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进一步明确对澳输电第三通道220kV烟墩至北安双回电缆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认定,规范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等制度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澳输电第三通道220kV烟墩至北安双回电缆工程参建各施工单位所有标段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工作。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279 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 558-1994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DL/T 5210.1~8-2009
4一般工作规定
4.1凡在施工、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不符合设计图纸和说明要求,不符合承包合同规定,不符合施工建筑、安装验收规范,质量规定造成工程返工,或造成永久缺陷者;在设备装卸、搬运、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等工程质量问题均属质量事故。
4.2工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事故,管理咨询单位都应参加处理,并提出管理咨询意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程序见附表。
4.3质量事故损失金额,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再加该施工承包商等级的定额取费进行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4.4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救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4.5施工承包商的分承包商发生的质量事故,由发包的施工承包商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4.6有关事故分析在定性、责任、处理意见上各方分岐无法统一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5质量事故分类
质量事故按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可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规定处理)。
5.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或经处理后仍对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5.2重大质量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或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 但对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5.3较大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或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5.4一般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下,或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
6质量事故的报告
6.1质量事故的报告
6.1.1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管理咨询公司,施工单位质检部应及时组织召开事故的调查分析会, 并在 3 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管理咨询公司和建设单位。
6.1.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当在 2 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及管理咨询公司,由建设单位在 4 小时内报告至建设单位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发生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及管理咨询公司,由建设在 2 小时内报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6.1.3较大质量事故发生 5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由现场质监站上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上级公司。
6.1.4发生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10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由现场质监站上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上级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 1 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6.2质量事故的调查
6.2.1一般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管理咨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6.2.2较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6.2.3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6.2.4特大质量事故由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组织调查。
6.3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逐级汇报;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管理咨询、设计、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6.4
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四不放过”。
6.5管理咨询、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6.6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要系统全面的把事故资料编制完整,及时向管理咨询公司、雷州发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报送。
7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1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处理过程中,如果需要鉴定资料的,应当由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检测单位进行鉴定,为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7.2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报管理咨询公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建设单位备案。
7.3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管理咨询公司、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制定,同时报建设单位备案。
7.4重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管理咨询公司、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后,上报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部审批后实施,并报电网公司备案。
7.5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管理咨询公司、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制定, 处理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后,上报建设单位审核,并上报南网国际审批后实施。
7.6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管理咨询公司及建设单位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7.7质量事故处理过程都要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规定格式填报。对于质量事故定性,设计单位、管理咨询公司、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附表二审核意见栏内依据附表一情况给予质量事故定性。
8质量事故处罚及其它
8.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8.1.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8.1.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8.1.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8.1.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8.1.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8.1.6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8.2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计算方法:返工损失金额=返工损失的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规定的管理费-返工工程拆下后可重复使用的材料的价值。
8.3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规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
4
部损失。
8.4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质量事故各级责任者和单位的处罚,按国家、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8.5质量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救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8.6施工单位分包方发生的事故,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8.7有关事故中定性、责任、处理意见上各方分歧较大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8.8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质量事故统计
9.1施工单位每月 30 日向管理咨询公司及建设单位上报质量事故统计报表。
9.2建设单位质监站及时向上级公司、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报质量事故统计报表。
10附则
10.1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10.2本规定由建设单位工程设备部负责解释。
10.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附表一
质量事故报告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 项目管理咨询部: | 事故,特此报告。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年 | ||||
年 月 | 日在 | 发生 | ||||
附件: | ||||||
1、事故情况报告 | ||||||
2、事故现场照片 | ||||||
月 | 日 | |||||
项目管理咨询部审查意见: | 项目管理咨询部(章): 总管理咨询工程师: | 年 | 月 | 日 | ||
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 建设单位(章): 项目代表: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