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制定机关 | |
| 公布日期 | 2010.02.26 |
| 施行日期 | 2010.02.26 |
| 文号 | 武政规[2010]5号 |
| 主题类别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时效性 | 已被修订 |
----------------------------------------------------------------------------------------------------------------------------------------------------
武汉市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
(武政规〔2010〕5号)
各区,市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城市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湖北湖北省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鄂发〔2007〕4号)和《武汉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8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落实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居民群众。
二、建立由市民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各区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并按照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合理配套和布置。
四、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编制全市社区居委会用房布点规划。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新建住宅区设计规范要求,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作为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提出,并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明确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
五、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方案将社区居委会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选址和建设时,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当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于居民楼,位于居民楼内的应当设置在第一层,有出入口。开发建设单位在拟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配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座落,提交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应当水、电设施齐全,具备基本的办公和居民活动条件。
六、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开发项目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施工图进行严格审查,对社区居委会用房配置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或者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要求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七、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移交给住宅区所在区,其所有权人为所在事处(乡、镇),并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
八、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居委会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划标准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不予办理相关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必须在开发建设单位调整用房或补足标准后再行验收;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手续时,对未与事处(乡、镇)办理社区居委会用房签字交接手续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九、各区、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对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