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公司《项目管理细则》(企业管理标准之六)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3条 接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程总包方的领导,服从工程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协助工程总包方的项目部/分公司做好机电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4条 必须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严禁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施工生产。
第5条 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且应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 6 条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构成:机电分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主管工程的各专业的现场技术主管和各机电专业分包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各机电专业分包的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 7 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按照公司的企业管理标准之六,即《项目管理细则》中第五章5.4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 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机电分公司和分包单位对于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包方和机电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 9 条 分包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10条 劳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11条 现场技术主管人员等在管理施工技术等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每个施工工程都必须编制书面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土方开挖工程;
(2)起重吊装工程;
(3)大型设备拆除工程;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12条 施工前,现场技术主管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13条 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现场技术主管人员等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14条 现场技术主管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要求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分包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15条 分包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分包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16条 分包单位对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遵守有关环境保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17条 遵守工程总包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分包单位设专(兼)职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按照《项目管理细则》中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1 分包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19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20条 机电分公司或者分包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使用单位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21条 分包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22条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项目管理细则》中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措施,进行救援处理。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23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公司《项目管理细则》(企业管理标准之六)的要求,以及本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24条 本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自2007年3月26日施行。
