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记 □延续登记 □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1) | |||||||||||
省份(2) | 地市(3) | ||||||||||
区县(4) | 注册地址(5) |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6) | |||||||||||
行业类别(7) | 其他行业类别(8) | ||||||||||
生产运营状态(9) | □正在生产□临时停产□在建未投产 | 计划复产/投产时间 |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10) | º ′ ″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11) | 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 | 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注册号(13) | ||||||||||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14) | 技术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生产线 (15) | 主要产品(16) | 主要产品产能 | 计量单位 | 主要工艺 | |||||||
燃料使用信息(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10吨/年以上、气体燃料1万m3/年以上填写) | |||||||||||
燃料类别 | 燃料名称 | 使用量 | 单位 | ||||||||
□固体燃料 □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其他 | □吨 □m3 | ||||||||||
废气排放 | |||||||||||
排放口名称(17) | 执行标准名称 | ||||||||||
废水排放 | |||||||||||
排放口名称 | 废水排放去向(18) | 执行标准名称 | |||||||||
固体废物排放 | |||||||||||
名称 | 是否危险废物(19) | 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方式 | 排放去向 | ||||||||
□是 □否 | |||||||||||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20) | |||||||||||
名称 | 工艺 | 数量 | |||||||||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21) | |||||||||||
名称 | 工艺 | 数量 | |||||||||
(1)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单位)盖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二级单位的名称。
(2)、(3)、(4)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省份、城市、区县。
(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注册地址。
(6)排污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址。
(7)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别,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报。尽量细化到四级行业类别,如“A0311 牛的饲养”。
(8)企业非主营业务类别或企业其他重要设施所属行业,如没有可不填;
(9)指登记时企业的生产运营状态,包括正在生产、临时停产、在建未投产等;临时停产的,应填写计划复产时间,在建未投产的,应填写计划投产时间。
(10)、(11)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应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12)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 其他组织身份的代码。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编制,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
(13)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组织机构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应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其他注册号包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旧版营业执照注册号(15位代码)等。
(14)分公司可填写实际负责人。
(15)指与产品、产能相对应的生产线或生产单元,填写内容应与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
(16)填报主要某种或某类产品及其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可填写上一年实际产量,上一年未生产的,采用设计产能。
(17)指有组织的排放口、或无组织排放控制区域,如厂界等。
(18)指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会用不向环境排放;间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直接排放包括进入海域、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19)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20)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对于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除尘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VOCs治理设施等。
(21)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