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排污许可作为“一证式”环境管理模式的落脚点,将成为今后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同时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也是为了建立一个基础的环境管理体系。
一、 法律法规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企业不能因为是试生产而无证排污,只要企业产生排污行为,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 换发《排污许可证》的目的
1、换发《排污许可证》是为了进一步全面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
2、《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生产运营期唯一的行政许可,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3、整合现有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环保税、现场监察、自行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对企业环境行为全生命周期的“一证式”监管。
三、 如何确定管理等级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行业类别,并咨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对应的管理等级,再根据不同的管理等级开展新版《排污许可证》换发工作。集团各子公司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涉及的行业类别及管理等级如下: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1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1 | 全部 | / | / |
2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0(不含单纯 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3 | 中成药生产 274 | / | 有提炼工艺的 | 其他 |
(一)换发《排污许可证》必备的三个条件
1、解决“四废”合规处置及达标排放、环评合规化问题;
2、完成申报资料的填写与审核;
3、建立并执行新版《排污许可证》系列SOP及记录。
(二)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
各子公司根据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本行业《排污许可证》换发期限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排污登记。
1、登记管理
符合登记管理的子公司在申报平台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并提交,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即可。
2、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符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子公司在申报平台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信息表,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五、 后续运行管理要求
(一)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子公司,应咨询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后续运行管理工作。
(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取得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子公司应当按证排污,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严格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续运行管理工作:
1、自行监测
子公司应编制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水、气、雨水及噪声监测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
2、台账记录
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各自的《排污许可证》运行管理五大类SOP及记录,按照SOP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对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
3、执行报告
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1)年度执行报告
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等。
(2)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主要包括废水、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及变更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管理等级 | 重要管理、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有效期 | 1、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2、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 五年 |
1、登记管理如何实施变更
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2、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如何实施变更
(1)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子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因公司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
3)公司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
4)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
5)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
6)地方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
7)地方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 《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安全环保部
2020年4月18日
规范性引用文件: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858.1—2017)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 1063—2019)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
》(HJ 10—2019)
6、《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HJ9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