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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论辩文字实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05: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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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论辩文字实录

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论辩文字实录(节选)文字出处:《公诉人》杂志2020年1月下半月刊;文字整理:白森时刻:2020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马天龙运输毒品案大体案情:王小虎(男,15周岁)应魏强的要求,要将2千克海洛因从武汉运往广州。于是,王小虎请马天龙(男,19岁)与自己一路坐火车从武汉前去广州,并将运输毒品的告知马天龙,马天龙许诺了王小虎的请求。2020年7月5日晚,马天龙、王小虎一路坐火车从武汉到广州,第二天早晨下车后,二人被抓获。事后查明,马天龙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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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论辩文字实录(节选)文字出处:《公诉人》杂志2020年1月下半月刊;文字整理:白森时刻:2020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马天龙运输毒品案大体案情:王小虎(男,15周岁)应魏强的要求,要将2千克海洛因从武汉运往广州。于是,王小虎请马天龙(男,19岁)与自己一路坐火车从武汉前去广州,并将运输毒品的告知马天龙,马天龙许诺了王小虎的请求。2020年7月5日晚,马天龙、王小虎一路坐火车从武汉到广州,第二天早晨下车后,二人被抓获。事后查明,马天龙一路
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论辩文字实录(节选)

文字出处:《公诉人》杂志2020年1月下半月刊;文字整理:白森

时刻:2020年10月25日上午

被告人马天龙运输毒品案

大体案情:

王小虎(男,15周岁)应魏强的要求,要将2千克海洛因从武汉运往广州。于是,王小虎请马天龙(男,19岁)与自己一路坐火车从武汉前去广州,并将运输毒品的告知马天龙,马天龙许诺了王小虎的请求。2020年7月5日晚,马天龙、王小虎一路坐火车从武汉到广州,第二天早晨下车后,二人被抓获。事后查明,马天龙一路上只是单纯陪同王小虎,期间没有接触过毒品,毒品一直由王小虎带在身上。

辩题:

控方:马天龙的行为组成运输毒品罪。

控方:马天龙的行为不组成犯法。

第五场论辩实录主持人(齐涛):下面进行的是今天的第五场论辩赛,请选手入场。他们是广西先手宁宇,重庆选手贺贝贝。

    论辩赛正式开始,第一请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刻是3分钟。

贺贝贝:谢谢主持人。列位评委,大伙儿好!当生活的纷繁复杂蒙上人们聪慧双眼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就担负起了拨云见日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要对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马天龙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控方以为马天龙的行为组成运输毒品罪,理由如下:第一,马天龙实施了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依照王小龙的要求,马天龙明知要将2千克海洛因从武汉运输到广州,而同王小虎一路实施了运输的行为,那个行为就符合了运输毒品罪的客观组成要件。

    第二,咱们来看马天龙的主观方面。王小虎已经告知马天龙运输的是多达2千克的海洛因,马天龙仍然同意,并与其一同运输。可见,其主观上明知运输毒品的故意,而且事实清楚。

    第三,咱们再来看一下马天龙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要件。咱们都明白,毒品是国家强制治理的物品,马天龙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毒品治理制度。

    第四,马天龙作为19岁的成年人,其本人是该罪适格的主体。

    综上,控方以为,马天龙的行为组成运输毒品罪。谢谢!

6 天前 11:44

主持人:下面请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刻也是3分钟。

宁宇:谢谢主持人,列位评委大伙儿好!开宗明义,辩方以为行为人马天龙的行为不组成犯法。认真聆听了控方的出色开篇致辞以后,辩方以为本案有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马天龙是不是组成运输毒品的一起正犯?第二,马天龙是不是有帮忙王小虎实施运输毒品的帮忙行为?第三,若是认定本案马天龙组成共犯的话,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依照以上的意见,辩方以为马天龙的行为不组成犯法,并提出以下理由与控方一起探讨。

第一,马天龙在本案中是不是与王小虎是一起正犯?我以为,马天龙与王小虎在从武汉一直到广州的路上,均没有为王小虎携带毒品,也没有看管毒品。在没有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的情形下,显然马天龙的行为不组成一起正犯。第二,马天龙是不是有帮忙王小虎运输毒品的帮忙行为呢?尽管马天龙在去广州之前明白王小虎运输的是毒品,但王小虎并无要求马天龙为其一起运输毒品提供任何帮忙,尽管马天龙在这次陪同行为中,也没有任何帮忙运输毒品的行为,乃至连毒品都没有见到。这怎么能够评判为马天龙实施了帮忙王小虎运输毒品的帮忙行为呢?第三,在帮忙犯惩罚理论体系中有共犯主义说,有共犯从属说,依照我国通说,本案中王小虎未满15周岁,因此无法对其进行惩罚,在本案当中不该当追究马天龙的责任。

    综上,辩方以为马天龙的行为不组成犯法,言辞不周详的地方,请对方在自由辩论中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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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前 11:44

主持人:接下来是自由辩论时刻,请控辩两边交替发言,时刻每方累计4分钟。请控方开始发言。

贺贝贝:谢谢主持人,适才控方认真听取了辩方的意见,他以为本案是一个一起犯法。在此控方请问辩方,依据您适才的观点,你说马天龙全然就没有看到毒品,请问案件中哪一条、哪一句告知你他没有看到毒品呢?

宁宇:第一纠正控方的一个观点,辩方没有以为他们是一起犯法。辩方的第一个理由是他们不组成一起正犯。请问对方,本案中抓获马天龙与王小虎,毒品一直在王小虎身上,这不是事实吗?

贺贝贝:毒品确实在王小虎身上,请问对方,王小虎在将毒品输送到广州前,是不是已经告知过马天龙他们此行的目的是运输毒品呢?

宁宇:案例没有给出的条件在此争辩毫无心义。请问对方,马天龙的行为究竟是实行正犯仍是帮忙犯?

贺贝贝:马天龙的行为在本案当中确实是一个单独的运输毒品的行为。适才控方认真听取了辩方的辩论逻辑,他以为本案由于王小虎不组成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就不能追究马天龙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是辩方在法律和理论上的一个错误。控方已经说得很清楚,马天龙主观上明知运输毒品,客观上运输了毒品,事实上也查获了毒品,那么他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组成要件。

宁宇:我想请教对方,究竟您如何评判他们那时的实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贺贝贝:关于他们那时实行运输毒品的行为,我方适才说的已经很清楚了。在那个地址控方仍是想请教辩方,马天龙在运输毒品之前是不是已经明白运输的是毒品?

宁宇:马天龙在陪同王小虎去广州之前明白王小虎身上携带毒品的。在本案当中,是不是陪同行为就能够够认定为运输行为呢?请控方给一个正确的回答。

贺贝贝:那么辩方以为,陪同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控方向请问辩方,陪同行为究竟是什么行为呢?您以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宁宇:陪同行为既没有帮忙你运输,也没有给你提供任何的帮忙的条件,我怎么能够说是一个帮忙行为呢?

贺贝贝:超级感激辩方,他已经承认我方观点,显然这不是一个帮之行为,确实是一个单纯的行为。因为陪同不包括帮忙,陪同确实是一个自觉的行为。

宁宇:我方补充过了,他自己的行为确实是他自己的行为,陪同行为不是一个犯法行为,请问控方,您如何评判一个行为究竟是犯法行为仍是合法行为?您究竟是以行为价值为标准,仍是以结果价值为标准?

贺贝贝:任何一个价值标准,判定的最重要的前提确实是主客观的相同性。咱们都明白在去广州之前,明知运输的物品时毒品,事实上本案查获了毒品,那么既有客观行为,也有主观上的明知,已经反映了行为人运输毒品主观组成要件的一致性,辩方莫非连这一点都不能看清楚吗?

宁宇:控方言辞凿凿,但尚未给出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对方没有评判标准,是不是能够说,对方在论证您的逻辑的情形下也认同我方的观点呢?

贺贝贝:我方怎么会论证了对方的观点呢?显然辩方没有听清我方的观点,我方再一次把观点论述一下。我方说的很清楚,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有运输行为,事实上发生了危害后果,那么他就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组成要件。对方多次强调陪同行为是一个帮忙行为,但对方并无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什么缘故陪同确实是帮忙呢?莫非我陪你一路去逛街,确实是帮忙你逛街吗?陪同并非等于帮忙。

宁宇:谢谢控方,您适才说说的例子,陪同逛街是不是就等于我实质上去购买东西呢?依照对方所说的,我陪同你逛街并非等于我实质去购买东西。

贺贝贝:陪同行为是不是等同于事实上实施了那个行为,要看他在陪同之前是不是明知。本案中给出的条件超级清楚,他超级明确地明白他们运输的是重达2千克的海洛因,在这种情形下他做出的陪同前去广州的行为,莫非还不是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吗?

宁宇:显然对方还在混淆客观事实,主观上,陪同行为之前,马天龙尽管明白王小虎运输的是2千克的毒品,但王小虎对马天龙的陪同行为并无提出要求在犯法这一项上必需采取任何形式的帮忙。因此,马天龙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贺贝贝:我想辩方仍是在从主观方面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咱们都明白,主观心态的认定应当以履行客观行为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案件中的事实很清楚,马天龙在去广州之前明知是运输毒品,客观上他确与王小虎同行,同行确实是要达到把毒品平安输送至广州的目的。客观上也查获了毒品。在那个进程当中,控方以为,马天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已经有机的结合在一路,证明运输毒品罪的4个组成要件的特点。

宁宇:控方始终在论证马天龙的行为符合4个组成要件的特点,但辩方始终以为,马天龙的行为并非符合一起正犯的特点。那么再请教对方,究竟您是以什么观点论证马天龙是单独的组成运输毒品的行为呢?

贺贝贝:我想那个观点控方已经说了无数次,说的超级清楚。在那个地址控方必需指出辩方的错误是什么,您不能以王小虎未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由,而否定马天龙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若是您以此否定本案的认定将会得出一个超级错误的结论。因此控方以为,认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确实是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

宁宇:其实控方说来讲去仍是没有说到全然上,全然究竟是什么?究竟马天龙有无实行帮忙王小虎的行为?帮忙行为究竟是在哪里?控方仍是没有明确回答。

贺贝贝:我想辩方对本案中所说的陪同、帮忙多次进行了他个人主观臆断的不合理分析。依照辩方的理由,帮主确实是陪同,陪同确实是帮忙……

主持人:控方时刻到,辩方能够继续发言。

宁宇:控方始终在说一个观点,也确实是陪同行为确实是实行行为,陪同行为确实是运输毒品行为。那么陪同行为在运输毒品进程中是不是组成犯法行为,控方始终在论辩中没有给咱们明确的标准逻辑答案。主观上,马天龙尽管明白王小虎在从武汉去广州的路上运输毒品的,可是在本案当中王小虎并无向马天龙要求任何的帮忙。也确实是说,马天龙没有为王小虎提供看管、出资等一系列帮忙。因此,辩方坚持以为马天龙的行为不组成运输毒品的单独行为。

主持人:自由辩论借宿,此刻开始总结发言。第一请控方发言,时刻是3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贺贝贝:谢谢主持人。列位评委。法律需要的是理性的思维而不是感性的判定。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组成犯法,咱们需要的是深切分析犯法事实,而不是为行为表象所迷惑。今天的辩方超级遗憾,被马天龙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从而得出一系列的错误结论。纵观本场辩论,辩方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错误。第一,他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他对王小虎与马天龙一起运输毒品的行为,其中的“陪同”做了无穷制扩大的说明,他以为这是一个帮忙行为。第二,他以为马天龙在本案当中没有任何实行行为,这是他对法律所规定实行行为的歪曲。他以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并非包括出资、看管如此一系列行为,但是案例给出咱们的是,马天龙没有接触到毒品,但并非能得出马天龙没有看到毒品如此一个结论。

    第三,辩方基于对以上事实的错误认定,结合其对法律一起犯法的一些错误熟悉,从而得出了一系列的错误结论。最关键的核心在于,他将王小虎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等同于不能追究马天龙的刑事责任,从而对事实的错误熟悉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这不足为奇。通过今天的正常辩论,控方再次论述马天龙的行为什么缘故组成运输毒品罪。马天龙在本案当中,在运输毒品之前主观上有明知——2千克的海洛因,在客观上有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毒品被查获,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事实,他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特点。因此,控方以为马天龙的行为完全组成运输毒品罪。

    法律的公正体此刻定罪的准确,在咱们已经认定了罪刑法定准那么的情形下,咱们就应该义无反顾地坚持法治的底线。谢谢!

主持人:请辩方做总结发言,时刻是3分钟。

宁宇:谢谢主持人。常言道: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适才认真聆听了控方的总结陈词让我收成颇丰。但是本场辩论的核心已经超级明晰,也确实是马天龙的行为是不是与王小虎组成了一起犯法,马天龙的行为是不是对王小虎的犯法行为有帮忙?辩方在坚持理论观点的情形下提出如下两点理由:

    第一,依照本案的实际情形,马天龙从武汉到广州一路运输毒品,而王小虎在整个运输进程当中没有让马天龙实施任何看管行为,那么客观上如何追究马天龙的陪同犯法事实呢?从客观违法性无法追究责任的同时,主观上是不是真的有帮忙意识?咱们看看本案事实,在本案当中马天龙仅仅是陪同王小虎从武汉到广州,陪同行为是不是真的能概念为法律上应当追究的帮忙行为?我感觉这是值得商议的。在本案当中,马天龙没有帮忙王小虎看管毒品的行为,也没有出资为其购买车票的行为,仅仅是陪同王小虎如此一个未成年人从武汉到广州,就被控方控诉为运输毒品的帮忙行为,这显然有违《刑法》。综上所述,辩方以为,马天龙的行为不组成犯法。谢谢!

专家点评

主持人:下面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为上午的选手进行点评,大伙儿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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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前 11:44

陈兴良:我受邀对今天的辩论做一个点评。今天上午5对选手围绕被告人马天龙运输毒品案进行了猛烈的辩论,列位选手针锋相对,展现了较高的刑法理论素养和较强的言词辩论能力,这是值得充分确信的。从上午的论辩来看,涉及了相关的刑法知识点,例如共犯的性和公平问题,间接正犯问题,客观违法和主观责任问题,这些较为重要的刑法理论知识,在列位选手的论辩中都取得了有效的发挥。由此可见,辩论赛主若是刑法理论的辩论,谁能够自如的运用刑法理论,谁就能够够立足于不败之地。另外,在论辩进程中,列位选手的辩论能力也取得充分的展现,在语言表述的流畅性上、反映的机敏性和反对的针对性等方面,都给评委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上是我对今天上午辩论的整体印象。

    今天上午的辩论当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要紧有一下几点:第一点不足,在辩论马天龙的行为是不是组成运输毒品罪时,大多数选手都采纳了从主观到客观的论证方式,也确实是第一确信马天龙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故意,然后再说马天龙在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只有第五组的控方采纳了从客观到主观的论证方式。在讨论当中,我以为应当采纳客观判定先于主观判定的原那么,第一应当讨论的是,马天龙在没有接触到毒品的情形下,他是陪同王小虎坐火车从武汉到广州,这一行为本身是不是属于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这才是本案的关键。可是在没有确信马天龙在客观上是不是具有运输毒品犯法组成要件行为的情形下,把主观故意牵涉进来,就会回避了争辩的核心。例如,控方往往以马天龙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来论证其行为组成运输毒品罪,这显然是不妥的,那个地址存在一个客观非法与主观有责的位阶性的问题。

    第二个不足,在谈论共犯时,控方没有充分运用共犯从属性的相关理论。在今天上午的辩论当中,选手都提到了共犯从属性说,例如辩方就以共犯具有从属性,因此没有正犯也就没有共犯来为马天龙辩护。对此,控方不能够作出有效的反对。其实这些理论讨论要深切到共犯从属性程度上来,从属性可分为最小从属、从属和极端从属这三种情形,只有极端从属才以为只有正犯组成犯法,共犯才能成立。而采纳从属性说,只要正犯具有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也确实是共犯存在客观非法,即便其缺乏有责性而不组成犯法,共犯也能成立。可是,控方都没有利用共犯的从属性程度的相关理论来进行反对。

    第三个不足是和前两个有关系的。今天上午的选手在论辩当中,大体上采纳的是四要件的犯法组成理论,也确实是采纳了四要件定罪的罪大体规那么来分析本案。但在分析进程中,明显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不足。若是采纳三阶级的犯法认知体系来对本案作分析,在组成要件的阶级中分析马天龙的行为是不是属于组成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就可不能与有责性讨论中的主观故意混为一谈。在共犯理论中,从属性的程度也是以三阶级为前提的。在四要件的犯法组成理论当中,无法展开从属性的程度。另外,基于三阶级的犯法体系,才能够对一起犯法的性质究竟是违法形态仍是违法有责形态来进行充分的讨论。这方面今天上午的辩论都没有涉及到。由此可见,三阶级的犯体系所确立的一些定罪规那么,关于解决像本案如此比较疑难的案件是较为有效的。从选手的表现看,这方面应该仍是存在欠缺的。

    我以为被告人有罪仍是无罪,并非是完满是法律规定的辩论,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刑法理论的辩论。通过今天上午的辩论也能够看出来,刑法理论,尤其是一些前沿性的重大的刑法理论问题,关于解决司法实践当中的疑难问题是具有重要作用的。我的点评就到那个地址,谢谢大伙儿!

出题人点评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伙儿好!我第一得坦白,这两个题是我出的(笑)。

    我要紧偏重讲这两个案件涉及到的要紧核心问题。第一个案件涉及的是一起犯法问题。要认定马天龙有罪,前提是要说明一起犯法是违法形态,而不是违法有责形态。那个地址讲的“违法”,不是讲的主客观统一的“违法”,也不是一样意义上的“违法”,而是讲其行为是不是违背了刑法。要客观的判定事实,违法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行为是不是侵犯了法益,这是一个很客观的问题,不取决于行为人是不是达到了法定年龄,也不取决于行为人有无识别操纵能力,有无端意过失。违背法律的行为咱们要阻止,可否阻止一个行为,和刑法要不要禁止那个行为是一致的。若是咱们问:神经病杀人时咱们是不是能够阻止?答案是固然能够阻止。若是咱们问,合法防卫杀人的时候,咱们是不是能够阻止?答案是不能够阻止。因此,神经病杀人和合法防卫的杀人性质就不一样,尽管都是无罪,可是在违法不违法的问题上是不一样的。这是合法与否和该不该谴责的大体区分,二者必然要区分开来。

    一起犯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结果发生了,或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时候,要归责到缘于哪些人的行为,那个问题解决了,一起犯法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至于每一个人有无识别操纵能力,是不是达到了法定年龄,每一个人的故意内容是什么,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因此第一要弄清楚一起犯法是违法问题,这是一个客观的判定。就如此的案件而言,很多辩手会适应性地讨论,马天龙是不是单独实施了实行行为,或他是不是组成间接正犯?但那个问题要得出确信的结论几乎是不可能的。从给定的案例来看,不能说马天龙单独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也不能说他是间接正犯,尽管他年龄比王小虎大。运输毒品行为的实施,马天龙没有支配行为,王小虎既不存在被骗,也不存在被强制的情形,理论上讲马天龙不组成间接正犯。接下来考虑的他们是不是一起正犯?一起正犯要看他们是不是有一起的实行行为,从那个案件来看,尽管选手以为是一起实行,可是依照本人的观点来看,认定为一起实行也很困难。

    接下来要考虑是不是是共犯。本案很清楚不可能是指使犯,只有一个可能,即是不是是帮忙犯?从整个事件来看,通俗讲因果的共犯论,不论指使也好,帮忙也好,都是通过正犯的行为致使了结果的发生。既然共犯是违法形态,只要两个人的行为都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因果关系不是进行的,那就表示运输毒品行为的结果或危害要归属他们两个人的行为。认定一起犯法确实是为了说明马天龙要对结果负责,负责要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是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其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是结果发生的缘故。因此在分析一起犯法的时候,要以正犯为中心去分析,若是是一起正犯,那要讨论一起犯法这条线,若是只有一个正犯,要分析其他人的行为是不是是指使行为或帮忙行为,正犯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有无固定的因果性和新的因果关系。

    本案用到了从属性理论,若是用四要件,那个案件不太好分析。依照从属性理论,王小虎的行为客观上是运输毒品,其行为必然违法,即便他没有达到责任认定年龄,那也只是没有犯法责任,客观上讲仍然是违法。既然他的行为违法,那就具有从属性的条件。

该题的辩论中发觉几个问题,咱们用通俗的理论讲一起犯法的时候,不是以正犯为中心去讲,而是笼统地讲一起犯法的违法性。几乎所有的选手都在论证马天龙组成运输毒品罪的时候,都提出他们有一起运输毒品的行为。事实上对二人的行为应该区分判定,没有必要笼统地表述成一样的行为。运输毒品的正犯是王小虎,马天龙不是运输毒品的正犯,他的行为和危害后果的产生是一种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确实是给王小虎壮胆。另外还有一点,有的选手适应从整体上讲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综合判定不是犯法成立的要素。

    一起犯法的那个案例,事实上能够说是对传统的一起犯法理论的明白得的一个矫正。若是用传统的一起犯法理论分析,二人以上一起故意犯法,要求达到法定年龄,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就不是一起犯法,本案中马天龙本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没有定罪的依据,很容易患出无罪的结论。若是控方对德日的一起犯法理论有必然了解,明白一起犯法是违法形态,那么论辩中控方会很主动,而且能运用多种理论讲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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