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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3:43:42
文档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的通知2021-01-13卫医政发〔202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强化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标准化建设和治理,保证医疗平安,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强化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治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到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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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的通知2021-01-13卫医政发〔202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强化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标准化建设和治理,保证医疗平安,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强化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治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到达《指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1-01-13                          卫医政发〔202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强化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标准化建设和治理,保证医疗平安,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强化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治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到达《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强化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治理,逐渐建立标准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强化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标准化建设和治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依据《X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医治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治理制度,强化新生儿病室治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儿平安。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治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根本条件

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园地、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操作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地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的地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 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医治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根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依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

第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根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操作技术,具备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根本能力。

第十四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操作技术。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依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科室治理

第十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标准、操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平安。

第十九条 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根底生命支持。

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造成医院感染。

第二十一条 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和操作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平安。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

第二十四条 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强化消防平安治理,平安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预防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确保医疗平安。

第二十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操作和治理,医务治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治理。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治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治理,强化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汇报、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操作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强化医院感染治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操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按照医院感染操作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有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

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汇报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

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峻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马上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到达灭菌标准。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消毒。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

〔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元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外表进行清洁或消毒。

第三十七条 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标准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 觉察特别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治理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认真实施手卫生。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当马上脱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条 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治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托付的相关机构应当强化对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治理的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连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托付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挡,不得提供虚伪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的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科病房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含一般病室、隔离病室和医治室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辅助区包含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区〕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哺乳室。

新生儿病房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治理。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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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的通知2021-01-13卫医政发〔202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强化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标准化建设和治理,保证医疗平安,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治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强化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治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到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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