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档案号:( )
泾川县建设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单位申报的泾川县城区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符合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条件,现准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我站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发证机构(章)
年 月 日
工程基本情况
| 工程名称 | 泾川县城区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 | ||
| 工程地点 | 泾川县城区 | ||
| 结构类型 | / | 层数 | / |
|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 工程造价 (万元) | ||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
|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号 | XK07-040 |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批准书编号 | |
| 建设单位 | 泾川县建设局 | 法人代表 | |
| 项目负责人 | |||
| 勘察单位 | / | 法人代表 | |
| 项目负责人 | |||
| 设计单位 | 平凉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代表 | |
| 项目负责人 | |||
| 施工单位 | 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项目部 | 法人代表 | |
| 项目负责人 | |||
| 监理单位 | 平凉市天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代表 | |
| 总监理工程师 | |||
| 检测单位 | 泾川县方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单位负责人 | |
| 技术负责人 | |||
| 备注 |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数量多于一个时,填写总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构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凡取得本证后3个月内未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构书面报告,并在正式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监站,否则本证自动作废。
四、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