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 |
1 | 盗伐林木 ( 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3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 ||
2 | 盗伐林木 (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3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 ||
3 | 滥伐林木 (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第3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 ||
4 | 滥伐林木 (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第3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 ||
5 | 滥伐林木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5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1款 |
6 | 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1款 |
7 | 毁林采种、 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1条 |
8 |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有毁坏的依照森林法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未毁坏的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41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1条 |
9 | 违反规定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森林、林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4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1款 |
10 | 在幼林地砍柴放牧或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4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2款 |
11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 |
12 |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43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
13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盗伐、滥伐的林木木或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至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 |
14 | 非法运输木材 | 没收非法运输木村,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村价款30%以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 |
15 | 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 |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2款 |
16 | 运输的木材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不符 | 没收与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2款 |
17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村,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到50%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3款 |
18 |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4款 |
19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森林防火条例》第4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24条第2款 |
20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 | 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24条第1款 |
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 |||
21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
22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26条第1款 |
23 |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森林防火条例》第52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 《森林防火条例》第26条第2款 |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29条 | |||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1项 | |||
24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价款1至3倍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
25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第1或2或3或4款(对应) |
26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7条第1款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第1款或2款 | |||
27 | 违反规定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对应) |
28 | 外国人擅自在中国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 《森林法》第23条第3款 |
29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的,可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第1款 |
30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补偿3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 | 《森林法》第35条 |
31 |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完成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完成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项 | 《森林法》第26条第2款 |
32 | 未按照所在地县级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项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15条 | |
33 | 除国家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2项 | |
34 |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2项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或《野生动物保》第20条或21条 |
35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有猎获物的,处相当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第1项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或《野生动物保》第20条或21条 |
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实施条例》第34条2项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或《野生动物保》第1第1款 | ||
36 |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或未按照狩猎证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有猎获物的,处相当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第1项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第2款或《野生动物保》第20条第1款 |
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第2项 | |||
37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 | 依照野生动物保第三十四条规定罚款,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 | |
38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 |
39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5条 |
40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第37条第1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5条 |
41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特许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第37条第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和第1条 |
42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
43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1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