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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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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公报形式通告执行。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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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公报形式通告执行。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

2004年6月9日

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公报形式通告执行。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一、  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

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协议出让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经批准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原缴交的地价可抵作地价款。

已与原宝安县(或宝安区于1993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付清合同地价款),但未缴交市政配套费的用地,经批准完善用地手续的,在年期、用途、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其配套费按现行地价标准的50%补交;其中,原按协议地价标准缴交了出让金、开发金的工业用地,转为商品性质。

对特区外按原协议地价标准或基准地价标准缴交了全地价(即出让金、开发费、市政费)且未作优惠减免的工业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视为已缴交了相应的市场地价。

七、商品性质房地产改变用途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行地价差额计收地价。

八、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确定原则:

1、1992年市按一定程序划定的旧城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用地,以及原农村征用时留用的工商发展用地,按市《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  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计收地价,拆迁补偿费由改造单位自行负责;今后市根据需要批准确定的改造范围(如城中村等)内的用地,按市相关规定计收地价。

2、原行政划拨用地改造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在建筑物及附着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改造单位可申请在地价中抵扣拆迁补偿费。被拆迁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拆迁补偿费采用市场评估,即相应商品房的评估市场价值减去相应土地部分的评估市场价值。对于房改房项目,其减去的相应土地部分价值按市规定的补地价标准计算。

3、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经批准改造的,按批准的改变条件(如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功能或延长年期等)计收地价,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功能不再计收地价,拆迁补偿费不再抵扣。

九、经批准自行推山、填海造地等开发土地的,以及其他公告基准地价未涵盖的用地类型、国土部门划定的特殊海滨用地以及其它特殊用地项目,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市国土管理部门按程序审定后确定其公告基准地价或具体地价。

十、享受地价优惠的用地,不再扣减土地开发成本;对于符合多项地价优惠的用地,用地单位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十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其土地收益部分均按毛地出让市场地价的25%计收。其中,属于非自行支付征地款和非自行平整的,其土地开发成本由用地单位向有关土地开发单位支付;由国土部门征用和平整的,用地单位还应按土地开发金的标准(即100元/平方米土地面积)支付。

十二、现代物流园区内的项目用地按规划用途的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如规划未明确土地用途或直接明确为物流项目用地的,按商业、仓储各占一定比例计收地价。

十三、地价缴款通知单有效期为2个月,有效期内未缴纳地价款的,原缴款通知单无效。

表1、用地类型修正系数表

用  地

类  别

用  地

类  型

适用基准

地价类型

修  正

系  数

备注

一般商业商业1.0
肉菜市场,花卉、汽车展销商业0.6须整体转让
邮政所商业0.5须整体转让
加油、加气站20年土地使用期限

酒店住宅1.0
办公一般办公、商务公寓办公1.0

住宅、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住宅1.0
单身宿舍住宅0.8
别墅

工业厂房、仓库、堆场、交通、

供水、供电等生产性用地

工业1.0
油库、气库、港口范围内仓储工业1.5qq
工业类配套宿舍、办公工业1.3仅限特区外
物流

项目

笋岗仓库区按50%商业、50%工业计

园区外个案报市会
其它物流园区按25%商业、75%工业计

公共

事业

项目

文教体卫、社会福利、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文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电视台

办公

0.5

种养

用地

种养用地20年土地使用期限

说明1、凡容积率小于1.0(包括别墅)的住宅、加油加气站、主体公园、高尔夫球场、渡假村、墓园、特殊海滨用地等特殊类型用地须按程序评估确定;

2、酒店项目另按酒店约定;

3、中心区项目按1996年市批准的协议出让地价标准。

表2、分用途土地年期修正系数

年期

n商 业类

(40年)

办公(工业)类

工 业

(50年)

住宅类

(70年)

年期

n

商 业类

(40年)

办公(工业)类

工 业

(50年)

住宅类

(70年)

10.0360.031540.026360.9310.8100.677
20.0710.0610.051370.9490.8250.690
30.1050.0910.076380.9660.8400.702
40.1380.1200.101390.9830.8550.714
50.1710.1490.125401.0000.8690.727
60.2040.1770.148411.0160.8840.739
70.2350.2050.171421.0320.80.750
80.2660.2320.194431.0480.9110.762
90.2970.2580.216441.00.9250.773
100.3270.2840.237451.0790.9380.784
110.3560.3100.259461.0940.9510.795
120.3850.3350.280471.1080.9630.805
130.4130.3590.300481.1230.9760.816
140.4410.3830.320491.1370.9880.826
150.4680.4070.340501.1501.0000.836
160.4950.4300.359511.11.0120.846
170.5210.4530.378521.1771.0230.855
180.5460.4750.397531.1901.0340.865
190.5710.4970.415541.2031.0460.874
200.5960.5180.433551.2151.0560.883
210.6200.5390.451561.2271.0670.2
220.40.5600.468571.2391.0770.901
230.6670.5800.485581.2511.0880.909
240.6900.6000.501591.2631.0980.918
250.7120.6190.518601.2741.1080.926
260.7340.6380.533611.2851.1170.934
270.7550.6570.549621.2961.1270.942
280.7770.6750.5631.3071.1360.950
290.7970.6930.5791.3171.1450.957
300.8180.7110.594651.3271.1540.965
310.8370.7280.609661.3381.1630.972
320.8570.7450.623671.3471.1710.979
330.8760.7620.637681.3571.1800.986
340.50.7780.650691.3671.1880.993
350.9130.7940.6701.3761.1961.000
[说明] 本表解决不同年限的地价计算问题,此表中的修正系数视土地市场及经济状况定期调整。  

表3、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r

修正系数
R ≤ 1.2

1.2
1.2< r ≤ 1.5

2.4-r
r >1.5 0.9
表4、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r

修正系数
r ≤2.0

1.3
2.0< r ≤ 5.5

1.5-0.1r
r > 5.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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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公报形式通告执行。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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