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桥3122班 杨晓霖 120190240
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暂简称ECFA)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之际,两岸食品安全新机制将在7天内启动,这也是本次陈江会签署的四大协议中生效最快的一个。根据签署的《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两岸将对涉及影响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讯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实时通报,并且提供完整讯息。
3、《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两岸客运周末包机将扩大为平日常态化包机,并将航路“截弯取直”。开放客运包机的城市,由原来的5个增至21个。与此同时,两岸海上直航也全面启动。
4、《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届时,包括平常、挂号函件、包裹等在内的邮件,都将实现直接通邮。此前,两岸间的这些邮政业务,都需要通过第三方转运。
5、《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两岸海运直航开放港口74个:
6、《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2008年11月4日签署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海峡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 , 二、承运, 三、直航航, 四、定期航班 , 五、货运包机, 六、客运包机, 七、公(商务)包机, 八、准用条款, 九、联系主体,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 十一、争议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十三、签署生效
7、《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英语: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或简称《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8、《两岸服贸协议》
或“服贸”。
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第四条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
10、《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在台北签署
11、《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
规定,“投资者”指两岸在对方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以及两岸自然人或企业根据第三方规定设立并由对方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12、《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两岸双方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接受并保护相互投资,逐步减少或消除对相互投资的,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努力促进相互投资。
13、《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陈云林与江丙坤签署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双方商谈并确认了《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14、《海协会海基会签署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等协议》
海峡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举行恢复协商以来的第八次会谈。双方就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海关合作议题进行了商谈,回顾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和已签协议执行情况,讨论了下半年会谈议题规划。
15、《金门协议》
1990年9月12日,两岸红十字组织签订关于人员遣返问题的《金门协议》。
16、《海峡两岸关于居民赴旅游协议》
是海协会与海基会于2008年6月13日9时许在北京就两岸周末包机与居民赴台旅游签署的协议。
17、《服务贸易总协定》
海峡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
18、《海峡两岸租税协议》
(税收安排)即将签订据2013年9月19日《工商时报》记者谢瑷竹、王志煌、张国仁、林淑慧报导.方面海...
19、《海峡两岸签订6项中医药协议》
6月21日下午,在2010海峡两岸中医药发展与合作研讨会闭幕式上,两岸有关单位共同签订6项中医药合作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