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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概况 (2)
2 编制目的 (3)
3 编制依据 (4)
4 人员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4)
5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5)
6 强制性条文培训目的 (24)
7 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29)1项目概况
1.1风场概况
风电场位于石城岛东侧约11km处,风电场北界为10m水深线,东侧距离航道约1.5km,西侧距海王九岛海洋保护区5km以上。风电场南北长约10.3km,东西宽约 5.8km,面积约59.4km2,场址涉海面积近48km2,场址中心距离岸线约19.1km,装机规模为30万KW。
项目配套建设一座220kV海上升压变电站,升压站规模按300MW考虑。
1.2海上升压站概况
220kV海上升压站采用包括上部组块和下部结构的布置模式。下部结构为导管架型式,总重约850t。上部组块共三层布置,总重约3400t。
上部组块采用模块式方案,分为四个模块。模块一为结构转换层模块,模块二为GIS及继保室模块,模块三为1#主变及开关柜模块,模块四为2#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模块一为结构转换层模块,平面尺寸为36.87m×35.4m,高6.3m。布置事故油池、生活水箱间、集合区、污水处理设备室、楼梯间及相应的救生设备等设备,同时底层也作为电缆层。
模块二为GIS及继保室模块,平面尺寸为43.13m×14.3m,高12.59m。布置通讯继保室、GIS室、水泵和水箱间、蓄电池室、吊装平台等。
模块三为1#主变及开关柜模块,平面尺寸为22.92m×28.87m,高11.86m。布置主变室1、开关柜室、休息室、消防泵室等。
模块四为2#主变及开关柜模块,平面尺寸为21.36m×28.87m,高11.86m。布置主变室2、开关柜室、应急配电室、柴油机房、休息室、消防泵室等。
导管架为4条斜腿式桁架结构,主立柱规格为Φ1500mm,主立柱顶部中心的尺寸22m ×16.6m,导管架高度约为37.23m,总重约850t。
桩体共4根,外径Φ2600mm,长约52米,总重约610t。
2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2009]2号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的通知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保证本工程安装过程中各项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实施,保障本工程的安全、高质量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3 编制依据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 248-200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
《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建设部电输(2006)8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4 人员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组长:刘静
组长职责: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组织定期的强制性条文培训,定期及不定期的组织进行现场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
副组长:王金环、白兴海
副组长职责:负责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在日常安装工作中针对各自所负责范围内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加专业内部组织的强制性条文的各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建立强条实施台帐。
成员:张霞、王齐麟、魏学强、都吉哲、张伟、贺连艳
成员职责:负责本项目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保障各项目中强制性条文的可靠、准确、及时的实施。消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举一反三”整改实施,整改完毕后报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
5 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
5.1总体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强条》,项目部针对《强条》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工程中采用的作业指导书、手册、工艺、方案等的内容应符合《强条》的规定;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掌握《强条》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结合工程进度,有针对性的组织全体施工人员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强条》的相关内容,真正把执行《强条》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在参加施工图会检及技术交底时,应对图纸中违反或遗漏《强条》要求之处提出意见。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时,其内容应符合《强条》的有关规定。
结合《强条》的要求,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本工程使用。
工程质量验收时,要结合《强条》的相关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积极予以整改。
发现违反《强条》的情况时,应签发信息反馈单督促施工人员整改,对存在哎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签发停工整改通知单。
在安全活动中应记录对《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对违反《强条》的行为予以记录反映。
5.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5.2.1本工程中强制性条文要执行各层负责制,专业技术负责人要对整个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培训负责,各班技术员及施工员要对本班强制性条文执行、培训负责,施工负责人要对各自所负责项目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负责。
5.2.2专业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各班组技术员、施工员要做到实时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2.3对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较好的班组,根据实际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5.2.4强制性条文检查情况要汇总下发,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项目的的给予处罚。
5.3强制性条文管理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本专业强制性条文进行管理,建立台帐并形成电子版下发各班组学习、执行。专业技术负责人还应与项目部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对更新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实时更新。
强制性条文标准清单
序号标准号名称
1 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GB50661-2011 钢结构焊接规范
3 GB 50015-200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4 GB 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 GB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6 GB50148-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7 GB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8 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9 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GB50171-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12 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第4.2.1条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3.1条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4.4.1条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第5.2.1条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
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第5.2.2条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第5.2.4条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 T、K、Y 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 5.2.4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 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一级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评定等级ⅡⅢ检验等级 B 级 B 级探伤比例100%20%
内部缺陷磁粉探伤评定等级ⅡⅢ检验等级AB 级AB 级探伤比例100%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 200mm 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 条焊缝。
第11.3.5条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 11.3.5 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 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 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 (代数和)计算。 表 11.3.5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 /2500+10.0), 且不应大于 50.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 /1500,且不应大于 25.0
第12.3.4条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 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 1.15 倍。
检查数量:跨度 24m 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一点;跨度 24m 以上钢网 架结构测量下弦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第4.0.1条 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5.7.1条 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第6.1.1条 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第8.1. 抽样检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2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3 除本条第5款情况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4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5 检验发现1处裂纹缺陷时,应家被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于1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检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9
第 3.2.1条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3.2.3条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3.2.4条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第3.2.5条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第3.2.6条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第3.2.9条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
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
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第3.2.10条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
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
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的分隔墙。
第3.2.14条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第3.5.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第3.9.3条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应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第3.9.4条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第3.9.9条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第3.9.12条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第3.9.14条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9.22条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第3.9.24条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第 4.2.6条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第4.3.5条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第4.3.6条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4.3.13条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第4.3.19条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第4.5.9条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第4.8.4条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第4.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5.4.5条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第5.4.20条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第3.3.2条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第3.3.16条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第4.1.2条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4.2.3条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
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第4.3.1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
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第5.2.1条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 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第8.2.1条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 3‰,不得小于 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 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 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第8.3.1条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 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第8.5.2条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稳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且不渗不漏。
第8.6.1条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1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大于 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第8.6.3条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9.2.7条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第10.2.1条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第11.3.3条井、池的规格、尺寸和位置应正确,砌筑和抹灰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第13.2.6条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
的压力应符合表 13.2.6 的规定。
第13.4.1条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 13.4.1 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
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
应按较低值定压。
表13.4.1 安全阀定压规定
项次工作设备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1 蒸汽锅炉工作压力+0.02MPa 工作压力+0.04MPa
2 热水锅炉1.12 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7MPa 1.14 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10MPa
3省煤器 1.1 倍工作压力
第13.4.4条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第13.5.3条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
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第13.6.1条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
供汽压力加 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 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10min 压力不降。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第4.4.1条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4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气回路传动应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5.2.7条 GIS原件的安装应在制造厂技术人员指导下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6 预充氮气的箱体应先经排氮,然后充干燥空气,箱体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必须达到18%以上时,安装人员才允许进入内部进行检查或安装。
第5.6.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4 GIS中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及电气闭锁应动作正确、可靠。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应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漏气率和含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6.4.1条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3 真空断路器与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
6 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功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第4.1.3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严重冲击和振动。电压在220kV及以上且容量在150MVA及以上的变压器和电压为330kV及以上的电抗器均应装设三维冲击记录仪。冲击允许值应符合制造厂及合同的规定。
第 4.1.7条充干燥气体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油箱内的气体压力应保持在0.01MPa~0.03MPa;干燥气体露点必须低于-40℃;每台变压器、电抗器必须配有可以随时补气的纯净、干燥气体瓶,始终保持变压器、电抗器内为正压力,并设有压力表进行监视。
第4.4.3条充氮的变压器、电抗器需吊罩检查时,必须让器身在空气中暴露15min以上,待氮气充分扩散后进行。
第4.5.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变压器、电抗器进行器身检查:
2 变压器、电抗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冲撞加速度出现大于3g或重装加速度监视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监理、施工、运输和制造厂等单位代表共同分析原因并出具正式报告。必须进行运输和装卸过程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并确定进行现场器身检查或返厂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4.5.5条进行器身检查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凡雨、雪天,风力达4级以上,相对湿度75%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器身检查。
2 在没有排氮钱,任何人不得进入油箱。当油箱内的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3 在内检过程中,必须向箱体内持续补充露点低于-40℃的干燥空气,以保持含氧量不得低于1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20%;补充干燥空气的速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第 4.9.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第4.9.2条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第4.9.6条在抽真空时,必须将不能承受真空下机械强度的附件与油箱隔离;对允许抽同样真空度的部件,应同时抽真空;真空泵或真空机组应有防止突然停止或因误操作而引起真空泵油倒灌的措施。
第4.12.1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应包含一下内容和要求:
3 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5 变压器本体应两点接地。中性点接地引出后,应有两根接地引线与主接地网的不同干线连接,其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6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末屏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流互感器备用二次线圈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第4.12.2条变压器、电抗器试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项目进行检查:
1 中性点接地系统的变压器,在进行冲击合闸时,其中性点必须接地。
第5.3.1条互感器安装时应进行下列检查:5 气体绝缘的互感器应检查气体压力或密度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密封检查合格后方可对互感器充SF6气体至额定压力,静置24h后进行SF6气体含水量测量并合格。气体密度表、继电器必须经核对性检查合格。
第5.3.6条互感器的下列各部位应可靠接地:
1 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电容型绝缘的电流互感器,其一次绕组末屏的引出端子、铁芯引出接地端子。
3 互感器的外壳。
4 电流互感器的备用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路后接地。
5 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
6 应保证工作接地点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第3.5.7条耐张线夹压接前应对每种规格的导线取试件两件进行试压,并应在试压合格后再施工。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第7.0.1条电力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
3 检查所有分接头的电压比;
4 检查变压器的三相接线组别和单相变压器引出线的极性;
8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第8.0.1条电抗器及消弧线圈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第9.0.1条互感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
7 检查接线组别和极性;
8 误差测量;
第12.0.1条真空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
3 交流耐压试验;
第13.0.1条六氟化硫 (SF6) 断路器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12 测量断路器内 SF6 气体的含水量;
13 密封性试验;
第14.0.1条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主回路的导电电阻;
2 主回路的交流耐压试验;
3 密封性试验;
4 测量六氟化硫气体含水量;
第18.0.1条电力电缆的试验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绝缘电阻;
5 检查电缆线路两端的相位;
第21.0.1条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及基座绝缘电阻;
第25.0.1条 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绝缘子和线路的绝缘电阻;
3 检查相位;
第26.0.1条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的接地装置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接地阻抗;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第4.2.9条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7.0.1条在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线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第3.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
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9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0 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1 发电机中性点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2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3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 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15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第3.1.3条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3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第3.1.4条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第3.2.4条人工接地网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工接地网的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作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宜小于均压带间距的一半;
2 接地网内应敷设水平均压带,按等间距或不等间距布置;
3 35kV及以上变电站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铺设碎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装设2条于接地网相连的均压带。
第3.2.5条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水平敷设的可采用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可采用角钢和钢管。腐蚀比较严重地区的接地装置,应适当加大截面,或采用阴极保护等措施。
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当采用扁铜带、铜绞线、铜棒、铜包钢、铜包钢绞线、钢包铜、铅包铜等材料作接地装置时,其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3.2.9条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蛇皮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
第3.3.1条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应小于0.6m。角钢、钢管、铜棒、铜管等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连接(焊接)部位外侧100mm范围内应做防腐处理;在做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
第3.3.3条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它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钢管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热镀锌钢材焊接时将破坏热镀锌防腐,应在焊痕外100mm内做防腐处理。
第3.3.4条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地网相连。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3.3.5条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重要设备和设备构架应有两根与主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且每根接地引下线均应符合热稳定及机械强度的要求,连接引线应便于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第3.3.11条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第3.3.12条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下列部位应专门敷设接地线直接与接地体或接地母线连接:
1 发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
2 高压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
3 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4 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
5 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器等的接地端子;
6 GIS接地端子;
7 避雷器、避雷针、避雷线等接地端子。
第3.3.13条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第3.3.14条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接地;法兰片间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
第3.3.15条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铰接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3.3.16条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于接地干线连接。
与高频滤波器相连的射频电缆应全程伴随100mm2以上的铜质接地线。
第3.3.19条保护屏应装有接地端子,并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和接地网直接连通。装设静态保护的保护屏,应装设连接控制电缆屏蔽层的专用接地铜排,各盘的专用接地铜排互相连接成环,与控制室的屏蔽接地网连接。用截面不小于100mm2的绝缘导线或屏蔽电网与一次接地网直接相接。
第3.4.1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放热焊接)方式连接。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的规定处理。不同材料接地体间的连接应进行处理。
第3.4.2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不少于3个棱边焊接)。
2 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3.4.3条接地体(线)为铜与铜或铜与钢的连接工艺采用热剂焊(放热焊接)时期熔接接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被连接的导体必须完全包在接头里;
2 要保证连接部位的金属完全熔化,连接牢固;
3 热剂焊(放热焊接)接头的表面应平滑;
4 热剂焊(放热焊接)的接头应无贯穿性的气孔。
第3.4.发电厂、变压器GIS的接地线及其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GIS基座上的每一根接地母线,应采用分设其两端的接地线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接地装置连接。接地线应与GIS区域环形接地母线连接。接地母线较长时,其中部应另加接地线,并连接至接地网;
2 接地线与GIS接地母线应采用螺栓连接方式;
3 当GIS露天布置或装设在室内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地面上时,其接地开关、氧化锌避雷器的专用接地端子与GIS接地母线的连接处,宜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4 GIS室内应敷设环形接地母线,室内各种设备需接地的部位应以最短路径与环形接地母线连接。GIS置于室内楼板上时,其基座下的钢筋混凝土地板中的钢筋应焊接成网,并和环形接地母线连接。
第3.5.1条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除应符合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因应采用焊接或热剂焊(放热焊接);
2 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当采用没有镀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3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5—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4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至少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5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6 避雷针(线)应设置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小于15m;
7 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8 发电厂、变电所配电装置的构架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含悬挂避雷线的构架)应在其附近装设计集中接地装置,并与主接地网连接。
第3.5.2条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第3.5.3条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3.5.5条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首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第3.6.1条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3.6.2条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界面不小于1.5mm2。
第3.7.10条接地线与杆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可靠;并应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
第3.7.11条架空线路杆塔的每一腿都应与接地体引下线连接,通过多点接地以保证可靠性。第3.8.3条位于发电厂、变电站或开关站的通信站的接地装置应至少用2根规格不小于40mm ×4mm的镀锌扁钢与厂、站的接地网均压相连。
第3.8.连接两个变电站之间的导引电缆的屏蔽层必须在离变电站接地网边沿50~100m处可靠接地,以大地为通路,实施屏蔽层的两点接地。一般可在进变电站前的最后一个工井处实施导引电缆的屏蔽层接地。接地极的接地电阻R≤4Ω。
第3.8.9条屏蔽电源电缆、屏蔽通信电缆和金属管道引入室内前应水平直埋10m以上,埋深应大于0.6m,电缆屏蔽层和铁管两端接地,并在入口处介入接地装置。如不能埋入地中,至少应在金属管道室外部分沿长度均匀分布在两处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应适当增加接地处数。
第3.8.10条微波塔上同轴馈线金属外皮的上端及下端应分别就近与铁塔连接,在机房入口处于接地装置再连接一次;馈线较长时应在中间加一个与塔身的连接点;室外馈线桥始末两端均应和接地装置连接。
第3.8.11条微波塔上的航标灯电源线应选用金属外皮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管,金属外皮或金属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金属结构连接,进机房前应水平直埋10m以上,埋深应大于0.6m。
第3.9.1条 110KV及以上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单芯电缆终端金属护层,应通过接地刀闸直接与变电站接地装置连接。
第3.9.4条 110KV以下三芯电缆的电缆终端金属护层应直接与变电站接地装置连接。
第3.10.2条配电变压器室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第3.10.3条引入配电装置室的每条架空线路安装的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与配电装置室的接地装置连接,但在入地处应敷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3.11.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接地极的型式、埋入深度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穿过墙、地面、楼板等处应有足够坚固的机械保护措施;
3 接地装置的材质及结构应考虑腐蚀而引起的损伤。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电腐蚀。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第4.0.6条成套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第4.0.手车式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第7.0.2条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主接地网连接可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第2.1.5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第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2.2.1条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第3.2.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5.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5.1.3条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 火灾警报装置;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 电动阀控制装置;
12 消防联网通信;
13 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第5.1.4条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第5.1.5条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 台者,抽验5 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 台抽验;
4) 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 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 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 只;
3) 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2)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3) 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开关部进行检验。
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
2)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
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 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 次;
2) 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 次;
3) 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 次。
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 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 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 次通话试验;
2)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 次通话试验。
1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第5.1.7条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 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除1、2 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 强制条文执行计划表
中船重工大连市庄河海域海上风电场址Ⅱ(300MW)项目海上升压站建筑与安装工程
工程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验收单位控
制
点
类
型
执行表号
单位工程子
单
位
工
程
分
部
工
程
子
分
部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检
验
批
施
工
单
位
总
包
单
位
勘
测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04
海上升压站建筑与安
装工程
√√√√√√
01 海上升压站基础工程√√√√√√
01 导管架结构制作√√√表7.1.2
01 导管及撑管制作√√√W 表7.1.2
02 导管架分片预制√√√W 表7.1.2
03 导管架陆地组装√√√W 表7.1.2
02 导管架防腐√√√表7.3.2
01 导管架喷砂√√√H
02 导管架涂装√√√H 表7.3.2
03 钢管桩制作√√√表7.1.2
01 钢管桩制作√√√W 表7.1.2
04 钢管桩防腐√√√表7.3.2
01 钢管桩喷砂√√√H
02 钢管桩涂装√√√H 表7.3.2
05 附属结构制作√√√表7.1.2
01 电缆护管制作√√√W
02 靠船构件制作√√√W
03 登船平台制作√√√W
04 灌浆管线制作√√√W
05 其他附属构件制作√√√W 表7.1.2
06 附属结构防腐√√√表7.3.2
01 附属构件喷砂√√√H
02 附属构件涂装√√√H 表7.3.207 附属构件安装√√√表7.1.2
01 电缆护管安装√√√W 表7.1.2
02 靠船构件安装√√√W 表7.1.2
03 登船平台安装√√√W 表7.1.2
04 灌浆管线安装√√√W
05 其他附属构件安装√√√W 表7.1.2
08 升压站基础运输
01 导管架称重√√√S
02 升压站基础装船绑扎√√√S
09 导管架安装√√√表7.1.2
01 导管架安装√√√S 表7.1.2
10 钢管桩沉桩√√√
01 钢管桩沉桩√√√S
11 基础防护√√√
01 基础防护√√√S
02 上部模块钢结构工程√√√√表7.1.2
01 上部模块结构预制√√√表7.1.2
01 结构转换层结构预制√√√W 表7.1.2
02 GIS及继保室模块结
构预制
√√√W 表7.1.2
03 1#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结构预制
√√√W 表7.1.2
04 2#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结构预制
√√√W 表7.1.2
02 上部模块结构组装√√√表7.1.2
01 结构转换层结构组装√√√H 表7.1.2
02 GIS及继保室模块结
构组装
√√√H 表7.1.2
03 1#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结构组装
√√√H 表7.1.2
04 2#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结构组装
√√√H 表7.1.2
03 上部模块结构防腐表7.3.2
01 结构转换层结构喷砂√√√H
02 结构转换层结构涂装√√√H 表7.3.2
03 GIS及继保室模块结
构喷砂
√√√H04 GIS及继保室模块结
构涂装
√√√H 表7.3.2
05 1#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结构喷砂
√√√H
06 1#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结构涂装
√√√H 表7.3.2
07 2#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结构喷砂
√√√H
08 2#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结构涂装
√√√H 表7.3.2
03 上部模块舾装工程√√√√表7.4.2
01
防火绝缘及隔热材料
敷设
√√√表7.4.2
01 防火岩棉敷设√√√H
02 铝箔布敷设√√√H
02 壁板、天花板安装√√√
01 复合岩棉板安装√√√W
02 铝方通吊顶安装√√√W
03 不锈钢板安装√√√W
03 地面施工√√√表7.4.2
01 甲板敷料施工√√√W
02 橡胶地板施工√√√W
03 防静电地板施工√√√W
04 门窗安装√√√表7.4.2
01 风雨密钢质门安装√√√W 表7.4.2
02 防火门安装√√√W 表7.4.2
03 矩形窗安装√√√W 表7.4.2
05 逃救生设施安装√√√
01 逃救生设施安装√√√W
04 通风与空调工程√√√√表7.6.2
01 风管及附件安装√√√表7.6.2
01 风管支吊架安装√√√W 表7.6.2
02 不锈钢风管安装√√√W 表7.6.2
03 风管穿舱件安装√√√W 表7.6.2
04 风管阀件安装√√√W05 消声器安装√√√W
06 风口安装√√√W
02 空调设备安装及调试√√√
01 设备底座安装√√√W
02 空调室内机安装√√√W
03 空调室外机安装√√√W
04 除湿机安装√√√W
05 盐雾过滤器安装√√√W
06 壁挂式电暖器安装√√√W
07 管道电加热器安装√√√W
08 通风机安装√√√W
09 冷媒管安装√√√W
10 冷媒管保温√√√W
11 空调机组调试√√√W
05 消防给排水工程√√√√表7.5.2
01 消防灭火系统安装√√√表7.5.2
01 消防泵组安装√√√W 表7.5.2
02 区域阀箱安装√√√W 表7.5.2
03 消防管线安装√√√W 表7.5.2
04 高压喷头安装√√√W 表7.5.2
05 火探管设备安装√√√W 表7.5.2
06 其他消防灭火设备安
装
√√√W
02 消防灭火系统调试√√√
01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调试
√√√W 表7.5.2
03 给水系统施工√√√表7.5.2
01 水箱安装√√√W 表7.5.2
02 泵安装√√√W 表7.5.2
03 给水管线安装√√√W 表7.5.2
04 排水系统施工√√√表7.5.2
01 室外雨水管安装√√√W 表7.5.2
02 事故油罐安装√√√W03 事故排安装√√√W
04 污水处理装置安装√√√W 表7.5.2 06 辅助设备安装√√√√
01 吊机安装√√√
01 吊机安装√√√W
02 吊机调试√√√W
02 海洋观测平台安装√√√
01 海洋观测平台安装√√√W
03 激光雷达安装√√√
01 激光雷达安装√√√W
04 其他辅助设备安装√√√
01 其他辅助设备安装√√√W
07
上部模块运输及安装
工程
√√√√
01 上部模块运输绑扎√√√
01 上部模块称重√√√S
02 上部模块装船绑扎√√√S 02 上部模块海上安装√√√
01 结构转换层安装√√√S
02
GIS及继保室模块安
装
√√√S
03
1#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安装
√√√S
04
2#主变及开关柜模块
安装
√√√S
7 强制条文执行记录表
7.1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工程
7.1.1本条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7.1.2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7.1.2。
表7.1.2 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要素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保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设计要求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质量证明文件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资合格证
5.2.2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烫伤结果分级法》焊缝等级探伤比例探伤结果
《钢结构施工规范》GB50755-2012
11.2.4 进行钢结构吊装的起重机械设
备,必须在其额定起重量范围内吊装作
业,以确保吊装安全。若超出额定起重
量进行吊装作业,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起重范围
11.2.6吊装用钢丝绳、吊装带、卸扣、
吊钩等吊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局
部的磨耗、破坏等缺陷,使用时间越长
存在缺陷的可能性越大,因此本条规定
应对吊具进行全数检查,以保证质量合
格要求,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在额定
许用荷载的范围内进行作业,以保证吊
装安全。
吊索具检查
7.2钢结构安装工程
7.2.1本条适用于钢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7.2.2钢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7.2.2。
表7.2.2钢构件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要素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0.3.4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D.2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D.3的规定。
整体平面弯曲
7.3金属结构涂装工程
7.3.1本条适用于金属结构涂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7.3.2金属结构涂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7.3.2。
表7.3.2 金属结构涂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要素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
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0um,室内应为125um,其允许偏差为-25um。每遍土城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um。以上各值为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涂刷遍数涂层厚度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设计要求
涂料类型
耐火极限
最薄处厚度与设计要求的比值
7.4舾装工程
7.4.1本条适用于舾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7.4.2舾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7.4.2。
表7.4.2舾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要素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
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砌
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门窗安装
7.1.12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
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设备安装7.5消防给排水安装工程
7.5.1本条适用于消防给排水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7.5.2消防给排水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7.5.2。
表7.5.2 消防给排水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要素执行情况相关资料《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
3.3.2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
施工过程控制
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
管道试压
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
灌水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
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
给水管道
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生产给排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
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
给水管道
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
用。
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
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防栓和首
室内消防栓
层取二处消防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
要求为合格。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
灌水试验
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低于底层
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9.2.7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
系统冲洗
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进行消毒
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
排水管道
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3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
管道冲洗
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
应延期进行。
3.3.10系统管道应采用冷拔法制造的
奥氏不锈钢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
管道材质
性能相当的金属管道。
3.3.13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系
管道安装
统,其官网和组件应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3.5.1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制造商的技
术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
关规定。
3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水质要
求一致。
3.5.10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
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
金的材料。
2 过滤器的网孔孔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
喷孔孔径的80%。
7.6空调通风安装工程
7.6.1本条适用于空调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记录。
7.6.2空调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7.6.2。
表7.6.2空调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要素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4.2.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
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防火风
风管设计规定
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
的规定。
4.2.5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
风管设计规定
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
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7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
排烟管设计要求
不燃材料。
6.2.2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
爆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应小
风管安装规定
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
套管质检应用于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
密。
6.2.3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
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
风管安装要求
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 输送含有易燃、易燃气体的风管系统
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
设置接口。
4 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
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
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
(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通风机安装要求
7.2.10 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
壳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通风机安装要求
7.2.11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1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
不燃材料;外露的接线柱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 电加热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3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电加热器安装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