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确保配方肥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福建省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福建省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示范推广和配方肥的应用,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福建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配方肥是指以土壤养分测试和作物肥料效应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等而制定的肥料配方,以各种单质化肥和(或)复混肥料为原料,利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制成的适合于特定区域、特定作物的肥料。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优惠、自愿的原则。
公开即认定条件、办法公开,认定过程透明。
公正即选择的认定对象通过公开、公平竞争,实现择优选用。
公平即省内、外肥料生产企业只要符合认定条件均可参与。
优惠即肥料产品供应价格优惠,让利于农。
自愿即企业必须自愿,提出申请,才能进入认定程序。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证照齐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能根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供的配方加工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肥料产品,或有省级以上的高校、科研单位作为技术依托;
3、必须具有一定的加工规模。复混(合)肥料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BB肥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上,有机肥料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在3000吨以上;
4、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企业具有常规肥料检测分析设备、技术人员,并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
5、具有较完善的产品营销、配送网络;
6、市场信誉好,产品质量无不良记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单位。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区内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前公告。认定单位应将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的申请条件、优惠办法、售后服务等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评审认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认定小组,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到企业现场考察,提出认定的初步意见;认定单位对申报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的条件、产品进行综合评审,认定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
第 签订协议。认定单位应与所确定的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认定结果应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申报认定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福建省配方施肥定点加工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产品执行标准等资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3、肥料产品“商标”注册复印件或受理通知单;
4、企业情况简介;
5、提供产品质量及优质服务承诺书。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对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认定过程实行指导、监督,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认定单位应将所认定的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名单、产品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三条 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可根据认定单位管辖范围,在认定的肥料包装袋上印(贴)相应标示,如“##县(市)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
第十四条 认定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认定配方肥的质量监管,保证肥料质量。如发现假借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名义,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除追究经济、刑事责任外,应予除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福建省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邮政编码 | |||||
企业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性质 | 企业规模 | 企业隶属 | ||||
营业执照号 | 注册商标 | |||||
固定资产 | 流动资金 | |||||
技术人员 | 高级: 人 中级: 人 初级: 人 | 加工工艺类型 | ||||
产品加工、销售情况(包括年设计加工能力、上一年度实际加工量和销售量、产品在福建省境内主要销售区域)、优惠办法和售后服务 | ||||||
提交材料 | 1、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肥料登记证 4、加工许可证 5、质量保证体系证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不提交该项) 6、企业情况简介 | |||||
企业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认定小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认定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