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
编制与管理规定
一、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包括施工方案)应执行《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部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环境条件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由若干个相联系的单位工程组成的建筑群和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3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总平面布置、安全环保措施等内容;
4 、危险性工程、关键过程、特殊过程等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审批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包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3 一般的施工方案应由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进行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核、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4 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质量、安全部门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1)施工方案的编制、核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签字后,应报监理单位并由项目总监审核签字。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2)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核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企业审查合格且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召开专家论证会。
3)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论证报告的要求修改完善,并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7 关键过程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工艺标准的有关要求向施工员、班组长进行详细的技术、质量及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关键过程应包括以下工程施工:
1)塔吊基础施工。
2)自拌砼、高强砼、特殊砼过程施工。
3)异形结构、特殊构筑物(沉井、烟囱等)施工。
4)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且无技术标准、规范的施工过程。
5)容易发生质量通病或可能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过程。
8特殊过程。
对大体积砼、钢结构焊接、高强螺栓连接或铆接、幕墙结构胶施工、预应力张拉、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桩基工程施工等质量特性在技术上无法测量,或者不容易、不能经济地由后续测量加以验证的施工过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并进行过程确认。
过程确认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或工艺规程,并规定施工工艺方法及参数,
2)规定设备能力认可、人员资格鉴定的要求。
3)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监控及其记录的要求。
9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根据审查或论证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并应重新审批。
10 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均应在施工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签发后实施。
三、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符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第4~6章的规定。
四、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实施前应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并应逐级交底。
五、项目部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文件组织施工,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归档。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特房建工技术部
2012.3.1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 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撑、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模板、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 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