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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2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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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符合下列工程规模的,采用本办法:(一)房屋建筑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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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符合下列工程规模的,采用本办法:(一)房屋建筑和市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

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符合下列工程规模的,采用本办法: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下;

(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

(三)虽在第(一)、(二)项规定的规模以上,但招标人自愿采用本办法招标的。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合理确定发包价,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招标项目设计图纸质量,对设计文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招标。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应实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承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预算造价、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工程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3、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K)。

第六条 本规定中K取值范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K值的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专家组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下列取值范围内合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于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优良的,应采用最小取值;对于招标人没有K取值经验的,宜采用中间取值: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修装饰、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5~8%;

(二)市政工程5~10%;

(三)其他工程5~12%。

上述K的取值范围不适用于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

第七条 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预算造价。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单位及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和预算造价有异议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异议或投诉。经核算,异议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  按照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只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

第十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一条 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提供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根据需要组织答疑和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二)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地点或网站递交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标。

(四)开标后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提出增加抽球数申请的投标人,应预先登记增加抽取数的号码。

(五)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文件和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有效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有效投标人名单和对应的号码。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合格后,允许有效投标人增加抽球数的,招标人还应当场公布投标人提供的奖项名称、增加的抽球数量及号码,并同时公布不符合增加抽球数的投标人名称及理由,做好相关记录。

(六)招标人按照本款第(四)、(五)项规定抽取的号码,从有效投标人名单中公开随机抽取一名中标候选人。

(七)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在原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重新抽取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鼓励投标人创建优质工程和科技创新应用,对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两年内获得主管部门发文确认的以下类别的奖项(以获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可申请增加相应抽球数:

(一)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作为国家、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增加三个抽球数;

(二)作为承建单位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作为省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作为国家级工法的完成单位,增加二个抽球数;

(三)作为承建单位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作为省级工法的完成单位,增加一个抽球数。

每个奖项只能用于中标一个工程,即投标人使用奖项并被抽选为中标候选人后,不得在其他项目使用该奖项。投标人使用同一奖项再次中标其他工程的,则其他工程中标无效,且视为弄虚作假行为。但在同一截标时间使用同一奖项投标并被抽选为多个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的,多个项目中标均有效。一个工程获得多项优质工程奖的,视为一个奖项,只能在奖项使用有效期内用于中标一个工程。

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应在资格文件中提出增加抽球数申请,并提供一项且仅限一项奖项的获奖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增加抽球数。使用省外奖项的,该奖项应在发文的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且在资格文件中写明该政务网站的网址。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招标人应公示中标候选人申报的奖项情况。投标人应如实申请,一经发现使用虚假奖项的,由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禁止其近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利用任何奖项申请增加抽球数。

第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相应的交易网上发布,并在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投标人发放书面文件。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若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抽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抽取、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在抽取中标候选人过程中,如果出现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且影响抽取结果的,抽取的中标候选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

 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中标人的劳保取费类别等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实行总价包干合同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天内进行核对,工程量有变化的,经双方确认后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闽建筑[2007]35号和闽建筑[200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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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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