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关于公布国家标准《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8号
按照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差不多有关部门会审,先批准《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治理,具体讲明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1月14日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都市道路治理,保证都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都市道路功能,促进都市经济和社会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都市道路,是指都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都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修理和路政治理。
第四条 都市道路治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谐进展和建设、养护、治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舞和支持都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都市道路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都市道路治理工作。省、自治区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道路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都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道路治理工作。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都市用地布局,提升都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服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都市的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畴内的城镇与中心都市的交通联系。
1.0.4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都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都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都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规划和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都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 确定交通进展目标和水平;
1.0.6.2 确定都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 确定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都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 提出实施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计策;
1.0.6.5 提出有关交通进展和交通需求治理的建议。
1.0.7 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 确定都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畴;
1.0.7.2 确定各级都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要紧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畴;
1.0.7.3 平稳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的运量;
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 都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都市社会经济进展水平,优先进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 都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进展。
1.0.10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划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标准货车
以载重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有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 存车换乘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 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刻。
2.0.5 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 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 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都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通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0.9 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
2.0.10 公共交通标准车
以车身长度7-10m的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换算系数宜按附录A.0.3取值。
2.0.11 公共停车场
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2.0.12 物资流通中心
将都市物资的储存、批发、运输组合在一起的机构。
2.0.13 物资周转量
在某一时刻(年或日)内,各种物资重量与该物资从动身地到目的地的距离乘积之和,单位为t·km。
2.0.14 交通方式
从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纳的交通手段。
2.0.15 交通结构
居民出行采纳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 交通需求治理
抑制都市交通总量的性措施。
2.0.17 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刻(h)内所能运送的客位数。单位为人次/ h。
2.0.18 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通常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19 路抛制
出租汽车不设固定的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淌,招揽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务方式。
2.0.20 线路非直线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首未站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要紧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2.0.21 运送速度
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刻(包括各站间与各站停站时刻)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km/h。
3 都市公共交通
3.1 一样规定
3.1.1 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按照都市进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推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都市应优先进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都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要紧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都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要紧公共交通方式 表3.1.3
都市规模 | 最大出行时耗(min) | 要紧公共交通方式 | |
大 | ﹥200万人 | 60 | 大、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 电车 |
100~200万人 | 50 |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电车 | |
﹤100万人 | 40 | 公共汽车 电车 | |
中 | 35 | 公共汽车 | |
小 | 25 | 公共汽车 |
3.1.4 都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都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都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都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按照实际情形确定,大都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都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都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都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都市,应操纵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习惯。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表3.1.7
公共交通方式 | 运送速度(km/h) | 发车频率(车次/h) | 单向客运能力(千人次/h) |
公共汽车 | 16~25 | 60~90 | 8~12 |
无轨电车 | 15~20 | 50~60 | 8~10 |
有轨电车 | 14~18 | 40~60 | 10~15 |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 20~35 | 40~60 | 15~30 |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 30~40 | 20~30 | 30~60 |
4.1 一样规定
4.1.1 运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运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都市应按6km运算,小都市应按10km运算。
4.1.3 在都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操纵在表4.1.3规定的范畴内。
不同规模都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 表4.1.3
都市规模 | 自行车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 | 都市规模 | 自行车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 | |
大都市 | ﹥100万人 | 1:1-3:1 | 中等都市 | 9:1-16:1 |
≤100万人 | 3:1-9:1 | 小都市 | 不操纵 |
5.1 一样规定
5.1.1 都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差不多依据。并应因地制宜采纳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证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幸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道、都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都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都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都市步行系统。
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6 都市货运交通
6.1一样规定
6.1.1 都市货运交通量推测应以都市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和都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 都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纳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都市宜采纳分散布点;中、小都市宜采纳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要紧货源点,并与物资流通中心相结合。
6 都市货运交通
6.1一样规定
6.1.1 都市货运交通量推测应以都市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和都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 都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纳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都市宜采纳分散布点;中、小都市宜采纳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要紧货源点,并与物资流通中心相结合。
8 都市道路交通设施
8.1 都市公共停车场
8.1.1 都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都市人口每人0.8~1.0m2运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在都市的外环路和都市出入口道路邻近,要紧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要紧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都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防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都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都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8.1.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样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8.1.5 当运算市中心区公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
8.1.6 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运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运算.
8.1.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运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m2。
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8.3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纳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 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当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小于两个;
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当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相交,并应与都市道路顺向衔接。
8.1.9.5 分场次活动的娱乐场所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宜分成甲乙两个场地,交替使用,各有自己的出入口。
8 都市道路交通设施
8.1 都市公共停车场
8.1.1 都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都市人口每人0.8~1.0m2运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在都市的外环路和都市出入口道路邻近,要紧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要紧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都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防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都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都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8.1.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样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8.1.5 当运算市中心区公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
8.1.6 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运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运算.
8.1.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运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m2。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m2。
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8.3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纳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当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 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当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小于两个;
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当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相交,并应与都市道路顺向衔接。
8.1.9.5 分场次活动的娱乐场所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宜分成甲乙两个场地,交替使用,各有自己的出入口。
附录A 车型换算系数
A.0.1 标准货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1的规定。
货运车型换算系数 表A.0.1
车型大小 | 载重量(t) | 换算系数 |
小 | < 0.6 | 0.3 |
0.6-0.3 | 0.5 | |
中 | 3.1-9.0 | 1.0(标准货车) |
9.1-15.0 | 1.5 | |
大 | > 15 | 2.0 |
拖挂车 | 2.0 |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表A.0.2
车种 | 换算系数 | 车种 | 换算系数 |
自行车 | 0.2 | 旅行车 | 1.2 |
二轮摩托 | 0.4 | 大客车或小于9t的货车 | 2.0 |
三轮摩托或微型汽车 | 0.6 | 9~15t货车 | 3.0 |
小客车或小于3t的货车 | 1.0 | 铰接客车或大平板拖挂货车 | 4.0 |
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 表A.0.3
车种 | 车长范畴(m) | 换算系数 |
微型汽车 | ≤ 3.5 | 0.3 |
出租小汽车 | 3.6-5.0 | 0.5 |
小公共汽车 | 5.1-5.7 | 0.6 |
0型单节公共汽车 | 7.1-10.0 | 1.0(标准车) |
650型单节公共汽车 | 10.1-14.0 | 1.5 |
≥660型铰接公共汽车 | >14 | 2.0 |
双层公共汽车 | 10-12 | 1.8 |
A.0.4 非机动换算宜符合表A.0.4的规定
非机动车换算系数 表A.0.4
车种 | 换算系数 | 车种 | 换算系数 |
自行车 | 1 | 人力板车或畜力车 | 5 |
三轮车 | 3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讲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讲明如下:
(1)表示专门严格,非如此做不可:
正面词采纳“必须”;
反面词采纳“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形均应如此做的:
正面词采纳“应”
反面词采纳“不应”或“不得”
(3)表示承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第一应如此做的:
正面词采纳“宜或”或“可”;
反面词采纳“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条文讲明
制订讲明
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7]第39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要求,《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由上海同济大学都市规划设计研究所负责主编,并会同中国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委城乡建设研究所、北京市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4日以建标(1994)808号文批准公布。
为便于宽敞规划、设计、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懂得和执行条文规定,《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照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讲明的统一要求,按《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规范条文讲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觉本条文讲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都市规划标准归口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建设部
199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