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规[2008]14号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接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闽建设[2007]18号
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
1、住宅建筑建设时应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规范,遵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尽可能提高住宅使用面积系数,做到功能齐全、使用合理。2、我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考虑通风和建筑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小于2.8米,但不应大于3.2米,首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米;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米。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
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定。
4、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
5、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
6、设计图纸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
7、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