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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3: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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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

第一章总论本章重要考点回顾一、法和法律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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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总论本章重要考点回顾一、法和法律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
第一章总论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法和法律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途径的选择

(二)仲裁与诉讼关系: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六、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

(三)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3.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存在。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不实行地域管辖;也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

(五)仲裁协议

1.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3.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管辖。

七、民事诉讼

(一)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9项(很重要)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管辖,其他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4.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二)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判决和执行

1.判决:(1)开庭并公开;(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执行措施(9项)

八、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九、行政诉讼

1.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但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十、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关注: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1)法人;

(2)分支机构: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2个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1)时间: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要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点2】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效力:

1.类型——3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列举情形;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效力: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特别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一)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l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l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劳动报酬:

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

(三)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六、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共3项)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要点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要点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要点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服务期:

1.服务期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

2.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 1.竞业中的双方权责: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条款适用范围: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七、医疗期

(一)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解释1】医疗期的长短与劳动者的工龄相关。

【解释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解析1】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解析2】月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九、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一)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与终止:3种情形: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4.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十、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提示】区分补偿金与赔偿金

1.订立劳动合同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履行劳动合同中: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提示】区分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要点1】“境内”范围

特别是: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要点2】“应税劳务”范围:

特别是: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要点3】“有偿”行为

但“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包括:(1)单位或

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

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2.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二、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特别关注】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

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

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

【特别关注】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三)金融保险业

【特别关注】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但是: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7)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8)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特别关注】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业

【特别关注】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特别关注】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特别关注】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的税率——按照行业、类别: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计税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三)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重点把握余额计税的项目:

1.交通运输业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保险业

(1)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4.邮电通信业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一律全额计税

7.服务业

(1)旅游业务

①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广告业: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转让无形资产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销售不动产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减免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的其他规定:按行业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按基础班要求。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

(三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关注】自2010年12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5%、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三、税目——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具体项目共29项。

【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其他规定】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规定】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提示】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20%)。

五、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费用扣除的一般规定:

【关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

所得税所得额。

(二)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法,公益捐赠额不超过应

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重点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六、应纳税额计算:

(

(

七、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八、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6种情形);(二)纳税期限:一般都是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提示2】房产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提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1】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也不包括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

(三)

【提示2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3】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均为………之次月

二、契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

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点: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三、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

(三)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是指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

人民、人民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重点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2】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13个税目

特别注意: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1)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五)印花税税收优惠

(六)印花税征收管理——缴纳方法:

1.自行贴花;

2.汇贴汇缴;

3.委托代征。

六、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7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1.一般规定:销售数量;自用(非生产用)数量。

2.特殊规定:折算;扣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

(六)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重点是纳税地点: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七、土地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转让中: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所得税;承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易出单选题、多选题)

(三)土地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关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土地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五)土地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六)土地的减免税

(七)土地纳税清算——重点是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二、税务登记

(一)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

2.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内容: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重点:设立(开业)登记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几个时间:

(二)管理:

1.税务机关负责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申请领购的管理

3.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5项

四、纳税申报

五、税款征收措施

(一)主要措施——6项:

1.核定税额:6种情形;

2.滞纳金: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4.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阻止出境。

(二)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六、税务检查——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七、税务行政复议:

(一)受案范围:其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属于必经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形式

2.时间

3.生效

八、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九、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征管法中主要是行政责任。

包括对税务登记证的暂扣或者吊销,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重点是:

1.不可更改项目——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无效票据: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2.关于签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

4.;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掌握)(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2个章:一是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种类(4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其他(3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四)

四项:实名制管理、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对账管理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三、银行卡结算

(一)基本分类——按照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

(二)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销户时: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1.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4.贷记卡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1)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

(2)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

5.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并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四、结算方式:

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此外还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等。

(一)托收承付:结算起点、结算业务、使用范围、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二)国内信用证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五、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六、票据权利与责任

(

(

1.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例外情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

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1)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受理:人民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公告期: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四)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五)票据责任——重点是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七、四种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1.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3.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时间: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1.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例外】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记载事项:

(1)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①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②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八、票据追索

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九、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

(二)商业汇票:

1.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提示承兑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提示】注意提示承兑期不要与提示付款期限相混淆。

4.商业汇票贴现

(1)贴现和承兑只存在于商业汇票。

(2)贴现利息的计算。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三)支票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的背书。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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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

第一章总论本章重要考点回顾一、法和法律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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