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温州市规划局
2011.4.6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
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1.4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5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2.2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种:(1)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2)教育设施;(3)医疗卫生设施;(4)文化娱乐设施;(5)体育设施;(6)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8)商业金融服务设施;(9)公共绿地。
2.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
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3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3.1 布局原则
3.1.1(集中布局原则)公共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绿地等)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公共中心。功能相对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设置。
3.1.2(集约利用原则)下一层次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层次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组合设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3.1.3(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3.1.4 (资源共享原则)城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3.2 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街道社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结合交通枢纽站点、或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公共设施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规模控制在3-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4公顷、绿地1-2公顷。街道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1000-1500米内的3-10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与街道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街道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1的规定设置。根据街道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3.3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除少数设置的设施外),与基层社区公共绿地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形成中心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6000~7000平方米。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约4000平方米 。为服务半径200-250米范围内的约1万名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实现居民步行3-4分钟可达。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2的规定设置。根据基层社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附录A 备注
1、 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城市级和城市社区级;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市级和片区级两级。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已全市或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设施。
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或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一般为20-50万人左右的城市分区或功能型片区。
本规定只针对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2、规划管理单元及其与城市社区的关系: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以自然的河道、路网、铁路为基础,参考行政街道界线、社区界线、交通小区界线,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温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规划管理单元又划分为若干小区。规划管理单元一般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有利于实现统一的管理平台,最终实现“一张图”管理。
规划管理单元也有利于体现社区规划和阳光规划,引导规划的公众参与。由于当前规划管理单元和规划管理单元小区的划分与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界线划分不具有不一致,可以通过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引导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区划调整,已更好地服务城市社区管理。
附录B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表1 温州市街道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每处一般规模 | 强制性规定 | 建议性规定 | 配置说明 | 产权单位 | 备注 | ||
| 用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用房 | 1 | 事处 | 700 | 1500-2500 | 宜占地。旧区改建中用地可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须保证。 | 宜5-10万人设一处事处。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宜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组合设置。 | 区或事处 | |||
| 2 | 派出所 | 700 | 1500-2500 | 宜占地。旧区改建中用地可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须保证。按事处辖区设置,应有院落。 | 与事处匹配,一般一个街道配一处。 | 区或区分局 | 具体待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出台后按通知后再做好衔接。 | |||
| 3 |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 600 | 1500 | 宜占地。旧区改建中用地可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和功能须保证。 | 中介、协调、审批服务、就业指导、教育等。按事处辖区设置,宜与事处组合设置。 | 区或事处 | ||||
| 教育设施 | 4 | 小学 | 15.51-20.37 M2/生 | 7.05-8.3 M2/生 | 75-85生/千人。占地,每处容积率不得超过1.0。 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 | 宜设30班或36班,每班45人,服务半径500-1000米,不应跨越城市干道。建议2万人设36班小学一所。 | 其他配置方案与学校规模,可参照教育规划生均指标折算。条件许可的尽可能达到省标一类要求。 | 以市、区教育局为主 | 教育设施布点规划 | |
| 5 | 初级中学 | 17.88-22.96 M2/生 | 8.12-8.78 M2/生 | 占地。 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 | 35-40生/千人。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人,服务半径1000-1200米。建议3万人设24班初中一所。 | |||||
| 6 | 九年制学校 | 18.29-19.75 M2/生 | 7.73-7.97 M2/生 | 占地。 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 | 110-125生/千人。宜设45班或54班,每班45人,服务半径1000-1200米,不应跨越城市干道。建议2万人设54班一所。 | |||||
| 医疗卫生设施 | 7 |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 600 | >1000 | 旧区改建中用地可适当减少或结合在建筑裙房内,但建筑面积须保证,由出入口并交通组织良好。 | 宜占地。按照乡镇(街道)所辖范围设置,3-10万设置一处,超过10万人可设置2处,服务人群为辖区常住人口的30%-50%。服务半径0.3-0.5公里。宜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在设置有大型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再单独设置门诊部。 | 依据《温州市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77号)。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卫生服务。 | 区卫生局 | ||
| 文化设施 | 8 | 综合文化站或社区文化中心 | 4000左右 | 4000-6000 | 旧区改建中用地可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须保证。其中图书馆不少于1800 M2,老年活动室不少于500 M2。 | 宜占地,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 宜配置图书馆、多功能厅、信息苑、排练室、科普教育、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中心等。文体宜结合设置。 | 事处 |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东海文化明珠标准的通知》(浙文社汇[2006]38号) | |
| 体育设施 | 9 | 社区体育活动中心 | 10000左右 | 3000 | 用地按0.2-0.45 M2/人。占地。旧区改建中用地可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和功能须保证。 | 每个街道设1-2处。可考虑与绿地结合设置,室外场地邻近绿地设置。部分体育设施可设置于综合建筑内。宜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200米 环形跑道,当学校体育运动场向社会开放时,可适当缩减室外场地(篮球场、小型足球场、跑道等)的用地。 | 功能包括篮球、乒乓球、门球等球场、运动场、综合健身房,社区体育指导中心、体质检测中心等。文体宜结合设置。 | 事处 | ||
| 社会福利 | 10 | 街道养老院 | 3000-5000 | 2100-4200 | 旧区改建中用地可适当减少,但建筑面积须保证。 | 宜占地,靠近中心绿地安排。规模宜80-160床。宜靠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 功能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居家养老、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面积大于50 M2)等。如要求设置残疾人康复和托管中心,和可结合设置,面积增加约150 M2。 | 事处或区民政局 | ||
| 公共绿地 | 11 | 居住区(社区)公园 | 10000-20000 | 居住区(社区)公园应与体育活动中心相邻布置。3-5万人设1处。 | 区市政园林局 | |||||
| 商业服务设施 | 12 | 菜市场 | >2000 | 停车场面积不低于商业用房面积的20%。 | 每2万人设1处。宜占地,若为生鲜超市也可设在地下一层室内;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地段;与住宅有一定间隔。建议每100 M2建筑面积配置1.5个机动车停车泊位,2.5个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品、副食品、水果、熟食、净菜等售卖。 | 一般为事处 |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DB33)(温市规办字【2007】86号文件) | ||
| 12 | 社区商业中心 | 18000 | 25600 | 每个街道设1-2处。宜占地。应布置在二层以下,超市在底层设置的出入口,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最好设置净菜市场 | 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服务专业店。 | |||||
| 市政公用设施 | 13 | 垃圾转运站 | 800 | 300 | 与周边建筑物设置10 M以上的防护间距。 | 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并设置附属式再生资源回收点。 | 每2-4 KM2一座。设一座垃圾分类、压缩、转运。中小型。大型根据环卫规划在全市范围内选址设置。 | 区市政园林局 | ||
| 14 | 公共停车 | 机动车 | 用地 20 M2/百户 | 2000-3200 | 事处 | |||||
| 非机动车 | 用地 0.34 M2/百户 | 50-80 | 每处规模不小于30辆。 | 商业街、流动人口密集的闹市区街道宜500 M设一处,一般道路按1000 M设,新建社区宜结合入口设一处。 | ||||||
|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每处一般规模 | 强制性规定 | 建议性规定 | 配置说明 | 产权单位 | 备注 | |
| 用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 社区服务用房 | 1 | 基层社区(居委会)用房 | >350 | 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 | 一个基层社区(居委会)设置1处,建议1个基层社区只设一个居委会,约3000户或约1万人设1处居委会。基层社区(居委会)用房应具备“五室五站两栏一校一场”,结合我市实际,面积控制要求如下: “五室”中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150 M2)、警务室(20-30 M2)、党建(老年、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五站”是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100 M2)、社区(志愿)服务站、社区计生服务站、社区规划联络站;“两栏”是宣传栏、居务公开栏;“一校”是居民学校(老年学校)(>100 M2); “一场所”是健身场所;其中的部分内容按有关文件另行配置的另列,总面积控制不变。 | 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浙江、浙江省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号)。警务室和社区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站宜设置于建筑底层,并设置有人流集散的场地。 | 事处 | ||
| 教育设施 | 2 | 幼儿园(含托儿所) | 13-15 M2/生 | 8.8-9.9 M2/生 | 30-35生/千人。每处容积率不得超过0.9。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面积在日照阴影线之外。 | 应占地,有院落和出入口。宜设9班或12班,每班30人,按服务半径100-300米均衡分布。托儿所应附设于幼儿园。建议1万人设12班幼儿园一所。 | 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块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 区教育局 | 教育设施布点规划 |
| 文化娱乐设施 | 3 | 老人活动 中心 | >250 | 功能上应包括社区托老。活动室原则上每个基层社区设置一处,服务半径约为1000M,宜靠近绿地公园设置。其中老人不小于150M2;社区图书阅览室不小于50M2。 | 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可设基层社区文化活动站,400-600 M2。 | 事处 |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东海文化明珠标准的通知》(浙文社汇[2006]38号) | ||
| 4 | 青少年活动 中心 | >250 | |||||||
| 医疗卫生设施 | 5 | 社区医疗卫生站(包括残疾人康复) | >150 | 服务人口约0.4-1.0万。 | 事处或区卫生局 | 《温州市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77号) | |||
| 体育设施 | 6 | 社区室外活动场地 | 400-500 | 占地。旧区改建中不得低于规定面积的70%。 | 可结合社区绿地、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 0.2-0.3 M2/人,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等。 | 事处 | ||
市政公用设施 | 7 | 公共厕所 | 100-120 | 60-120 | 按每5座/KM2设置。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得小于3M,附属式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 商业街和流动人口密集的闹市区街道每300~500M设一座,一般道路按800M设,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 | 鼓励小型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室合建。“二合一”环卫设施一般指公共厕所和环卫工人作息室合建,占地面积150~250㎡,建筑面积120~200㎡。 | 事处或区市政园林局 | 环卫设施布局规划 |
| 8 | 公共停车 | 宜结合基层社区中心用地功能集中设置机动停车场地,预留10~20个停车位,以满足中心配建停车及社会公共停车需求,同时还预留装卸、递送、救护等特殊车辆停车位1~2个。 | 事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