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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5 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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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2013年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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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2013年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
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2013年

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

1、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4、非全日制人员(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5、在岗职工(05)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6、劳务派遣人员(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7、其他从业人员(07)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8、单位负责人 (71)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党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9、专业技术人员(72)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体育工作人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10、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73)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具体包括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11、商业、服务业人员(74)

 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12、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75)  

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13、从业人员平均人数(08)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本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

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12
14、从业人员工资总额(12)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⑴根据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⑵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⑶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⑷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⑸支付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⑹实行住宿费、餐费包干后,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⑺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⑻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⑼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⑽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违约金,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⑾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⑿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⒀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⒁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⒂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5、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3)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16、基本工资(14)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

基础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17、绩效工资(15)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18、工资性津贴和补贴(16)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19、其他工资(17)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20、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18)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21、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19)

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 

22、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2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24、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22)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25、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3)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26、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48)

指企业报告期平均实际拥有的、与主营业务活动高度相关的人员数。

对于工业企业,包括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临时人员。具体包括参与加工、组装、维修、保养等直接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对外安装本企业产品、保管、清洁、销售、管理等与生产行为直接相关活动的人员;对于不属于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活动,如利用本单位的车辆、仓储等设施进行的运输、仓库活动,但主要为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也视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股息、红利未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医疗、教育等为企业提供社会性服务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基本无关的人员。

对于建筑业企业,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不包括在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工作的人员,如在企业内部开办的宾馆、饭店中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基本无关的人员。确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

27、工程技术人员(41)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28、一级建造师(42)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实有人员。

29、现场施工人员(43)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包括自行招用的且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的工程队等。不包括整建制使用的外单位施工人员。

30、持证上岗人员(44)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实有人员。

31、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51)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但是,目前有些地区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32、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49)(50) 

指由于调查单位客观原因,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需要填写实际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详细名称。

33、统计从业资格证号:指经省级统计机构认定并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变动和岗位需求情况调查表》(穗I 101表)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D1单位名称及规模

1. 组织机构代码:与I102-2表的表头的同样指标一致,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2.法人单位名称:与I102-2表的表头的同样指标一致,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D2.从业人员增减变动

1.2011年、2012年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2011年、2012年年末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人数取自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 省外户籍: 指户籍在广东省外的人员。

3. 省外的农村劳动力: 指本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中,户籍在广东省外且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5. 本市非农业户口:指在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 内城镇非农业户籍的从业人员。

6. 本市农业户口:指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 内现仍保留农村户籍系的从业人员。

7. 从业人员中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在城镇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8. 2012年从业人员新增和调入:包括本单位从农村或城镇招收的人员;录用的退伍军人、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由本市或外省调入人员等。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指标,人员没有变动需补“0”

9. 2012年从业人员减少和调出:包括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开除、除名、辞退、终止、解除合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调出人员等。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指标,人员没有变动需补“0”。

D2的平衡关系:

①2012年年末从业人员人数≥省外户籍+本市非农业户口+本市农业户口

②省外户籍≥省外的农村劳动力

③2012年年末从业人员人数≥从业人员中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④从业人员中使用的农村劳动力≥省外的农村劳动力+本市农业户口

D3.本单位现有技能人才数量:

高级技师(01):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技师 (02):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高级工 (03):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中级工 (04):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

初级工 (05):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初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证书的人员。

D4.本单位目前的经营状况: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圈填,只能圈1项。

D5.对本行业2013年经济情况预计:根据企业负责人对本行业的判断圈填,只能圈1项。

D6. 2013年是否有新增人员需求: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栏。有新增需求的圈 “1”,继续填D6。无需求的圈“2”,跳填至最末一行。

(二)第二部分(Z部分)填报要求

Z1. 2013年准备招用的职位类别及空缺数量: 是指贵单位职位空缺,并准备在2013年招聘以填补的空缺。

1. 职位名称: 需用汉字填写,一个职位只填一栏,人数不限定。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招用情况填写,职位名称和职业代码可参考调查表表背面的“职位名称”和“职业代码”,如某单位要招用会计,职位名称为会计人员,职业代码为2  1  3 。

2.2013年准备招用: 在“       ”里填人数。

Z2. 所需的最低学历及对应届毕业生需求情况: 本栏1-3项人数之和=Z1中2013年准备招用人数。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本栏。“其中:应届毕业生”人数应少于或等于同等学历人数。

Z3. 所需的职称情况:职称指已获得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职称或任职资格。如果准备招人,在职称栏为空项,那么职业技能则必须有数,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是两个系列(职称是干部系列,职业技能是工人系列),同一个职位职称与职业技能等级不同时存在(Z3+Z4= Z1中2013年准备招用人数)。

Z4. 所需的职业技能情况:获得经过劳动部门认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Z3或Z4。

Z5. 年龄要求:本栏1-3项人数之和=Z1中2013年准备招用人数。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本栏。

Z6. 用工来源要求:按户口划分。本市包括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本栏1-3项人数之和=Z1中2013年准备招用人数。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本栏。

如果职位需求表一张不够填写,请在下一页继续填写。并请在右下角注明,本单位调查表共     张,本表为第     张。

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所有单位不得漏填。

联系人为填表人,联系电话为填表人联系电话。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穗I 102表)

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报表中仅指事业、企业单位中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二十九个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将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归并为: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共十七个专业技术职务类别。另外,为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口径的一致,广州市仍对海关人员列入统计范围。

表中未列出的计量检定人员按工程技术人员统计;民航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并入工程技术人员统计;专利技术人员按科研人员统计;法医技术人员按卫生技术人员统计;幼儿园的教师按小学教师统计;审计人员按会计人员统计;群众艺术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统计;纺织品设计人员、服装设计人员按工艺美术人员统计。

现在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一致的,按现在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应职务进行统计。如聘任职务或原职称是工程师,现在从事的是科研工作,则按助理研究员统计。

各类专业人员的资料来源为:人事部门的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本企业人事部门档案或职称办公室资料。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有关从业人员统计的问题

    1.银行储蓄代办员、保险公司代办员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如何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兼职人员可暂不统计。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则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2.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定[1998]20号文件(《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在具体操作中,除在岗职工外,其余各类人员均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在工作的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3.建筑公司使用的农民工应如何统计?

    答:建筑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是由本单位直接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的由本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②如果是使用的成建制的农民包工队,由包工队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本单位只对包工队按承包协议结算,则应由包工队(即其所属的核算单位)统计,本单位不再统计。

    4.参军、吃劳保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参军的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放工资,都不再统计。长期病休人员(吃劳保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统计。

    5.外地派驻本地机构和建设工程公司(队)人员及招用的本地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①外地派驻本地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地统计,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在本地统计。

②外地派驻本地的建筑工程公司(队)应视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地统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按属地原则,由法人单位统计。报法人所在地统计部门(即由派出地统计)。

6.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应如何统计?

  答: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应由支付工资的单位统计。从目前情况看,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都支付工资(奖金或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对于借调人借出单位仍统计为本单位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仍发部分工资,统计在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中;在借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借用单位所发的工资、奖金或补贴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7.何为劳务外包人员?

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不定期性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去,由专业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和指标进行生产,这样的人员成为劳务外包人员。

8.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区别?

虽然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但是劳务外包人员的具体工作不是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的,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的。

劳务外包人员和工资的统计,由实际管理和组织他们工作的单位负责统计,而不是为哪个单位干活就由哪个单位统计。例如:本单位中的食堂外包给A饮食集团公司,那么厨师、服务员等都不应该在本单位统计,而应该由A饮食集团公司统计。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保洁、保安外包等。

(二)有关劳动报酬统计的问题

1.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2.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

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

3.职工不休假补贴如何统计?

答: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4.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答: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

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差旅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6.单位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9.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企业破产时,给职工发的安置费,也不计入工资。

   10.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由于各地房改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11.讲课费如何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有关定义,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或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因此,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12.误餐补贴与伙食补贴应如何划分?

  答:误餐补贴是指对因公外出,需要在餐馆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除此以外,各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不论以何种名义发放,不论经费来源,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13.单位给下乡锻炼、脱产学习,到基层单位参加扶贫解困的人员,发给一定的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计入工资总额。

   (三)有关单位类别划分问题

   1.各级人民银行如何确定单位类别?

    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机关,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均作企业处理。其行业划人“金融业”。

   2.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中公、检、法单位如何统计?

    答: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中有关公、检、法单位,如铁路、、海事等,应从企业集团公司剥离出来作为统计单位,其经济类型填“国有”;会计制度填“机关”;行业划分填“国家机关”。

   3.企业集团公司本部、企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如何划分?

    答: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应按其主营行业进行划分。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亦无产值的企业主管部门分为两种情况:

    ①主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性公司(单位),其行业应填“企业管理机构”。

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应按其主营行业进行划分。

五、填报要求

1.各统计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能用铅笔填写。文字一律用汉字,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字迹要工整,数字要清楚,不得涂改数字。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得采用复印件。

2.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各单位均要填报,各项指标数据一律取整数,不保留小数,本单位没有的指标可空白不填。

3.填报统计报表时,要注意指标的计量单位,不得自行更改计量单位。统计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计算,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末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报。

4.单位公章统一盖在报表的左上方。

5.各填报单位一律使用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印发的统计报表或通过广州市数据采集平台打印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季报)。

广州市统计信息网网址: http://www.gzstats.gov.cn/  

数据采集平台网址:http://210.72.4.62/

劳动工资相关资料下载网址:http://www.gzstats.gov.cn/down/ “软件下载栏”下载。

                                                       广州市统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文档

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

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2013年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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