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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桩检测常见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20: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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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桩检测常见问题

基桩检测现批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6—2003。其中,第3.1.1、4.3.5、4.4.4、6.4.6、8.4.7、9.2.3、9.2.4,9.4.2、9.4.5、9.4.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基本规定3.1.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侧、桩端阻力;验证高应变法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结果。低应变法检测桩身缺陷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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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桩检测现批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6—2003。其中,第3.1.1、4.3.5、4.4.4、6.4.6、8.4.7、9.2.3、9.2.4,9.4.2、9.4.5、9.4.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基本规定3.1.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侧、桩端阻力;验证高应变法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结果。低应变法检测桩身缺陷及其
基桩检测

现批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6 —2003。其中,第3.1.1 、4.3.5 、4.4.4 、6.4.6 、8.4.7 、9.2.3 、9.2.4,9.4.2 、9.4.5 、9.4.1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 基本规定

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侧、桩端阻力;验证高应变法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结果。

低应变法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3.1.3 桩身完整性检测宜采用两种或多种合适的检测方法进

3.2.6 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

3 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本条第2 款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表3.2.6 规定的时间。

表3.2.6 休止时间

土的类型休止时间(d)

砂土7

粉土10

非饱和15 粘性土

饱和25

注:对于泥浆护壁灌注桩,宜适当延长休止时间。

3.2.7 施 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3.2.10 当 需要进行验证或扩大检测时,应得到有关各方的确认,并按本规范第3.4.1 ~3.4.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验证与扩大检测

3.4.1 当 出现本规范第8.4.5~8.4.6 条和第9.4.7 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对于嵌岩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3.4.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3.4.4 单 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3.4.5 对 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3.4.6 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

3.4.7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 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3.3 检测数量

3.3.3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 根。

2 设 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 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 根。

3.3.5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地 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 本 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 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少于3 根;当总桩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

于2 根。

注:对上述第1~4 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3.3.6 对第3.3.5 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 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 根。

3.5 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3.5.1 桩 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并按本规范第7~10 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表3.5.1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桩身完整性类别分类原则

Ⅰ类桩桩身完整

Ⅱ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Ⅲ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Ⅳ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3.5.3 工 程桩承载力检测结果的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据此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4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4.1 适用范围

4.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革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

4.1.2 当埋设有测量桩身应力、应变、桩底反力的传感器或位移杆时,可测定桩的分层侧阻力和端阻力或桩身截面的位移量。

4.1.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

4.1.4 对 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 倍。

4.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4.2.1 试验加载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当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2 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桩轴线重合。

4.2.2 加载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锚桩横梁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锚桩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地锚反力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 倍。

2 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全部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3 应对锚桩抗拔力(地基土、抗拔钢筋、桩的接头)进行验算;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应少于4 根,并应监测锚桩上拔量。

4 压重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

5 压 重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 倍,有条件时宜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

4.2.3 荷 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测定;或采用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换算荷载。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0.4 级。试验用压力表、油泵、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

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误差不大于0.1%,分辨力优于或等于0.01mm 。1 测量误差不大于0.1%,分辨力优于或等于0.01mm 。

2 直径或边宽大于500 mm 的桩,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4 个位移测试仪表,直

径或边宽小于等于500mm 的桩可对称安置2 个位移测试仪表。

3 沉降测定平面宜在桩顶200mm 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3 沉降测定平面宜在桩顶200mm 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

4 基准梁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桩上。

5 固定和支撑位移计(百分表)的夹具及基准梁应避免气温、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

4.2.5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4.2.5 规定。

表4.2.5 试桩、锚桩(或压重平合支墩边)和墓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反力装置试桩中心与锚桩中心试桩中心与锚桩中心(或压重平台支墩边),试桩中心与试桩中心与基准桩中心基准桩中心,基准桩中心与锚桩中心基准桩中心与锚桩中心(或亚种平台支墩边),锚桩横梁≥4(3)D 且>2.0m ≥4(3)D 且>2.0m ≥4(3)D 且>2.0m

压重平台≥4D 且>2.0m ≥4(3)D 且>2.0m ≥4D 且>2.0m地锚装置≥4D 且>2.0m ≥4(3)D 且>2.0m ≥4D 且>2.0m

注:1 D 为试桩、锚桩或地锚的设计直径或边宽、取其较大者。

2 如试桩或帽状位扩滴状或多支盘装饰,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上不应小于2 倍扩大端直径。

3 括号内数值可用于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多排桩设计桩中心距离小于4D 的情况。

4 软土场地堆在重量加大时,宜增加支墩边与基准桩中心和试桩中心之间的距离,并在实验过程中观测基准桩的竖向位移。

4.2.6 当 需要测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A 执行。 4.2.6 当 需要测试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时,桩身内埋设传感器应按本规范附录A 执行。

4.3 现场检测

4.3.1 试桩的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

4.3.2 桩顶部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混凝土桩头加固可按本规范附录B 执行。

4.3.3 对作为锚桩用的灌注桩和有接头的混凝土预制桩,检测前宜对其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

4.3.4 试 验加卸载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应分级进行,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量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10,其中第一级可取分级荷载的2 倍。

2 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取加载时分级荷载的2 倍,逐级等量卸载。

3 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分级荷载的±10%。

4.3.5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3.6 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荷载施加后按第5 、15 、30 、45 、60min 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30min

测读一次。

2 试 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的桩顶沉降量不超过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第30min 开始,按1.5h 连续三次每30min 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3 当 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再施加下一级荷载。

4 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lh,按第15 、30 、60min 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3h,测读时间为第15,30min,以后每隔30min 测读一次。

4.3.7 施工后的工程桩验收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级荷载维持时间至少为1h,是否延长维持荷载时间应根据桩顶沉降收敛情况确定。

4.3.8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5 倍。

注:当桩顶沉降能相对稳定且总沉降量小于40mm 时,宜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

2 某级荷载作用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2 倍,且经24h 尚

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3 已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量。

4 当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

5 当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60~80mm;在特殊情况下,

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80mm 。

4.4.3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加统计的试桩结果,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取其平均值为单桩

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2 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综合确

定,必要时可增加试桩数量。

3 对桩数为3 根或3 根以下的柱下承台,或工程桩抽检数量少于3 根时,应取低值。

4.4.4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级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

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6.4.6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承载力特征

值。

2 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状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 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8 低应变法

8.1 适用范围

8.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

8.1.2 本方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8.2 仪器设备

8.2.1 检测仪器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桩动测仪》JG/T 3055

的有关规定,且应具有信号显示、储存和处理分析功能。

8.2.2 瞬 态激振设备应包括能激发宽脉冲和窄脉冲的力锤和锤垫;力锤可装有力传感器;稳态激振设备应包括激振力可调、扫频范围为10~2000Hz 的电磁式稳态激振器。

8.3 现场检测

8.3.1 受检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身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6 条第1 款的规定。

2 桩头的材质、强度、截面尺寸应与桩身基本等同。

3 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

8.3.2 测试参数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域信号记录的时间段长度应在2L/c 时刻后延续不少于5ms ;幅频信号分析的

频率范围上限不应小于2000Hz 。

2 设定桩长应为桩顶测点至桩底的施工桩长,设定桩身截面积应为施工截面积。

3 桩 身波速可根据本地区同类型桩的测试值初步设定。

4 采样时间间隔或采样频率应根据桩长、桩身波速和频域分辨率合理选择;时域信号采样点数不宜少于1024 点。

5 传感器的设定值应按计量检定结果设定。

8.3.3 测量传感器安装和激振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安装应与桩顶面垂直;用耦合剂粘结时,应具有足够的粘结强度。

2 实 心桩的激振点位置应选择在桩中心,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宜为距桩中心2/3 半径处;空心桩的激振点与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宜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与桩中心连线形成的夹角宜为90 °,激振点和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宜为桩壁厚的1/2 处。

3 激 振点与测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应避开钢筋笼的主筋影响。

4 激 振方向应沿桩轴线方向。

5 瞬态激振应通过现场敲击试验,选择合适重量的激振力锤和锤垫,宜用宽脉冲获取桩底或桩身下部缺陷反射信号,宜用窄脉冲获取桩身上部缺陷反射信号。

6 稳态激振应在每一个设定频率下获得稳定响应信号,并应根据桩径、桩长及桩周土约束情况调整激振力大小。

8.3.4 信号采集和筛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桩径大小,桩心对称布置2~4 个检测点;每个检测点记录的有效信号数不

宜少于3 个。

2 检查判断实测信号是否反映桩身完整性特征。

3 不同检测点及多次实测时域信号一致性较差,应分析原因,增加检测点数量。

4 信 号不应失真和产生零漂,信号幅值不应超过测量系统的量程。

8.4.3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结合缺陷出现的深度、测试信号衰减特性以及设计桩型、成桩工艺、地质条件、施工情况,按本规范表3.5.1 的规定和表8.4.3 所列实测时域或幅频信号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8.4.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桩身完整性判定宜结合其他检测方法进行:

1 实测信号复杂,无规律,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价。

2 桩身截面渐变或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混凝土灌注桩。

8.4.7 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 高应变法

9.1 适用范围

9.1.1 本 方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和锤击能量传递比,为沉桩工艺参数及桩长选择提供依据。

9.1.2 进行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

9.1.3 对于大直径扩底桩和Q-S 曲线具有缓变型特征的大直径灌注桩,不宜采用本方法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9.2 仪器设备

9.2.1 检 测仪器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基桩动测仪》JG/T 3055中表1 规定的2 级标准,且应具有保存、显示实测力与速度信号和信号处理与分析的功能。

9.2.2 锤击设备宜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打桩机械或类似的装置(导杆式柴油锤除外)都可作为锤击设备。

9.2.3 高应变检测用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当采取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机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0~1.5 范围内。

9.2.4 进行高应变 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干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

1.5%,混凝土桩的桩径答曰大于600mm 或桩长大于30m 时取高值。

9.2.5 桩的贯入度可采用精密水准仪等仪器测定。

9.3 现场检测

9.3.4 承 载力检测时宜实测桩的贯入度,单击贯入度宜在2~6mm 之间。

.4.10 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判定桩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采用的力学模型应明确合理,桩和土的力学模型应能分别反映桩和土的实际力学性状,模型参数的取值范围应能限定。

2 拟合分析选用的参数应在岩土工程的合理范围内。

3 曲线拟合时间段长度在t 时刻后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ms;对于柴油锤打

桩信号,在t 时刻后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ms 。

4 各 单元所选用的土的最大弹性位移值不应超过相应桩单元的最大计算位移值。

5 拟合完成时,土阻力响应区段的计算曲线与实测曲线应吻合,其他区段的曲线应基本吻合。

6 贯入度的计算值应与实测值接近。

9.4.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度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1 传感钱庄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 严重捶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 倍;

3 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锤击下承载力下降;

4 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4.5 高度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9.4.11 本方法对单桩承载力的统计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加统计的试桩结果,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取其平均值为单桩

承载力统计值。

2 当极差超过30%时,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必要

时可增加试桩数量。

3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方法得到的单桩承

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9.4.12 桩身完整性判定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9.4.15 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批准编号为GB50202-2002,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6.1.5、6.1.6、7.1.3、7.1.4、7.1.5、9.1.3、9.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 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本规范部分条文是强制性的,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可以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说明:1.0.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对各个规范的编制起了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执行本规范时,应同GB50300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1.0.5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到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有:

  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1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1

  5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2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3.0.4 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说明:3.0.4 有些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既有桩基又有地基处理,甚至基坑开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划分的范围,确定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说明:3.0.5 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4                              地 基

4.1.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说明:4.1.3 地基施工考虑间歇期是因为地基土的密实,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水泥或化学浆液的固结等均无原则有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即进行验收有不符实际的可能。至于间歇多长时间在各类地基规范中有所考虑,但是参数数字。具体可由设计人员根据要求确定。有些大工程施工周期较长,一部分已到间歇要求,另一部分仍有施工,就不一定待全部工程施工结束后再进行取样检查,可先在已完工程部位进行,但是否有代表性就应由设计方确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说明:4.1.4 试验工程目的在于取得数据,以指导施工。对无经验可查的工程更应强调,这样做的目的,能使施工质量更容易满足要求,即不造成浪费也不会造成大面积返工。对试验荷载考虑稍大一些,有利于分析比较,以取得可靠的施工参数。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说明:4.1.5 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有的用十字板剪切强度等,有的就用承载力检验。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按设计要求而定。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为此,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J7的规定执行。

4.1.6 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说明:4.1.6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地基为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首先应检验桩的质量,检查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执行。

4.1.7 除本规范第4.1.5、4.1.6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说明:4.1.7 本规范第4.1.5、4.1.6条规定的各类地基的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数量是至少应达到的,其他主控项目及检验数量由设计确定,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抽查,做好记录。复合地基中的桩的施工是主要的,应保证20%的抽查量。

5                                     桩 基 础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说明: 5.1.2 桩顶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如不做中间验收,在土方开挖后如有桩顶位移发生不易明确责任,究竟是土方开挖不妥,还是本身桩位不准(打入桩施工不慎,会造成挤土,导致桩位位移),加一次中间验收有利于责任区分,引起打桩及土方承包商的重视。

5.1.3 打(压)入桩(预制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目允许偏差
1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说明: 5.1.3 本规范表5.1.3中的数值未计算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桩的位移,是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2 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泥浆护壁D≤1000mm

±50

<1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150+0.01H
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

-20<170150
D>500mm

100150
3干成孔灌注桩-20<170150
4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50<0.550150
钢套管护壁+50<1100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不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说明: 5.1.5 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本检验桩的垂直承载力。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3.0.1条的规定。关于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如果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应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说明: 5.1.6 桩身质量的检验方法很多,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所规定的方法执行。打入桩制桩的质量容易控制,问题也较易发现,抽查数可较灌注桩少。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5.2 静力压桩

5.2.1 静力压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说明:5.2.1 静力压桩的方法较多,有锚杆静压,液压千斤顶加压、绳索系统加压等,凡非冲击力沉桩均按静力压桩考虑。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3.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说明: 5.3.1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均为工厂生产后运到现场施打,工厂生产时的质量检验应由生产的单位负责,但运入工地后,打桩单位有必要对外观尺寸进行检验并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5.3.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头检查。

说明: 5.3.2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强度较高,锤击力性能比一般混凝土预制桩好,抗裂性强。因此,总的锤击数较高,相应的电焊接桩质量要求也高,尤其是电焊后有一定间歇时间,不能焊完即锤击,这样容易使接头损伤。为此,对重要工程应对接头做X光拍片检查。

5.3.3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说明:5.3.3 由于锤击次数多,对桩体质量进行检验是有必要的,可检查桩体,是否被打裂,电焊接头是否完整。

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数值
主 

1桩体质量检验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桩位偏差见本规范表7.1.3

用钢尺量
3承载力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一 

1成品桩质量外观无蜂窝、露筋、裂缝、色感均匀、桩顶处无孔隙直观
桩径 

管壁厚度

桩尖中心线

顶面平整度

桩体弯曲

mm 

mm

mm

mm

 

±5 

±5

<2

10

<1/1000l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用水平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2砂料的有机质含量见本规范表7.5.4-2

见本规范表7.5.4-2 

秒表测定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l为桩长

min 

mm

>1.0

<10

<1/1000l

3桩位设计要求现场实测或查沉桩记录
4砂桩标高mm±50

水准仪
  6                            土方工程

6.1.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说明: 6.1.3 有不少施工现场由于缺乏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而对施工产生影响,土方施工应尽快完成,以避免造成集水、坑底隆起及对环境影响增大。

6.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于 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说明:6.1.4 平整场地表面坡度应由设计规定,但鉴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均无此规定,故条文中规定,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面做成不少于2‰的坡度。

6.1.5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说明:6.1.5 在土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度(包括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进行测量,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

6.1.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说明:6.1.6 雨季和冬季施工可参照相应地方标准执行。6.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说明:6.2.2 土方工程在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统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对回填土方还应检查回填土料、含水量、分层厚度、压实度,对分层挖方,也应检查开挖深度等。

6.2.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表6.2.4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挖方场地平整管沟地(路)面基层
人工机械
主控项目1标高-50±30

±50

-50-50水准仪
2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200 -50+300  -100+500  -150+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边坡设计要求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1表面平整度2020502020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基底土性设计要求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说明:6.2.4 本规范表6.2.4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基坑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7                                基坑工程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说明:7.1.2 基坑的支护与开挖方案,各地均有严格的规定,应按当地的要求,对方案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施工。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临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许多围护结构由水泥土搅拌桩、钻孔灌注桩、高压水泥喷射桩等构成,因在本规范第4章、第5章中这类桩的验收已提及,可按相应的规定标准验收,其他结构在本章内均有标准可查。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说明:7.1.3 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引起土体失稳,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基坑的安全。

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353
二级基坑686
三级基坑810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说明:7.1.7 本规范表7.1.7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说明:7.4.1 土钉墙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基坑,如措施得当也可再加深,但设计与施工均应足够的经验。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说明:7.4.2 尽管有了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仍要考虑土钉与锚杆均有一段养护时间,不能为抢进度而不顾及养护期。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方法
 单位数值
 主控项目1锚杆土钉长度mm±30

用钢尺量
 2锚杆锁定力设计要求现场实测
 一般项目1锚杆或土钉位置mm±100

用钢尺量
 2钻孔倾斜度0±1

测钻机倾角
 3浆体强度设计要求  
 4注浆量大于理论计算浆量检查计量数据
 5土钉墙面厚度mm±10

用钢尺量
 6墙体强度设计要求试样送检
7.8 降水与排水

7.8.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说明:7.8.1 降水会影响周边环境,应有降水范围估算以估计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需有回灌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水运转过程中要设水位观测井及沉降观测点,以估计降水的影响。

7.8.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9.8.2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表7.8.2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降水类型 渗透系数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6-12

喷射井点10-3-10-6

8-20
电渗井点<10-6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10-5

>10

说明:7.8.2 电渗作为单独的降水措施已不多,在渗透系数不大的地区,为改善降水效果,可用电渗作为辅助手段。

7.8.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说明:7.8.3 常在降水系统施工后,发现抽出的是混水或无抽水量的情况,这是降水系统的失效,应重新施工直至达到效果为止。

7.8.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表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允许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
单位数值
1排水沟坡度1-2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2井管(点)垂直度   %1插管时目测
3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150

用钢尺量
4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mm≤200

水准仪
5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mm≤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60

>93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7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形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基槽宽度检验深度检验间距
中心一排<0.8

1.21.0-1.5m视地层复杂情况定

两排错开0.8-2.01.5
梅花型>2.0

2.1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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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桩检测常见问题

基桩检测现批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6—2003。其中,第3.1.1、4.3.5、4.4.4、6.4.6、8.4.7、9.2.3、9.2.4,9.4.2、9.4.5、9.4.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基本规定3.1.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侧、桩端阻力;验证高应变法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结果。低应变法检测桩身缺陷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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