间混凝土浇注在100立方以上的施工现场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设置砼搅拌站。

4.6  易燃易爆品、油品、化学品的管理

4.6.1  总体要求

4.6.1.1适用于公司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控制。

4.6.1.2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和发放以及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的控制。

4.6.1.3各区域、部门、项目负责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领出后直至使用过程中的控制。

4.6.2   运输管理

4.6.2.1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押运及卸货应由有经验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如属危险品,则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押运及卸货。

4.6.2.2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6.2.3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违犯配装和混合装运。

4.6.2.4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6.3  贮存管理

4.6.3.1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贮存应建立台帐,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记录,并定期清点。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库存量。

4.6.3.2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库房定期检查。

4.6.3.3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4.6.3.4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内存放。

4.6.3.5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3.6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6.3.7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6.3.8各种气瓶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其相距应在5M以上。

4.6.5  发放管理

4.6.5.1发放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

4.6.5.2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领用数量。

4.6.6  使用管理

4.6.6.1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4.6.6.2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4.6.6.3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6.6.4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6.5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平使,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4.6.6.6对各种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废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定期对其回收或处理。

4.6.7  紧急情况的准备及处置

4.6.7.1根据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相应种类及数量的防护、救助工具。

4.6.7.2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应设专人进行监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4.6.7.3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的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或事故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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