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
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县(市、区,下同)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委(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计生委。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居)委会、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填写的基础统计台帐。
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委(局)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委(局、办)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所辖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和武装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常住人口包括:
(一)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
(二)户口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内;
(三)户口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有回归趋势;
(四)户口不在本地或户口待定,常住本地或有常住趋势;
(五)户口不在本地,在统计年度内生育婴儿的育龄夫妇及新生婴儿。
地方的农、林、牧、渔场等人口,由所属乡(镇、街道)统计为城镇人口。农垦、森工系统的报表数据抄送所在县(市、区),由所在县(市、区)汇总上报。
三、城市、城镇、农村人口的划分:
城市人口:居住在市辖区社区的人口。
城镇人口:
1、居住在县(市)所辖乡(镇)社区的人口;
2、居住在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的人口;
3、居住在农、林、牧、渔等企业区域内的人口。
农村人口:居住在县(市、区)所辖行政村(社区)的人口。
四、报表统计期限
半年统计报表:上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3月31日24时;全年统计报表:上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五、上报时间
各行署、市人口计生委应在5月1日前、11月1日前将本地区半年报表、全年报表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六、填报说明
(一)期初人口数:上年10月1日0时常住人口总数。
(二)期末人口数:本年9月30日24时常住人口总数。
(三)育龄妇女人数:填报期末常住人口中15周岁至49周岁的女性人数。
(四)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填报期末已经结过婚(包括早非婚、离婚、丧偶等)的育龄妇女人数。
(五)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现存(包括抱养、过继、前夫前妻留下和判给前夫前妻抚养的孩子)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六)二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填报期末现存(包括抱养、过继、前夫前妻留下和判给前夫前妻抚养的孩子)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七)多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现存(包括抱养、过继、前夫前妻留下和判给前夫前妻抚养的孩子)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八)领取《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人数:填报期末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九)子女18周岁以下:填报期末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不满18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十)女性初婚人数:填报期内初婚(包括法婚、非婚)女性人数。
(十一)未满20周岁女性初婚人数:填报期内未满20周岁初婚的女性人数。
(十二)23周岁以上女性初婚人数:填报期内23周岁及以上初婚(含法婚、非婚)的女性人数。
(十三)死亡人数:常住人口中在填报期内死亡的人数。
(十四)出生人数:填报期内常住人口所生育的活产婴儿数(含收养)。出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
(十五)孩次(一孩、二孩、多孩):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括抱养、过继、前夫前妻留下和判给前夫前妻抚养的孩子)中按年龄排列的顺序。
(十六)计划内出生人数:一孩出生人口和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照顾再生育的二孩、三孩出生人口。包括未办理《计划生育证》和不够生育间隔的。
注:统计口径把早非婚生育的一孩出生人口和符合《条例》规定照顾再生育,但未办理《计划生育证》和不够生育间隔的出生人口纳入“计划内”统计,但这部分出生人口须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十七)往年出生未报人数:过去5年内出生,在往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中未上报,在填报期内补报的人数。
本项目的出生人数不计入“本期出生人数”中。
(十八)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在填报期末已婚育龄人口中使用各种避孕方法的人数。不包括无生育条件采取避孕措施人数。
(十九)符合生育条件人数:在填报期末符合《条例》规定待孕及产后3个月以内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不包括早非婚和符合《条例》规定照顾再生育,但未办理《计划生育证》和不够生育间隔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十)无生育条件人数:在填报期末无生育条件(包括离婚、丧偶、男方在押、绝经、患有不孕症等疾病不能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二十一)应采取而未采取避孕措施人数:在填报期末有生育条件,但不符合《条例》依法初育、照顾再生育规定,未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二十二)本期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在填报期内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例数。
(二十三)人工流产:指人工终止妊娠的所有措施,包括流产(含药物流产)、引产的例数。
二○一○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