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维护乙方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维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甲方依法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
3.有对甲方履行的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的知晓权。
4.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全月)交纳电信费用。
5.登记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乙方资料,并对乙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义务。
6.乙方名称、结算方式发生改变时,应在一周内办理改变确认手续,由于未按时办理改变手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使用的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约定的标准并征得进网许可证。
8.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9.配合甲方实施固定电话服务改变。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约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2.按照国家约定的服务标准向乙方提供固定电话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发表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并为乙方缴费提供方便。
3.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4.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并为乙方保存话费信息半年。
5.按照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的技术标准书以及工信部对电信计费的有关约定,固定网本地电话不提供详细话单。
6.乙方对交纳的电信费用有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查找原由于。
7.乙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天加收 %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 天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8.乙方由于欠费暂停服务 天内仍未补缴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可以停止提供服务,原电话号线不再保存,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9.由于电信业务发展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应当至少提前 天通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 天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10.乙方由于欠费停机的,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1.为创立与乙方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甲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乙方资料。
12.由于甲方原由于造成通话阻断,甲方应相应减免乙方在通话阻断期限的基本月租费,减免月租费计算方法为:月租费×中断服务时间(天)/30(天),阻断时间以甲方接到乙方投诉或甲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止。
13.由于甲方原由于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甲方应当每天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另外费用数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协议的停止与解除
(一)乙方在结清所有电信费用后方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停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一切服务:
1.乙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乙方私自移机(室内移机除外)、转让电话租用权或擅自改变电话使用性质的;
3.超过收费约定期限 天以上 天以内未交纳电信费用的;
4.乙方登记使用 部及 部以上固定电话,其中1部电话的通信费用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纳,甲方将暂停或停止向其提供的所有服务。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缴各项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1.利用固定电话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 天以上未交纳电信费用的;
3.以确保金、担保人、抵确保金等方式征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乙方,违反确保条款或担保人撤销确保的;
4.法律约定的另外情形。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 人民起诉解决。
四、附则
(一)同意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另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与另外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涉及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甲方概不发生效力。
(三)如国家或甲方上级企业发布新约定,导致本协议内容改变的,双方均同意按照改变后的约定履行本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转协议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字页)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甲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 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
| 年 月 天 | 年 月 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